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的发展与规制——全球性“热点”(论文文献综述)
周笑梅[1](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余雪扬[2](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魏兵[3](2021)在《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文中认为在西方媒介理论的学术版图中,传播政治经济学是从社会宏观层面批判性地研究西方政治与经济权力控制媒体等问题的研究思路与路径方法。从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电视媒体不仅是一种大众传媒,而且是经济生产与文化生产的结合体。研究电视媒体需要关注电视的产业结构、生产关系、广播电视体制和全球传播秩序等社会性与机制性问题。所以,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力主采取社会整体的宏观视野,考察包括电视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功能。整体而言,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研究的相关概念、观点与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学术母体,着重研究电视等大众媒体的传播机制。作为一种学术研究路径,它尤其关注电视媒体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结构和市场运行过程。该研究主张,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逐利性,作为一种文化工业的电视媒体,不仅受到资本与政治等权力的制约,而且成为控制大众意识形态和实施国际文化霸权的工具,呈现出复杂而消极的文化生产局面。深入透彻地了解西方广播电视机制的理论成果,既可以掌握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模式,又能进一步认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广播电视体制机制的缺陷与问题,从而更深层次地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制度性优势。本论文以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电视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厘清其学术渊源、研究背景、主要学者、核心观点与理论,进而阐述并评析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就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电视媒体权力控制问题的电视理论研究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电视理论研究和电视产业发展的现状,以学术探讨和理论镜鉴的态度拓展我国电视理论研究的视角,为我国电视的管理实践、艺术创作、产业发展与对外传播汲取理论经验与发展启示。因此,本文围绕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分七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概述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分别就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生成语境和学者群体等展开论述,以期描摹出该领域电视理论的整体特点。第一章为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的生成语境,重点探究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的思想渊源、学术借鉴和西方媒介的发展背景与机制等。第二章是对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领域主要学者的概说与评述,通过梳理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在北美与欧洲两大地区集中的核心学者,阐述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领域的学者集群、学术承继、重要电视理论与观点概况、主要着作和学术地位等,进而为探讨该领域电视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与理论价值做出相应的学理性准备。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即以电视媒体的政治经济权力控制问题展开三个方面的思考与研究,即经济宰制观、意识形态操控观和国际文化霸权批判观。第三章主要探究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研究起点,即经济控制下电视媒体的商品属性。通过对受众商品论、文化生产的双重意义、电视内部的隐形审查机制和资本主义商业媒体的逐利性原则等观点与理论的探讨与研究,提炼该研究领域对资本控制大众媒体的批判性观点。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围绕着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者就电视等大众媒体的思想控制议题提出的如“思想管理者”、“文化有限公司”、“媒体操控”、“宣传模型”等概念,或对电视文化商品公共属性的反思性观点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与论述,指出该研究领域着力批判西方电视媒体的思想控制机制的研究逻辑与理论特点。第五章将视点转向该领域的国际电视媒体传播研究,通过整合该领域对电视的国际传播议题等相关观点,分别就其提出的“媒体依附论”、“文化帝国主义”和国际传播单向流动等文化霸权观点与理论展开论述与探讨。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总结性内容,即第六章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特点和第七章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对我国的启示。第六章旨在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该领域的分析框架和批判焦点等研究价值,指出问题与偏颇。第七章以谨慎而镜鉴的态度,考量并发掘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电视研究对中国的电视理论建设和中国电视产业发展所具有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个案分析法和交叉研究法等阐述相关论点,厘清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核心学者、研究方法、理论特点和重要议题等,探讨其对我国电视研究与产业的理论价值。
胡枚玲[4](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马赫[5](2020)在《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发展,流行文化已经全方位的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明星效应和明星偶像崇拜作为流行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与载体,使得流行文化在传播和大众化上得以可能,是流行文化不可或缺的生命力。人是文化的载体,也意味着文化对人具有形塑的功能,而偶像崇拜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一种过渡性行为,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主要以明星偶像作为自身崇拜与追捧的对象。近年来,由于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中的失范行为带来的文化讨论与社会问题也逐渐成为大众舆论与学术界的讨论热点与研究焦点之一。如私生粉跟踪偷拍与隐私侵犯、职业黑粉拉踩与谣言散布、打投流量购买与言论控评、恶意举报与网络暴力、过度迷恋以至于情感带入等粉丝负面事件屡见不鲜,“饭圈女孩”、“跪族男孩”等青少年粉丝群体的失范行为往往成为网络社交媒体的热点新闻。因此研究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现象、失范及其社会效应具有重要的社会学与文化学意义。当前,关于偶像崇拜的研究已经从大众文化研究领域拓展到心理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学等人文学科的多个学科与研究领域,对明星偶像崇拜的研究也从单一的理论转变为多元的分析,而且更加关注明星偶像崇拜群体的内部运行规律和心理活动,探索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学术界在青少年偶像崇拜研究上侧重对现象进行调查,如描述偶像崇拜的特征、原因,强调偶像崇拜与榜样学习之间的关系,注重对我国青少年榜样教育问题提供指导性策略,总体缺少对明星偶像崇拜失范问题的详细解读与重构路径的具体剖析。本研究首先梳理了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的历史演变,描述了社会变迁下偶像崇拜尤其是明星偶像崇拜的发展与变化,总结出青少年偶像崇拜现象的流行文化背景及时代转变过程。中国偶像崇拜文化经历了从单一化到多元化、从精英化到大众化、从政治到文化的转变过程,中国偶像则经历了英雄偶像,明星偶像,选秀、草根偶像,流量、养成偶像的发展历程。其次,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等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比较与阐释了我国青少年偶像崇拜的现状与明星偶像崇拜新特征。当前我国青少年偶像崇现呈现出泛化与较高卷入度,崇拜对象以明星偶像为主流、二次元偶像彰显出时代的特征,在崇拜活动中科技使用与消费行为成为常态,并在自我认知上表现出主动性,而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负功能有待进一步分析。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则显示出了消费需求与粉丝经济、技术进步与推动、明星偶像的养成与低龄化、偶像制造的麦当劳化、粉丝类型的多元化、粉丝群体的组织化等新特征。明星偶像崇拜文化作为一种流行文化,其对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大众本身所具有的正功能不容忽视。但是,近年来由于粉丝对明星的过度崇拜与迷恋所导致的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带来了超出理智的后果与社会问题。再次,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中多样化的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进行访谈分别从粉丝的文本生产符号异化、消费与拜金主义、自我的丧失、狭隘性、非道德化、娱乐极端化等方面,解析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具体失范现象与行为,呈现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普遍性以及对其予以重构的意义。通过文化与认同、个体与组织、制度与科技等维度分析了明星偶像崇拜失范产生的原因,并从网络社会流行下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社会化主体间的影响与作用、基于亚文化视阈的探讨等视角对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偏差行为进行了学理性思考。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现象代表着网络社会下青少年生活态度与生活方式的形成,是当代青少年价值取向的体现。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不利于青少年的自身成长、社会稳定与发展,体现了社会化主体与青少年之间的矛盾性,也体现了社会化主体之间的统一性。青少年偶像崇拜亚文化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个人问题或者心理活动,更是一种文化的实践,体现了亚文化在发生、发展过程中自身风格化的展现以及与主文化的对立与融合。最后,在研究基础上探究了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在价值、规范和行为的社会系统中路径重构的可能性,提出发挥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的合力正确引导青少年偶像崇拜的观念与行为。对于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现象与行为不能置之不理,但主流文化不应是单一的否定与阻隔的状态,而是通过积极的引导策略与调适形式,在放任恣意发展与合理监督引导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张力,为明星偶像崇拜亚文化的构建和青少年失范提供价值与行为等方向指引。总之,当今中国流行文化下的明星偶像崇拜现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青少年粉丝及其诸多言行也常常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虽然学术界围绕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但对于流行文化中当代青少年粉丝的偶像崇拜特点与失范问题研究仍有缺憾。因此,本研究意图通过对我国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研究来推动相关领域的进展,并对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偶像观与价值观有所裨益。
焦园博[6](2020)在《网络犯罪国际法治理研究》文中认为
米继乐[7](2020)在《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论》文中研究指明网络表达自由是传统的表达自由在互联网时代中所延伸出的新的表达形式。互联网改变了表达自由的形式和载体,为表达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但也产生了新的表达问题。若想最大限度地实现网络表达自由,就需要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章的引言。该部分主要包括:(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2)国内外文献综述。文章的正文。主要包含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及价值,网络表达自由包括网络表达权和获取网络信息权,具有促进公民充分表达个人意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监督政府权力等多重价值。其次,相较于传统表达媒介,网络表达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如去中心化、匿名性等。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程度,本质上是由法律规定和国家权力决定的,但是表达主体综合素质的提高、技术水平的进步也会直接推动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最后,逐步推进网络表达自由专门立法,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规范网络表达行为,限制政府行政权力,才能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网络表达自由。第二部分,分别从现行法律、行政规制、公民人身权利、社会道德四个维度来思考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确立,主要包括:(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网络表达自由;(二)行政规制中的网络表达自由;(三)公民人身权利与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四)社会道德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约束。第三部分,阐述了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难题及成因。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主要表现在表达主体滥用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定笼统导致无法准确适用、行政主体权力失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权限扩张等四个方面。其成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倾向性和滞后性、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和制约不足以及表达主体的综合素质和情感立场问题。第四部分,思考如何确立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网络表达案件判决的梳理及分析,结合美国非政府组织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了解国外为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所做出的尝试和努力,根据我国网络表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思考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文章的结论。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应通过专门立法规制、政府积极履行保障义务、加强公民道德自律以及完善行业组织自律机制等多元路径,做到在充分保障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前提下,约束不当的网络表达行为。本文的研究意义是充实了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的相关理论,为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确立提供了参考。从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公民人身权利、社会道德四个维度探讨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提出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具体表现和形成原因,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对比、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具体举措的探讨,形成对如何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思考,结合我国实际问题,得出确立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本文综合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通过搜集分析公民网络表达行为中发生的具体案例,并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明确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表现及成因;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进行比较分析,借鉴相关的经验,思考确立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路径。
张坯[8](2020)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中国方案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新一代“5G”网络通信技术的突破,万物互联的智能物联网时代到来,必将给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空间带来革命性的变化。“5G”之下的网络空间其触角更将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明。“5G”将进一步激发各国在网络空间中新一轮的竞争与博弈高潮。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如何应对复杂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改革滞后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变革不合理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秩序等问题成为各国所关切的议题。中国作为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后起之秀,愿意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贡献更大的力量。中国以坚持网络空间主权为治理原则,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愿景,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搭5G快车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本文以网络空间治理核心概念之界定为研究起点,明晰了何为网络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又有何深意?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中国方案又有何内涵?阐释基本理论,明确了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与全球治理理论、国际机制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关系。在主体部分就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机制的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分类标准是多样的,本文试图从治理原则、行为主体、治理议题、治理平台等维度,将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划分为私营社群主导的治理机制、主导缺位的治理机制、主权国家主导的治理机制,通过对以上机制的比较详细分析,试图找出不同类型的治理机制存在的主要争议,通过研究发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主要矛盾集中体现在行为体和平台选择上。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存在的矛盾如何化解成为各国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须解决与面对的难题。中国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多边、民主、透明的方向发展。回顾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历程,发现中国参与具有全新的发展态势:中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角色正在转变、网络空间主权意识觉醒、与发达国家数字鸿沟进一步缩小。同时我国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也面临着国际的挑战与自身的不足,必须正视国际挑战与自身不足,中国正是基于这一问题,从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尊重网络空间主权的主张与立场。从助力国际协商合作平台建设、推进技术标准制定与普遍性规则构建相协调、突出自身理念影响与各方治理原则相融合等具体路径,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实现民主平等、共享共治而继续发力。
张磊[9](20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和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者——恐怖主义,已从传统的网下威胁演变和发展成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断增多,不仅威胁着各主权国家的国内安全,更对国际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破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也提出了新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之下,网络恐怖主义威胁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从对象型向空间型转变,从单向型向交叉型转变,而且其专业化、智能化、分散化、隐蔽性特征更强。传统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控作用。在此种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应强调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治理理念,也应从单一的治理思维向综合预防性战略转变。网络恐怖主义考验着国内法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战略等的体系化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内涵和新战略,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防控已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当前我国与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国内来看,我国在防控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尚未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积极指导功能。国家安全内涵丰富,包括国家内外部安全,也包括国土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发展问题与安全问题,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诠释,提出了11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从特征上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性和多元性、多层次性、立体性、辩证性和动态性,这些特征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目前,国内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性立法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此外,还缺乏综合性的防控措施,包括金融、预警机制等的不健全,需要在新的安全理念下树立更综合性的防控理念,建立新的防控策略。从国际来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不能局限于一国之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需要世界各国的互助合作。但当前,世界各国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法律合作、技术合作与情报合作基础不牢,亟待构建网络反恐的国际化体系。在此种情势下,如何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指导功能?如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融合于具体的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制度性举措之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机制的健全进行诠释。导论部分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等作简要分析。第一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采用文献研究法,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成背景、基本内涵、目标追求和现实应用状况。文章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与特性对网络反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国家安全观背景下,首先要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方式,进而深刻挖掘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我国新的反恐战略的指导意义。第二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梳理和阐述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涵,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实状况与发展态势。文章分析了网络恐怖主义内涵及其阶段特征,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主体复杂、对象广泛、成本低廉、组织隐蔽的特点;总结了当下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融资、传播思想、发展成员、联络和利用网络开展恐怖袭击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趋势对总体国家安全产生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策略和路径进行优化。第三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立法融资机制、预警机制以及国际合作机制方面都有一些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导致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建议奠定基础。本部分着重网络恐怖主义防控的预防性立法体系、预警机制、融资防控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剖析,检视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战略、防控体系、防控对策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第四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和政策定位。在价值立场方面,应全面优化网络反恐的价值理念,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反恐的价值引导,形成四位一体的网络反恐观,即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上,首先,应坚持科学的整体策略,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兼顾非传统安全手段防控网络恐怖主义威胁,运用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次,应严格掌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整体定位和基本模式,使刑事政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引导相契合,夯实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路径的价值基础。第五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应强调整体与互动的治理理念,构建多层次的防控路径。一是法治化反恐。进一步健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专门法律,还需要发挥部门法的规制作用,健全反恐预警立法和反恐融资立法。二是预防性反恐。宏观上,鉴于我国目前预防性反恐立法检视中发现的不足,应构建预防性反恐立法体系,强化预防性刑事立法,统筹法律之间在预防犯罪上的衔接机制。微观上,要完善法律机构体制、规范罪刑设置、调整财产刑处理、优化认定机制等,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机制,既保证法律的预防性,还需要防止法律过度扩张,最终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三是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预警机制,创建高效的恐怖主义情报搜集和交流模式,确保预警机制精准有效。首先,健全网络反恐预警防控组织结构,通过立法明确各预警机构的职责内容;在实际预警中,通过提高预警意识等来发挥作用。其次,强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分析能力,建议要明确反恐预警情报内容,发挥人力情报分析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同时在建立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发挥网民在情报搜集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情报覆盖范围和精准性。最后,还要确保预警机制的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利用综合保障机制来实现预警机制职能发挥。四是金融性反恐。进一步完善网络反恐融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和机制,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外,还要加强融资防控部门建设,加强融资监管和司法合作。五是全球性反恐。加强网络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调整国家工作战略的前提下,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恐中心,深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综上,通过法律体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机制等的完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域下有效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王胜男[10](2020)在《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治理”一词在近现代国际政治语境中未曾见到。最早发明这一概念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距今也不到30年。目前有关“全球治理”的内涵解释是多方面多角度的,但是共同的解释都聚焦于“全球化”与“全球困境”两个语境。换言之,“全球治理”是伴随新时期的“全球化”到来,引发了以往未曾见到或者是未曾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全球困境”产生而产生的。很显然,“全球治理”属于国际政治现象,涉及“体系、行为体、价值与目标”,应当说,国际政治的基本要素应有尽有,那么,与传统的国际政治相比,是不是能够完全独立于传统的国际政治理论,构成新的国际政治理论诠释?回顾国际关系领域的几大流派可以发现:国家间关系取决于国际体系、国家行为体与人性之间的互动,权力与利益成为国际政治的追逐目标,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成为密不可分话语叙述。从发展历史来看,现实主义相对历史悠久,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由主义理论在研究国家之间的预防战争与追求和平方面,延伸并扩大了有关国际体系与其他行为体的“角色”作用,个人、公民团体、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行为体角色”纳入讨论范围。自冷战结束以来,建构主义的出现,扩大了国际关系本体论研究视角,对权力、身份、观念与秩序进行了更广度的讨论,进一步将身份角色、观念角色等国际社会领域的概念纳入到国际关系中来,其中“安全共同体”的理念打破了传统国际关系话语权的垄断,但国家行为体作为传统国际政治的主导角色,国家安全作为“高级政治(high politics)”的叙事基本没有颠覆性的变化。进入21世纪,随着新全球化的到来,“全球主义”路径日渐浮现出来,但这一新视角并不意味着国家主导角色的丧失,其方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世界政治的图景,在新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治理理论从全球视角出发,作为研究国家关系新的理论现象与内容,既继承了上述传统理论的精髓,又提供了一种重新理解国家关系的方法与视觉,拓宽了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广度和深度。同时,由于前所未有的“全球困境”的出现,以往被视为“低级政治”的非传统领域的东西变成了被优先考虑的“高级政治”的内容,如此次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导致全球各国紧密联动,全球治理、国际合作、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也不断提升。简而言之,现有的全球化的全面深化,打破了国家封闭的“海洋孤岛”,全球体系形成了彼此联系,相互依赖的网络,这种相互依赖性全球性结构导致合作越成功共同收益就越多,反之,对抗越激烈损失就越大。任何国家只关注自己国家内部事务,而回避与其他国家相互关联与互动,完全不参与现有的国际事务纷争之中,试图维持本身的“角色孤立”已经不尽可能。近30年来,面对全球治理困境严峻现实,大国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的关键角色,引起学人的关注,并常常被放在全球治理的国际政治中心的位置。中美两国分别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角色认知、角色期望、角色需求,面对新一轮全球化的出现,中美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表现出不同的“角色定位”。从全球治理动态发展来看,国家的“角色定位”具有多维度。每个参与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会确定不同角色。而全球性大国在全球治理中“角色定位”的作用尤其突出。大国“角色定位”一旦形成,对全球治理的实践、体系结构的稳定影响巨大。可以说,中美两个大国在全球治理方面,如果减少“角色冲突”,全球治理体系就存在了一个持久性的基础,体现出来的一种稳定模式。反之,如果“角色冲突”加剧,全球治理体系也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彼此联系、依赖与博弈关系的全球治理的系统中,经过反复多次的“角色冲突”,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合作性竞争”逐渐向“对抗性竞争”偏移。“对抗性竞争”危害在于将会全面延伸到其他领域,因此,中美之间如何相互认知适应、追求共同利益、规避对抗竞争、追求相对收益与共同收益就成为“合作优势”的基本动机。当然,相互依赖性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竞争领导权的现实主义本质属性,但合作共赢的目标极大修正了对抗性竞争“零和博弈”的走向,因此,构建中美之间良性的“竞合关系”,就成为全球治理的当务之急。本论文研究,主要涉及了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认知、角色预期、角色定位、角色冲突、受众效应、角色嬗变与新时代“角色再构建”等多方面内容,按照国家主义、国际主义与全球主义三个路径方向,融汇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三大理论,借用全球治理宏观理论,将角色中层理论与竞合关系的微观理论有机结合,集中在全球治理、区域治理与大国双边角色互动三个层面,同时,在全球经济治理、全球发展治理、全球环境治理、全球安全治理、全球公域治理和全球区域治理等六个主要领域展开多维度的研究。在新全球化时代到来的今天,国际政治不仅步入“百年未曾有的大变局”时代,人类也面临迄今未曾见到的全球治理困境。因此,如何构建中美两国在全球治理实践中的“合作性角色”,如何推动中美两国的良性的“竞合关系”,对两国关系健康发展,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对全球治理困境的解决、全球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互联网的发展与规制——全球性“热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互联网的发展与规制——全球性“热点”(论文提纲范文)
(1)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2)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生成语境 |
第一节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思想渊源 |
一、学术母体: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 |
(一)劳动价值论:劳动决定商品价值 |
(二)社会结构观:有机整体的社会观念 |
二、理论来源:对资本主义媒介生产机制的批判意识 |
(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 |
(二)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 |
第二节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学术借鉴 |
一、加拿大多伦多学派的媒介技术批判观 |
(一)传播偏向:媒介技术决定政权形式 |
(二)知识垄断:特权阶层掌控文化权力 |
二、英国威斯敏斯特学派的媒介产业权力观 |
第三节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媒介环境 |
一、政治经济变革下的媒介反思 |
二、西方电视发展的机制与模式 |
(一)北美电视市场的商业竞争机制 |
(二)欧洲电视产业的多元市场格局 |
第二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研究的学者集群 |
第一节 批判资本主义电视权力机制的北美学者 |
一、达拉斯·斯麦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研究的开创者 |
二、赫伯特·席勒:经济权力关系控制电视文化的批判者 |
三、诺姆·乔姆斯基:美国主流媒体操纵意识形态的揭露者 |
四、罗伯特·麦克切斯尼:美国电视权力集中的批评者与建言人 |
五、文森特·莫斯可: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式的归纳者 |
第二节 透视电视生产商业逻辑奥秘的欧洲学者 |
一、格雷厄姆·默多克:电视经济活动与文化生产的分析者 |
二、尼古拉斯·加汉姆:电视媒体文化生产系统的反思者 |
三、皮埃尔·布尔迪厄:电视内部审查机制的解魅者 |
四、阿曼德·马特拉:全球电视传播霸权的披露者 |
五、卡尔莱·诺登斯顿:国际电视单向流动的论证者 |
第三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经济宰制观 |
第一节 对电视受众商品属性的探索 |
一、受众商品论:商业电视隐秘的生产逻辑 |
(一)受众商品:观众是电视生产的商品形式 |
(二)“免费午餐”:吸引观众注意力的电视节目 |
(三)收视率商品:控制论意义的电视信息商品 |
二、受众商品论的理论意义与学术影响 |
(一)开创政治经济学受众研究路径 |
(二)激发后续理论探索与多元思辨 |
第二节 对电视双重生产机制的分析 |
一、整合集中:电视产业的结构性特征 |
(一)电视产业化的结构集中方式 |
(二)电视市场化的商业发展要素 |
二、意义生产:电视系统的文化价值 |
(一)作为公共文化商品的电视 |
(二)作为共享礼物的当代电视 |
第三节 对电视内部隐性审查机制的揭示 |
一、电视的符号暴力维护象征秩序 |
二、商业逻辑介越电视的文化生产 |
第四节 对电视逐利性原则的政治批判 |
一、“富媒体、穷民主”:垄断媒体的唯利是图与政治疏离 |
(一)联合媒体的反民主性 |
(二)联合媒体的聚集模式 |
二、“传播革命”:针对美国媒体发展危机的改革策略构想 |
(一)“紧要关头”:美国媒体的转型关键 |
(二)回归公共:媒体改革的理想召唤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意识形态操控观 |
第一节 对私有媒体控制大众思想生产的批判 |
一、“思想管理者”:商业电视操控公众思想的工具本质 |
(一)大众媒体管理思想制造的迷思 |
(二)电视媒体操控意识形态的力量 |
(三)媒体管理者的策略化信息传播 |
(四)电视媒体制造的信息中立假象 |
二、“文化有限公司”:私有媒体掌握文化生产的垄断力 |
(一)私有电视:文化工业的生产主体 |
(二)“信息圈地”:私有媒体侵占公共空间 |
第二节 对美国主流媒体思想控制机制的揭露 |
一、“媒体操控”:伪民主政治的宣传工具 |
(一)伪民主政治的媒体附庸 |
(二)美国媒体控制大众心智 |
二、“宣传模型”:媒体制造共识的话语策略 |
(一)“新闻过滤器”:媒体控制信息的层层伪装 |
(二)“必要的幻象”:媒体有意策划的虚假现实 |
第三节 对电视文化商品公共性的反思 |
一、电视商品的意识形态属性 |
二、文化公共领域的电视商品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国际文化霸权观 |
第一节 对国际间媒体依附关系成因的深掘 |
一、依附理论:揭示国际文化霸权的政治经济机制 |
二、媒体依附:经济权力驱动国际间的文化控制 |
(一)垄断资本主义:国际间媒体依附的深层原因 |
(二)“意识形态工业”:被控制的国家大文化产业 |
第二节 对全球电视传播失衡秩序的批判 |
一、世界体系理论:审视全球传播霸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
二、文化帝国主义:剖析美国主导的跨国电视传播霸权 |
(一)美国跨国公司构成国际传播权力主体 |
(二)电视成为现代世界体系中的文化商品 |
(三)美国迪士尼公司文化霸权的商业策略 |
第三节 电视全球传播的霸权表现与单向趋势 |
一、影像国际市场:政治经济的不平等格局 |
(一)“地球城”:电子社会的依赖性国际传播 |
(二)“传播的全球化”:资本推动的全球电视市场 |
(三)“生命之火”:文化殖民意味的迪士尼产品 |
二、对国际电视传播单向流动趋势的调研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的研究特质 |
第一节 分析模式:西方媒体的政治经济维度批评 |
一、电视研究的商品视角 |
二、电视研究的产业剖析 |
(一)传媒产业的横向集中 |
(二)传媒产业的纵向整合 |
(三)跨国经营与灵活合作 |
三、电视研究的权力批评 |
第二节 批判焦点:电视文化生产的权力钳制 |
一、聚焦政治经济控制的关键要素 |
二、警示权力集中的媒体垄断格局 |
第三节 理论局限:夸大媒体作用的强效果传播观 |
一、注重批判电视的工具性,相对忽视内容的文化蕴含 |
二、注重揭示电视的商品性,相对忽视受众的能动作用 |
三、注重分析传播的单向性,相对忽视民族文化自主性 |
第七章 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对中国电视理论研究的路径启发 |
一、拓宽理论视野:拓宽中国电视传播理论研究的学术路径 |
二、充实方法体系:提供中国电视文化产业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切准问题之脉:探索中国电视文化发展研究的中心议题 |
第二节 对中国电视产业发展的镜鉴意义 |
一、强化电视的公益职能:以社会效益为取向,而非一味逐利 |
二、提升电视文化竞争力:以优质内容为核心,而非商业逻辑 |
三、增强国际文化传播力:以文化自信为底色,而非拿来主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5)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4.1 流行文化 |
1.4.2 明星偶像 |
1.4.3 偶像崇拜 |
1.4.4 青少年 |
1.4.5 失范 |
1.5 文献综述 |
1.5.1 国外文献综述 |
1.5.2 国内文献综述 |
1.5.3 评述 |
1.6 研究理论依据 |
1.6.1 功能论 |
1.6.2 结构分析 |
1.6.3 亚文化理论 |
1.7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2 研究框架 |
1.7.3 文章结构 |
第2章 中国流行文化与偶像崇拜现象的历史演变 |
2.1 中国流行文化发展历程 |
2.1.1 建国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 |
2.1.2 改革开放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1978年-1992年) |
2.1.3 “南方谈话”和十四大至二十世纪末(1992年至1999年) |
2.1.4 二十一世纪至十八大(2000年-2012年) |
2.1.5 十八大至新时代(2012至今) |
2.2 中国偶像崇拜现象的历史变迁 |
2.2.1 英雄偶像的时代 |
2.2.2 明星偶像的主流化 |
2.2.3 选秀、草根偶像的崛起 |
2.2.4 流量、养成偶像的到来 |
2.3 小结 |
2.3.1 影响中国流行文化的主要因素 |
2.3.2 中国偶像崇拜的嬗变 |
第3章 青少年偶像崇拜研究 |
3.1 青少年偶像崇拜基本现状 |
3.1.1 偶像崇拜的泛化与较高卷入度 |
3.1.2 明星偶像与二次元偶像 |
3.1.3 崇拜中的科技使用与消费行为 |
3.1.4 自我认知上的主动性 |
3.1.5 失范的负功能有待进一步分析 |
3.2 青少年偶像崇拜的比较研究 |
3.2.1 问卷调查的比较 |
3.2.2 网络调查的比较 |
3.3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新特征 |
3.3.1 消费需求与粉丝经济 |
3.3.2 技术进步与推动 |
3.3.3 明星偶像的养成与低龄化 |
3.3.4 偶像制造的麦当劳化 |
3.3.5 粉丝类型的多元化 |
3.3.6 粉丝群体的组织化程度 |
3.3.7 明星偶像崇拜的正功能 |
3.3.8 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显现 |
第4章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表征 |
4.1 符号异化、消费与拜金主义 |
4.1.1 偶像符号异化与消费主义 |
4.1.2 粉丝消费 |
4.1.3 奢侈生活、虚假需求与拜金主义 |
4.2 自我的丧失 |
4.2.1 象征性权力的偶像崇拜与权力分层 |
4.2.2 泛偶像化下的假偶像与精英主义 |
4.2.3 自我认同的偏差——社会化的障碍 |
4.3 狭隘性 |
4.3.1 新媒体与传播技术下的盲区 |
4.3.2 明星偶像崇拜的文化趋同现象 |
4.3.3 价值观的偏差与替代 |
4.4 非道德化 |
4.4.1 非理性的偶像崇拜 |
4.4.2 偶像崇拜的非道德化 |
4.4.3 暴力化的蔓延(语言、行为等) |
4.5 娱乐极端化 |
4.5.1 日常生活化的娱乐至死 |
4.5.2 肤浅化与浮动性 |
第5章 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原因与解析 |
5.1 明星偶像崇拜失范的原因 |
5.1.1 文化与认同 |
5.1.2 个体与组织 |
5.1.3 制度与科技 |
5.2 明星偶像崇拜及失范的解析 |
5.2.1 网络社会流行下生活态度与价值取向 |
5.2.2 社会化主体间的影响与作用 |
5.2.3 基于亚文化视阈的探讨 |
第6章 青少年明星偶像崇拜的重构路径 |
6.1 政府层面 |
6.1.1 价值:社会文化的建设 |
6.1.2 规范:制度的建设 |
6.1.3 行为:政府的监管 |
6.2 多元社会层面 |
6.2.1 学校教育的引导与创新 |
6.2.2 大众传播媒介的导向 |
6.2.3 明星公司、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 |
6.2.4 粉丝社群的管理 |
6.3 个人层面 |
6.3.1 家长与家庭的角色 |
6.3.2 偶像的角色 |
6.3.3 传媒者的角色 |
6.3.4 青少年粉丝的角色 |
第7章 结语 |
7.1 回视偶像崇拜 |
7.2 本研究的结论 |
7.3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致谢 |
(7)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国内对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研究现状 |
2.国外对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研究现状 |
(三) 主要研究思路 |
一、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基本理论 |
(一) 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及价值 |
1.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 |
2.网络表达自由的价值 |
(二) 网络表达自由的独特性 |
1.网络表达自由的直接性和交互性 |
2.网络表达自由的去中心化 |
3.网络表达内容的公开性和信息传播的全球性 |
4.网络表达方式的匿名性 |
(三) 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条件 |
1.法律条件 |
2.政治条件 |
3.技术条件 |
4.表达主体的综合素质 |
(四) 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内涵及目的 |
1.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内涵 |
2.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目的 |
二、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思考维度 |
(一) 现行法律框架内的网络表达自由 |
(二) 行政规制中的网络表达自由 |
(三) 公民人身权利与网络表达自由之间的界限 |
(四) 社会道德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约束 |
三、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模糊难题及其成因 |
(一) 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表现 |
1.网络表达主体滥用网络表达自由 |
2.法律规定笼统无法准确适用 |
3.行政主体权力失范 |
4.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权限扩张 |
(二) 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成因 |
1.法律规定的倾向性和滞后性 |
2.对行政主体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足 |
3.表达主体的综合素质和情感立场 |
四、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思考 |
(一) 国外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界定经验 |
1.美国最高法院及非政府组织 |
2.欧洲人权法院 |
(二) 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明确性原则 |
2.必要性原则 |
(三) 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具体路径 |
1.逐步推进网络表达专门立法 |
2.积极履行保障公民实现网络表达自由的义务 |
3.加强公民道德自律 |
4.完善行业组织自律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中国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相关概念界定 |
一、网络空间 |
二、网络空间治理机制 |
三、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理论 |
二、国际机制理论 |
第二章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主要治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分析框架 |
一、机制复合体理论分析维度的评述 |
二、划分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指标与维度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分类 |
一、私营社群主导的治理机制 |
二、主导缺位的治理机制 |
三、主权国家主导的治理机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内在矛盾 |
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行为体之争 |
二、网络空间治理机制的平台选择之争 |
第三章 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创设的历程与挑战 |
第一节 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创设历程 |
一、加入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阶段 |
二、重塑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阶段 |
三、共建与独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阶段 |
第二节 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创设的新态势 |
一、中国角色的转变与定位 |
二、网络主权逐渐觉醒 |
三、数字鸿沟进一步缩小 |
第三节 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创设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层面面临的挑战 |
二、自身层面存在的不足 |
第四章 构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中国治理方案 |
第一节 建立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中国愿景 |
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
二、坚持尊重网络主权 |
三、尊重网络主权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辩证关系 |
第二节 加强网络主权理念输出推进治理机制改革 |
一、坚持网络主权原则实现网络空间治理多元主体参与 |
二、坚持网络主权原则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
三、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法治化 |
第三节 总结“中国经验”健全全球网络安全治理机制 |
一、强化政府主导全球网络安全治理 |
二、引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全球网络安全议题 |
三、众采各家模式之长共面全球网络安全挑战 |
第四节 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升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话语权 |
一、坚持互联网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赢得治理主动权 |
二、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促进非政府主体参与能力 |
三、加强网络文化治理树立良好的国家声誉与形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产生背景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完善过程 |
第三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及特征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征 |
第四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反恐战略的导向意义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反恐实践的指导意义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反恐战略的优越性 |
第二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界定 |
一、恐怖主义 |
二、网络恐怖主义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况与态势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现况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危害和挑战 |
一、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
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
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 |
四、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
五、威胁网络安全 |
六、威胁国际社会安全 |
第三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的运行障碍 |
一、我国网络反恐立法概况 |
二、我国网络反恐立法存在缺陷 |
三、预防性网络反恐的立法困境 |
四、网络反恐的执法程序规范缺失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预警机制的制度疏漏 |
一、网络反恐预警机制立法的缺失 |
二、网络反恐预警的协调机制不足 |
三、网络反恐情报侦察体系不完备 |
四、网络反恐的社会预警意识不强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机制障碍 |
一、反恐融资立法及监管机制缺失 |
二、反恐融资的融资部门建设不足 |
三、非金融行业反恐融资监管缺失 |
第四节 我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存在的困境 |
一、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的法规范缺失 |
二、网络反恐与“一带一路””倡议融合不足 |
三、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实践欠缺 |
第四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 |
一、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 |
二、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 |
三、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 |
四、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整体策略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
第五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 |
第一节 法治化反恐:健全网络反恐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
二、充分发挥现有部门法的规制作用 |
三、健全和完善反恐预警法律制度 |
四、立法中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强化网络反恐的预防性机制建设 |
一、完善网络反恐法律的结构体例 |
二、调整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设置 |
三、加强“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 |
四、强化刑事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 |
五、健全预防性反恐刑事程序立法 |
第三节 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反恐防控预警机制 |
一、网络反恐预警组织机制的建设 |
二、网络反恐情报搜集分析的强化 |
三、网络反恐预警保障机制的健全 |
第四节 金融性反恐:完善反网络恐怖主义融资制度 |
一、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完善 |
二、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部门的科学设置 |
三、非金融行业的网络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制 |
四、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司法合作机制 |
第五节 全球化反恐:积极参与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
一、调整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工作战略 |
二、推动完善网络恐怖主义防控国际法律制度 |
三、聚力推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分类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论文创新与论文不足 |
第1章 全球治理体系与全球治理理论 |
1.1 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演变 |
1.1.1 全球化发展与新全球化的出现 |
1.1.2 全球治理体系的三个历史阶段 |
1.1.3 全球治理体系演变的基本原因 |
1.2 全球治理的基本内容 |
1.2.1 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1.2.2 全球治理的构成要素 |
1.2.3 全球治理的实践范畴 |
1.3 全球治理的理论基础 |
1.3.1 全球治理理论的现实价值 |
1.3.2 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范式 |
1.3.3 全球治理角色理论的框架 |
第2章 中美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2.1 中美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认知” |
2.1.1 中国的“角色认知” |
2.1.2 美国的“角色认知” |
2.2 中美两国彼此之间的“角色预期” |
2.2.1 美国对中国崛起的“角色预期” |
2.2.2 中国对美国霸权的“角色预期” |
2.3 冷战后中美全球治理的“角色定位” |
2.3.1 中国全球治理的“角色定位” |
2.3.2 美国全球治理的“角色定位” |
第3章 中美在全球治理实践中的“角色冲突” |
3.1 中美在全球治理实践层面的“角色冲突” |
3.1.1 “多元合作”与“单极霸权”的治理冲突 |
3.1.2 “北京共识”与“华盛顿共识”模式之争 |
3.2 中美在区域治理实践层面的“角色冲突” |
3.2.1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虹吸效应 |
3.2.2 美国“印太战略”的对华遏制围堵 |
3.3 中美在大国关系互动层面的“角色冲突” |
3.3.1 中美贸易战的冲突持续升高 |
3.3.2 中美科技战的零和性博弈凸显 |
3.3.3 中美核心利益的碰撞全面升级 |
3.4 中美两国“角色冲突”的受众效应 |
3.4.1 “角色冲突”带来不同的“受众效应” |
3.4.2 “角色冲突”引发的中美“角色困境” |
第4章 中美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嬗变” |
4.1 中国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嬗变” |
4.1.1 “中国发展”推动了国际格局的演变 |
4.1.2 “中国方案”影响着国际规范的导向 |
4.1.3 “中国角色”促进了国际制度的发展 |
4.2 特朗普政府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嬗变” |
4.2.1 全球治理“举旗者”蜕变为“搅局者” |
4.2.2 霸权体系“保护者”蜕变为“讹诈者” |
4.2.3 自由秩序“灯塔国”蜕变为“破坏者” |
4.3 中美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转换” |
4.3.1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转换 |
4.3.2 美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转换 |
第5章 新时代中美在全球治理中“角色再构建” |
5.1 中美构建良性“竞合角色”的重要基础 |
5.1.1 中美构建良性的“竞合角色”重要性 |
5.1.2 中美构建良性“竞合角色”的新机遇 |
5.2 中美在全球治理中“合作性角色”的实践积累 |
5.2.1 全球经济治理合作 |
5.2.2 全球安全治理合作 |
5.2.3 全球公域治理合作 |
5.3 中美在全球治理中“角色再构建”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四、互联网的发展与规制——全球性“热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2]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西方传播政治经济学电视理论研究[D]. 魏兵.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1(09)
- [4]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明星偶像崇拜的失范与重构路径研究 ——以流行文化中的青少年学生群体为例[D]. 马赫. 吉林大学, 2020(01)
- [6]网络犯罪国际法治理研究[D]. 焦园博. 湘潭大学, 2020
- [7]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论[D]. 米继乐. 山东大学, 2020(02)
- [8]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中国方案研究[D]. 张坯.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2)
- [9]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D]. 张磊. 吉林大学, 2020(08)
- [10]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研究[D]. 王胜男.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