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白从宽与沉默权(论文文献综述)
白宇[1](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徐长龙[2](2016)在《论翻供的权利》文中指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司法实务部门的一大难题。学界对翻供现象的研究多为对策论分析,并未揭示翻供的本质属性。然而翻供有着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在应然意义上,实为一种诉讼权利。翻供在静态意义上,是防止冤假错案而必须收集的证据;其在动态意义上,是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之下,有着逻辑上的正当性;在无罪推定语境下与"如实回答"也并不矛盾。但翻供权的确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对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造成反制,对印证规则形成冲击,对合作性司法的巨大需求,对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构成挑战。翻供在法律上要成为一种诉讼权利必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难题,但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进步,翻供作为一种权利必将成为可能。
王旋[3](2015)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存在及完善》文中指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2012年3月被正式载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这一立法举措表明了我国要建成法治国家的决心。但是,这一立法是否就意味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呢?对此,我国学术界是存在着不同意见的,其中有肯定沉默权在我国已经建立的,当然也有否定的。笔者则以《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肯定地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在本文当中:首先,笔者从“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的学术争议”入手阐述沉默权的内涵、起源与发展以及在我国建立的基础性条件;其次,笔者以“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组成”为着眼点,论述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组成以及该组成的合法性;再次,笔者通过“对沉默权制度采取比较法考察的方法”,论证我国法律条文当中关于沉默权制度之规定的合理性;最后,笔者通过分析我国沉默权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而寻找“困境出路”。
王珏[4](2014)在《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兼论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条款的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纳入其中,但对与该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沉默权制度却没有提及,并且保留了第118条"如实供述"的内容。这就使得解读相关条文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解读,可以得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导出默示沉默权的结论。为解决该原则与"如实回答"条款之间的冲突,第118条应理解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选择沉默,则无须回答。
张昱泉[5](2012)在《论刑法中的坦白制度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解读对象》文中研究表明文章从坦白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义出发,根据坦白的概念、本质和价值取向,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借鉴与坦白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对坦白制度的内涵与外延予以阐释;同时,针对坦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坦白制度的司法和立法路径,以期对我国坦白制度的科学构建和良性发展有所裨益。文章认为坦白制度发端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刑事立法,逐渐导致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处于尴尬的境地。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在传统继承和域外借鉴的继承上,刑法确立了坦白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出坦白系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行为。本质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为国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和的价值取向,或者说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购买政策”。文章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借鉴相关司法解释,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从坦白的主体、归案被动性、供述主动性、供述内容和法律后果对坦白制度予以法律解读与理解。鉴于坦白制度自身的法律内涵以及与其他制度的紧密联系,文章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案例,对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纪委“双规”制度,以及沉默权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更好的理解和适用坦白制度,进一步探索司法实践中坦白制度的意义和方向,为坦白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文章针对坦白制度在适用过程暴露出的瑕疵,以及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断层,从司法和立法两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完善坦白制度的建议。司法方面:第一,正确把握坦白制度的适用原则;第二,建立与坦白制度相协调的侦查模式;第三,建立与坦白制度相适应的司法程序。立法方面:第一,完善刑法坦白制度的表述结构;第二,完善刑法定罪量刑的构建模式;第三,完善与坦白制度适应的法律规范。
王志祥,段凰[6](2012)在《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思考》文中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纳入刑事立法的层面,实现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坦白从宽符合对权利的保护原则、量刑的公正原则和诉讼的效率原则。坦白的主体不包括被告人、罪犯。由此,坦白只能存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成立坦白,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为前提。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的情形,也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经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的,仍然属于自动投案。司法解释将被动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纳入坦白的范围,这是极为不妥的。
蒋琴韵[7](2012)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文中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源于古老的拉丁格言,被视为是一项充满例外和蕴涵着多种法律难题的原则。对于它的适用,不仅在我国学界,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争议。目前我国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研究相当匮乏,大部分学者都是在论述沉默权的时候顺带提及该原则,这也使得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地位,无法发挥其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重要作用。2012年3月14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被视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初步确立,但是由于该规定的概括性,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真正确立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也与该原则的落实存在矛盾之处,具体包括如实供述义务、证人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刑事司法中口供中心主义的现状,都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存在冲突,阻碍了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因此,不仅要从立法上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本身,更要解决相关冲突,具体包括废除如实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以期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学术研究添砖加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资料,并推进该原则早日在我国真正确立。
秦萌[8](2012)在《论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文中指出坦白制度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坦白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优化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国家司法效率,促进国家司法公正等方面有显着的功效,对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频繁,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补充和完善。坦白制度借此契机,由刑事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日渐臻于完善。本文从坦白的概述入手,对中外的坦白制度进行了考究,阐述了坦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以及司法意义,特殊情形下坦白的认定,还对坦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坦白制度概述。首先,本部分对中外坦白制度进行了考究,分析了坦白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嬗变及其出现的问题和改变,也简要描述了外国坦白制度的历史概况。其次,本部分介绍了坦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包括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沉默权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将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立功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介绍了它们相似相通及相互区别之处;介绍了沉默权制度,并做重点论述,从沉默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它的起源与发展、问题与改变,也对坦白制度与沉默权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定位;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并进行了重点论述,研究了它的概况和存在的争议之处,并探讨了坦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相互关系。最后,本部分阐述了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及司法意义。坦白制度理论基础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相适应原则、心理学基础三个方面,并重点论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中展开论述了人身危险性与刑罚个别化理论对坦白制度的影响;分析了坦白制度所蕴含价值,即功利价值和体系价值,并以功利价值为主展开论述;介绍了坦白制度的司法意义,说明了坦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本部分对坦白制度的基本理论有了一个总体的把握,并为下文的叙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坦白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首先,本部分对坦白的概念进行阐述,将学者们对于坦白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比对,说明各个定义的欠缺之处,并确定作者认为合理的坦白的概念。其次,本部分对坦白的成立条件进行阐述,从坦白的概念推导出坦白成立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重要条件。最后,本部分探讨了坦白的处罚原则,分析了两种立法模式,即绝对从宽原则与相对从宽原则,并列举国外立法实例加以印证,接着介绍了中国关于坦白的处罚原则及其合理之处。第三部分,特殊情形下坦白的认定。本部分结合坦白制度的成立条件,对特殊情况下坦白的认定进行了阐述,包括数罪(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坦白的认定,,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坦白的认定,单位犯罪坦白、过失犯罪坦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坦白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其中,重点论述了单位犯罪坦白认定过程中的问题,从单位犯罪坦白制度的依据入手,继而说明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要件,不同情况下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和不予认定的情况,以及单位犯罪坦白的处罚。第四部分,我国坦白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在前文对坦白制度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坦白制度的几点建议,包括从实体法上补充和程序法上作出改革。在实体法方面要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坦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在程序法上,适时引入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是坦白制度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实现完美的契合,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而言之,坦白制度是刑法中一项兼具重要性与复杂性的刑罚裁量制度,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项制度,加强对坦白制度的理论研究,以期为坦白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支持。
梁成意[9](2012)在《沉默权入法之证成与自愿供述制度之构建——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一百一十七条引发了"如实回答"的存废与沉默权是否入法的争论。由于既无法确定具体内容,也无保证履行的措施,更无不履行的法律责任,作为一项义务"如实回答"将形同虚设,应予废除。相反,无罪推定下的言论自由、不得自证其罪的逻辑推论、辩论原则的当然解释,都证成了沉默权。同时,司法实践表明,沉默权并不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与沉默权相配合,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改造为"自愿供述,从轻处理"的司法制度,既有利于人权保障,也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
徐平[10](2011)在《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句耳熟能详的口号已经深入人心,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发展,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该政策在实践中一些偏差,导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受到广泛质疑和批判,理论上对于该政策的研究也日益势弱甚至有废除的趋势。但笔者认为对于该项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不能以简单废除的方式来消除其不利影响,而应当对这一政策的现实意义和价值进行全面和综合的权衡,发挥起固有优势,对其存在的缺陷从各方面进行规范化、制度化,让其重新焕发活力。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总体刑事政策之下,再次重提“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指导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有效进行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三个部分,共约二万八千余字。本文的引言简要介绍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渊源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重要作用。总结分析该项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造成的种种影响,及当前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三种态度:“否定论”、“扬弃论”、“支持论”。对此笔者持支持的态度,并提出要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对之进行完善和规范,使其重新焕发活力。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出当前理论上所认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我国刑事诉讼造成的三种不利影响:(一)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二)对诉讼中辩护权的削弱;(三)对司法诚信的损害。笔者认为,该政策造成的各种影响,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对该项政策误解,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定罪与量刑程序没有分离,以及刑事立法上缺少对坦白从宽情节明确规定等外部司法环境和因素影响了该项刑事政策的政策实施,使其出现各种偏差和质疑,但根本上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提法本身并无不当。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价值。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重估了该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作用:(一)作为一种讯问策略,可以有效获得口供关键证据,从而破获案件;(二)与刑事诉讼理论界强调的沉默权原则并不相违背,两者在本质具有同一性,而且“抗拒从严”还是对沉默权原则不利影响的有效补充;(三)与当前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审判程序的简化等制度具有相同的价值理念和追求。因此,笔者认为再次确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这重要指导意义。本文的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如何完善和规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保证其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笔者认为必须从刑事政策本身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明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刑事司法中明确的含义和内在逻辑关系,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思想观念上要理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相互关系,政策是对具体法律应用活动的指导,法律是政策实施的天然边界,不可逾越。同时,在立法上我们必须明确坦白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完善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量刑建议权等制度,制度上保证该项政策的兑现和落实。
二、坦白从宽与沉默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坦白从宽与沉默权(论文提纲范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论翻供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念的提出 |
二、翻供权具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一)静态维度上,翻供是防止冤假错案而必须收集的证据 |
(二)动态意义上,翻供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方式 |
(三)正向维度上,翻供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应有之义 |
(四)反向维度上,翻供与“如实回答”并不矛盾 |
三、确立翻供权可能带来的影响 |
(一)对侦查模式的反制 |
(二)对印证规则的冲击 |
(三)对合作性司法的需求 |
(四)对“抗拒从严”政策的挑战 |
四、翻供权的未来 |
(3)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存在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的学术争议 |
1.1 沉默权的解说 |
1.1.1 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 |
1.1.2 沉默权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功能 |
1.2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2.1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1.2.2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1.3 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之争 |
1.3.1 我国沉默权制度已经建立 |
1.3.2 我国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 |
1.3.3 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之我见 |
第2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组成 |
2.1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确立 |
2.1.1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沉默权的关系 |
2.1.2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确立 |
2.1.3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要求 |
2.2 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保留 |
2.2.1 如实陈述义务与沉默权的关系 |
2.2.2 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保留 |
2.2.3 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地位 |
2.3 坦白从宽的法律确认 |
2.3.1 坦白从宽与沉默权的关系 |
2.3.2 坦白从宽的法律确认 |
2.3.3 坦白从宽的法律解读 |
第3章 沉默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3.1 域外沉默权制度的共性与特殊性 |
3.1.1 域外沉默权制度的共性 |
3.1.2 域外沉默权制度的特殊性 |
3.2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特征 |
3.2.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共性表征 |
3.2.2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表征——委婉表达“沉默权制度”的法律规则 |
第4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出路 |
4.1 我国沉默权制度现实困境的状况表现 |
4.1.1 如实陈述义务的否定性影响 |
4.1.2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坦白从宽的现实性危险 |
4.2 我国沉默权制度现实困境的原因剖析 |
4.2.1 错误理解如实陈述义务导致的沉默权丧失 |
4.2.2 规避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坦白从宽之利益导致的沉默权虚化 |
4.3 我国沉默权制度现实困境的根本出路 |
4.3.1 我国沉默权的基础夯实 |
4.3.2 我国沉默权的制度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兼论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条款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 |
(一) 适用阶段 |
(二) 适用主体 |
(三) 关于“强迫”的认定 |
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
(一)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区别与联系 |
(二) 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到沉默权 |
1. 对国际公约的解读 |
2. 比较法考察 |
(三) 小结 |
三、对“如实回答”条款的解读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对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条款的理解 |
1. 沉默权与坦白从宽 |
2. 沉默权与抗拒从严 |
(三) 小结 |
四、现实中的困境 |
五、结语 |
(5)论刑法中的坦白制度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解读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坦白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坦白制度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坦白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坦白制度的传统继承 |
二、 坦白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三节 坦白制度的立法意义 |
一、 实现了自首制度的延伸、完善了刑法结构的缺陷 |
二、 延续了刑事政策的意义、维护了刑事政策的权威 |
三、 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国家的诉讼效率 |
四、 推动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补充了刑法量刑情节的缺失 |
五、 健全了刑事法律的有效衔接、促进了刑事侦查的健康发展 |
第四节 坦白制度的概念、本质与价值取向 |
一、 坦白制度的概念 |
二、 坦白制度的本质 |
三、 坦白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二章 坦白制度的法律解读与理解 |
第一节 坦白主体的解读与理解 |
第二节 坦白归案被动性的解读与理解 |
第三节 坦白供述主动性的解读与理解 |
第四节 坦白供述内容的解读与理解 |
一、 供述内容中罪行的认定 |
二、 供述内容中事实的认定 |
三、 共犯供述内容的认定 |
四、 对司法机关的认定 |
第五节 坦白法律后果的解读与理解 |
第三章 坦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联系 |
第一节 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的联系 |
第二节 坦白制度与“双规”制度的联系 |
第三节 坦白制度与沉默权制度的联系 |
第四章 坦白制度司法和立法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坦白制度的司法完善路径 |
一、 正确把握坦白制度的适用原则 |
二、 建立与坦白制度相协调的侦查模式 |
三、 建立与坦白制度相适应的司法程序 |
第二节 坦白制度的立法完善路径 |
一、 完善刑法坦白制度的表述结构 |
二、 完善刑法定罪量刑的构建模式 |
三、 完善与坦白制度适应的法律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本文写作思路及主要内容 |
第2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概述 |
2.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涵义 |
2.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概念 |
2.1.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内容 |
2.1.3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异同 |
2.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历史沿革及价值分析 |
2.2.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西方国家的确立与发展 |
2.2.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国际文件中的确立 |
2.2.3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价值分析 |
2.3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我国确立的现实意义 |
第3章 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差距 |
3.1 如实供述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3.1.1 如实供述义务的形成 |
3.1.2 如实供述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矛盾 |
3.1.3 如实供述义务的不合理性 |
3.2 证人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3.2.1 我国证人作证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
3.2.2 证人作证义务相关规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矛盾 |
3.2.3 我国证人作证义务相关规定的不合理性 |
3.3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3.3.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形成 |
3.3.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冲突 |
3.4 口供中心主义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3.4.1 口供的概念以及在我国的地位 |
3.4.2 口供中心主义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冲突 |
第4章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立法完善与相关制度的建构 |
4.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立法完善 |
4.1.1 废除如实供述义务 |
4.1.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适用与例外 |
4.2 确立沉默权 |
4.2.1 沉默权在我国确立之必要性 |
4.2.2 沉默权在我国的构建 |
4.3 确立辩诉交易制度 |
4.3.1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 |
4.3.2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 |
4.3.3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
4.4 完善证据制度 |
4.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
4.4.2 证人作证制度的健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坦白制度概述 |
(一)坦白制度中外略考 |
1.中国坦白制度 |
2.外国坦白制度 |
(二)坦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
1.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 |
2.坦白制度与立功制度 |
3.坦白制度与沉默权制度 |
4.坦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 |
(三)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及司法意义 |
1.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 |
2.坦白制度的价值蕴含 |
3.坦白制度的司法意义 |
二、坦白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
(一)坦白的概念 |
(二)坦白的成立条件 |
1.被动归案是坦白成立的首要条件 |
2.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
3.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国家的依法审判 |
(三)坦白的处罚原则 |
1.绝对从宽原则 |
2.相对从宽原则 |
3.中国的坦白处罚原则 |
三、特殊情形下坦白的认定 |
(一)数罪坦白的认定 |
1.同种数罪的坦白 |
2.异种数罪的坦白 |
(二)共同犯罪坦白的认定 |
1.主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2.从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3.胁从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4.教唆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三)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 |
1.单位犯罪坦白制度的依据 |
2.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要件 |
3.不同情况下单位坦白的认定 |
4.不予认定的单位坦白情况 |
5.单位犯罪坦白的处罚 |
(四)过失犯罪的坦白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坦白 |
四、我国坦白制度的完善 |
(一)实体法上的补充 |
(二)程序法上的改革 |
1.引入沉默权制度 |
2.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沉默权入法之证成与自愿供述制度之构建——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 “如实回答”的存废与沉默权是否入法之争 |
二 “应当如实回答”之证伪 |
三 沉默权之证成 |
四 自愿供述制度之构建 |
第一, 宪法上的理由。 |
第二, 刑法上的理由。 |
第三, 刑事政策上的理由。 |
(10)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理论质疑 |
(一) 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 |
(二) 对辩护权削弱 |
(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司法诚信的损害 |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价值重估 |
(一)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侦查取证的现实需要 |
1. 口供对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
2. 讯问中一种“心理战”策略 |
(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 |
1. “坦白从宽”和沉默权本质统一 |
2. “抗拒从严”是对沉默权的有效补充 |
(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趋势 |
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辩诉交易 |
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审判程序的简化 |
3.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刑事和解 |
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规范和法律化 |
(一) 明确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
1. 刑事政策的功能 |
2. 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
(二) 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规范 |
1. 明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含义 |
2. 理顺“坦白从宽”与“抗拒从严”的辩证关系 |
(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法律化 |
1. 确立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 |
2. 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
3. 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
4. 扩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处理权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坦白从宽与沉默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2]论翻供的权利[J]. 徐长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03)
- [3]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存在及完善[D]. 王旋. 南昌大学, 2015(03)
- [4]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兼论沉默权与“如实回答”条款的关系[J]. 王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6)
- [5]论刑法中的坦白制度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解读对象[D]. 张昱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6]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思考[J]. 王志祥,段凰. 刑法论丛, 2012(02)
- [7]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D]. 蒋琴韵. 湖南大学, 2012(04)
- [8]论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D]. 秦萌. 河南大学, 2012(10)
- [9]沉默权入法之证成与自愿供述制度之构建——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思考[J]. 梁成意.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2)
- [10]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D]. 徐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