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论文文献综述)
廖丽环[1](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罗骁[2](2018)在《司法满意度:“悖论”与诠释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提出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满意度评价旨在驱动司法公正,为社会洞察司法公平正义提供风向标。评价主体决定评价的公信力。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第三方评价司法满意度具有特殊意义。进一步,将第三方评价结果与司法系统内部评价进行比较分析,是发现问题,改进司法工作和社会观感,提升司法形象,追求司法公正的原动力。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管理等交叉学科。运用规范分析、量化分析等方法,以2017年广东省为例,针对司法满意度构建内外评价的指标体系,实证评价发现,内部评价居于高位,达“优秀”水平,第三方评价在“及格”边缘。两者反差明显,其落差可视为“悖论”。究其原因:一是司法不公与透明度不足。包括:司法腐败案件频发,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司法过程低效以及司法救助不力等;二是司法体制及制约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审判独立性不足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三是不同评价主体偏好有异。内部评价主体存在夸大“绩效”的趋向,导致评价结果失真;四是公众满意度调查受制于调查技术、调查资源等限制产生系统误差;五是司法信仰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尤其是法律信仰内在缺失、社会诚信整体滑坡、司法负面信息的网络放大,降低公众对司法的观感。同时,研究表明,内外评价结果的反差削弱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大社会交易成本,延缓了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对改革开放进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产生负面影响。由此,深化我国司法改革,建设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回应社会公众祈求,提高司法满意度,缩小内外评价的结果差异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作为具体对策,应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严惩司法腐败、增强司法信息公开、提高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等等。本文研究的创新:一是强化问题意识,选择新的视角,从内外部评价结果的“悖论”出发,量化现象,透析原因和影响;二是基于第一手材料,以独立第三方大样本量的抽样调查结果为依据,增强立论的针对性。当然,本文对司法满意度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内部评价量化标准等分析不够全面深入,有待进一步研究。
屈向东[3](2018)在《制度变迁、博弈策略与员额计算 ——法官员额制的经济学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尝试回应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以下四个核心问题:第一,法官员额制究竟是什么?第二,为什么要对法官员额制进行制度变革?第三,法官员额制对于法官的职业选择有何制度影响?第四,面向未来,如何计算法官员额?第一部分,从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分析入手,正本清源,首先将其制度内涵予以厘清。而后对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演进历史进行梳理,并划分为古代孕育、近代雏形、现代基本形成这三个阶段,注重挖掘史料中关于司法官员定员管理的相关内容。随后介绍法官员额制的域外经验,北美洲选择美国、加拿大,亚洲摘取日本、韩国,欧洲既有现代化特征更为突出的主要西欧国家德国、法国,又有中欧代表匈牙利,还有在法治传统浓厚但甚少被研究的北欧国家代表瑞典、芬兰。这使得域外法官员额制样本数量更多,而且照顾不同法系的法官编制管理传统。第二部分,讨论为什么要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改革实际上就是制度变迁。因此,对于此部分讨论,借鉴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分析,首先概括介绍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制度与制度变迁,随后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进行“需求—供给”分析,并分别对影响员额制改革的需求、供给因素进行讨论。任何制度都需要成本,对于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成本进行分类分析,总结每种成本的特点。随后,对于员额制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引发员额制改革路径依赖现象的因素逐一分析。最后,探讨了时滞问题,从时间视角出发,提出了员额制改革中的时间考量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法官员额制改革涉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如何理解并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妥善协调好改革各方的利益关系已成为影响员额制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为此,有必要首先对“谁参与入额竞争”的利益相关方进行界定;其次,对入额与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理性认识员额制对于法官策略行为的制度性影响;最后,深入分析不同类型利益相关方,其员额制的影响下,在竞争入额、放弃入额、辞职“离场”三种博弈策略之间进行选择的博弈资源及其决策结果。最后,在员额制的实施过程中,法官多少才够用?抑或通过什么标准才能确定法官的编制人数?落到实践操作层面,如何通过相关因素确定法官员额缺乏科学计算方法,现有研究大多拘泥于定性分析,只是宏观上把握或罗列可能影响法官员额的相关因素,对影响法官员额相关因素进行大而化之分析,在实践中严重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有必要借鉴计量经济学与统计学的学科研究方法,从法官日常工作实际出发,通过构建法官工作负荷模型测量法官工作量,进而以此为基础计算法官员额。
谢健[4](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指出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焦拓[5](2017)在《论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遴选制度的视角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职业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应有之意与必由之路,其涉及范围极广,涵盖职业准入、职业道德、职业保障、职业监督等多项具体制度。本文以法官遴选这一我国当前主要的职业准入制度为研究视角,以点带面、以小见大地探析法官职业化进程的现实运行。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此问题:第一部分,首先界定法官职业化的概念与特征。其次,介绍遴选制度的内容及要求。在此基础上,分析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及遴选制度之于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意义与制度价值。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现实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导致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涉及学历要求、工作经验、职业培训、司法考试、地区差异、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或缺乏可操作性。第三部分,简要回顾我国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历史,阐释新时期推动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结合世界代表性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经验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的考训模式对于任职资格与任职程序的规定都更加具体、严格,并反思我国当前制度运行的症结所在。第四部分,通过对前文现状的分析与域外经验的考察,从任职资格、司法考试、职业培训、遴选机构、任职程序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职业遴选制度的对策建议,以克服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不利因素。最后,总结,整体概括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实践情况,强调遴选制度的重要性与基础性,正视过往司法实践与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以期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全面进步与协调统一。
吴杨泽[6](2017)在《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刑事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之时,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一种国家权力。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在用词上暗含着和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意蕴,因而刑事抗诉权的实际运行效果备受各方瞩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次出台关于刑事抗诉的规定,希望能加强审判监督,增强抗诉实效,但是各地关于刑事抗诉的经验性研究一再表明,“数量少”、“质量低”、“不平衡”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真实状态,甚至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既不客观”、“也不中立”。面对如此背景,通过实证研究全面掌握刑事抗诉案件的真实情况,深刻分析刑事抗诉权在运行实践中的约束条件,科学解释刑事抗诉权的现实表现,提出完善刑事抗诉权的合理化建议,就显得急迫而且必要。本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五章,约16万余字。绪论部分考察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变迁以及学理观点,回顾总结了现有关于刑事抗诉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论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并指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研究,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对于错误刑事裁判的救济,世界各国均规定检察官有权上诉,这是利用法院审级制度进行诉讼内纠错而设置的共通性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世界各国检察官的刑事上诉权具有如下制度特点:性质上属于诉权、行使上紧密依附于法院审级制度、上诉对象较为广泛、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受到严格限制、制度内容受到各国法律文化与司法理念的深刻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抗诉对象仅限于法院的终局性裁判、抗诉目的是为了纠错、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同质性较强、刑事抗诉权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抗诉”的特点。第二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功能。由于刑事抗诉权是外部监督而非诉讼救济,所以刑事抗诉权具有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功能:在诉讼内,具有启动审判程序、提交问题争点、促使法院纠错等功能;在诉讼外,具有连接审判监督体系、宣传国家刑事政策、回应社会关切等功能。第三节论述了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刑事抗诉的制度特点,客观公正应该成为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重点是坚守合法底线、注重保障人权、尊重裁判权威。第二章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本章借鉴社会学的“大制度”概念,引入组织理论、传递系统,从制度环境、组织环境和传递系统三个方面对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利用典型案例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制度环境。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过程受到强制性规范、引导性规范和认知框架等三种环境因素的约束,由于三种约束力量的不明确、不协调,导致抗诉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弱化、引导性规范被虚置、认知框架成为手段。第二节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组织环境。在组织内部环境中,由于成员之间拥有、使用权力能力的差异,刑事抗诉权的运行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均容易受到影响;在组织间环境中,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拥护针对对方的“合法伤害权”,博弈困境容易导致法检两家达成合作,刑事抗诉权成为“砝码”。第三节分析了分析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包括制服徽章、标牌、文书等,由于司法文书的公文特征浓厚,无法发挥文化性语言的特点,因而传递效果欠佳。第四节分析了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总体特征。指出制度环境、组织环境、传递系统等三种环境因素在约束机制、约束效果、稳定特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第三章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分为三节。本文搜集了1986年至2015年30年间的抗诉数据以及2014年全国刑事抗诉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抗诉权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深入具体的考察。第一节考察了抗诉权的启动特点。刑事抗诉权在启动方面存在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罪名覆盖面广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罪名、二审抗诉远超再审抗诉、多次启动抗诉权、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等特点。第二节考察了抗诉理由的特点。抗诉理由呈现出多数不利于被告人、偏重于实体、实体性抗诉涵盖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关于法律适用的抗诉非常突出等特点。第三节考察了抗诉权的运行效果。实证数据表明,抗诉成功率多年来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抗诉成功率高于上诉成功率、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较大等特点,特别是法院对抗诉理由的认可率远远超过直接改判率,显示出“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等于“改判”,而“维持原判”也不等于“没有错误”。第四章论述了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型塑作用,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刑事抗诉权的变化。从制度环境和组织环境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组织环境的变化,证明了运行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第二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对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影响。在运行环境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刑事抗诉权在长时间、特定地域的范围内,表现出启动率稳定、启动特点稳定、抗诉效果稳定等显着特点。第三节分析了制度环境缺陷导致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本节从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了法律规范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以及运行机制中的负面影响,指出抗诉制度本身存在着对程序违法的制约不足、对再审抗诉的约束不足、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特别抗诉渠道缺失等缺陷;考评机制存在弱化法律效力导致选择性执法、扭曲上下级法院关系导致审级功能虚置、强化法检两家合作导致抗诉权被规避等缺陷。第五章是结论与建议部分。在结论部分,文章从认为刑事抗诉权运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观点切入,利用上诉改判案件、再审改判案件等三个方面的实证数据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论证,指出要理性看待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质量低的现状,认为刑事抗诉权在诸多环境要素的约束之下,在数量上实现了逐步递增,在效果上达到或超过了“及格线”,对制约法院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国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总体上符合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但是,针对抗诉权在局部的不公正面相,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完善我国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应当摒弃技术性思路,在理性认识抗诉权的制度功能、尊重环境约束力、尊重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尊重司法底线原则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依照上述思路,文章最后从完善制度环境、理顺组织环境、强化传递系统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田晓宁[7](2016)在《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违法案件具有立案、侦查、逮捕、起诉的权利,“一站式流水线”调查成为常态,然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监督权大多是来自内部监督,其外部监督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通过制度的方式对权力加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5月通过广泛的开展民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试点的方式,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经过在全国各地12年的试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该制度成立以来,相关的系统内违法违纪现象逐步减少,并且在案件的审理质量上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不存在缺陷和理论的成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以某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情况为例,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分析其自身存在的不足,从而通过进一步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来提高该项制度的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意义。在本文中,笔者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主要内容来分析人民监督员的性质,通过分析试点办公机构的体系建立情况、监督员的选任方式以及案件的审查情况等来全面分析该项制度的运行状态,根据对某市检察机关实地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归纳情况,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路程分为试点探索、全面推行和深化改革三个阶段,对这三个阶段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经过分析后的实践数据表明,对某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趋势产生了良好的监督作用,全面建立了由“体内柔性监督”转为“体外刚性监督”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笔者选择了在某市检察机关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二则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这些案例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有效性、监督的程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从而为产生相应解决问题的措施提供参考意见,希望这些措施以及策略能够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国内广泛展开打下基础,为司法理论和案件监督中逐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贡献自己的些许力量。
吴仕春[8](2016)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判权,作为司法权力中最核心的国家公权力要素,担负着适用法律、裁断纠纷、衡平法益、平复矛盾的重要职能。审判权运行状态是否顺畅、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司法规律,都密切决定着国家审判职能的最终实现效果,进而关系到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政权、治理社会的宏观目的能否实现。其中,刑事审判权作为公权力交织最为深刻的审判权类别,其运行状况又能够更为深刻地展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特点和问题。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个永远处于动态变化的命题。党的十八大以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程加快、力度空前。为避免论证及创新性落后于改革时代的步伐,本文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以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中最具时效性及可操作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论述逻辑框架,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入手,在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基础上,通过对样本法院审判权运行情况进行详细而形象的实证研究,比较完整地归纳出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在审判权基本内容论证、改革历程回顾、实践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归纳的基础上,分别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流程监督、效果反馈、责任归属、进一步公开裁判文书内容的责任倒逼,以及审判辅助性权力主体改革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的角度提出较为具体的改革思路设计。除去导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章,共计17万字,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概述。审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由国家赋予专门组织行使的判断及裁量性公权力。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为保障审判权顺利行使而建构的规则体系与程序集合。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是为支撑和保障审判权顺利运行的关联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主体培养、管理监督完善及责任归属三大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阐述框架为参照,可以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细分为“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四个部分。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是一种为了弥补集体审判司法效率不高的缺陷而生成的特殊司法制度。合议庭运行机制是合议制度发挥功能的程序载体,其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解决审判权在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彼此合作问题,具有集体性、协商性、规则性三个基本属性,体现出平权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审判委2员会制度,并不是完全源自本土传统的原生性司法制度,其具有独特的社会主义司法特色。在域外,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合议庭(陪审团)运行机制均具有合议过程的秘密性和决策产生票决性等共同点。同时,由多司法官员组成的刑事法庭,一般都只存在于较高审级中,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比如德国地方法院的大刑事庭、法国的重罪法庭等。这些特征,我国合议庭和审委会并未完全具备,且明显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在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间的关系上,审判管理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权独立运行,但审判权独立运行也能进一步促进审判管理监督科学化,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管理即时与监督事后相结合原则、有限管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原则、管理与监督公开原则。在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性权力的关系上,审判权居于二者关系的核心地位,审判辅助性权力不具备独立功能却具有独立程序价值。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审判中心原则、配合至上原则、质效优先原则。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审判主体独立性与行政化的关系中,司法化是审判权的根本属性,但审判权的行政化属性依然不可避免,需杜绝行政化对司法化产生过渡影响。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谦抑原则、审判权平等原则以及配合制约原则。第二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站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视角,改革开放到十八大四中全会的这段历史时期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78年到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之前,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期”。在这个时期中,以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标准及统一诉讼文书式样等节点,存在“探索的初步恢复期”“探索的纵深发展期”与“探索的集中完善期”三个阶段。其中“初步恢复期”的起止范围是1978年到1985年,从启动法律程序平反冤假错案到国家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级别标准,标志着文革期间“公检法”等国家法制机构被违法撤销的不正常状态得到彻底纠正,同时说明国家领导层面开始重新认识到法律治理和法制机构建设的重要性;“纵深发展期”的起止范围是1985年到1993年,其间全国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的探索步伐明显加大,涉及到审判权运行主体建设的法官奖惩办法、专业化审判庭建设,以及关于审判权运行结果规范的诉讼文书统一等工作得以开展,标志着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探索创新向着纵深层次着力推进;“集中完善期”的起止范围是1993年到1999年,在先前改革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更加深入地就审委会工作规则、法官等级、办案责任监督追究程序等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展开探索,同时开始加大对属于审判权配套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工作的探索,引入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审判态势及结案工作进行统计及管理。第二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到2012年十八大之前的“三五纲要”出台,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范探索期”。该时期以法院系统三个五年纲要的陆续出台为标志,标志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入一个稳定常态的改革探索时期。其中,“一五纲要”进一步深化了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管理模式改革。“二五纲要”继续深化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各项内容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同时开始着力破除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体制障碍。“三五纲要”以职权配置为重点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重点完善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探索法官管理及司法责任相关制度。第三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期”。在该时期,中央已经着手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全国法院系统也开始着力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突破了现行法院和法官管理体制模式,构建全新的职业保障模式。“四五纲要”既立足原有改革基础“重开新局”,又大刀阔斧针对体制顽疾“重构新篇”,是我国数十年司法体制探索与改革“厚积薄发”的结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优化了审判权运行组织载体、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审判权运行的责任归属与认定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的重要文件。第三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问题论述,离不开对实践运行状况的细致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仅存在于宏观角度,在每一起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以体现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样态。可以说,宏观层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都是由这些具体样态集聚而成。以“解剖麻雀”为实证研究的具体方式,选取一家具体的样本法院以及刑事个案决策程序为样本,进行具体地跟踪考察。为充分兼顾审级层次与审判实践、体量规模和区域对比以及重大案件审判经历,最终确定西部地区一家常态化年均受案近2万件的中级法院作为样本法院。该院的司法管辖区域既包括西部特大型中心城市的核心都市区域,又有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都市近郊发展区域;该院人才队伍层次较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比近半,在中西部地区中级法院中比较突出;该院早在1999年就由央视到现场直播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至今都不乏刑事大要案件的审判经历。同时,该院还同步承担了最高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方式试点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改革等重大改革任务,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探索较早、成果颇丰。通过实证研究详细考察该样本法院,实现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状况的形象展示。同时,选取样本法院审理的两件案由不同、决策过程各异的普通刑事一审案件作为微观考察对象,分别跟踪其在合议庭评议以及审委会讨论中的裁判决策经过,特别是院庭长列席合议庭以及审委会深刻介入合议庭裁决结论产生过程的影响作用。经过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有待规范、院庭长列席基本架空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合议庭内部在评议过程中角色不统一、审委会“判而不审”的程序不正当性特征明显等机制缺陷。第四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刑事审判实证研究,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机制基本问题”和“机制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基本问题,主要体现为“独立性不够”“亲历性不足”以及“科学性不强”,其中独立性不够,即审判权长期以来在运行过程中受到非适格主体的无权参与和不当干预,其源于审判权缺乏独立运行的权力结构设置、审判权与法院内部其他管理职权发生混淆以及庭审程序并非审判权运行结论生成核心环节等制度症结;亲历性不足,其原因既有法律人职业群体乃至社会公众法治理念,尤其是程序法治理念还未完全树立的宏观原因,也有司法制度整体构建尚待改革完善的中观理由,更有审判权运行机制设置不合理、不科学的微观因素,反映出法院内部科层化制度设置不正常地妨碍了审判权依法运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尚未得到真正贯彻等两大缺失。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审判权仅在最末端的权力设置中具体运行,在审判权之上还存在多种其他领导性、管理性公权力。这些权力的存在变相架空了审判权的实质运行,甚至变相架空了法定刑事审判程序。机制科学性不强,主要是审判权位阶设置过低、审判权运行民主化程度不高、审判权运行外在形式存在缺陷。同时,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三个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各自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组织建制模式存在弊端、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议事规则还不健全;审委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审理功能严重弱化、审委会成员的专业性程度不够、审委会议决案件的程序规则尚不完善;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既有审判权主体养成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现行初任法官资格培训机制徘徊于传统人事政策、缺乏竞争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又如法官日常培训机制存在的内容安排不合理、针对性及灵活性不突出的问题;又有审判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权运行节点控制过于严苛、审限管理科学性不够、案外事务办理的监督力度不足等;还有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长的管理责任与办案责任依然混淆不清,尚未针对审委会成员的具体决策行为建立归责程序,法官的业务负面评价与违纪问责并未明确区分等。第五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改革具体思路的立足点在于三个方面:实践已有的改革探索、实践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以及司改文件内容中的“留白”部分。其中,以样本法院为例,已经着手的改革探索包括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对较大数量的民事案件实现合议庭直接定案、常态化地实现审判权运行的专业性咨询辅助;样本法院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尚未实现案件“随机分配为主”、有关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留痕的改革内容也只停留在书面记录层面,对录音录像的“动态留痕”形式尚未启动。《司法责任制意见》客观上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法官独任审判及合议庭专业化建设程度不足、判文书审签机制不细、审委会直接审案工作机制欠缺等内容。独任审判工作机制,结合F中院下辖的代表性基层法院现有改革举措,需要在专业化的独任审判组织模式、简式裁判文书、以及构建员额内法官独任审判“升级版”的权责体系等方面具体着手;合议庭运行机制,从优化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入手,力求最终实现“院——合议庭”两级科层架构;结合《司法责任制意见》中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重新界定审判长角色的职能定位,尝试“谁承办,谁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让审判长成为动态角色,以此更好地适应改革后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明确“助理审判员”与“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最终彻底取消助理审判员职务,审判权由员额法官全权行使。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助手,经员额法官授权,可以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审理;着力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加强合议庭司法职能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专业化;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通过对合议庭案件分配规则、裁判文书签署规则、评议表决规则的完善实现合议庭内部规则体系构建的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审委会运转机制,主要应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探索审委会审案工作机制,以期克服审委会直接审案的现实障碍,增强其审判功能的发挥;以“1+N”为思路探索审委会参与案件审理机制,以此作为审委会直接审案的变通性举措,在充分利用审委会精英审判资源的同时发挥其良好的榜样带动作用;同时辅之以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探索,从规则构建的监督将审委会直接审案功能彻底落到实处,最大限度保障司法人权;以“启动、表决”为重点完善审委会议决案件程序规则,一个是把好审委会的案件进口关,一个是把严审委会结论的出口关,通过规则的制约进一步严格审委会讨论个案的程序门槛,增强其决策的民主性色彩。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首先需要完善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机制,通过建立动态参训人选评估选拔机制、建立以法官和庭审为中心的实践性培训授课机制,以及建立以实践反馈为基础的竞争性培训机制,重新构建体现动态、实践、竞争性的法官养成机制;在优化审判权运行流程监督机制中,要通过设置个案节点控制的例外原则、提升审限管理审批层级、建立案外事务监督机制来实现优化完善的改革效果;在探索审判权运行效果反馈监督机制中,可尝试建立获取判后效果反馈意见的程序规则、设置针对反馈意见的综合评判标准、探索针对反馈意见的公开机制;在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细化机制方面,结合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合议庭归责的具体程序体系、建立审委会归责的具体内容体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归责惩戒程序以及建立法官纪律问责与业务负面评价衔接机制。另外,通过构建“裁判文书三公开”的审判责任倒逼机制,实现对裁判文书的异议说理、法外依据以及庭后程序的全面公开,以此产生对审判权运行质量的助推作用;配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针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性权力的主体,确立“支持”和“协调”的审判辅助人员工作原则,明确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发展轨迹,以及确立“1+2”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
郑青[9](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伴而生、紧密关联。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反过来,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也需要一套设置合理、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作为载体和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宏观层面的检察系统、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办案的基本单元,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廓清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剖析其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对于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察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套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模式为组织保障。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呈现新趋势,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伴随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察机关面临着职能拓展、任务加重、约束趋紧、办案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形势、新挑战,使得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显得尤为紧迫、极为重要。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规定并不完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以“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三级审批制”。几十年来,这种办案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难以适应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期待。为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相继推出了主诉、主办、主任检察官等制度,在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近期,中央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试点地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在完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但必须看到的是,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没有成熟经验和固定模式可以遵循,亟待从理论层面给予指导和智力支持,确保办案组织建设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层面看,我国学术界直接以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为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目前,对办案组织的研究多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角度,将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二是从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角度,探讨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其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何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如何优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没有统一意见。由于研究视角不一,研究方向不明确,导致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基本类型上缺乏基本共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办案组织建设的实践探索。基于以上考虑,笔者结合长期检察工作实际,立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现状和改革要求,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解读现行办案组织形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在理论上,尝试提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践中,侧重分析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目前状况、改革动向,尽可能地提出科学、理性的改良样本。本文分六章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进行研究:第一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述。以“组织”和“检察组织”的概念为逻辑起点,递次解读“组织”和“检察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这一概念。深入剖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案件承办权、决定权统一,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一本质,推导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应当是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或检察官所领导和负责,若干检察人员参与和协助,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和承办(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对稳定的执法办案单元或团队。依据不同的标准,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别,并指出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概括总结了清末、民国、革命根据地、建国初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等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在梳理各阶段办案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形式、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不同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总体评价,特别指出目前“三级审批制”下办案组织的合理性和不足。第三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比较研究。首先,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蓝本,以分析组织要素为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一定的规律性认识,总结可学习借鉴之处。其次,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审判组织的主要类型、构成要素与改革动向,比较审判组织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异同。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区分三个阶段,系统总结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在办案组织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数据,根据本文对办案组织的定义,对各种实践样本的组织形式进行概括和横向比较,总结有益做法,分析不足及主要原因。第五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首先,以组织学原理为基础,从组织结构、组织环境、组织变革、组织文化等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需要遵循的组织理论。其次,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涉及的检察权属性、检察官独立、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分析研究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第六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构想。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应当实现从科层制向扁平化、从行政化向适度司法化、从内设机构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三个转变。通过剖析组织主体、组织权力、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等组织要素,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相互关系,提出办案组织重构的基本设想和路径选择。
沈立国[10](2014)在《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创建期、1996年刑事诉法修改后的变革期和2004年人权入宪后的创新期三个发展阶段,其发展的历程也是人道主义发展史。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制度背景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理论依据是我国的检察监督理论以及与刑罚执行有关的刑罚目的理论、司法制约理论、人权保障原则、司法正义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现实依据是我国刑罚执行变更司法实践中制度设计缺陷、腐败问题突出以及人民群众对清廉司法、公正司法的强烈期待。刑罚执行变更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中的体现和展开。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具有对应性,检察机关是权力主体,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包括管理机关)是义务主体,罪犯和被害人均不是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客体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的裁定、决定行为,具有复合性,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两个维度。我国检察监督实质是将自己检察的情况向裁判机关进行多次汇报,具有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意味。据此,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模式属参议管理监督模式,其特征为补救性、复议性、任意性、程序性。我国法律规定的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程序内容具有简约性,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存在一定的程序空缺。参议管理制度模式实际运行中呈现出检察监督制度虚置化倾向,实践中主要问题表征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超越法律规定、与受监督机关的工作规范无衔接、地方性规章成为“准据法”而导致的检察监督适用依据规章化的问题;以罪犯申诉权利的分类评价、罪犯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责任的财产、罪犯的生产劳动能力作为检察监督的绝对客观化标准,导致检察监督公正价值功利性异化问题;罪犯的计分考核数据、执行变更评价记录、变更事由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免证限定检察监督方法为形式性审查问题;以书面审理、批次批量、设定比例、公开度低为特点的监禁刑执行变更办理方式控制了检察监督权行使效力,促使检察监督权的司法权异化为行政管理。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法律供给不足和理论支撑不足。实体法方面,普通假释、酌定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质条件均有再犯罪评价性因素,普通假释体现司法判断的预测性,酌定减刑体现司法判断的确认性,暂予监外执行体现司法判断的确认性。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标准认识和把握上的实质条件的确定性,难以突破检察监督标准的绝对客观化问题。另外,立功减刑的法定事由体现功利主义、执行变更对象的区别对待,割断检察监督统一价值尺度、减刑条件宽于假释条件而导致两者奖励效果与刑罚效果反向对应,分裂了检察监督公正价值,出现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价值功利性异化问题。程序法方面,法定事中监督因检察机关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无从把握,无法提出有价值的明确监督意见,而使法定事后检察监督功能只有纠错功能;法定外部监督程序决定了检察监督是非实质参与性监督,缺失检察监督的介入渠道,而使检察监督权运用行政化;法定建议性监督效力不够明确、举证责任未定、确定性证明标准过高,决定检察监督证明规则不统一等等原因,形成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程序与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分轨运行,导致制度设计不完整,检察监督功效不足。通过对比中外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在性质、法理、价值和程序的不同,可以发现在制度保证方面,监督的程序性效力应当有实质作用的保证手段,前置性监督能够增强监督能力,介入式监督是实现监督实效的途径;职能配置上看,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调查应当作为监督工作内容,权利救济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程序设置上看,对审辩论的类讼监督体现正当程序,证据裁判规则能够保证监督的客观性。检察监督权力发挥功效的解决路径在于构建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嵌入式类讼检察监督程序和司法性同步检察监督机制,改革现行的司法审批程序为审论辩的司法审议程序。其理论基础是在监禁刑执行变更中各方利益冲突的现实存在反映到了刑罚执行机关主张执行变更与检察机关不予认可的意见对立中,而这种意见对立的实质是权力的协调过程,不是实质对抗和冲突,故新的程序应当为类讼争议解决模式。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新的程序中以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院为稳定的三角结构,扩大参与人范围并赋予他们出庭的相应权利,保证法院在对审辩论、意见表达中获得更多信息进行裁判。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力,要有限制,仅具程序性的效力,所坚持的证明标准为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不同制度上有证明程序上的差别。检察监督权应当公正行使,保证罪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出发提出监督意见。在具体制度构建上要将现行的同步监督工作机制法律化,从环节上、内容上、主体上进行完善,为正确行使检察监督权应配置必要的调查权,接受罪犯申诉、控告、举报权力,调阅刑罚执行机关的相关材料的权力。检察监督权行使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两种形式,两者效力不同,纠正违法有强制性,违反检察监督程序应采取行政、违法和犯罪责任追究的实质制裁措施,及采取撤销程序获得利益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为保证检察监督权的效力,改革现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裁决主体统一归属法院,提请主体归属监管机关,建立减刑期加入假释考验期协调统一的监督刑执行变更新制度。
二、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2)司法满意度:“悖论”与诠释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司法公正 |
二、司法满意度 |
三、内部评价与第三方评价 |
四、结果悖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与实证探索 |
一、司法满意度评价文献计量分析 |
二、公共部门满意度评价研究 |
三、境外有关法治评价的实证探索 |
四、境内有关司法满意度评价实证探索 |
五、文献评析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与内容 |
第二章 理论方法 |
第一节 司法公正及其追求的目标:理论阐述 |
一、司法公正追求的目标是充分彰显司法的功能 |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动力是人的驱动 |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决定性推手是权力(权利)的配置与运行 |
第二节 司法满意度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指标 |
一、司法满意度与司法公正关系 |
二、司法满意度涉及不同司法参与者认知矛盾 |
三、司法满意度反映了私权利视角下司法权运行的现状 |
第三节 司法满意度评价的理论方法 |
一、评价目的 |
二、评价主体 |
三、评价内容和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评价实证 |
第一节 内部评价体系构建与实证结果 |
一、内部评价主体及指标体系 |
二、内部评价实证结果 |
第二节 第三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实证结果 |
一、第三方评价:主体与指标体系 |
二、第三方评价实证结果 |
第三节 结果悖论:比较与发现 |
一、内部客观评价指标结果与第三方评价结果比较 |
二、内部主观评价结果与第三方评价结果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果诠释 |
第一节 司法不公与透明度不足 |
一、司法信息公开不足及信息不对称 |
二、司法腐败及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
三、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
四、司法过程低效 |
五、司法救助不力 |
第二节 司法体制不完善 |
一、司法“地方化”趋向明显 |
二、司法管理体制行政化 |
三、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不同评价主体及内部评价的角色冲突 |
一、社会转型期司法供给不足 |
二、主观评价的不确定性 |
三、内部自评的“绩效”导向影响内部评价结果 |
四、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偏好 |
第四节 公众满意度调查的系统误差 |
一、满意度评价结果被“平均” |
二、调查技术与调查资源存在局限性 |
三、调查环境条件不成熟 |
第五节 司法信仰及社会文化的影响 |
一、法律信仰的内在缺失 |
二、社会诚信的整体滑坡 |
三、负面信息的网络放大 |
四、国家主义司法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悖论影响 |
第一节 对改革开放进程的影响 |
一、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
二、违背了司法“人本理念” |
三、影响“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
第二节 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一、不利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
二、不利于社会控制功能的实现 |
三、不利于司法的监督及制约 |
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
第三节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
一、削弱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
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
第四节 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
二、不利于调解经济纠纷 |
三、增加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缩小内外评价结果差距及提升司法满意度的意义 |
一、更加公正客观地反映地区司法运行与司法公正状况 |
二、以公众参与和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倒逼司法工作的完善 |
三、强化法治思维,促进司法改革 |
第二节 缩小内外评价结果差距的思路 |
一、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
二、加强公众参与,使“众意”更贴近“公意” |
第三节 缩小内外评价结果差距的建议 |
一、落实与优化个案审理相关的各项举措 |
二、重视案件分流,妥善处理各类非诉讼事件 |
三、完善司法满意度评价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1 2017广东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2 2017年广东省各地市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报告来源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制度变迁、博弈策略与员额计算 ——法官员额制的经济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2章 法官员额制的一般理论 |
2.1 法官员额制的概念界定 |
2.1.1 合法性视角 |
2.1.2 数量视角 |
2.2 中国法官员额制的历史演进 |
2.2.1 法官员额制的古代孕育 |
2.2.2 法官员额制的近代雏形 |
2.2.3 法官员额制的现代发展 |
2.3 法官员额制的域外视角 |
2.3.1 北美洲 |
2.3.2 亚洲 |
2.3.3 欧洲 |
第3章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变迁分析 |
3.1 概念与范畴: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制度与制度变迁 |
3.1.1 制度、制度分类及其特征 |
3.1.2 制度变迁 |
3.2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的“需求—供给”分析 |
3.2.1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的制度需求及其影响因素 |
3.2.2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的制度供给及其影响因素 |
3.3 法官员额制制度变迁中的制度成本 |
3.3.1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成本总体分析 |
3.3.2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设计费用 |
3.3.3 法官员额制的组织实施费用 |
3.3.4 法官员额制的摩擦成本 |
3.4 法官员额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及时滞 |
3.4.1 法官员额制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3.4.2 法官员额制制度变迁中的时滞 |
第4章 法官员额制对法官策略行为的制度影响 |
4.1 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利益相关方界定 |
4.1.1 现任法官群体 |
4.1.2 法官助理、书记员群体 |
4.2 法官员额制改革利益相关方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1 成本分析 |
4.2.2 收益分析 |
4.3 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博弈分析 |
4.3.1 现任法官群体的博弈分析 |
4.3.2 非审判部门法官群体的博弈分析 |
4.3.3 法官助理、书记员群体的博弈分析 |
第5章 法官员额的模型测算 |
5.1 法官员额模型的初步建构及其检验 |
5.1.1 法官员额模型的初步建构 |
5.1.2 变量抽样及其多重共线性检验 |
5.2 法官工作量的核定困境与建模设想 |
5.2.1 法官工作量的核定困境 |
5.2.2 法官工作负荷模型的建模思路 |
5.3 法官工作负荷模型的变量分析 |
5.3.1 框架变量:案件类型(Case Types,CT) |
5.3.2 内生变量之一: 工作任务(Tasks and Activities,TA) |
5.3.3 内生变量之二: 任务频数(Task Frequency,TF) |
5.3.4 内生变量之三: 任务复杂性(Task Complexity,TC) |
5.4 法官负荷模型的具体建模过程 |
5.4.1 计算法官工作负荷 |
5.4.2 通过法官工作负荷计算法官员额 |
5.5 模型数据的收集、抽样与抽样推断 |
5.5.1 数据收集的三种方法 |
5.5.2 数据调查方案 |
5.6 数据一般分析与模型测算结果 |
5.6.1 数据一般分析 |
5.6.2 根据数据的模型测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论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遴选制度的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法官职业化与遴选制度的内涵及关联 |
1.1 法官职业化的概念与特征 |
1.2 法官遴选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
1.3 遴选制度之于法官职业化的价值 |
1.3.1 遴选是基础与关键 |
1.3.2 顺应司法改革趋势 |
1.3.3 保障司法审判独立 |
1.3.4 提升法律职业素养 |
1.3.5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 我国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
2.1 现行法官职业遴选概述 |
2.1.1 我国法官的任职资质 |
2.1.2 我国法官的任职机制 |
2.2 我国法官职业遴选的弊端 |
2.2.1 专业学习经历要求不高 |
2.2.2 法律工作经历认定不严 |
2.2.3 预备法官培训机制缺失 |
2.2.4 司法考试形式单一僵化 |
2.2.5 人才储备地区差异过大 |
2.2.6 入职程序公务员化严重 |
2.2.7 法官任命程序缺乏规范 |
3 改革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契机与经验 |
3.1 我国法官职业遴选的历史流变 |
3.1.1 古代尚未成型 |
3.1.2 晚清初现雏形 |
3.1.3 民国持续发展 |
3.2 当代法官职业改革的社会背景 |
3.3 两大法系职业遴选制度略考 |
3.3.1 英美法系职业遴选简介 |
3.3.2 大陆法系职业遴选概览 |
3.3.3 他国职业遴选异同分析 |
3.4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3.4.1 严格设定任职资格 |
3.4.2 设置专业遴选机构 |
4 完善法官职业遴选制度的对策建议 |
4.1 明确任职资格要求 |
4.2 改革司法考试模式 |
4.2.1 考试形式和内容调整 |
4.2.2 成绩排名与岗位对接 |
4.3 培训与遴选相结合 |
4.4 成立专门遴选机构 |
4.5 规范遴选任职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法律文本中的刑事抗诉权 |
二、法学理论中的刑事抗诉权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本文选题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抗诉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一、域外国家检察官刑事上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功能分析 |
一、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内功能 |
二、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外功能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一、客观公正是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二、刑事抗诉权客观公正价值的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分析 |
一、制度及其要素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强制性规则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引导性规则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认知框架 |
四、刑事抗诉各制度要素的动力机制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分析 |
一、组织理论概述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内环境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间环境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分析 |
一、传递系统的概念 |
二、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 |
第四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总体分析 |
一、三种环境的作用机制不同 |
二、三种环境的约束效果不同 |
三、三种环境的稳定特性不同 |
第三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实践表现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特点 |
一、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 |
二、罪名覆盖广泛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犯罪 |
三、二审抗诉案件数远超再审抗诉案件数 |
四、对判决提起的抗诉数量远超对裁定提起的抗诉数量 |
五、存在多次使用抗诉权的现象 |
六、存在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的现象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内容 |
一、刑事抗诉权内容多数不利于被告人 |
二、刑事抗诉权内容偏重于实体性抗诉 |
三、实体性抗诉内容涵盖刑事法律规定的各个方面 |
四、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 |
五、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非常突出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 |
一、抗诉成功率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 |
二、抗诉成功率明显高于上诉成功率 |
三、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 |
四、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 |
五、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明显 |
第四章 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的型塑 |
第一节 环境要素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 |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二、不同的组织环境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第二节 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造就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相对稳定 |
一、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率相对稳定 |
二、刑事抗诉权的特点相对稳定 |
三、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相对稳定 |
第三节 制度要素缺陷导致了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 |
一、刑事抗诉制度存在不公正性 |
二、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存在不公正性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理性看待刑事抗诉的数量与质量 |
一、数量少、质量低与不客观、不公正 |
二、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 |
三、刑事抗诉权运行总体客观公正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思路 |
一、科学认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功能 |
二、清醒认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实际约束力 |
三、尊重司法人员个体的差异性和能动性 |
四、遵从刑事抗诉权运行所涉及到的司法原则 |
五、重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新变化及其意蕴 |
第三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二、理顺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 |
三、强化刑事抗诉权传递系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7)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的原因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二章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 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
2.2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发展历程 |
2.3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
2.4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争议 |
第三章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证分析 |
3.1 某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情况 |
3.1.1 试点探索阶段 |
3.1.2 全面推行阶段 |
3.1.3 改革试点阶段 |
3.2 人民监督员选任及任职保障 |
3.2.1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
3.2.2 人民监督员的任职保障 |
3.3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 |
3.4 案件监督概况及特点 |
3.5 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典型案例 |
3.4.1 犯罪嫌疑人田某、倪某、赵某三人涉嫌滥用职权案 |
3.4.2 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贪污案 |
3.4.3 关于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分析 |
第四章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情况分析 |
4.1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的成效分析 |
4.1.1 推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
4.1.2 履职能力得到整体提升,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
4.1.3 人民监督员合法权利得到有力保障 |
4.2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4.2.1 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
4.2.2 案件监督的操作程序上还有个别环节不够规范 |
4.2.3 选任方式和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
5.1 加快人民监督员立法进程 |
5.2 进一步规范细化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程序 |
5.3 加大监督程序的开放性,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
5.4 进一步完善选任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 |
5.5 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办案监督文书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概述 |
一、审判权及其运行机制的基本界定 |
(一)审判权的定义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概念 |
(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界定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 |
(一)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 |
(二)合议庭运行机制 |
(三)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
(四)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关系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的关系 |
(二)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性权力的关系 |
(三)平等审判主体之间独立性与行政化的关系 |
第二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探索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初步恢复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纵深推进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集中完善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范探索期 |
(一)“一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二)“二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三)“三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 |
(一)中央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内容评析 |
(二)全国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内容评析 |
(三)“四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四)《司法责任制意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第三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考察 |
一、实证研究的逻辑论证与样本选取 |
(一)现状考察逻辑论证 |
(二)实证样本选取考量 |
(三)样本法院基本情况 |
二、以样本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为对象的整体分析 |
(一)审判组织基本概况总体介绍 |
(二)审判组织运行状态实证分析 |
(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现状 |
(四)基于样本法院的综合评析 |
三、以样本案例决策过程为对象的微观审视 |
(一)合议庭研究评议实录分析 |
(二)审委会讨论案件实录分析 |
(三)样本案例选取理由与考量 |
(四)样本案例决策过程总述评 |
第四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独立性不够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亲历性不足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不强 |
二、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合议庭组织载体存在弊端 |
(二)合议庭专业属性彰显不足 |
(三)合议庭议事规则还不健全 |
三、审委会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案件审理功能严重弱化 |
(二)组成人员专业程度不够 |
(三)案件议决程序有待完善 |
四、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审判权主体养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
(二)审判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五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具体改革思路的立足点 |
(一)样本法院已经着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 |
(二)样本法院尚未涉及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 |
(三)《司法责任制意见》“留白”的相关改革内容 |
二、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探索专业化的独任审判组织模式 |
(二)探索适用于独任审判方式的简式裁判文书 |
(三)探索员额法官独任审判“升级版”权责体系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方向 |
(二)优化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 |
(三)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 |
(四)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 |
四、审委会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审委会运行机制改革方向 |
(二)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探索审委会审案工作机制 |
(三)以“1+N”模式为思路探索审委会参审工作机制 |
(四)以信息公开和权力告知为重点探索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
(五)以“启动、表决”为重点完善审委会议决案件程序规则 |
五、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完善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机制 |
(二)优化审判权运行流程管理机制 |
(三)探索审判权运行效果反馈监督机制 |
(四)尝试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细化机制 |
(五)构建文书全面公开的责任倒逼机制 |
(六)探索审判辅助性权力主体改革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四、文章框架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概述 |
第一节 组织 |
一、组织的概念及评述 |
二、组织要素 |
三、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检察组织 |
一、检察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检察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形态 |
三、检察组织类型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要素 |
三、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型 |
四、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各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北洋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南京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陕甘宁边区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其他革命根据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异化 |
第五节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
三、恢复重建时期办案组织建设的评价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法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二、德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三、日本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四、美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五、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 |
一、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
二、审判组织的改革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域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启示与借鉴 |
二、我国审判组织改革探索的启示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审查起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四、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下办案组织的实际运行 |
第二节 各地主任(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模式分析 |
二、评价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下的办案组织探索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三、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四、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五、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六、评价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组织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 |
一、组织结构理论 |
二、组织环境理论 |
三、组织文化理论 |
四、组织变革理论 |
第二节 检察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权复合性与办案组织 |
二、检察一体与办案组织 |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办案组织 |
四、客观公正原则与办案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从国情出发 |
二、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
三、遵循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律 |
第二节 办案组织构建的基本方向 |
一、由科层制向扁平化转变 |
二、办案组织由行政性向适度司法化转变 |
三、办案组织由以副检察长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转变 |
第三节 办案组织要素的重构 |
一、办案组织的主体要素重构 |
二、办案组织的权力要素重构 |
三、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重构 |
四、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重构 |
第四节 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 |
一、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关联性 |
二、比较研究分析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与办案组织 |
三、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 |
第五节 办案组织重构的路径 |
一、积极开展前期摸底调研 |
二、积极凝聚改革共识做好改革前期准备 |
三、拟定方案选择试点实施渐进式推进 |
四、固化成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则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译着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论文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10)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
一、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含义 |
二、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古代:无法律制度意义的监禁刑执行变更监督 |
二、 中国近代:设计状态的监禁刑执行变更法律监督制度 |
三、 新中国:发展中的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现行模式 |
一、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现行模式 |
二、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 |
三、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实践根据 |
第二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问题 |
一、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适用依据规章化 |
二、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标准绝对客观,监督公正价值表面化 |
三、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保证措施不足,监督方法形式审查化 |
四、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司法性权能减退,监督效力行政控制化 |
第二节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问题之实体法原因 |
一、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权限规定模糊 |
二、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公正价值分裂 |
第三节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问题之程序法原因 |
一、 法定事中监督空置,决定事后检察监督制度功能的单一性 |
二、 法定外部监督程序,决定了检察监督制度效力有限性 |
三、 法定环节监督范围,决定了检察监督制度运行的阶段性 |
四、 法定建议性监督方式,决定了检察监督证明规则的孤立性 |
第三章 中外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外国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模式及程序构造 |
一、 外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类型 |
二、 外国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模式 |
三、 外国刑罚执行变更的监督程序构造 |
第二节 中外监禁刑执行变更监督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外监禁刑执行变更监督权力性质比较 |
二、 中外监禁刑执行变更监督程序比较 |
第三节 中外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比较启示 |
一、 我国检察监督制与外国司法监督制的比较和启示 |
二、 我国职权监督模式与外国社会性监督模式的比较和启示 |
三、 我国参议管理程序模式与外国司法监督模式比较和启示 |
第四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确保监督作用功效,配置程序性权能的原则 |
二、 赋予监督防错功能,完善介入监督机制的原则 |
三、 发挥监督救济权能,保护罪犯申诉权利的原则 |
四、 定立监督证明规则,界定监督权限内容的原则 |
第二节 构建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嵌入式类讼检察监督程序 |
一、 完善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进路 |
二、 嵌入式类讼检察监督制度架构 |
三、 嵌入式类讼监督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根据 |
四、 确立嵌入式类讼监督程序规则 |
第三节 完善嵌入式类讼检察监督保障机制 |
一、 建立同步检察监督作用机制 |
二、 同步检察监督机制运行机理 |
三、 检察监督机制运行的基础保障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2]司法满意度:“悖论”与诠释 ——以广东省为例[D]. 罗骁.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3]制度变迁、博弈策略与员额计算 ——法官员额制的经济学考察[D]. 屈向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3)
- [4]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5]论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遴选制度的视角分析[D]. 焦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6]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吴杨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证研究[D]. 田晓宁. 西北大学, 2016(05)
- [8]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D]. 吴仕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9]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D]. 郑青. 武汉大学, 2015(01)
- [10]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沈立国. 吉林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