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废物是“放射性废物”?——确定监管体系的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魏方欣,王春丽,张宇,祝兆文,雷强,徐春艳[1](2022)在《NORM照射与废物管理策略探讨》文中认为由于数量巨大且其所含主要核素半衰期极长,天然放射性物质(NORM)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管理问题正日益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本文通过调研NORM照射和我国NORM废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认为我国NORM废物管理中诸多问题的主要成因是责任主体不明、处置技术研发基础薄弱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以监管主导的管理体系、建立国家NORM废物清单、加快研究风险评估方法、开发废物处置示范工程等建议,以推进NORM废物的及时安全、妥善处置。
蔡先凤,龙震影[2](2021)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是从废物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美国通过《原子能法》《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核废物政策法》《能源政策法》和《能源重组法》等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理顺了核废物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了能源部、环保局和核管会的核废物安全管理职能,使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职责以及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等均落到了实处。美国的核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单行法,完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胡世钦[3](2021)在《我国核电安全监管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韩广丽[4](2020)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子能使用法》(1-24条)翻译项目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翻译项目的原文名称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子能使用法》(以下简称新《原子能法》),译者选取其中1—24条进行翻译实践。该新《原子能法》以明确安全要求为目的,为涉及到核设施和处理设备的决议设定了标准,对电离辐射源和危险辐射源的范畴进行了划定,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权等。翻译该法,有助于我们了解分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未来核能政策的发展走向。本翻译项目报告的撰写旨在概括性地阐明翻译文本的语言特点,并以奈达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进一步探究此文本的翻译方法与技巧。该翻译项目报告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引言,主要简述翻译项目的背景、意义以及译前准备工作;第二章围绕语体、词汇和句子特点三个方面,对翻译文本的特点进行归纳;第三章为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文本译例分析,从词汇和句子层面入手,结合文中具体实例,剖析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该文本的翻译方法;第四章为翻译项目报告总结,包括翻译经验的总结以及对翻译项目中所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的总结。
刘丽莹[5](2020)在《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在经历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短缺之后,开始大力发展新能源。在这其中核能产业的发展是最为迅速的。随着核电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对于生态环境的深深忧虑。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全世界的核泄漏事件层出不穷,加剧了公民对核能行业的担忧,这也使得各国的核相关技术不断成熟。其中核废料的处置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在科研的重要环节,如何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对核废料的处置进行规制也成为了各国的难题。目前我国对于核废料的处置仅体现在《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大多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不能为核废料安全的处置提供明确指导意义。目前核废料处置是由核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但是由于核废料同时也涉及运输、处理以及贮存问题。据此,其他部门也需要参与对核废料的监管,而如何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完善监管体制也成为一大难题。同时核废料处置的法律还缺乏对于由此产生的核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主体的赔付金额具体化、设定核废料许可以及处置库选址缺少公众参与的问题。由此,分析各国优秀的法律规定及政策,从而找出我国完善途径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本文通过参考大量的国外文献和国内学者着作,对于以上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从推进原子能立法、明确监管机构权责分配、监管体制的多元化建设、明确国家补充责任、完善核第三者保险制度、建立多种方式的社会化救济途径、加强核废料储存选址过程的公众参与、鼓励民众积极行使权利等路径完善我国核废料处置的法律制度。
肖枫[6](2020)在《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国际核安全治理形势和趋势背景下,探索真正有效地保护人类和环境安全的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借此保障核能的安全和平利用尤为重要。由于核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具有持久性和危险性,以及牵涉范围广等特点,致使核问题一直是全球性安全问题。在国际社会上,核安全领域的话语权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掌控,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接受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目前的国际核安全治理形势不利于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健康发展。论文以现有的核安全国际公约和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为基础,探讨现行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增强核安全国际公约的普遍适用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让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核安全治理工作中来,充分发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管职能,构建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和重视国际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来加强国际合作力度,最后对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吴宜灿,赵永康,马成辉,徐春艳,王明煌,付雪微,邹小亮,夏凡,王芳,周涛,胡丽琴[7](2020)在《国际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及经验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但随着核能的发展,产生和积存的放射性废物总量不断增多,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能力与核能的发展不相匹配,废物超期贮存所引起的安全、社会和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对美国、法国等核电装机容量高、在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国家进行调研分析,分别从政策及立法、监管及实施、资金筹措及激励措施3个方面将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与国际进行对比,给出对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经验启示,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议。
甘露茜[8](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刘思彤[9](2019)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文中提出核能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清洁能量,和平利用核能是人类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核能领域的立法,除了预防核武器扩散,从源头上预防核战争之外,安全利用核能也是核能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安全利用核能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制体系就是核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作为国内核安全法律规制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在和平利用核能的政府监管部门体系设计、安全风险防范、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核能领域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核运营单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需要做出宏观的原则性指导以及微观的重要性规定。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将核技术运用到民用领域,1986年国务院颁布《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后,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立法进入快车道。近三十年来,随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以及我国陆续加入几个核安全领域重要的国际公约,国内核安全领域越来越需要一部全面完整且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2013年我国将核安全问题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议程,至2017年9月,全国人大第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核安全法》,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本文梳理了完整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及其中重要的国际公约,并详细分析了我国在核安全领域的各个国际公约中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从国际核安全领域对于核安全定义的分析,明晰了我国《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的概念界定及调整范围。在国际核安全体系下分析了我国《核安全法》出台后形成的我国核安全法体系以及其中规定的几大重要制度,并最终根据以上研究成果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未来国内核安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建议。
沈欣媛[10](2019)在《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热核实验堆ITER的建设推进,参与ITER计划的各方已经开始筹划下一代聚变堆的研发与建设,如欧洲的EU-DMEO和中国的CFETR,旨在建成聚变示范电站或聚变工程实验堆。聚变堆具有中子能量高、流强大、能谱范围复杂、堆结构复杂且服役环境极端、放射性氚贮量大等特点。在运行服役期间,有可能引发与裂变堆相似的职业辐照、放射性释放等风险,如何对核反应堆级别的聚变设施开展安全监管已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无国家正式颁布针对聚变堆的核安全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针对聚变堆的研发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调研,梳理了我国开展聚变核安全监管所面临的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随后进一步对全球范围内开展的聚变核安全相关工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尤其是ITER核安全评价与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通过数十年研究积累,在传统裂变已发展成熟的安全理念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聚变领域初步形成了安全理念雏形。本文系统阐明了聚变堆的安全特性,指出聚变堆在放射性源项与能量源项、事故特性、职业辐照、放射性废物等方面与裂变堆存在的显着差异,并基于此,从安全目标、安全功能以及安全分析和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聚变堆的安全理念并将其与裂变堆安全理念进行对比,为聚变堆的安全设计及核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基于聚变堆和裂变堆在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上的差异,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金字塔式”结构入手,一是从纵向上对位于法律层、行政法规层、部门规章层,以及指导性文件层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文件对聚变堆的适用性逐条进行分析;二是从横向上,即法律法规体系中蕴含的主要制度体系及安全要求的角度,对我国当前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等对聚变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在相关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最后,按照上文提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结合聚变目前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要求,本文从对聚变堆适用性相对低的部门规章层选取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有关规定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对其提出了修订建议;同时在指导性文件层,选取现阶段的重要缺项之一,有关聚变堆安全分级方面的导则作为研究样本,参照目前在裂变领域已发展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框架,提出了针对聚变设施的安全分级方法框架。为保障法律法规修制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本文还提出了配套政策建议,并简单总结了开展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面临的挑战。
二、哪些废物是“放射性废物”?——确定监管体系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哪些废物是“放射性废物”?——确定监管体系的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1)NORM照射与废物管理策略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NORM辐射照射 |
1.1 ICRP的建议 |
1.2 IAEA的要求 |
2 我国NORM及其废物管理状况 |
2.1 NORM废物产生及辐射水平 |
2.2 辐射监管范围与方法 |
2.3 NORM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
(1)法规标准不健全,缺少具有共识的辐射安全目标。 |
(2)废物源项不清,分类送贮与处置存在困难。 |
(3)风险评价方法缺失,分级管理体系未建立。 |
(4)NORM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要求缺失和处置技术研发基础薄弱。 |
2.4 成因分析 |
(1)责任主体模糊,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
(2)监管职责不明确。 |
(3)资金保证制度的缺失是NORM辐射环境管理的另一个制约因素。 |
3 NORM废物管理的建议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放射性废物的界定、分类及危险性 |
(一)放射性废物的界定和分类 |
(二)放射性废物的危险性 |
二、美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发展 |
(一)美国《原子能法》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二)美国核废物政策法有关核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三)美国能源政策法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四)美国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体制 |
三、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及其立法的发展 |
(一)我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 |
(二)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发展 |
四、美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启示 |
(一)尽快颁布核能领域的基本法——原子能法 |
(二)合理优化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的内容设计 |
1.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总则部分设计 |
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部分的设计 |
(三)进一步理顺核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细化核废物安全管理职责 |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子能使用法》(1-24条)翻译项目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Реферат |
第一章 引言 |
1.1 翻译项目的背景 |
1.2 翻译项目的意义 |
1.3 译前准备工作 |
1.3.1 平行文本收集 |
1.3.2 翻译工具准备 |
1.3.3 术语表制定 |
第二章 翻译文本特点 |
2.1 语体特点 |
2.2 词汇特点 |
2.2.1 专业术语繁多 |
2.2.2 动名词使用广泛 |
2.2.3 复合前置词频现 |
2.3 句子特点 |
2.3.1 多用被动结构 |
2.3.2 常用平行结构 |
2.3.3 多主从复合句 |
第三章 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文本译例分析 |
3.1 奈达功能对等理论 |
3.2 功能对等理论对该翻译文本的指导作用 |
3.3 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词汇翻译 |
3.3.1 词义确定法 |
3.3.2 词义引申法 |
3.3.3 词类转换法 |
3.3.4 加词法 |
3.3.5 减词法 |
3.4 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句子翻译 |
3.4.1 直译法 |
3.4.2 合译法 |
3.4.3 分译法 |
3.4.4 语态转换法 |
3.4.5 语序调整法 |
第四章 翻译项目报告总结 |
4.1 翻译经验总结 |
4.2 本翻译项目研究的局限性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原文 |
附录B 译文 |
附录C 术语表 |
(5)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核废料处置的概述 |
(一)核废料的理论基础 |
1.核废料的概念 |
2.核废料的分类 |
3.核废料的危害 |
(二)核废料处置的方式及原则 |
1.核废料处置的方式 |
2.核废料处置的原则 |
(三)核废料处置的法理基础 |
1.国家干预 |
2.公共利益 |
(四)核废料处置致损害事故与核损害的关系 |
二、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现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政策声明》 |
(二)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的不足 |
1.核废料设施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2.我国核废料泄露损害赔偿制度不够完善 |
3.核废料处置的许可监管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
三、国外核废料处置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法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法国原子能管理机构和监管体系 |
2.法国核损害保障制度 |
(二)美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美国核废料的监管体系现状 |
2.美国核保险制度 |
3.美国听证会制度 |
(三)英国核废料处置制度经验 |
1.英国的各机构分工管理各阶段的处置问题 |
2.英国公民监督制度 |
四、核废料处置规制法律完善建议 |
(一)完善我国核废料处置监管制度 |
1.推进原子能立法 |
2.加快下位法的立法进程 |
3.推进监管体制全方位建设 |
(二)建立核废料处置损害的赔偿机制 |
1.明确国家补充责任 |
2.健全核第三者保险制度 |
3.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救济方式 |
(三)我国核废料处置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1.提高核废料处置库选址过程的公众参与程度 |
2.鼓励民众积极行使权利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6)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安全概述 |
第一节 核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核能的概念 |
二、核安全的概念 |
三、核安全法律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核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一、尊重核能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
二、核能安全使用原则 |
三、国际合作原则 |
第三节 核事故的危害 |
一、威胁人类的身心健康 |
二、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 |
三、损害经济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现状 |
第一节 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
一、有关核设施建造和运行安全领域的国际公约 |
二、有关核废物处理和处置领域的国际公约 |
三、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域的国际公约 |
四、有关核损害赔偿领域的国际公约 |
第二节 典型国家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一、美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二、日本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三、法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缺陷 |
第一节 核安全国际公约存在缺陷 |
一、核安全国际公约缺乏普遍性 |
二、核安全国际公约缺乏可操作性 |
三、核安全国际公约缺乏强制性 |
第二节 核安全监管存在缺陷 |
一、监管难度大 |
二、核安全监管机构的中立性难以保障 |
第三节 核安全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攻击对国际合作的影响 |
二、国家主权问题对国际合作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完善核安全国际公约 |
一、增强核安全公约的普遍适用性 |
二、提升核安全国际公约的可操作性 |
三、增强核安全国际公约的强制性 |
第二节 完善核安全的国际监管 |
一、发挥核安全国际监管机构的作用 |
二、保持监管机构的中立地位 |
第三节 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 |
一、构建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 |
二、重视国际核安全文化的建设 |
第四节 核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及经验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
1.1 政策及立法 |
1.2 监管及实施 |
1.3 资金筹措与激励措施 |
1.3.1 美国 |
1.3.2 法国 |
2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政策与立法 |
2.2 监管与实施 |
2.3 资金筹措与激励措施 |
3 问题讨论与经验启示 |
3.1 高放废物与低放废物在特性上存在明显差异, 对其处置的方式也不同 |
3.2 低放废物处置政策存在多种途径且各有优劣 |
3.3 不同类型放射性废物的资金筹措与管理存在差异, 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
3.4 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对有效消除“邻避效应”问题作用明显 |
3.5 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对促进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成效明显 |
4 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建议 |
4.1 设立专门的中、高放废物处置实施机构 |
4.2 开放低放废物处置的市场竞争 |
4.3 完善放射性废物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 |
4.4 提高公众参与, 完善激励措施, 尽力消除“邻避效应” |
4.5 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法 |
(8)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尝试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核安全体系对核安全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国际原子能机构简述 |
一、机构概况 |
二、机构安全要求及标准 |
第三节“核安全”领域相关国际条约 |
一、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国际条约 |
二、核电站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 |
三、研究堆安全方面的国际条约 |
第四节“核安保”领域相关国际条约 |
一、核材料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 |
二、核废物处理和处置方面的国际条约 |
三、放射源安全与保障方面的国际条约 |
第五节 核损害赔偿领域国际条约 |
第二章 我国《核安全法》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核安全法》中对核安全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核安全法》的调整与规制范围 |
一、综合性核法 |
二、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法 |
三、核进出口法律 |
四、核保障法 |
五、核安保法 |
六、核损害赔偿责任法 |
第三节 对《核安全法》的初步评价 |
第三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及《核安全法》立法成果 |
第一节 我国在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承担的义务及履约现状 |
一、《核安全公约》 |
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三、其他条约 |
第二节 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及监管机构 |
一、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 |
二、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 |
第三节 核安全法确立的重大制度 |
一、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
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 |
三、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保卫制度 |
四、核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
五、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
六、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七、核损害赔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1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及意义 |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进展综述 |
1.2.1 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 |
1.2.2 聚变核安全的研究进展 |
1.2.3 目前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
1.3 论文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国内外现行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2.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制度 |
2.1.1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2.1.2 我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
2.2 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及其主要动向 |
2.2.1 国际法律文书 |
2.2.2 IAEA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 |
2.2.3 同行评审机制 |
2.2.4 主要核电先进国家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发展 |
2.2.5 全球核安全法律制度近年的主要发展动向 |
第3章 聚变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 |
3.1 聚变安全特性 |
3.1.1 聚变堆基本原理 |
3.1.2 聚变堆安全特性分析 |
3.1.3 聚变-裂变安全特性的异同总结 |
3.2 聚变安全理念 |
3.2.1 聚变安全目标 |
3.2.2 聚变安全原则 |
3.2.3 聚变安全功能 |
3.2.4 聚变安全评价 |
3.2.5 聚变-裂变安全理念的异同总结 |
第4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1 法律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2 行政法规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3 部门规章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1.4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 我国核安全法规中重要制度和要求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4.2.1 核安全许可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 |
4.2.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3 辐射防护与定期安全评价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2.4 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4.3 关于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的探讨 |
第5章 我国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示范及建议 |
5.1 法律法规制修订建议示范 |
5.1.1 部门规章层文件修订建议示范——以《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为例 |
5.1.2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制定建议示范——以聚变设施构筑物、系统和部件(SSC)的安全分级为例 |
5.2 配套政策建议 |
5.2.1 指导思想 |
5.2.2 基本原则 |
5.2.3 保障措施 |
5.3 可能面临的挑战 |
5.3.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
5.3.2 聚变自身发展特定阶段的限制 |
5.3.3 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与参与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工作总结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2 《核安全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7 核安全领域部门规章 |
附表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9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0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1995)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1 核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 |
附表12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3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4 《研究堆调试》(HAD202/05-2010)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5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HAD301/01-1991)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6 《放射性废物分类》(HAD 401/0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7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HAD601/01-2013)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
附表18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201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四、哪些废物是“放射性废物”?——确定监管体系的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NORM照射与废物管理策略探讨[J]. 魏方欣,王春丽,张宇,祝兆文,雷强,徐春艳. 辐射防护, 2022(01)
-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J]. 蔡先凤,龙震影.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1(06)
- [3]我国核电安全监管政策研究[D]. 胡世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
-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子能使用法》(1-24条)翻译项目报告[D]. 韩广丽. 延边大学, 2020(05)
- [5]我国核废料处置法律制度研究[D]. 刘丽莹.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6]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D]. 肖枫.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7]国际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及经验启示[J]. 吴宜灿,赵永康,马成辉,徐春艳,王明煌,付雪微,邹小亮,夏凡,王芳,周涛,胡丽琴.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0(01)
- [8]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9]国际核安全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研究[D]. 刘思彤. 外交学院, 2019(01)
- [10]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D]. 沈欣媛.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