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消费合同制度研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魏曦阳[1](2021)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兆莹[2](2020)在《预付式消费的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以长春市为例》文中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者获得商品之前预先向经营者支付消费金额的消费模式。在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中,经营者能快速回笼资金,收回成本,增加客户黏性,扩大经营;消费者也能获得折扣价格,享受优惠且便捷的服务。在多数情况下,这是一种互利双赢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市场发展迅速,在美容美发、健身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中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我国对预付式消费监管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监管措施滞后、经营者诚信意识缺失等原因,引发了投诉量持续增加、消费者维权难等诸多监管问题。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展开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界定预付式消费的概念,从消费特征、现有法律法规等方面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以长春市为例,分析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的现实情况,通过梳理近三年来处理投诉举报的相关数据及案例,总结出目前长春市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处理消费投诉、普法宣传、监管合同格式条款等。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备、监管力量不足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对象复杂、监管手段局限、监管内容错位、监管过程滞后五个问题。最后,本文借鉴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监管措施,从监管合同行为、规范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第三方组织协助监管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的监管模式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加快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修订、将预付式消费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推进发展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等三项改进措施,以期提高行政部门监管能力和水平,约束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优化市场监管方式作出有益探索,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邓旭[3](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深化发展,市场交易量的不断提升,格式条款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格式条款虽然能提高经济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但亦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体现了经营者的利益需求,经营者将格式条款作为风险转移谋取利益的工具,其中必然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限制、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虽然消费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也跟随时代的发展而进步,但其中的格式条款却与消费者的需求渐行渐远。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就成为必要。我国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存在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及司法规制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共同作用才能达到理想的规制效果。研究发现,我国在规制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方面,主要存在无效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利解释的表述冲突及提示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方面,行政性垄断领域会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存在地方差异。在司法规制方面,因为立法层面不完善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明确,依赖于法官的个人裁量权。域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丰富的经验,在规制实践中能明确各部门权力行使和监管范围,并将将消费者作为群体进行研究,注重对于集体利益的保护。应根据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结合域外格式条款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立法规制方面,应当完善消费合同的立法规范,补充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完善不利解释条款,细化经营者提示义务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规制方面,应当打破原有的监管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实行格式条款裁决登记公开制度;在司法规制方面,应当确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标准;此外,应当健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作用,赋予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当然,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其对经营者的不利影响,这样才能接近规制效果的理想状态。
田振宏[4](2020)在《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国家为保护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依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赋予其在签订消费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单方面享有的终止与经营者合同关系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者权利,该权利的法益价值在于消除消费合同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或消费者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情形,以保障交易的实质公平与自由的实现。而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外,该权利的设立也会对构建诚信交易体系、提升商品整体质量、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设置较晚,相关制度设计也尚未完全成熟,以致我国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仍存有一定的缺陷。如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存在立法结构紊乱、权利适用范围狭窄、举证责任规定缺失等问题。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提示及监督措施,也很容易出现部分消费者不了解该权利或滥用该权利的情况。因此,为顺应现代消费市场环境,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并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我们需要对该权利进行一定的完善。本文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手段,在结合我国当代消费市场的基本情况,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规范优点的前提下,对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完善措施作出了相关研究。首先、本文认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增设消费者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权。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线下消费合同的实质公平与自由,也有利于强化我国立法结构严谨性。至于立法模式,本文认为选择任意性法律规范最为合适。但是,双方在约定排除该权利的适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遵守相应的排除限制。并且,为提高交易效率,法律也应当规定原则上不予适用无理由退货权的情形。其次、本文认为法律应当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增加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能够熟知权利的行使程序。并且,法律也需要将证明商品完好性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承担,以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而对于经营者的退货利益减损,本文认为法律对此无需进行干涉,应将其交由市场自身灵活解决。最后、除从法律规范层面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进行完善外,本文认为还应当充发挥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媒体等相应的职责作用,使其在能保障消费者顺利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同时,也能对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现象进行打击。以上完善措施若被采纳,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减少权利滥用,实现消费合同双方的互利共赢,也会对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杨淋[5](2020)在《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预付式消费近几年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不再满足于纸币消费这一形式,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将国民的消费水平推向了新的消费浪潮,移动支付带来了极致的消费便利。但是,预付式消费依然没有被移动支付的势头冲淡,反而是借助着移动支付而水涨船高。正因如此,许多商家将预付式消费视为营利的工具,认为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前景尚好,采取预付式消费这一营销模式。但是,采取这一营销模式的商家资质参差不齐,既有大型连锁组织,也有个体经营者,一旦发生赔偿纠纷,大型连锁组织的赔付能力势必会优于个体经营户,这也可能是消费者后期维权的一大难点。需认可的是,这种营销模式确实方便经营者回笼资金,也有利于其进行投资升级,也让参与其中的消费者尝到甜头,享受优惠。然而,预付式消费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经营者跑路情况下的消费难、资金预付前提下的反悔难、甚至经营者的口头约定而导致消费者的举证难,都这是预付式消费带来的负面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甚至是人生安全,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的将威胁社会安宁与稳定。唯有切实保障预付式消费者权益,让其在权益受损时能够维权有据有理,减少预付式消费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预付式消费未能得到有效规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经营者及经营行为还需加强监管。为使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重视与保障,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有不少学者提出需要出台专门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以规制经营者行为,进而实现保障预付式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一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预付式消费的理论概述,包括概念、特征、类型与法律关系,概念主要是通过已有学者对其进行界定的理论中比较分析得来,并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特征进行提炼与总结,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的类型,最后对其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第二部分——预付式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只有认可其存在的合法与必要性,才能为保障预付式消费者权益提供依据。包括预付式消费者符合消法界定的消费者定义而受到消法一般保护、相较于经营者而处于弱势地位与预付式消费者缺乏信息获取渠道而给予倾斜保护、因签订具有特殊性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而成为债权人三个方面。第三部分——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及原因,受损表现在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方面表现为服务缩水侵害自主选择权、格式条款侵害公平交易权;间接方面表现为个人信息泄露侵害隐私权、抽逃预付金侵害财产安全权以及消费者维权困难。具体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笼统,体现在缺乏预付式消费的立法、部门规章效力不如法律、行业自律条约不具有强制性,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二是行政监管因监管主体具有交叉性、监管内容不全面以及监管过程滞后性而发生错位;三是经营者抽逃预付金甚至非法集资情形表现出的缺乏诚信意识。第四部分——域外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及借鉴,通过对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制度进行学习借鉴,日本主要通过确认五大发行制度、缴纳风险保证金制度规制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并制定专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涉及隐私权的法律,共同构成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美国主要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经营者的义务,并将隐私权单独通过立法形式确认,对预付式消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规制,以分散监管实现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履约保证制度加强经营者的赔偿能力、制定合同范本明确区分是否记载事项,这有利于应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问题。第五部分——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完善,首先,完善与增设法律规范,包括深化预付式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并赋予消费者撤回权;强化经营者告知、提示义务,并签订书面形式协议,践行诚信原则;其次,行政监管的介入,明确其监管主体与职责,为提高经营者赔偿能力,引入风险保证金制度,并制定规范性合同文本,积极推广使用;最后,拓宽预付式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一方面扩大惩罚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消协与行业协会作用,同时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经营者信息披露,并搭建信用公示平台,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让经营者切勿因违法成本低就丧失商业道德、侵害预付式消费者权益。
贺大伟[6](2019)在《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学位论文为经济法专业(学科)产业法方向下关于航空仲裁制度的主题研究,以规范、调整航空仲裁的国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及相关实践为研究对象,旨在对于我国现阶段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法律问题作出清晰阐释,明确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性命题在学理层面的论证基础和实践层面的实然绩效,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分析并探讨相应对策。本文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学理层面清晰界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以推动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航空争议解决领域,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且在若干维度与航空争议的产业特征高度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可以适用于航空争议的所有领域,对于这一情形,本文将其归纳为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作为航空仲裁理论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构成了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以航空仲裁适用限度为选题,主要考量基点在于:第一、航空仲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航空争议的持续增多,我国实践领域的航空仲裁机制已初步完成构建,航空仲裁已发展为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选项、行业仲裁的重要制度创新、仲裁法与航空法的重要改革实践。第二、对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界定与论证已构成航空仲裁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的前提之一。目前,就航空仲裁的适用性而言,存在着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等具体问题,并呈现出航空争议“泛仲裁化”的倾向,为学理层面进一步加强论证进而给予规范性解答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总体而言,从学理层面清晰厘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不仅是实践中航空仲裁规则制定、航空仲裁活动开展的科学基础,更是未来条件具备之时航空仲裁立法的逻辑前提。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合理限度为切入点,以航空法和仲裁法等多学科背景为分析视角,结合我国实务界业已开展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日益增多的航空争议类型,并根据可仲裁性、可契约性的分析方法,较为系统地论证了航空仲裁机制在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等领域的适用限度;此外,基于可独立性的评判视角,本文也对我国航空仲裁的实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在篇章结构设置和内容安排方面,本文基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分析脉络,力争能以较为规范的学术范式对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进行论证。在此目标下,笔者将论文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含导言)。在导言部分,本文对论文的选题做了总体性说明,涵盖问题与意义、文献与资料、方法与结构、创新与不足、术语与说明等五个主要模块,涉及内容包括选题缘起、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撰写说明等。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具体分为六章:第一章、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基本范畴的界定,以及对航空仲裁既有实践的归纳。基本范畴界定的目的在于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既有实践整理的目标在于阐释航空法、仲裁法与航空仲裁实践的基本关系,以为正式展开论述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基本范畴主要围绕航空仲裁中“航空”、“仲裁”这两大基本要素进行展开,分别论述了航空活动、航空器、航空法的基本要义,并以西方法治史中仲裁的沿革和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为主线,归纳了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确立的时空背景。既有实践主要围绕国际、国内两大领域现有航空实践而展开,就国际领域而言,与一般类型的国际商事仲裁相似,国际航空仲裁实践虽存在于外国法、国际公约以及若干常设性国际航空组织的仲裁活动之中,但就全球范围内来看,在我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诞生之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常设性国际航空仲裁组织;就国内领域而言,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涉及仲裁等法律机制,但这并不能否定仲裁在航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应有价值,在实践适用中应依《仲裁法》而行,同时,随着我国航空仲裁实践的蓬勃开展,特别是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机制正式引入我国,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乃至全球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提升中国航空业在国际航空市场的话语权、推动中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根本动因与限度标准的阐释和论证。研究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具体原因,旨在说明航空仲裁在学理层面的适用合理性;提出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问题,旨在阐释问题的意义与本文的分析框架,以为后文正式展开论证奠定方法论基础。在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方面,本文论证了仲裁机制作为一种制度供给被引入航空争议解决领域,既存在必要性,又存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其核心因素无外乎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现代仲裁制度对于航空争议固有特征与解决需求的契合,包括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等。就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而言,本文将这一命题定位为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并将其具体缘由概括为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这两大问题。在前述问题之上,本部分提出了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评判维度和分析框架,就其评判维度而言,在航空争议领域合理界定仲裁机制的作用范围,寻找出航空仲裁的制度边界,至少应遵循仲裁法关于仲裁制度启动具有两大刚性要素的标准,以及航空仲裁的已有实践,基于此,本文将争议法律关系的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可独立性设定为具体判定航空仲裁适用边界的三个维度,由此进一步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为全文论证确立了方法论基础。第三章、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等多个维度的划分标准,力争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梳理出符合法理要求和学理规范的航空争议类型,并对其可仲裁性作出论证,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仲裁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的缘由,一方面是基于可仲裁属性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另一方面是基于类型化标准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在此基础上,有鉴于航空仲裁属于仲裁法与航空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其制度设计的逻辑链接着国际法与国内法、大陆法与英美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多个维度,内容较为繁杂,且不乏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本文根据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不同维度,从源头梳理了航空争议的基本类型。基于上述考量,结合学理和实践的衔接,本文将航空争议主要归纳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种主要类型,并分别就其内涵与外延、具体类型或内容构成、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第四章、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可契约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航空法上的特有论争,就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论证,涉及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法律属性以及航空仲裁协议引入争议的方式等问题,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契约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仲裁法理与文义对于可契约性的限定,并就可契约性与可仲裁性两大标准并列设置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得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充分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必要条件的判断。以此为基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的适用虽符合可仲裁性的标准,但在可契约性方面存有两大法理障碍,一为航空法上特有的问题,亦即航空运输领域所面临的运输总条件是否具有合同属性的问题,二为仲裁机制普遍适用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亦即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围绕这两大问题,本部分具体展开了论证,初步得出上述三大类型争议依照可契约性标准的具体适用限度。第五章、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实践中关于航空仲裁要素可独立性的柔性标准,并基于行业仲裁理论和制度竞争理论,就航空仲裁机制独立化、专业性实践的绩效进行评估,在为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样本的同时,希冀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独立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以可独立性为探讨目标,汇总了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在具体介绍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实践之后,就其在机构定位、受案范围、仲裁规则、竞争优势等领域的发展现状与面临挑战予以论证。此外,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不仅可以从仲裁法上的行业仲裁理念中寻找到其独立性根源,亦可以从我国正在推进的民航强国战略中软性制度竞争实力构建的角度出发,探寻并“发现”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现实意义。第六章、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本章系对全文研究的回顾,以及对未来制度完善的展望。回顾的目的在于评估研究是否实现了预期确立的目标,包括学术观点、学术方法、论证过程是否符合学理逻辑;展望的方向在于通过对本次研究得失的检测,为将来可能的继续研究矫正方法和方向,并就我国航空仲裁在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具体而言,依据前文的论述,本部分进一步论述了航空仲裁“制度”至少由“机制”和“法律”两部分构成,并论证了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包括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经过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可独立性分析之后,就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得出了若干初步结论。此外,基于对我国现行航空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本部分也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应当从“机制”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共同推进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为我国航空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提供制度维度的软实力支撑。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本文主要使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等四种工具。规范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实在法的概念、要素和逻辑结构的分析、解释与适用,以寻求不同学科视角下法律冲突之间的匹配与调和,进而实现对于航空仲裁法律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关切;实证分析方法的原因在于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实践样本,倒逼学术界对航空仲裁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答思路和方案,这也为本文从理论角度展开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比较分析方法的侧重在于通过对国内外航空仲裁机制的比较,以及对行业仲裁体系内金融仲裁、建筑仲裁等仲裁类型的比较,来进一步探求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应然时空维度;制度分析方法的引入在于通过把航空仲裁纳入法律制度竞争软实力的范畴,依托于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为我国航空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竞争优势提供制度支撑作出解释论层面的阐释与解读。在研究结论方面,经过本文对于研究命题的系统性论述,本文总体认为,随着我国实践领域具有独特属性的航空争议日益增多,航空仲裁机制的适用成为必然,但是,有鉴于制度与实践因素,对于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厘定有其学理必要和实际可能。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最终得出了如下具体结论:第一、依照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区分标准,可以将纷繁复杂的航空争议类型化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大主要类型。第二、航空财产权益争议的界定虽符合《仲裁法》关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适用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适用领域仍需做进一步区分:首先,基于侵权而生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其次,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再次,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既不具有可仲裁性又不具有可契约性,而无法适用仲裁机制。第三、航空仲裁机制的主要适用领域应限定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且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与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第四、航空消费争议领域的争议事项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加之立法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法律属性尚未作出正式界定,进而造成了其适用仲裁机制的法理和现实障碍。第五、通过对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目前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存在若干发展挑战,但属于“成长的烦恼”,无论是基于行业仲裁的法理定位亦或是基于制度竞争的战略考量,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均有其存在并发展完善的积极意义。
殷昭[7](2019)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类型的消费方式,具有“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特点。一方面,其便捷性和高效性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另一方面,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格式条款的滥用问题是引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经营者诚信的缺失,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法律监管制度的不到位为格式条款的滥用预留了空间,其不仅违背了民法中的契约精神、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阻碍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因此,如何恰当的应对预付式消费、如何合理的规制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使用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格式条款应用于预付式消费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从行业现状、立法缺陷以及司法困境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在行业层面,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大量订入合同,主要类型为“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条款、“有效使用期限”条款、“一经办理、不得退卡”条款“丢失不予补办”条款。在立法层面,预付式消费体系尚未建立;不同法律之间难以衔接、缺乏可操作性;格式条款的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存在立法技术缺陷。在司法层面,立法上的缺失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无法形成健全的格式条款司法审查机制。以上种种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在理论和制度上的不成熟和不完善。比较域外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相关制度可以发现,无论是侧重金融监管,以《资金划拨法》、《无主财产法》为主要规制手段的美国;还是注重消费者保护,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加拿大魁北克省;亦或是旨在建立全程管理体系的以《预付式票证规制法》为代表的日本;又或是专门建立《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性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公告》的我国台湾地区,都根据自身的特色和实际需求,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有力规制,其先进、优越的制度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综上所述,我国应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多层次、全方位的探寻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立法上,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体系,明确合同应记载事项及其例外情况,完善《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使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能够协调一致;行政上,实行预付卡发行申报登记和责任担保制度,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司法上,健全格式条款司法审查机制,出台相关指导性案例,创新司法裁判统一机制。除此之外,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公众、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只有形成多方合力、广泛参与,预付式消费才会在法制与经济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许丹琳[8](2018)在《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冷静期制度是一项通过扩大消费者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制度,采倾斜保护的方式调整在特殊领域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趋于均衡。它也是现行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相关制度共同组成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这一制度的构建,是基于在社会分工出现伊始便随之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并且伴随分工的不断细化,信息不对称更加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信息不对称本身是一个中性现象,之所以产生消极影响,是由于信息通常与利益休戚相关,因而在制度规制不足的情况下,信息优势方在行动选择过程中更容易倾向于为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劣势方受到损害。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新型消费方式与消费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背景之下,多元化的消费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捷,不断创新的消费品也更好的满足了消费者攀升的消费需求。但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随之产生的则是程度更为严重、消极影响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实现在对信息不对称进行有效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加以规制。以信息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能够为信息不对称的研究提供分析方法。将信息经济学的既有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运用于冷静期制度的研究中,能够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与程度的差异性进行准确分析,同时也能够为冷静期制度的改进提供新的思路,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的实现效用最大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冷静期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过度适用不仅无法实现其应有效果,更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因而在现阶段,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严格界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与产生原因是界定制度适用范围的重要来源,结合我国市场现状与域外立法经验,将冷静期制度分为要约规制型与标的规制型两类,更有利于未来制度的优化与体系化建设。在对制度进行系统分析之前,厘清其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必不可少。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可见,概念的明晰是制度建立的基础。而与冷静期制度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即是信息,冷静期制度虽然并不直接调整信息,但信息却是其制度建立的关键要素。在任何决策之中,信息都必然是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总是与不确定性相关联,当一个决策主体面临着选择时即表明他面临着多种可能性,与之相伴的还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在决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存在通过信息以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则影响了通过信息来降低风险的可能性,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更会使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信息经济学在研究过程中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假设,针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主体间的均衡实现有着较为全面的分析与阐释。也正是利用这些分析方法与理论工具,我们能够对市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更深入的分析,并为论证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提供新的视角。在冷静期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分析上,信息经济学视角能够提供一种全新的解释路径。仅从制度本身来看,目前冷静期制度已经被大部分国家与地区的消费者立法所采纳,在不同的立法中对其的规定不尽相同,通过对制度间设计的差异进行梳理,能够为冷静期制度的研究提供更完整的视域。在我国,冷静期制度正式构建的时间较晚,早期仅在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有类似规定,直至2014年新《消法》才将其规范纳入。虽然现阶段这一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但对其正当性的论证却仍显薄弱。采信息经济学分析方法,将消费者问题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之下,通过制度功能作用的论证、制度的比较分析,能够给予冷静期制度的构建以更有力的证成。在信息可核实性理论的验证之下,可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通常与信息的可核实性相关,而冷静期制度正包含着能够提升信息不可核实情形下对消费者实现有效保护的功能,既能够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一定的事前规制效果,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且便捷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策略。在实践中,一方面,冷静期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应当具有明确的范围,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各有差异、程度不同。是故,一项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对信息不对称的精准克服作用,必须要以制度的实施效果为考量。将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的具体情形相连接,逐步划定制度适用之界限,再以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同原因、不同程度为依据将之类型化,可作为冷静期制度改进与完善的起点。以不同类型的信息不对称为基础,可将冷静期制度分为要约规制型与标的规制型。在此应当再次予以明确的是,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是具有局限性的,过度适用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受损。因此,在制度的适用界定过程中,类型化有着重要作用。此外,类型化对于制度的具体行使规则与法律后果的设置也都意义重大。首先,就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来看,在各国立法中都主要包含以特殊交易方式订立的合同,即上门推销与远程交易。在新型消费方式大受欢迎的今天,传统的线下交易虽然仍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但无可否认的是采用网购、邮购等方式进行的消费也已经占据了消费者的部分生活。以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两类特殊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予以论证,并对各国立法回应予以分析,阐明制度对信息不对称的规制作用,能够为我国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与经验借鉴。其次,在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研究中,由于我国冷静期制度目前的适用范围较窄,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尚未建立,因而先就标的规制型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与阐释。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立法中此类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予以分析总结,最终勾勒出制度轮廓。具体来说,即是通过与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探讨由于二者间存在的差异所衍生出的制度设计异同。此后对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类型总结,可知在各国立法中主要包括金融商品和分时度假产品。再通过对制度立法的国内外评述,对域外立法从立法模式到立法内容进行逐一分析,并对我国制度的缺失予以反思,以推进我国该类型下的制度构建与发展。通过一系列的综合分析与论证,我国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之处已显而易见。能够明确其未来的改进方向,以促进提升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是针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所期望实现的目的。申言之,基于这样一种思路来探讨我国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可行的,即以信息经济学分析为出发点,以成本—效益理论为基础对不同模式选择下可能付出的成本与可能取得的收益进行分析,可知采纳半统一式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需求。此后,以制度的严格适用为前提,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并以此为依据分别明晰要约规制型与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方向。通过两类冷静期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则设置,改进要约规制型存在的制度缺陷,填补标的规制型的立法空白。在具体适用范围的确定上,应当对两种类型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与影响等因素进行充分考量,结合我国立法需求将制度适用限制在四种特殊类型的对象之内,避免过度滥用造成市场运行效率降低。具体到行使规则与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则应当以均衡理论为基础,充分考量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防止经营者对策行为的出现。最后,再辅以配套制度的规则完善,更能够有效提升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综合能力。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面且有效的保护框架,更维护了市场的稳定性。
韩鉴清[9](2017)在《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反悔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了反悔权规则。那么,在跨境电子消费呈井喷式增长的当前,反悔权规则在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是否得到了很好的施行?适用中是否存在困境?本文将首先从理论角度阐述跨境电子消费合同及反悔权的相关特性,再从实践角度分析我国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反悔权适用困境,借鉴比较立法及实践经验,以期找到解决困境之途径。第一章为跨境电子消费合同。首先,何为跨境电子消费合同?笔者认为可以从“跨境”、“电子”、“消费”三个层面对其加以定义,即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借助于电子网络等媒介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所达成的交易合意,合同的双方主体所在地或合同标的涉及到不同国家(地区)或关税区。我国消费者主要通过海外代购、境外电商网站、综合类电商旗下的海外购物频道、国内独立跨境电商、国内电商平台引入境外商家入驻等渠道进行的跨境电子消费都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跨境电子消费合同范畴。其次,对一般消费合同消费者的定义、弱势地位进行分析,并指出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第二章为反悔权制度。首先,简要概括各国反悔权概念的历史发展,将消费者反悔权定义为是消费者依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并就反悔权所具有的法定性、单方性、无因性、时效性、无偿性等这五个特点加以阐述分析。其次,将反悔权与合同撤销权及解除权、要约的撤回及撤销、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退货行为等进行辨析,可以发现消费者反悔权并不同于上述几种传统的合同、要约撤销、解除,是一种新型的消费者权利。最后,结合消费合同的特征、消费者特殊法律地位及当前商品经济发展需要,分析确立并施行反悔权的重要意义。第三章为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规则与实证比较分析。反悔权立法方面,通过比较欧盟、英国、德国、美国等区域组织及国家关于反悔权的立法,可以知道大多对反悔权进行了统一的详细完备的立法规制,而在无法完全统一反悔权立法的美国更是衍生出了一种补充政策,以此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在实践中,境外电商平台大多根据所在国(地区)实际情况,尊重并切实执行反悔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逐一列举、特别说明等方式强调适用例外,并且在反悔权适用中,会自愿给予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过程中更多的便利或更宽容的退货承诺。第四章为我国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制度之完善。首先,对我国反悔权立法规制及实践适用情况进行阐述。其次,通过比较反悔权在海外代购、境外电商网站、综合类电商旗下的海外购物频道、国内独立跨境电商、国内电商平台引入境外商家入驻等订立境外电子消费合同的渠道的实际适用,分析我国反悔权规则在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适用形式及困境。其中最令人为之愕然的则是,即使是国内的经营者,当与国内消费者订立境外商品买卖的消费合同时,依然会明确表明排除我国反悔权的适用。这些经营者所用的理由大多是进口关税计算问题、跨境运输成本以及外汇波动等理由,是否符合我国反悔权规则的例外适用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究其根本,这些理由更多的影响到的实质是经营者的成本问题,以及经营者有意识规避因反悔权适用而可能产生的后续法律责任引起的更多的操作流程。最后,提出建议:一是构建区域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二是从对格式合同的规制、经营者告知义务及违背引起的法律后果、跨境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反悔权滥用的规制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反悔权制度设计;三是构建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品检验及关税处理程序等适应跨境电子消费合同反悔权行使的配套制度。
候晓云[10](2017)在《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预付式消费为人们的消费活动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为交易安全带来了新的不安。在我国实务中,因规制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有针对性的相关规定阙如,导致预付式消费中纠纷频发,消费者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在调处纠纷时,消费者因为"预付"在先,地位被动而不利,故而不得不让步,以和解告终;诉讼中,法官因囿于缺乏具体规定,偏向于调解处理,最终也主要是消费者让步。因此,研究预付式消费合同,理清其法律关系,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平衡预付式消费合同双方的利益是迫切的。其意义在于,从理论上,可以丰富我国合同法;在实践中,可以推动预付式消费在拉动消费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帮助司法实务纠纷的解决。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目的、选题意义以及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两个案例及相关统计数据反映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实务问题。第三部分,经营者通过规避签订书面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普遍,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极为常见,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时有发生,经营者"跑路"屡见不鲜四部分呈现预付式消费合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现行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规定不健全、监管不力,普遍缺乏书面合同,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等。第四部分,对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规制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考察并发现其启示意义。第五部分,在结合现有处理方式与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效经验,提出如下改善建议:将预付式消费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并做特别规定;完善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监管;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社会防范体系。
二、加快消费合同制度研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快消费合同制度研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预付式消费的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以长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的主要观点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数据分析法 |
3、案例分析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研究的创新点 |
2、研究的不足 |
一、理论概述 |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
(二)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
1、预付性 |
2、多样性 |
3、便捷性 |
4、合法性 |
5、不平等性 |
(三)规制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 |
1、《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 |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5、《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
(四)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依据 |
二、长春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现状 |
(一)长春市商务部门监管预付式消费市场情况综述 |
(二)长春市预付式消费投诉情况统计 |
1、投诉总体情况比较分析 |
2、投诉问题分类统计 |
3、预付式消费投诉行业分布 |
4、被投诉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三)长春市处理预付式消费投诉的案例介绍 |
1、商家停业的典型案例 |
2、商家失联的典型案例 |
(四)市场监管部门现行监管途径 |
1、统计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数量 |
2、在职责范围内调解预付式消费投诉 |
3、进行普法宣传 |
4、监管合同格式条款 |
三、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
1、监管主体不明确 |
2、监管对象复杂 |
3、监管手段局限 |
4、监管内容错位 |
5、监管过程滞后 |
(二)原因分析 |
1、法律规制不完善 |
2、诚信体系不健全 |
3、监管力量不足 |
四、国内外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经验 |
(一)美国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经验 |
1、政府、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 |
2、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
(二)日本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经验 |
1、统一的行政监管制度 |
2、保证金供托制度 |
3、预付卡发行信息报告制度 |
4、日本支付服务协会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经验 |
1、各事业主管部门分管的管理体制 |
2、对定型化契约进行强制性要求 |
3、施行强制性履约担保规定 |
(四)国内外预付式消费监管经验的启示 |
1、监管合同行为 |
2、规范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
3、第三方组织协助监管 |
五、解决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问题的对策 |
(一)加快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修订 |
1、明确监管主体 |
2、明确执法权限 |
3、明确法律责任 |
(二)将预付式消费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
1、建立预收式经营资格自主备案制度 |
2、建立财务信息申报制度 |
3、建立风险等级公示制度 |
4、引导消费者关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
(三)推进社会协同治理的发展 |
1、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
2、发挥保险公司的担保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消费合同的概念解析 |
2.2 格式条款的界定及其发展 |
2.3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价值基础 |
2.3.1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效率价值 |
2.3.2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安全价值 |
2.3.3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秩序价值 |
第3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现状及评析 |
3.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
3.1.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现状 |
3.1.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缺陷 |
3.1.2.1 提示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 |
3.1.2.2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缺乏明确规定 |
3.1.2.3 不利解释条款内容存在歧义 |
3.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3.2.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的现状 |
3.2.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
3.3.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
3.3.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司法适用困境 |
第4章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实践 |
4.1.1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方面 |
4.1.2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方面 |
4.1.3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方面 |
4.2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完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范 |
5.1.1 细化经营者提示义务的相关内容 |
5.1.2 补充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
5.1.3 明确解释条款的相关含义 |
5.2 强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5.2.1 健全格式条款监管机制 |
5.2.2 完善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制度 |
5.3 确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标准 |
5.3.1 关于订入规则的裁判 |
5.3.2 关于无效规则的裁判 |
5.3.3 关于不利解释的裁判 |
5.4 健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 |
5.4.1 发挥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作用 |
5.4.2 赋予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及退货权概论 |
(一) 无理由退货概念分析 |
(二)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性质 |
(三) 设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必要性 |
二、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 |
(一) 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立法状况 |
(二) 我国无理由退货权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无理由退货权的实施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发达国家无理由退货权立法概况及启示 |
(一) 国外发达国家无理由退货权立法概况 |
(二) 国外发达国家无理由退货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完善 |
(一) 增设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权 |
(二) 完善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规则 |
(三) 建立无理由退货权的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预付式消费的理论概述 |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与特征 |
(一)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
(二)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
二、预付式消费的类型 |
三、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关系 |
第二章 预付式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
一、预付式消费者受《消法》一般保护 |
二、预付式消费者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 |
(一)预付式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二)预付式消费者缺乏信息获取渠道 |
三、预付式消费者是消费合同的债权人 |
(一)预付式消费者是消费合同债权人 |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之特殊性 |
第三章 我国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及原因 |
一、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研究 |
二、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 |
(一)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直接表现 |
(二)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间接表现 |
三、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
(一)法律规定笼统 |
(二)行政监管错位 |
(三)经营者自身原因 |
第四章 域外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及借鉴 |
一、日本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
二、美国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
三、我国台湾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
四、域外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启示 |
(一)私法救济与公权力并行 |
(二)监管预付金 |
(三)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 |
(四)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 |
第五章 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完善 |
一、完善与增设法律规范 |
(一)深化预付式消费者权利 |
(二)强化预付式经营者义务 |
二、行政监管的介入 |
(一)制定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 |
(二)实行预付式消费登记备案制度 |
(三)引入风险保证金制度 |
(四)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
三、相关体系之完善 |
(一)完善信用制度 |
(二)完善预付式消费者维权途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与意义 |
二、文献与资料 |
三、方法与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术语与说明 |
第一章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 |
第一节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 |
一、航空 |
二、仲裁 |
第二节 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一、国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二、国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第二章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 |
第一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 |
一、基于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 |
二、基于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 |
第二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 |
一、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问题缘由 |
二、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第一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区分的缘由 |
一、可仲裁属性: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 |
二、类型化标准: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一、部门法维度 |
二、仲裁法维度 |
三、航空法维度 |
第三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的初步厘定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 |
二、航空商事争议 |
三、航空消费争议 |
第四章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 |
第一节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一、可契约性的基本要义 |
二、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第二节 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证成 |
一、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初步厘定 |
二、“特别条款”适用困境的消解 |
第三节 航空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中仲裁机制的可契约性 |
二、航空消费争议中仲裁条款订入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五章 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 |
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 |
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挑战 |
第二节 行业仲裁理念下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学理定位 |
一、行业仲裁的基本理念 |
二、行业仲裁的发展实践 |
三、行业仲裁理念下航空仲裁的定位 |
第三节 制度竞争语境中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实意义 |
一、“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 |
二、独立航空仲裁、民航强国战略与全球航空业竞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学理依据 |
一、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 |
二、航空仲裁制度的适用限度 |
第二节 研究展望: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可行路径 |
一、航空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 |
二、航空仲裁法律的完善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后记 |
(7)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提出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业现状 |
一 商家有最终解释权 |
二 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
三 一经办理不得退卡 |
四 丢失不再予以补办 |
第二节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缺陷 |
一 形式理性不足 |
二 缺乏可操作性 |
三 立法技术缺陷 |
第三节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适用 |
一 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 |
二 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方法 |
三 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 |
第二章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地区相关领域的制度考察 |
一 《资金划拨法》 |
二 《无主财产法》 |
第二节 加拿大魁北克省相关领域的制度考察 |
一 扩大商业预付卡界定范围 |
二 建立售卡前信息披露制度 |
三 禁止性条款不得纳入合同 |
第三节 日本相关领域的制度考察 |
一 发行申报制度 |
二 保证金制度 |
三 发行协会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领域的制度考察 |
一 明确规定礼券记载事项 |
二 建立选择性担保制度 |
第三章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本概述 |
一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理论界定 |
二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类型划分 |
三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性质认定 |
第二节 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论剖视 |
一 一般格式条款的理论沿革 |
二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价值基础 |
三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扩张滥用 |
第三节 预付式消费中格式条款规制的现实考量 |
一 经营者诚实信用缺失 |
二 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 |
三 法律监管制度不健全 |
第四章 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健全路径 |
第一节 完善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进路 |
一 对预付式消费合同专门立法 |
二 明确规定应记载事项及例外 |
三 完善《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
四 加强预付卡地方性特色立法 |
第二节 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监管体系 |
一 确立预付卡发行申报制度 |
二 实行发卡方责任担保制度 |
三 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
第三节 完善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司法机制 |
一 健全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
二 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
三 创新司法裁判统一机制 |
第四节 健全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社会监督 |
一 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
二 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
三 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保障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消费方式变迁的历史脉络 |
三、文献综述与冷静期制度的一般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与基本结构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信息、决策与信息经济学 |
第一节 信息与决策 |
一、信息概述 |
二、信息、选择与决策 |
三、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 |
第二节 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内涵与研究范式 |
一、信息与信息经济学 |
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
三、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成果 |
第二章 冷静期制度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第一节 冷静期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概述 |
二、委托—代理框架下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之弥补 |
三、消费者预期决策思维缺失问题之补救 |
第二节 冷静期制度的功能分析 |
一、概述 |
二、信息可核实性与冷静期制度 |
三、消费者占优策略与冷静期制度 |
第三节 冷静期制度的类型化分析 |
一、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 |
二、冷静期制度类型化的基本依据:信息不对称的二元样态 |
三、冷静期制度类型化的基本框架 |
第三章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基本类型 |
一、特殊地点交易:上门推销 |
二、远程交易 |
第二节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价值定位 |
一、概述 |
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事后策略 |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格局的再调整 |
第三节 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国内外立法评述 |
一、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域外立法比较与评述 |
二、成型与隐忧:我国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评析 |
第四章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基于与要约规制型的对比 |
一、标的规制型与要约规制型消费合同中信息不对称的差异 |
二、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与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异同 |
第二节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基本类型 |
一、金融商品 |
二、分时度假 |
三、两类特殊标的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回应 |
第三节 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国内外立法评述 |
一、域外立法模式评述 |
二、域外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经验 |
三、我国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缺失与反思 |
第五章 信息经济学视野下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改进 |
第一节 冷静期制度完善的整体策略 |
一、冷静期制度立法理念的确定 |
二、冷静期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冷静期制度与现行规则的协调 |
四、冷静期制度整体规则框架的构建 |
第二节 我国要约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改进 |
一、适用范围的选择:信息不对称的精准克服 |
二、行使规则的细化:消费者占优策略的塑造 |
第三节 我国标的规制型冷静期制度的构建 |
一、金融商品冷静期制度的构建 |
二、分时度假冷静期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冷静期制度配套法律规则的完善 |
一、信息传递有效性之保障:提升信息主体提供与获取信息的动力 |
二、消费者主观能动性之提升:消费者教育制度 |
三、经营者自律性之激励:信誉制度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反悔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 |
第一节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概述 |
一、电子消费合同概念及辨析 |
二、跨境电子消费合同特征 |
三、目前我国主要的跨境电子消费模式 |
第二节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分析 |
一、消费者的定义及辨析 |
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分析 |
三、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地位特点 |
第二章 反悔权制度 |
第一节 反悔权概念与特征 |
一、反悔权的概念 |
二、反悔权的特征 |
第二节 反悔权性质辨析 |
一、反悔权不等同于合同的撤销、解除 |
二、反悔权并非要约的撤回或撤销 |
三、反悔权不同于常见的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退货行为 |
四、冷却期是一种除斥期间 |
第三节 反悔权确立意义 |
一、确保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反映 |
二、促进交易信息更为公开 |
三、维权意识的“复苏” |
四、有效降低社会资源消耗 |
第三章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规则与实证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规则比较 |
一、欧盟反悔权制度的规定 |
二、英国反悔权制度的规定 |
三、德国反悔权制度的规定 |
四、美国反悔权制度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外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中反悔权适用实例比较分析 |
一、单一型电商平台 |
二、综合型电商平台 |
三、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反悔权规制 |
一、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有关立法 |
二、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以淘宝网为例 |
第二节 反悔权在我国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运用困境 |
一、我国反悔权在海外代购中的适用情况 |
二、我国反悔权在境外电商网站的适用情况 |
三、我国反悔权在综合类电商提供海外购物频道的适用情况 |
四、我国反悔权在国内独立跨境电商的适用情况 |
五、我国反悔权在引入境外商家入驻的国内电商平台的适用情况 |
六、小结 |
第三节 完善建议 |
一、依托平台,构建区域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 |
二、细化规则,完善我国反悔权制度设计 |
三、加强引导,构建适应跨境电子消费合同反悔权行使的配套制度..39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实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第2章 两例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介绍 |
2.1 李某与广东建达健身中心消费纠纷案 |
2.2 张某与弘慧美容院消费纠纷案 |
第3章 我国预付式消费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预付式消费合同存在的问题 |
3.1.1 经营者通过规避签订书面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普遍 |
3.1.2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极为常见 |
3.1.3 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时有发生 |
3.1.4 经营者"跑路"屡见不鲜 |
3.2 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
3.2.1 现行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规定不健全 |
3.2.2 现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监管不力 |
3.2.3 普遍缺乏书面合同 |
3.2.4 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
第4章 域外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制度考察及启示 |
4.1 域外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制度考察 |
4.1.1 日本预付式消费合同立法体系介绍 |
4.1.2 美国预付式消费合同资金安全保障制度介绍 |
4.1.3 台湾地区定型化契约制度介绍 |
4.2 域外预付式消费合同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规范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主体 |
4.2.2 采用预付式消费规范合同文本 |
4.2.3 借鉴预付式消费合同资金管理制度 |
第5章 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将预付式消费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并做特别规定 |
5.1.1 将预付式消费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 |
5.1.2 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别规定 |
5.2 完善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监管 |
5.2.1 设置预付式消费卡的准入制度 |
5.2.2 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 |
5.2.3 建立预付式消费卡保证金制度 |
5.3 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社会防范体系 |
5.3.1 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 |
5.3.2 加强经营者信用管理 |
5.3.3 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作用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加快消费合同制度研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魏曦阳.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预付式消费的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以长春市为例[D]. 刘兆莹. 吉林大学, 2020(04)
- [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 邓旭. 扬州大学, 2020(05)
- [4]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研究[D]. 田振宏. 西南大学, 2020(01)
- [5]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杨淋.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6]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D]. 贺大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 殷昭. 郑州大学, 2019(07)
- [8]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研究[D]. 许丹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反悔权研究[D]. 韩鉴清.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10]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实务问题研究[D]. 候晓云. 西南石油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