一、人大个案监督的依据(论文文献综述)
汪栋[1](2022)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区别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的主观诉讼,其诉讼目标是维护与构建客观法规范体系,由此决定其制度功能是凝聚政治共识、形塑法治秩序,为实现此功能,必须选择与设置具有司法能动性的诉讼程序规则。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客观化构建的基本路径是完善司法审查程序的"协商民主"这一宪法体制意义上商谈论证的制度功能,重构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制度机制。以个案审理尤其是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方式,协调与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等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治理资源,协同推进行政法治进程。
王广辉[2](2022)在《我国宪法解释的权属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享有宪法监督权,但宪法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对全国人大并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法无授权即无权"的公权力原则,应该认为全国人大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问题在于,全国人大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一定的宪法条款作出说明,以此作为判定争议的法律或行为是否构成违宪的依据,实质上是在进行宪法解释。为化解这一矛盾,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从理论上将宪法解释区分为作为宪法解释制度的宪法解释与作为宪法监督方式的宪法解释两个方面,并对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
霍宏霞[3](2021)在《司法解释中的权利生成:隐忧与改进》文中指出司法解释在"统一解释"的定性之外,行补充立法之实。以"造法性释法"方式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领域进行脱离个案的司法"规则创设"意义上的权利生成。其中虽不乏拓展权利体系之功,但亦有任意缩减权利之忧。应认真对待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可撤销性和过渡性,以公正作为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价值诉求、加强意见征求机制与法律监督机制、限定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适用条件和程序来规制和引导司法解释中的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
王雨亭,秦前红[4](2022)在《名誉侵权中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了针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首次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写入法律。它需要弥补此前实务中引入的公众人物理论的不足,提供确定性规则。依据宪法,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未被赋予绝对优先的地位,公共利益目的抗辩需要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在适用时,可通过价值填充与规则再造实现法规范的进一步具体化。前者指根据法规范的目的及内容完成价值填充,后者指限缩案件范围,区分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与确认主体,将公共利益目的抗辩融入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在个案中审慎开展利益衡量。
彭军[5](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考察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在时间上经历了动态转变过程,在对象上呈现出不同的评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过程中,借助制度规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等基本方式,通过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等策略选择,总体上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具体实践在权力基础、制度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理论逻辑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刘康磊,高加怡[6](2021)在《由立到适: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实现的解释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地方性法规在遵循良法善治精神、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因时因事制宜,解决地方治理的制度缺口和现实化需求,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制度供给要求。地方性法规的治理能力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来实现,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的更好实现,不仅要靠提高立法能力,在立法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因而需要统一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机制,以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方式解决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可操作性"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价值。
金石[7](2021)在《人大司法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科学发展的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文中认为正确认识和处理诉讼监督与人大司法监督的关系,不仅有助于解决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也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健康发展。人大司法监督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稳定与发展,是国家监督体制中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人大司法监督决定了诉讼监督的性质和方向,诉讼监督应当受到人大司法监督的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诉讼监督与人大司法监督的关系,这不仅有助于解决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
苏海雨[8](2021)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为“不合法”的案后处理》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意味着该文件的失效,人民法院通过发出或者抄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对不合法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告知。这种案后处理具有发现、威胁、纠正等司法功能。但当前处理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审查认定的法律授权不明晰,不合法的纠正措施不强制,不合法责任的追究不到位等。因此,应当根据司法审查标准类型化处理措施,分为内容审查标准与程序审查标准的处理程序;同时,建立制定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反馈机制,明确案后处理程序与制度;最后,还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白田甜[9](2021)在《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文中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立法,弥补了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空白,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一些涉及立法目的、权能架构、程序设计、破产公开的重大问题引发了争议,这些问题包括: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是否应当分离,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如何确定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是否有必要同时并行,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怎样的和解制度;破产信息公开的正当性何在,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将破产信息公开上升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保护个人破产信息中涉及的个人隐私。本文对这些争议问题做了梳理和剖析,对其他争议事项则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王杏飞,陈娟[10](2021)在《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制度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民法典》的颁行,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司法解释因逾越解释界线进行造法、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严谨程序而遭遇理论上的诘难和实务中的困境。现有司法解释监督制度不尽完善: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姗姗来迟"、审查能力难以满足精细化审查要求、缺乏具体案例情境而难以发现问题、审查客体难免存在"漏网之鱼";司法解释自我清理常态机制缺失且动力不足;司法解释社会监督欠缺透明度和反馈机制。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具有易于发现问题、审查建议具有相对客观性、申请主体具有"强劲动力"、审查对象宽泛、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威、可以中止案件审理而避免事后救济等独特优势。我国亟需从司法解释附带审查的主体、对象、内容与程序规则等方面建立完备的审查规则体系。
二、人大个案监督的依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个案监督的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客观诉讼视角的问题考察 |
(一)受案范围问题 |
(二)诉讼程序启动动力问题 |
(三)诉讼规则客观化问题 |
1. 证据规则。 |
2. 判决方式。 |
(四)权力(利)关系法治化问题 |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化的制约因素 |
(一)社会参与机制 |
(二)检察力量配置 |
(三)行政自觉与自律 |
(四)配套机制改革 |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 |
(一)适当拓展受案范围 |
1. 行为标准。 |
2. 利益标准。 |
(二)通过社会参与健全诉讼启动机制 |
1. 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
2. 构建诉前程序听证制度。 |
3. 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 |
(三)强化司法能动主义的客观诉讼规则 |
1. 对起诉期限起算点作特别规定。 |
2. 重构职权探知主义证据规则。 |
3. 适当运用撤销判决与确认判决。 |
(四)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构建法治秩序 |
1. 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利)关系类型。 |
2. 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价值定位。 |
3. 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论证功能。 |
4. 优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
四、结语 |
(2)我国宪法解释的权属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一)美国、日本等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 |
(二)在宪法或有关法律中规定了宪法解释权,但仅仅是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哪些机关有权向宪法监督机关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并不涉及宪法解释的所有方面 |
(三)在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时,没有单独和直接规定宪法解释权,而是将其作为宪法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宪法监督权之中 |
三 |
(一)归属的制度不同 |
(二)享有的机关不同 |
(三)权力性质不同 |
(四)解释的形式与效力不同 |
四 |
(一)作为监督方式的宪法解释 |
(二)两种宪法解释的区别 |
(3)司法解释中的权利生成:隐忧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解释“统一解释”的定性与“补充立法”的事实 |
(一)司法解释“统一解释”的定性 |
(二)司法解释“补充立法”的事实———司法解释中的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现象 |
二、司法解释中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的争议与隐忧 |
(一)司法解释中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的争议 |
1. 肯定性观点及其理据 |
2. 否定性观点及其理据 |
(二)司法解释中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的隐忧 |
三、司法解释中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的改进思路与改进路径 |
(一)司法解释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的改进思路 |
(二)司法解释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的改进路径 |
1. 认真对待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可撤销性和过渡性 |
2. 以公正和合宪性作为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底线 |
3. 加强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意见征求与法律监督机制 |
4. 限定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主体和适用范围 |
5. 规范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
(4)名誉侵权中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公众人物理论到公共利益目的抗辩 |
(一)一个谬误但有益的试错:公众人物理论本土化尝试 |
(二)公共利益目的抗辩进入名誉权立法 |
二、公共利益目的抗辩的不足:确定性的缺失 |
(一)公共利益内涵的不确定性 |
(二)运用公共利益目的抗辩展开价值衡量时的不确定性 |
三、宪法引导下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 |
(一)是否要引入宪法控制 |
(二)宪法控制的具体展开 |
四、公共利益目的抗辩的具体化 |
(一)价值填充的运用 |
1.基于规范目的的初次填充 |
2.基于具体法规范的二次填充 |
(二)规则再造的展开 |
1.前提:法律穷尽 |
2.启动:主体区分 |
(1)进入“过错要件” (94) |
(2)利益衡量的展开方式 |
余论 |
(5)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不同态度 |
二、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一)制度规则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二)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三)司法案例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三、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策略选择 |
(一)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 |
(二)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 |
(三)运用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 |
四、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实践反思 |
(一)权力基础不清晰引发诸多新问题 |
(二)制度规范不健全导致的民意基础和运行效果等问题 |
(三)程序运作不合理产生的治理效率问题 |
五、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理论逻辑 |
(一)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二)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三)在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六、结语 |
(6)由立到适: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实现的解释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性法规解释的现有制度依据及现状 |
二、从释义到解释: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范化进路 |
三、地方性法规解释的主体、范围及方法 |
(一)增加地方性法规解释启动主体 |
(二)扩大地方性法规解释范围 |
(三)强化地方性法规解释监督 |
四、结语 |
(7)人大司法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科学发展的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大司法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科学发展的现实意义 |
(一)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提高诉讼监督能力。 |
(二)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解决诉讼监督的难点和问题。 |
(三)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职权。 |
(四)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制约滥用诉讼监督权力。 |
二、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存在的现实挑战 |
(一)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悖论。 |
(二)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无力。 |
(三)如何强化诉讼监督刚性。 |
三、人大司法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路径选择 |
(一)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目标与基本路径一致。 |
(二)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人大司法监督的路径。 |
(三)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和支持。 |
(四)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是人大司法监督的趋势。 |
四、人大司法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科学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健全相关制度,强化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 |
(二)强化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支持,确保诉讼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
(三)完善诉讼监督制度体系,确保诉讼监督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
(8)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为“不合法”的案后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案后处理的设置与功能 |
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案后处理的现实效果 |
(一)司法建议的“效果乏力” |
(二)被抄送机关的“消极处理” |
(三)层报备案的“束之高阁” |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案后处理效果不足的原因 |
(一)审查认定的法律授权不明晰 |
(二)不合法的纠正措施不强制 |
(三)不合法责任的追究不到位 |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案后处理的完善措施 |
(一)根据审查标准类型化处理措施 |
(二)建立制定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反馈机制 |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五、结语 |
(9)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概况 |
二、立法目的:救济贫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是否应当兼顾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适用对象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适用对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给予平等保护 |
2.《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与消费者采统一立法模式 |
三、权能架构:构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工协作的破产办理体制 |
(一)《特区条例》中关于两权架构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规定破产审判权与破产管理权分权协作的必要性分析 |
1.分权协作是办理破产权能内涵的本质要求 |
2.分权协作是构建庭外债务纾缓程序的必然要求 |
3.分权协作是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的内在要求 |
(三)关于我国构建破产审判与破产管理分权协作机制的具体建议 |
1.设立专门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
2.厘清权责清单,明确各自职责 |
3.做好流程设计,确保衔接顺畅 |
四、程序设计: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功能定位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程序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程序设计的亮点、不足及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 |
1.制度供给充足且必需 |
2.流程设计开放且灵活 |
五、破产公开:构建系统性的破产信息公开与使用机制 |
(一)《特区条例》关于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起草过程 |
(二)《特区条例》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有利于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防范破产欺诈 |
2.有利于债权人等权利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
3.有利于形成合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三)构建我国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需要厘清的问题以及具体建议 |
1.与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
2.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关系 |
3.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
六、结语:有待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其他争议问题 |
(10)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制度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司法解释监督机制的成效与问题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姗姗来迟”并遭遇运行困境 |
1.备案审查可谓是“姗姗来迟”。 |
2.备案审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亦存在如下问题: |
第一,审查能力难以满足精细化审查要求。 |
第二,抽象规范审查难以发现问题。 |
第三,审查客体存在“漏网之鱼”。 |
(二)司法解释制定机关自我清理:成效与局限 |
(三)司法解释的社会监督:虚置与乏力 |
三、司法解释附带审查:独特优势和可行性 |
(一)还原具体案例情境,易于发现问题 |
(二)审查建议具有相对客观性 |
(三)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也可提出审查请求 |
(四)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威 |
(五)申请主体具有“强劲动力” |
(六)能够实现与司法机关自我清理的联动 |
(七)可以中止案件审理,避免事后救济 |
四、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实践基础和规则设置 |
(一)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具有实践基础 |
(二)司法解释附带审查的规则设计 |
第一,附带审查请求的提出主体和客体。 |
第二,管辖法院和提出时间。 |
第三,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前提条件。 |
第四,具体审查内容。 |
第五,审查程序和处理方式。 |
五、结语 |
四、人大个案监督的依据(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J]. 汪栋. 理论月刊, 2022(01)
- [2]我国宪法解释的权属分析[J]. 王广辉. 南都学坛, 2022(01)
- [3]司法解释中的权利生成:隐忧与改进[J]. 霍宏霞.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4]名誉侵权中的公共利益目的抗辩——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特殊免责事由[J]. 王雨亭,秦前红. 河北法学, 2022(02)
- [5]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J]. 彭军. 法学, 2021(11)
- [6]由立到适: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实现的解释路径[J]. 刘康磊,高加怡. 宁夏社会科学, 2021(06)
- [7]人大司法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科学发展的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J]. 金石. 人大研究, 2021(11)
- [8]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为“不合法”的案后处理[J]. 苏海雨. 阴山学刊, 2021(05)
- [9]个人破产立法中的争议与抉择——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J]. 白田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5)
- [10]司法解释附带审查制度论[J]. 王杏飞,陈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