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网络环境下对印刷型期刊的“保护性”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王璇[1](2021)在《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推动网络购物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普及,其中涉外网络消费在中国网络消费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增长。涉外网络消费需求的不断上涨与涉外网络消费者交易的日益频繁,随之也引发了很多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纠纷。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着未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和法律适用条款不衔接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定义模糊、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有限性、缺乏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适用规定以及传统连结点指引法律适用有限导致不能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另一方面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我国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关系不明,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与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关系不明导致法律适用条款之间存在不衔接的问题。我国对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已有较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但以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这一切入点进行研究并不多见。因此,通过对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我国涉外网络消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对解决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十分重要。对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首先要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明确经常居所地的限制条件,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意思自治,赋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法自由,增加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赋予网络环境下连结点以新的考量因素。其次,协调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明确与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明确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和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增加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兜底性保护。
罗艺[2](2021)在《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文中认为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助力社会知识体系的不断解构与重塑。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素养需求与结构面临新的变革契机。信息素养成为技术变革背景下大学生社会化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布拉格宣言》、《亚历山大宣言》等国际性纲要文件彰显着信息素养的时代意义,并将信息素养纳入系统的教育计划之中,无容置疑凸显了信息素养在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等现象频现,其在应对技术变革层面胜任力明显不足。为此,本研究尝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探究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相关议题。参照美国、欧盟等陆续推出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本研究较为认同信息素养即能力这一概念,并将大学生信息素养界定为大学生发展中所应该具备的信息理解、选择、运用、评价、反思、创造能力。基于对境脉理论和学习者特征理论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理论视角,本文从个人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教育支持维度来分析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实际状况、困境表征及教育支持路径。首先,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教育比较、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设计和验证了大学生信息素养测量指标体系,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六个省份12所大学近24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进而对60余名大学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其次,结合大学生信息素养构成和教育支持的相关维度,构建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间的结构方程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实施构想,注重将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相结合,力求在分析问题时使得两者互为补充、相互验证。研究发现,在信息素养现状方面,我国大学生信息素养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教育成效不显着,具体存在的六个方面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等。在信息素养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者进一步分析提出个人特质和外部环境两大教育支持影响因素,个人特质具体是指信息行为极易受到个人特质影响,且不易受大学教育影响而转变;外部环境则囊括大学、网络、社会三方,主要面临以下现实问题:大学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不足;专业师资缺乏;相应教育项目和举措不完善;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未在网络环境中得到充分重视;缺乏系统性成效评估体制机制;社会环境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尚未形成良好的氛围等。基于以上发现,归纳得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四项实然困境:其一,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理念滞后;其二,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其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多元主体缺失;其四,大学生信息素养政策大学供给匮乏。立足现状和问题,本研究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三个原则构想,分别为“教育模式的个性化与精准化原则”、“教育环境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原则”、“教育环境的系统化与长效性原则”,同时从大学生个体、大学本身、政府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出发,遵循微观到宏观、外促到到内生、泛化到专业、单主体到全育人的基本思路,提出构建“以内生为核心、大学为重点、网络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四位一体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想四条实施路径,以期能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价值参考。
杨荟[3](2020)在《社交网络中的自我呈现与隐私困境 ——基于拟剧理论视角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赋予了世界更多的可能。社交网络为人们自我呈现提供了新的平台,便捷、及时、丰富的社交互动形式和表达方式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社交体验。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社交网络自我呈现过程中的隐私问题也日渐凸显。社交网络的使用者希望通过社交网络进行自我呈现,以此满足自我表达的欲望和社交期待,通过印象管理技术塑造完美的社交形象,并不断建构自我认同。但是在自我呈现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公开的信息带来了隐私被侵犯可能,即使是未主动公开的隐私数据也会被利用:隐私数据被可能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的信息来源;人肉搜索把碎片的信息汇集,让社交网络的使用者隐私处于尴尬地位。数据挖掘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人们便成了“透明人”:社交媒体出于利益目的出卖隐私数据,隐私数据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进行买卖,被进行二次利用;存储在云端的隐私数据没有被出卖,但可能面临黑客的攻击。本文拟从拟剧理论的视角出发,探讨社交网络中的自我呈现与隐私困境。在社交网络的自我呈现中,人们出于自我表露、自我建构和印象管理等目的,通过前台展示理想化的自我,而在后台放置了个人隐私。在理想的社交网络表演中,前台后台的边界时清晰可控的,后台隐私信息是得到保护的。但是在社交网络中,由于作为交往媒介本身的特性,社交网络中的表演的边界不断消融,交往场景更加复杂,同时处于表演中的角色行为更加复杂,人们也更倾向于表现私人信息,这些原因都使个人隐私保护遭到了极大的挑战,形成后台不能的到表演者有效控制的“后台困境”。针对以上对人们在使用社交网络进行自我呈现过程中隐私保护失控现象的研究,本文试图研讨拟剧理论对于理解社交网络隐私保护失控的问题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引起人们对于社交网络自我呈现过程中伴随的隐私问题的重视,为社交网络隐私保护提出建议。
戎卿文[4](2020)在《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的演进及其中国实践》文中认为预防性保护的概念自1950年代由布兰迪(Cesare Brandi)引介入建筑保护领域,理论与实践发展至今已逾半个世纪,始终在国际建筑遗产保护的前沿领域占有一席之地。预防性保护理论自2009年左右引介入中国学界,历经十年的发展与实践,目前在政策制定、科研和工程实践层面逐渐成为我国遗产保护领域的热点。然而,国内存在的问题亦比较显着,包括:对预防性保护概念的片面化、碎片化认识,重技术、轻理念,重硬件、轻软件,重单体、轻区域,更有因时髦而冠“预防性”之名者。这些问题使得国家的文化遗产政策和基础科研投入面临着可预见的风险。因此,历史地、科学地、系统地重新认识以欧洲为代表的国际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把握其历史脉络和未来发展方向,藉此建构中国的理论与方法,是建筑遗产保护学界的重要任务。本文第1章首先系统整理和深入阐述了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发展历程,基本廓清了预防性保护的概念,揭示出相关话语体系与国际实践网络的生成过程。第2、3章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研究评述的解读,结合在欧洲相关国家与学术组织的实地调研与观摩,发现并提炼了1950年代以来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2条主要原生路径:1.以科学归纳、区域巡检与整体规划为特征的规划式保护;2.以高频度巡检与反馈行动为特征的预防性维护。本文考证发现,前者主要以意大利学者的理论与实践为代表,反映了意大利城市、建筑遗产思想的整体观;后者则主要以荷兰、比利时等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代表,深层动因来自荷兰的社区联结运作模式和文化传统。1990年代以来,预防性保护与当代保护理论语境呈现出协同发展的趋势,更显着地呈现出其科学面向和工具理性的特点。在第4章,笔者洞悉到近三十年来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衍变与重构,其背后的趋势在于原生路径的交融与整合,以及对建筑保护运动在现当代发展的回应。本文提出并建构了P-MMI模式(P规划式—M监测、M日常维护、I巡检),对欧洲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研究与实践项目进行评价,有效提炼出其发展路径与趋势;通过该模式观察到,1970年代的两条原生路径自199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交融,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示范意义的综合性项目模式,包括:“风险地图”模式、“文化区”模式等,对中国形成了启发。面向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发展的新时期,本文第5章回顾指出,预防性保护引介入中国十年以来,并未得到系统性的学习和推广,但由于理念新颖、科技色彩浓厚,且与国内偏重硬件投入的科研运作模式相契合,预防性保护在重点建筑的监测领域有了较大发展。目前中国的预防性保护以对重点建筑的“科学保护”和预防监测见长,但忽视了区域面上的计划性预防,因此虽然在一些局部已具有“预防性”,但在宏观层面仍然是一种“应激性”保护;第5章后半部分进而以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现行机制为基础,吸收国际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规律与进展,根据P-MMI模式,初步建构了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与方法。第6章以北京昌平区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实践对上述理论与方法进行了应用研究。结语总结了本文提出并建构的当前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发展的路径:加强整体观,参照P-MMI模式,发展区域规划式预防性体系,保持硬件监测的优势,推动软件建设,强化巡检与日常维护行动,促使目前的“科技——应激——预防”模式向“科技——计划——预防”模式转化。本文成果既响应了国家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国的战略要求,也为国际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
Ivan Sarafanov[5](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胡安琪[6](2019)在《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网络环境与格式条款具有天然的适应性,面对巨量性、跨时空的网络用户,通过一份预先拟定的定型化、可重复使用的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与数以万计的不特定用户相联结,建立起规范网络用户行为及平台职能的权利义务规则。然而,其不可协商性确实可能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滥用、肆意侵犯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工具,需要法律在必要时予以调整和干预。特别在网络服务业态下,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缔结程序以及条款内容的设置,在传统格式条款的基础之上增添了异质因素,由此带来的新问题是法律规制的着眼之处。由此,应从合意规制与内容规制两条路径,分别控制信息特质与内容特质及二者同质化带来的风险。但不加区分、一律否定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会直接打击网络服务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抑制其发展活力。如何具体设计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规范路径,既对其善加利用,使之符合网络空间的自治需求及经济目的,又严加规制,不至于产生负外部效应,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权益的平衡保护中,实现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当下亟须解决的议题。法律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在于,当下网络服务业态存在诸多特质,使得于此基础上订立的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必然存在相应异质因素,各式特质在不同向度打开了风险缺口,可能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从内容特质上来说,互联网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利用这种模糊的责任追究链而免除己方责任。新型有偿本质下的“免费”合同表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有偿合同下本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提供便利。兼具网络服务经营者及网络秩序管理者的公私结合双重属性,使得平台自治可能超出私法范畴而对用户行为不当限制。网络业态的瞬息万变导致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内容呈现动态化,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预先简化单方变动权的行使要件提供可能。对于信息特质,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信息传递的充分性必然受制于网络技术的局限性,对效益价值的追求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尽力寻求缔约流程的简洁化与便捷化。以超链接方式指向实际协议、默认勾选同意、无跳框特别提示以及信息冗长繁杂的设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加剧用户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打开风险敞口。基于以上内容特质及信息特质建立起的格式条款,还在信息提示方式与内容设定上呈现着同质化状态,用户转而寻求其他公平条款的自主选择权受到极大限制甚至剥夺。为控制以上信息特质存在的风险,基于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本质上是双方合意的法律属性,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来对信息的要约与承诺行为进行双向规制。在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意思合致进行一般规制的基础上,运用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网络用户认知局限带来的问题,以及现行法律对此规制存在的不足。基于此,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意思合致作出特殊规制。温和法律家长主义通过提升信息外观与内容的显着性、设置公平合理的默认选项、设置冷静期等机制,来矫正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行为偏差的利用。为控制内容特质及同质化带来的风险,应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规制,即针对条款给付均衡度作出效力评价。该机制仅能在新型市场失灵的情形下启动,即外部市场的同质化导致新型谈判能力的不平等,或用户内部的有限理性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新形式时。由此,应先以合意规制作为第一层过滤机制,在其无法筛除不公平格式条款后方能直接干预条款的内容设置,在终端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内容规制应综合意思自治原理与给付均衡原理动态进行,但其中的自治度应被推定为同一程度的低下,不再考量个案具体形态,以给付均衡度为核心评价要素。在法律评价后果上,柔性采取三个维度的效力样态,以实现多元化利益的保护:仅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私益失衡的条款,一般按照可撤销处理。只有私益严重失衡或具有负外部性的条款,才应给予绝对无效的评价,具体细化为可裁量及不可裁量的无效。对于轻微给付失衡的格式条款,较高自治度足以弥补给付均衡度的亏缺,而保持条款整体的公平性。在审查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给付均衡度的准据选用上,首先应通过不可裁量的“黑名单”、可裁量的“灰名单”以及其他强制性规则准据进行涵摄,看具体格式条款是否落入法定列举的情形之中。其次,审查相应格式条款是否严重偏离任意性规范的实质精神。在没有相关任意法足以适用时,应审查条款内容的设置是否违反合同订立的目的。在既未违法任意法的相关规定,又未违背合同目的性准据时,应由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兜底性地概括规制。确定“黑名单”与“灰名单”时,应遵照以上准据进行考察,由行政机关定期公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给付均衡度的审查,还应实现效益价值、自治价值以及实质正义价值之间以及价值内部的平衡,并且重视经营性用户与消费性用户之间以及群体内部的差异,予以区别保护。互联网服务合同中的格式管辖条款不仅关涉程序性权利义务的配置,更关涉网络用户实体权益的实现,应对其进行实体审查,而不仅局限于程序合法性的形式审查。通过比较国内外各国家、地区对此类条款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发现实体审查的对象不应局限于对缔约程序正当性的审查,而应进一步延伸至管辖地设置实质公平性的考量。经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管辖利益的识别与平衡,在立法制度的构建上,格式管辖条款只能被设置成为“灰名单”,法律绝对排除的仅能为小额案件中,面对异地消费性用户或“小”经营性用户的格式管辖条款,以适当照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辖利益。在司法模式的构建上,应配套设计互联网法院的协议管辖制度,以保证正义的真正实现。
王小夏[7](2018)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出现的视频聚合平台采用了新型传播技术,通过抓取视频网站的作品资源或播放页面,将作品在自己控制的界面内呈现,不但分流了视频网站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也架空了作品版权人对传播范围的控制,频繁引起版权侵权纠纷。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不一,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问题涉及众多技术手段,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行为的本质尚未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在规范层面准确对行为定性。本文试图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进行分析,并且在厘清视频聚合平台的技术原理、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对视频聚合平台相关行为的侵权认定提相对客观且具有可执行性的标准,以期版权法的司法实践能够合理应对技术带来的冲击,促进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六章,主要内容和结构如下:第一章对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进行解析。视频聚合平台是用户“一站式观影”需求催生的产物。以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特征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普通链接平台、聚合盗链平台、加框链接平台三类模式。三类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有所区别:普通链接平台的盈利依赖提供“中间性”的搜索链接服务,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则吸引用户流量实现广告收益。因此,三类模式的视频聚合平台在法律性质上虽均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仅普链接平台被认可为技术服务提供者,而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难以被定性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由于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能够实现将视频网站的资源置于自己界面供用于点选播放,与视频网站对作品的利用并无差别,不仅直接瓜分了视频网站用户的流量收益,还占用了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徒添后者成本,因而频繁遭受版权侵权诉讼。第二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予以说明,目前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和版权法理论上遭遇了双重困境。司法实践的困境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司法裁判中经常性地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的应用,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但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制度构成补充关系,所以后者的法律适用应更优先。二是在事实层面出现了误解,本文指出法律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技术原理具有错误认知,以“深度链接”对二者涵盖之的做法是引起后续法律分析普遍混淆的症结所在。在考察互联网技术界的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具有不同的技术实现路径,前者是对未公开资源的访问,后者是对已公开资源的引导。据此应当以“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替代“深度链接”用语,以夯实法律问题研究的事实基础。三是版权侵权的侵权客体的认定混乱,只有正确认识到视频聚合平台仅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侵害,才能使侵权认定的对象聚焦。而版权法理论的困境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困境而生的,具体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具有争议,并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难以同一、甚至相互冲突。第三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剖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舶来品,是我国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义务的结果,该国际条约所新设的“向公众传播权”被普遍认为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来源。“向公众传播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互联网技术引起的新型传播方式纳入各国版权法的规制之中,所以该权利的后半部分——“向公众提供权”是为全新的规定。其中,“提供”是对英文“Making Available”的翻译,议定声明中提及了“提供”应被解释为“初始提供行为”的观点,但本质上该观点的目的是划清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并对后者给予法律豁免。为协调各国立法,各国被允许在“伞形解决方案”下选择其认为合适的立法方案来规制交互式传播行为。我国选择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案与美国以既有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方案、德国的“公开再现权”方案均不同。方案选择不影响版权法控制内容交互式传播行为的本质。经考察,“信息网络”的表述并未对权利的适用环境有所限制,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述也并不影响权利的本质。第四章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的评析,包括对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与既有标准的的应用考察两部分。对既有标准的六项标准进行评析:用户感知标准系主观标准,不具备客观性和确定性;服务器标准系技术标准,具有时代局限性;实质替代标准系竞争法标准,脱离了版权侵权审判的逻辑;实质呈现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二分法被质疑混淆了版权法规制行为与规制行为效果的区分;控制标准的行政法色彩过于浓重;传播源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难以实践。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是,聚合盗链行为因能够引导用户对非公开服务器访问,依任何标准均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加框链接行为依服务器标准和传播源标准无法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二者行为的侵权表现和严重程度没有实质差别,若因技术实现路径不同而被予以分别定性与法律的调整功能不符,因此需要探索新的侵权标准。第五章介绍了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和应用,提出了内容显示标准,并在该标准下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结论进行认定。在内容显示标准下,任何在网页、移动客户端等界面向公众显示版权作品内容,并且使公众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依其需求获取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标准实际上将判断的关键置于传播效果上,符合国际公约对“提供”(Making Available)的解释,在事实层面也更契合作品数字化传输的技术事实,在法律层面也符合绝对权保护的要求,是一项具有可行性的客观标准。以侵权行为是否落入版权专有权利的范围为判断标准,可以将版权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二类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具有差异。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条件有二,一是符合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关行为不适用版权限制制度。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则需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并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的开发者或转让者不构成帮助侵权。结论是,在内容显示标准下,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构成版权直接侵权。普通链接行为的被链接对象若是合法传播的视频网站,没有侵权嫌疑;被链接的对象若是传播侵权作品的视频网站,当二者在内容提供方面有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分配关系时,普通链接平台会因违反了更高责任的注意义务而构成间接侵权。此外,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还会因违反版权法禁止性规定而承担版权责任,在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方面,聚合盗链行为的技术实现决定了其违法的必然性;在版权标识保护制度方面,二类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违法性应个案认定。第六章提出了完善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建议。本文认为,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不能准确认定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的认知不完善,二是版权财产利益和版权侵权的本质的认识不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行为”和“资格”两方面。版权人不仅能排斥他人对作品内容的相同性质的使用,还有权决定该权利许可或权利转让的对象。对内容提供行为和技术提供行为的认知仍应回归法律调整利益分配的本质目的,只有具备被动性、后发性、非可控制性的行为才游离于版权人的控制之外,从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非为技术提供行为的性质予以证实,进一步论证了上述行为的主体构成对“资格”排他效力的损害。此外,上述行为的性质还能从是否遭受版权财产利益侵害的角度进行认知。版权财产利益的本质是版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控制力及让渡作品的利用获得的对价。当权利让渡对象为视频网站时,权利让渡内容主要是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效果实质性弱化了权利人的许可能力,削减甚至阻碍了版权人凭借“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获取的对价,构成对版权利益的损害。综上,将上述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是正确且合理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以内容显示标准作为统一的侵权标准。
赵玥[8](2017)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三,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三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三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三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三,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武兆雨[9](2016)在《《当代》(1979-2014)的现实主义文学建构与生产机制》文中指出文学期刊以组织和选择的方式生成并记录着一个时期主流的文学面貌,当代文学创作格局的形成、当代文学思潮的发生及当代生产机制的运行均与文学期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复杂的关联性中,当代文学期刊为当代文学提供了丰富的史料,为当代文学制度的考察提供了有效性样本,因此从文学期刊角度考察文学史复杂面貌,从文学期刊发展状态来观照文学的发展事实和发展态势是研究当代文学的一种必要性工作。本文以《当代》作为研究对象,梳理《当代》创刊至今的发展历程,考察《当代》对中国当代现实主义文学的构建,通过《当代》文学生产过程透视当代文学生产制度,整体性观照《当代》与中国当代文学深刻的内在联系,从而实现对当代文学的考察。第一章通过史实、史料对《当代》的文化品格作以论述。在社会转折时期的文艺新生中,《当代》在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全社共建下诞生,其创刊号做出了“反映当代生活、实行百花齐放”的整体定位,并确立了《当代》杂志“文学种类齐全、长篇纪实突出”的基本格局。通过对创刊号的考察,确认《当代》“直面人生、贴近现实”的现实主义立场的话语资源为革命现实主义,杂志意图在未来发展中构建广阔的现实主义风格,其整体性的现实主义追求使之在实践中显示出以深邃的历史意识为指导,清醒地认识和理解现实关系的变化,准确体察和把握社会生活,真实地揭示各种社会矛盾的整体倾向。第二章具体考察了《当代》与新时期以来的文学思潮的互文性关系,杂志在对思潮的选择与舍弃间形成整体面貌,突显个体风格。《当代》在实践中比较重视的文学思潮包括八十年代的改革文学、九十年代的官场文学和新世纪以来的底层文学,贯穿三个时代和三种潮流的内在线索是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显现出《当代》的现实主义精神内涵。杂志对先锋文学、现代派文学、新状态等的忽略源自以上潮流与《当代》宏阔、雄浑的现实主义美学风格的差异。《当代》所构建的不仅仅是各成一派的文学潮流,它也丰富了当代中国现实主义文学的一脉。第三章通过文本分析辨明《当代》三十余年发展历程中的现实主义流变。首先,《当代》的现实主义作品在人物塑造上呈现出从类型化的典型性到经验化的真实性的变化,从八十年代初期作品中对典型人物的极度突出并明晰分类,到九十年代弱化类型化的典型并将赋予主要人物以道德和文化意义,再发展到新世纪出现多个人物形象并置,强调人物日常经验的真实性,又注入超越日常经验的宏大精神意义。其次,在结构形式上,八十年代中期以前以二元对立的形式为主流,当现实主义文学不断自我更新,新的文学结构模式在摸索中逐渐产生,多元共生的结构在新世纪以后成为最基本的内部形式,这种从二元对立到多元共生的过渡是《当代》现实主义作品结构的大致流向。最后,在艺术技巧上,由最初借鉴西方创作技巧到日渐融合。第四章论述《当代》的文学生产机制。首先,通过编辑理念、主要编辑、稿件处理等考察《当代》在生产活动中受到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影响,以及《当代》在这种“限度”下对文学自身“意义”的最大化追求。其次,通过《当代》与文学奖及《当代》与文学批评甄辨文学评介主体力量的转化。最后,分析《当代》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刊社共生的出版机制。第五章分析《当代》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所作出的理性探索。在生产理念上改变以作者为中心转向以读者为中心。在生产实践上,与影视文学、网络文学等新媒介文学进行互动。探索刊企合作、畅销书等市场化运营机制。《当代》在文学期刊衰退的整体背景下保证自负盈亏,并在市场化的实践中坚守了直面人生、关注现实的主体风格。第六章讨论现实主义对《当代》的启示与反思。一方面,《当代》的编辑实践在现实主义边界中左右彷徨,时而探索广阔丰富的现实主义,时而固守传统的现实主义,杂志受到传统现实主义的固守和困囿大于探索广阔现实主义而产生的失误,传统现实主义追求使《当代》选发的作品显示出一种片面要求宏观覆盖性的倾向,消解了复杂的审美差异,对意识形态话语的倾斜使其受到与之强势共谋的责难。另一方面,现实主义赋予杂志以庄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为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使之在混动纷繁的市场经济大潮和迅速的科技力量革新中葆有生命活力。
曾英[10](2009)在《湖南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分析设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农业将逐步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信息农业,湖南作为农业大省,挖掘本省农业科技潜力,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改造传统的农业生产,增加本省名、优、特农产品,使农民增收具有现实意义。农业的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的意识已越来越得到认可,广大农业科技信息用户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亦更加迫切。本论文针对湖南农业科技信息用户农业科学院科研人员、基层推广人员和农民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涉农人员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差异、获取的最主要方式及遇到的最大障碍。通过剖析影响用户获取农业科技信息时遇到的障碍因素,明确影响我省农业科技信息传播的主要因素在于:①互联网使用率偏低;②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水平较低;③有效、适用的信息资源匮乏;④信息组织管理系统还不完善。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农业科研部门对农民需要并能接受的适用技术缺乏了解,农业科研成果不能向生产力转化;二是农民获取不到先进的农业科技信息。从而提出了解决农业科技信息的服务策略,即更新观念,整合农业科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以用户为中心,构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在湖南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的设计方面,主要从其基本层次结构设计、功能设计和用户界面设计入手。平台的基本层次结构设计为用户表现层、数字化资源层和网络系统层。平台的功能设计为登陆注册模块、个人信息管理模块、检索模块、农业科技信息管理模块、下载模块和用户服务体系模块。平台的界面设计是使不同用户在界面中点击各项功能都能方便快速地搜索到自己所需求的农业科技信息资源。本文的研究工作只是初步分析设计了湖南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在设计中平台具备了提供图、文、声并茂的多媒体信息服务,能使广大信息用户在提升自身的农业技术水平的同时,也使用户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农业科技知识,扩展知识面,为本省农业发展实现优势互补。
二、谈网络环境下对印刷型期刊的“保护性”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网络环境下对印刷型期刊的“保护性”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
第一节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
一、消费者的概念 |
二、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
三、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
第二节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特点 |
一、订立范围的全球化 |
二、合同主体的虚拟化 |
三、订立过程的电子化 |
第三章 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 |
一、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定义模糊 |
二、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有限性 |
三、缺乏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 |
四、传统连结点指引法律适用有限 |
第二节 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缺乏衔接 |
一、与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不明 |
二、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和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不明 |
第四章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域外规定及评析 |
第一节 域外相关规定 |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及《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定 |
二、欧盟《罗马条例I》的规定 |
第二节 域外规定评析 |
一、美国侧重于“中立选法” |
二、欧盟侧重于“有利于消费者选法” |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措施 |
第一节 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 |
一、增加消费者经常居所地限制条件 |
二、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意思自治 |
三、增加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 |
四、赋予网络环境下连结点以新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协调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 |
一、明确与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 |
二、明确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和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
一、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现象频现 |
二、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缺乏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价值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信息 |
二、素养与素质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 |
四、教育支持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信息素养的内涵发展 |
一、媒介素养 |
二、数据素养 |
三、网络素养 |
四、信息素养 |
五、小结与讨论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政策文本研究 |
一、时代性标杆:《布拉格宣言》和《亚历山大宣言》 |
二、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研究 |
三、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政策研究 |
四、小结与讨论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理论研究 |
一、基于境脉理论视角的研究 |
二、基于学习者特征理论视角的研究 |
三、小结与讨论 |
第四节 文献述评与研究框架 |
一、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启示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方法 |
第一节 研究思路与设计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路线 |
第二节 测量工具编制 |
一、问卷编制的步骤 |
二、大学生信息素养的评价指标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评价指标 |
第三节 调查数据搜集 |
一、问卷预测与检验 |
二、正式问卷的施测 |
三、调查对象概况 |
第四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总体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构成表现 |
一、大学生信息理解能力 |
二、大学生信息选择能力 |
三、大学生信息运用能力 |
四、大学生信息评价能力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能力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 |
第二节 小结与讨论 |
一、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 |
二、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 |
三、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 |
四、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 |
第五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影响因素 |
一、个人特质与信息素养教育 |
二、外部环境与信息素养教育 |
三、讨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维度影响情况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困境 |
一、信息素养教育支持重视不够 |
二、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 |
三、信息素养教育教育支持体制机制不完善 |
四、信息素养教育政策大学供给不充分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关系 |
一、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互动模型 |
二、分析与讨论 |
第六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基本思路 |
一、教育模式从外促到内生 |
二、教育环境从泛化到专业 |
三、教育主体从单主体到全维度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原则构想 |
一、教育模式的个性化、精准化原则 |
二、教育环境的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
三、教育体系的系统化、长效性原则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实施路径构想 |
一、以内生为核心,实现大学生信息素养提升的自我支持 |
二、以大学为重点,提升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水平 |
三、以网络为依托,优化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制机制 |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治理生态圈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创新与价值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社交网络中的自我呈现与隐私困境 ——基于拟剧理论视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社交网络中的自我呈现 |
二、社交网络隐私问题日益凸显 |
第二节 基本理论与研究现状介绍 |
一、拟剧理论基本内涵阐述与研究现状 |
二、社交网络隐私保护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前台展示:网民理想化自我的呈现 |
第一节 社交网络前台自我呈现的方式 |
第二节 社交网络自我呈现的内在动因 |
一、自我表露,满足社交期待 |
二、自我建构,完成自我认同 |
三、印象管理,塑造社交形象 |
第三节 社交网络自我呈现的特征 |
一、社交网络自我呈现的“后区偏向”化 |
二、社交网络自我呈现的可控化 |
二、社交网络自我呈现的虚拟化 |
第二章 后台隔离:社交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
第一节 理想的社交网络自我呈现 |
第二节 社交网络后台隐私保护的重要价值 |
一、社交网络隐私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
二、社交网络隐私关乎网络空间与社会发展 |
第三节 社交网络隐私的保护现状 |
一、国际社交网络隐私的保护现状 |
二、我国网络隐私的保护现状 |
第三章 后台困境: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保护失控 |
第一节 社交网络隐私保护失控的表现形式 |
一、表演者无意识的后台隐私前置 |
二、其他角色有意识的后台数据挖掘 |
第二节 社交网络隐私保护失控的特征分析 |
一、隐私侵权现象的普遍化与多样化 |
二、隐私侵权伤害的无感化和滞后化 |
三、隐私侵权保护与追责困难加大 |
第二节 社交网络隐私保护失控的原因探究 |
一、社交网络中情境交融,隔离观众失效 |
二、互联网技术支持,表演区域边界混杂交融 |
三、隐私主体对隐私认知失当,缺失戏剧表演品质 |
四、不协调角色的出卖,缺失社会责任与社会道德 |
第四节 社交网络隐私保护失控的消极影响 |
一、永恒数字记忆带来个人尊严丧失与精神痛苦 |
二、网络空间信任危机与人类社会同一化 |
第四章 社交网络自我呈现中的隐私保护策略 |
第一节 提高社交网络呈现参与者的隐私保护技巧 |
第二节 完善社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三节 加强社交媒体相关行业的自律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的演进及其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背景与由来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1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时空网络生成:概念、话语与定义 |
1.1 两个关键词:“预防性(preventive)”与“规划式(planned)” |
1.2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与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预防性保护的区别 |
1.3 定义的认识变迁与内涵的进一步界定 |
1.4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发展的时间脉络 |
1.5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国际网络的生长 |
小结: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定义、话语以及国际网络的生成 |
2 从整体规划控制出发:欧洲“规划式”预防性保护的原生路径 |
2.1 艺术作品的潜在统一性:布兰迪的艺术与史实评价 |
2.2 突破单一对象的保护思路:从布兰迪到乌勒巴尼 |
2.3 新世纪的可持续综合性设计方法:斯特法诺·戴拉·托雷的“文化区”理念与实践 |
2.4 1964和1975——意大利预防性保护思想与威尼斯宪章、整合式保护的时间耦合 |
小结:“规划式”——整体性思维下的预防性保护 |
3 从行动与反馈出发:欧洲预防性维护方法的原生路径及其多元求解 |
3.1 百年修复实践为根基:荷兰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
3.2 预防性维护与风险管理:英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实践 |
3.3 文物古迹监护组织最成功的追随者:比利时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实践 |
3.4 德国和丹麦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研究与实践简述 |
3.5 预防性维护路径的适应性推行:“MOWA现象”与不同借鉴者 |
小结: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两条重要的原生路径 |
4 批判性反思:1990 年代以来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衍变与预防性保护的发展 |
4.1 1990 年代以来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衍变与重构 |
4.2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念和方法的反思与转变 |
4.3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科学面向与工具理性 |
4.4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P-MMI模式建构与模式整合 |
小结: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衍变与P-MMI模式建构 |
5 国际语境中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初步建构的尝试 |
5.1 国际语境中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发展 |
5.2 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实践的回顾:基于P-MMI模式的观察 |
5.3 规划式预防性保护(P)理论与方法的初步建构与总体框架 |
5.4 巡检(I)理论与方法的初步建构 |
5.5 培育日常维护(M)的制度与支撑体系 |
5.6 监测(M)体系的适应性建设策略 |
5.7 中国背景下规划式的预防性保护(PPC)框架延展的思考 |
小结:国际语境中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P-MMI框架初步建构的思考 |
6 北京昌平区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实践应用研究 |
6.1 北京昌平区作为预防性保护实践案例的意义和代表性 |
6.2 北京昌平区规划式的预防性保护框架构思 |
6.3 北京昌平区遗产风险地图绘制与生态敏感性初步评价 |
6.4 由北京昌平区推及一般情形的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P-MMI思考 |
小结:基于保护管理规划的预防性保护构思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相关的主要国际会议 |
附录2 欧盟系列研发框架计划FP1-8 中与建筑预防性保护或其强调的风险防范、监测等内容相关的研究项目 |
附录3 欧盟系列研发框架计划(FP)以外的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相关主要研究项目 |
附录4 国际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相关研究与实践大事记 |
附录5 “全球战略”的提出到“5C”目标的确定 |
附录6 荷兰乌特勒支省文物古迹监护组织(MOWA-Utrecht)的检查记录样本(建筑平面标示) |
附录7 比利时MOWAv(安特卫普)和英国Maintain our Heritage使用的检查清单 |
附录8 比利时MOWAv的培训方案 |
附录9 译文: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 |
附录10 建筑遗产预防性与规划式维护典型工作流程 |
图表来源 |
参考文献 |
1 )中文文献 |
2 )德文文献 |
3 )英文文献 |
4 )意大利文文献 |
5 )荷兰文文献 |
6 )西班牙文文献 |
7 )法文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社会背景 |
(二) 立法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一) 理论价值 |
(二) 现实价值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 |
一、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内容特质风险 |
(一) 法律关系复杂化的风险 |
(二) 免费模式下有偿目的隐蔽性的风险 |
(三) 公私结合双重属性的风险 |
(四) 内容动态化的风险 |
二、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信息特质风险 |
(一) 以超链接指向实际协议的风险 |
(二) 默认勾选同意的风险 |
(三) 无特别提示的风险 |
(四) 信息冗长繁杂的风险 |
三、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同质化风险 |
(一)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信息提示方式的同质化 |
(二)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内容设定的同质化 |
(三)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同质化的成因 |
(四)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同质化对用户选择权的限制 |
第二章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意思合致的法律规制 |
一、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意思合致的一般规制 |
(一)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合意本质 |
(二)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意思合致的域外法规制及启示 |
(三)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要约规则 |
(四)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承诺规则 |
二、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意思合致规制的法律困境 |
(一) 行为法律经济学下民法人像的变迁 |
(二) 网络用户的认知局限与行为偏差 |
(三) 现行法律矫正网络用户行为偏差的局限 |
三、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意思合致的特殊规制 |
(一) 提升信息外观与内容的显着性 |
(二) 设置公平合理的默认选项 |
(三) 设置冷静期制度 |
第三章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机制 |
一、合同条款效力评价的基本原理 |
(一) 合同条款效力评价的意思自治原理 |
(二) 合同条款效力评价的给付均衡原理 |
(三) 意思自治原理与给付均衡原理的动态互补性 |
二、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体系建构 |
(一)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正当性根据 |
(二) 给付均衡度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决定作用 |
(三)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范围 |
(四)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合意规制与内容规制的逻辑顺位 |
三、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效力样态 |
(一) 无效的效力样态 |
(二) 可撤销的效力样态 |
(三) 有效的效力样态 |
第四章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给付均衡度的审查机制 |
一、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给付均衡度的审查准据 |
(一) 根本原则性准据 |
(二) 强制性规则准据 |
(三) 任意性规则准据 |
(四) 合同目的性准据 |
二、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之引入 |
(一) 引入黑名单与灰名单之意义和方法 |
(二) 典型黑名单与灰名单之法评价 |
(三) 黑名单与灰名单之法律化路径 |
三、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给付均衡度之价值平衡审查 |
(一) 效率价值在电子商务政策中的必要性 |
(二) 自治价值在互联网社会自律中的优位性 |
(三) 弱者保护价值在网络服务行业中的可反思性 |
四、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给付均衡度之区分用户审查 |
(一) 经营性用户与消费性用户之区分审查 |
(二) 经营性用户内部之区分审查 |
(三) 消费性用户内部之区分审查 |
第五章 互联网服务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互联网服务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的审查方式 |
(一) 我国网络服务格式管辖条款审查方式之检视 |
(二) 域外格式管辖条款审查方式之考察 |
(三) 网络服务格式管辖条款审查方式之构建 |
二、互联网服务合同中格式管辖条款的实体审查对象 |
(一) 我国网络服务格式管辖条款实体审查对象之检视 |
(二) 域外网络服务格式管辖条款实体审查对象之考察 |
(三) 网络服务格式管辖条款实体审查对象之设计 |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管辖利益平衡之法律构建 |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管辖利益之识别 |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管辖利益平衡之立法安排 |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管辖利益平衡之司法模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解析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界定 |
一、视频聚合平台的缘起与发展 |
二、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模式分类 |
一、普通链接平台模式 |
二、聚合盗链平台模式 |
三、加框链接平台模式 |
第三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 |
一、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二、非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第二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法律适用不一:版权法与竞争法的选择 |
二、事实认定不清:“深度链接”概念的误解 |
三、侵权客体混乱:诉争中的版权权益的厘清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理论困境 |
一、权利内涵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争议 |
二、侵权标准多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冲突 |
第三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客体的剖析 |
第一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流变 |
一、国际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二、典型立法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达方式 |
第四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考察 |
第一节 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 |
一、用户感知标准评析 |
二、服务器标准评析 |
三、实质性替代标准评析 |
四、实质呈现标准评析 |
五、控制标准评析 |
六、传播源标准评析 |
第二节 既有标准的应用考察 |
一、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 |
二、既有标准的应用分析 |
第五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与应用 |
第一节 内容显示标准的理论构建 |
一、内容显示标准的内涵 |
二、内容显示标准的确立依据 |
第二节 内容显示标准下的版权侵权认定路径及结论 |
一、视频聚合平台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 |
二、视频聚合平台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 |
三、视频聚合平台其他版权违法行为的认定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规则 |
第一节 厘清版权财产利益及版权侵权的本质 |
一、版权财产利益的内涵 |
二、版权财产利益的实现 |
三、视频聚合平台损害版权财产利益的论证 |
第二节 重新审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排他”与“资格排他” |
二、视频聚合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证 |
第三节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的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论文的创新与写作难点 |
1.3.1 论文的创新 |
1.3.2 论文的写作难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2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 |
2.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界定 |
2.1.1 网络着作权以及网络作品 |
2.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 |
2.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 |
2.2.1 网络内容提供者 |
2.2.2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
2.2.3 网络用户 |
2.3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的基本特点 |
2.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内容 |
2.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
2.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
第3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 |
3.1 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 |
3.1.1 知识经济与网络对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3.1.2 经济效率、经济激励与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
3.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及其经济效应 |
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经济学分析的国际视角 |
3.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变革下着作权保护的背景分析 |
3.2.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经济学分析的价值 |
3.2.3 以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为背景的经济学分析 |
3.2.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给一国带来的经济成本分析 |
第4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
4.1.1 合理使用基本含义的界定 |
4.1.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4.1.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分析 |
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4.2.1 网络环境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 |
4.2.2 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使用方式与合理使用 |
4.3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
4.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4.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理性思考 |
4.3.3 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
第5章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
5.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表征 |
5.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5.2.1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模式 |
5.2.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模式 |
5.2.3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 |
5.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和利益平衡 |
5.3.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一般原理 |
5.3.2 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盗版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
5.3.3 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利益平衡不足与将来的制度选择 |
第6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经济学分析 |
6.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及具体表现 |
6.1.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
6.1.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6.1.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
6.2 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6.2.1 立法语言模糊 |
6.2.2 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 |
6.2.3 管辖权难以确定 |
6.2.4 侵权取证较为困难 |
6.2.5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6.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域外法比较分析 |
6.3.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美国经验 |
6.3.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欧盟经验 |
6.3.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日本经验 |
6.3.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国际条约相关规定 |
6.4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完善建议 |
6.4.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 |
6.4.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执法救济 |
6.4.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与致谢 |
(9)《当代》(1979-2014)的现实主义文学建构与生产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论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论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当代》的文化品格 |
第一节 《当代》的创刊 |
一、创刊背景:社会转折时期的文艺新生 |
二、创刊过程:历史推动中的全社共建 |
三、创刊号的定位意义:反映当代生活、实行百花齐放 |
四、基本格局的确立:文学种类齐全、长篇纪实突出 |
第二节 《当代》的现实主义立场:直面人生,贴近现实 |
一、话语资源:革命现实主义 |
二、理论建设:广阔的现实主义 |
三、现实主义实践的“当代性” |
第二章 《当代》与当代文学思潮 |
第一节 《当代》与八十年代文学思潮 |
一、伤痕反思文学:阔大叙事空间的开掘 |
二、改革文学:时代整体节奏的把握 |
三、寻根文学:与“改革”粘合的倾向 |
四、现代派文学:浅尝后的离场 |
五、先锋文学:彻底的缺席 |
第二节 《当代》与九十年代文学思潮 |
一、新历史主义文学:潮流式微中的强势爆发 |
二、现实主义冲击波:“艰难”的共同“分享” |
三、官场文学:激浊扬清与洞幽探微的全面登场 |
四、“新写实”和“新生代”:现实主义审美差异下的有效舍弃 |
第三节 《当代》与新世纪文学思潮 |
一、生态文学:自然伦理的即时关怀 |
二、底层文学:强势潮流的热切推动 |
三、非虚构文学:暧昧的到场者 |
第三章 《当代》的现实主义流变 |
第一节 人物塑造:从类型化的典型性到经验化的真实性 |
第二节 结构形式:从对立到共生 |
第三节 艺术技巧:从借鉴到融合 |
第四章 《当代》文学生产机制 |
第一节 编辑话语:文化领导权的隐性表达 |
一、编辑理念:在“限度”内最大化“意义” |
二、主要编辑:薪火相传的现实主义话语 |
三、稿件处理: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指导 |
四、编作互动:尊重作者群体 |
五、编读互动 :强化读者意识 |
第二节 文学评介:民主化诉求 |
一、《当代》与文学奖 :持久与创新 |
二、《当代》文学批评:渗透与导向 |
三、文学评介主体力量转化 |
第三节 刊社共生的出版机制 |
一、社办期刊 |
二、书刊互动形式 |
三、刊社共生意义 |
第五章 《当代》的生存策略 |
第一节 文学期刊的困局 |
第二节 生产理念转变:以读者为中心 |
第三节 《当代》与新媒介文学互动 |
一、《当代》与影视文学文本 |
二、《当代》与网络文学文本 |
第四节 市场营运机制的探索 |
一、刊企合作 |
二、畅销机制的借鉴 |
三、《当代·长篇小说选刊》的创办 |
第六章 启示与反思 |
第一节 《当代》的现实主义困囿 |
一、广阔现实主义的现实限度 |
二、现实主义的内在桎梏 |
第二节 《当代》的现实主义价值 |
一、《当代》现实主义的精神价值 |
二、《当代》现实主义的市场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当代》创刊号封面、画页、目录 |
附录二:《当代》历任主编 |
附录三:《当代》部分稿酬单、手稿 |
附录四:《当代》文学奖评选结果 |
附录五:《当代》作品出版成书情况 |
附录六:《当代》(2000-2009)作品影视改编情况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湖南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分析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湖南农业科技用户农业科技信息需求分析 |
2.1 湖南农业科学院科研人员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分析 |
2.1.1 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途径分析 |
2.1.2 需获取的主要农业科技信息分析 |
2.1.3 获取农业科技信息遇到的主要障碍 |
2.2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分析 |
2.2.1 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主要途径 |
2.2.2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关注的农业科技信息 |
2.2.3 获取农业科技信息中遇到的问题 |
2.3 农民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分析 |
2.3.1 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途径分析 |
2.3.2 农民关注的农业科技信息 |
2.3.3 农民获取农业科技信息时遇到的主要障碍 |
2.4 湖南农业科技用户农业科技信息需求总结 |
2.4.1 农业科技信息需求差异 |
2.4.2 农业科技信息的获取最主要方式及遇到的最大障碍 |
第三章 湖南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策略分析 |
3.1 影响用户获取农业科技信息时遇到的障碍因素剖析 |
3.1.1 互联网使用率偏低 |
3.1.2 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水平较低 |
3.1.3 有效、适用的信息资源匮乏 |
3.1.4 信息组织管理服务系统还不完善 |
3.2 解决农业科技信息的服务策略 |
3.2.1 更新观念,整合农业科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
3.2.2 以用户为中心,构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
第四章 湖南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设计 |
4.1 平台的基本层次结构设计 |
4.1.1 用户表现层 |
4.1.2 数字化资源层 |
4.1.3 网络系统层 |
4.2 平台功能设计 |
4.2.1 个人信息管理模块 |
4.2.2 检索模块 |
4.2.3 农业科技信息管理模块 |
4.2.4 用户服务体系模块 |
4.3 用户界面设计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个人简介 |
四、谈网络环境下对印刷型期刊的“保护性”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D]. 王璇.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2)
- [2]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D]. 罗艺.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2)
- [3]社交网络中的自我呈现与隐私困境 ——基于拟剧理论视角的研究[D]. 杨荟.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的演进及其中国实践[D]. 戎卿文. 东南大学, 2020
- [5]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6]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胡安琪. 安徽大学, 2019(07)
- [7]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D]. 王小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09)
- [9]《当代》(1979-2014)的现实主义文学建构与生产机制[D]. 武兆雨. 东北师范大学, 2016(12)
- [10]湖南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分析设计[D]. 曾英.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