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论文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论文

问: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设立与风险
  1. 答: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设立首先是由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在设立信托计划前,信托公司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进行评估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然后才开始制作信托计划文件,信托计划文件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等。此后,由信托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投资人在认购信托计划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签字同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鉴于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一种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工具,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的代价就是承担比一般投资更高的风险。因此目前的信托计划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这些高端客户本身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为了进一步提示风险,相关法律规定特别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原则:一是规定投资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二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问: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优点
  1. 答: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是投资人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形成的资金。信托财产是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后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投资人自有财产,并与投资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所区别;而信托财产虽然可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运用,但也独立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实行保管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低。从运营成本的角度来看,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无需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达成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可,从而大大降低了实际操作的运营成本。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业务操作的监管日趋规范。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负责,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问: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有什么优势
  1. 答:1、灵活的管理方式。
    信托公司可以担当合格投资人、基金募集顾问和投资管理人等多种身份;
    2、专业管理能力强。
    信托公司是唯一跨越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的专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良好,对各行业都有较强的专业分析和投资决断能力。在实业领域一直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人力资源,已经大量开展的股权投资类集合信托与私募股权投资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两者可以实现完美的对接;
    3、广泛的资金来源和客户基础。
    信托公司多年来通过发行集合信托产品等多种方式积累了一大批机构客户和高端个人客户;
    4、多元投资工具和综合服务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不仅可以采取普通股、可转让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型投资工具,还可以综合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平台,采取贷款、担保、证券发行、融资租赁等多种金融工具组合,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5、避免了双重征税,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2. 答:和一般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一样。没有什么很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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