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协调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世明[1](2019)在《扞卫普罗米修斯:反垄断法的自由竞争品格》文中指出借用格伯尔的话来说,竞争法仍然"身份"不明,往往被肤浅地界定为干预法,以致"竞争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竟成常用语。反垄断法的性质不明晰,则会引发实践中的诸多混乱,并产生诸如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两类经济关系之类论点。与竞争法作为干预法的观点相对立的是竞争法作为自由法的观点。德国从卡特尔国度到秩序自由主义理念,法国从价格管制到新竞争法,从立法史表明反垄断法的品格日益明晰。反垄断法的制度与实践是根植于市场本身、在尊重市场并认识到市场不足的条件下进行的调整机制,其本质上是市场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根本价值在于恢复市场有效竞争。学术界对于竞争法的基本性格必须凝聚共识,对于竞争法的"质的规定性"必须明确认识,不能将竞争法与政府干预混为一谈。
张世明[2](2019)在《大道贵中:制度思维与竞争法学建构》文中研究说明卡尔·施密特将法学思维方式区分为规范论、决断论和制度论。制度并不是规则的机械加总,个体性和空洞化的决断也不会产生稳定秩序,施密特在扬弃规范思维和决断思维的基础上,提倡对抗规范主义的制度思维。纸面上的规则必须经过反复实践才能结构化,建立起行为框架结构,成为一种制度。制度是具体秩序的载体,具体秩序是法的固有要素,是决断的限制性条件。制度化的过程促进秩序的形成,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制度的利器。制度论对于竞争法学既具有形而下的"器"的意义,这体现在竞争过程培育机理的发现、相关市场等制度性事实的界定、竞争权概念的祛魅、竞争法制度保护功能的定位等方面,又具有形而上的"道"的意义,倡导内嵌中道思维的制度论有助于深刻理解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干预、单一效率目标论与多元价值目标论等组合范畴间的关系。某种意义上,竞争法既反对自由放任主义,又区别于经济干预主义,明晰群己界分的竞争自由底线,是维护竞争自由的社会协调之法。
张翼[3](2018)在《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与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现代性”为逻辑起点和基本研究范式,采取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在肯定了现代性具备理性与自由的核心内涵和世俗化、反思性等独特机制的基础上,试图揭示现代性是决定经济法价值、发生、运行各个方面的根本性质,认为现代性是经济法得以诞生和运行的内在动力。经济法既是对于现代性问题的回应,也是现代性自我完善的表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寓于与现代性的对立统一之中。现代性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既是源于现代性的要求,也是现代性自我扬弃的过程。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经济法理论的阐释提供全新的视角,为我国经济法理论在方法论、建构论、现实性范畴内提供参考指引,也为经济法理论自身的完善给出概括性的建议。
王惠静[4](2017)在《旅游法的价值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方式,我国旅游业也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然而,旅游中的负面现象也较为明显,旅游欺诈、强制购物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无序的旅游开发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实施。这对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以及维护旅游市场的良性循环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推动着学者们展开深入的研究,但有关旅游法价值的研究鲜有涉及。“价值是法最本质的内容。”美国学者庞德曾指出,价值的讨论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当前我国旅游业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对旅游法缺乏科学的价值论证和价值理论支撑,导致法价值的实践出现偏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旅游法价值的确立,有利于为立法和法适用提供正确的行动目标和指导原则,也为未来完善旅游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本文以旅游实在法为研究视角,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等,借鉴法学、经济学、旅游学的研究成果,阐释我国旅游立法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探讨旅游法的价值内涵和实现途径。本文由导论和五个章节组成,讨论了旅游法价值体系、价值的冲突以及价值实现等问题。首先,导论介绍了研究的缘起、研究旅游法价值的意义以及国内外旅游立法状况等,并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旅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章首先论述了与旅游法价值研究相关的问题,即法的一般价值理论及其启示、旅游法价值诸观点述评及对现阶段研究的总结。进而对经济法的价值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调整旅游经济法律关系的旅游法应当具经济性、社会性和现实性等经济法价值的基本特点。同时阐明研究旅游法价值的基本内涵应当从旅游法的特点、实定法的路径、相关主体的需求、价值体系的内外构建基础以及价值的可变性等角度来把握。第二章对旅游法价值的学理基础进行探寻。旅游伦理、经济伦理以及法学理论等构成旅游法价值的学理基础。旅游伦理基础是指旅游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质上具有文化性和精神利益性的特征,旅游法应体现旅游的本质要求;经济伦理基础从经济人的逐利性出发,讨论了市场在放任主义、国家干预主义以及新自由主义下的特定功能,体现在立法上的价值诉求是界定政府权力、体现自由竞争以及保护社会利益;法学伦理基础来自市民契约和社会契约理论,二者的交集构成现代旅游市场的经济模式。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着自由竞争的要求,以及经济法视野下平衡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利益;社会契约要求市场让渡一部分权力由国家承担干预的功能,体现社会利益以及正义价值的要求。第三章着重构建旅游法的价值体系。旅游法的价值体系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秩序价值、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第一层面秩序价值是基本价值。旅游法的秩序价值是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实现的基础。秩序价值体现经济法价值的整体性和效率性。旅游法的秩序价值维度是法律通过配置各种权利(权力)、义务来实现的。具体而言,主要通过规定市场准入规则、交易规则、竞争规则以及市场管理规则来维系着市场的基本秩序,使其他效率的实现成为可能。第二层面是效率价值。旅游法的效率价值具有关注社会整体效率、个体效率与社会效率统一的特点。现实性、可行性的特点,强调旅游法价值的与时俱进和实效性。面对当前旅游业存在的低价团横行市场的问题,旅游法的效率价值还应当体现在它的正面引导作用上,即加大违法成本以矫正失范行为。第三层面是正义价值,旅游法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追求。旅游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以保护旅游者利益为核心,以整个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秩序、效率、正义价值构成旅游法价值体系,表达着旅游法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其中秩序价值一方面提供着形式正义上的满足,另一方面也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效率体现着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价值;正义价值为旅游法的最终价值,秩序和效率价值的追求,必须以正义为指引。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以及正义价值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旅游法的价值体系。当然,旅游法的价值是人们的需要在旅游法上的反映。旅游活动所具有的文化性、精神利益性等本质特点,决定了人们通过旅游活动可以获得欣赏美景、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愉悦心情等精神享受以及进行文化上的交流。因此,旅游法的价值中应关注人们精神层面的要求。本文以旅游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为例,认为非财产性损害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逐步得到承认体现着人们的需求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也影响着旅游法价值内容的变化。第四章从实证的角度来探究旅游法价值的偏离现象。价值偏离受旅游立法、旅游执法以及社会民众的价值认同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旅游法》“第35条”是典型的由于立法价值偏离而导致法实效性大打折扣的例子。该条的出台原本是为了解决饱受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以及强制购物问题,但由于法条内容前后矛盾,且没有与之相应的法条衔接,实践中常被滥用或规避,使该条的适用缺乏广泛的空间,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立法价值偏离不仅损害着法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执法、司法人员快速把握法的价值以解决纠纷,影响法的实效性。价值偏离在旅游执法上体现为各地旅游执法部门在地方利益下的作祟下,执法效率不高、执法错误等现象。民众对旅游法的价值认识上也会产生偏离。人们主动参与低价团,并配合不法企业逃避检查等现象都显示出民众对旅游法价值认识上的模糊。旅游法价值的立法偏离、执法偏离与民众的认识偏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解决的办法是完善旅游法的解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提高民众的价值认识。良好的立法、执法环境有利于培养民众对法价值的认同感,同时,民众对法的价值的正确理解和认同又会促进立法、执法环境的改善,增强旅游法的实效性。第五章指出旅游法价值的实现是旅游法价值的实践过程,针对我国旅游业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解决之道。首先分析了造成旅游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有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客体在效力上的冲突以及不断发展的主体需求变化等。其次论述了消解法价值冲突的一般原则应遵循实证主义原则、合社会性原则以及经济效益原则等。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坚持社会正义所要求的社会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法解决问题。具体在旅游法中,价值冲突的消解应坚持法治原则、最佳效率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法治原则,就是要根据我国旅游业中国家行政化的特点,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地位,强调政策是法律的重要补充,使政策的制定、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中进行。最佳效率原则是将政府效率、企业效率以及旅游者效率三者之间的维度作为考量对象。政府效率维度下关注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的关系,警惕过度干预带来的政府失灵,将社会利益作为政府干预的必要界限。法社会学学者认为一切对人们起约束作用的规则都能起到“法”的作用。科学的行业协会架构能起到纠正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促进行业发展等积极作用。针对我国旅游企业的自律与自治现状,在企业效率维度下着重分析旅游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发挥。考察台湾旅游行业协会的框架给我们的启发是,构建一个企业联保、互助、自律的平台,搭建内外监督网,遏制恶性竞争,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整个行业的利益显得非常重要。在旅游者效率维度下,考量了契约自由与合同规制的关系,探寻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最佳法律配置。旅游者利益具有复杂性以及物质与精神内容同时满足的二重性等特点,其保护方式应当具有特殊性。对包价旅游合同规制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立法规制是重要方式。在旅游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合同履行质量极不确定的语境下,借鉴风险负担成本理论,在立法上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对保护旅游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世界各国在发展旅游经济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既关注旅游发展与自然环境的保护关系,也关注代际之间的利益,还应坚持旅游发展与提高地方福利以及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的发展理念。我国旅游发展中,存在着旅游规划设计不合理、无序开发、资源破坏严重以及旅游发展与当地福利的冲突等诸多问题。解决的根本办法是在坚持分配正义的原则下,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将规划、开发、资源使用的监督等立法化,实现公平和可持续性发展在旅游经济发展中的有效统一。
尹亚军[5](2017)在《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文中研究指明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仍属于年轻的学科和部门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变迁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变革。回溯历史不难发现,1984年、1993年、2001年、2013年等关键年份的每一次改革决定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观念、理解与认识,中国经济法学也相应地从一个阶段步入另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五个十年,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照例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总结既已取得的理论成果及其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新确立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关键问题和可行进路。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创新是丰富而全面的,但却始终面临着与其实质成就极不相称的外界评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对经济法学的认识未有更新,仅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初步结论,这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实情不相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缺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起源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既有理论板块的功能更多在于证成经济法学的独立,在解释力上它们不得不让位于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新型理论”,后者正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旋律,但上升到中国经济法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就凤毛麟角了。在此情形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图景将如何的问题便跃然纸上:若干年之后,是否再无经济法学?有鉴于此,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经验和素材积累的时间结点之上,本文尝试回归基础问题,具体则以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不足为问题主线:首先回溯经济法学的中国变迁、梳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的重识过程,也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坚持发展的正面回应;其次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审视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内在缘由,这是关于理论与理论解释力的深度剖析,也是在寻求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最后尝试从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和理论体系三个维度重塑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基础,方法论是潜藏和首要的理论资源、价值论是贯穿始终的理论观测点、而体系性的理论构建则是理论之所以为理论的基本特性,于此,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是克服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方略之一,更是深化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起点与落脚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分有六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问题的提出过程。该部分首先就“问题”与“提问方式”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回顾和梳理,“问题”本身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一个问题即是一个组织中心,它不仅大致划定了认识方向、探索范围、思维视角,也预示着新方向、新趋势的可能性;“提问方式”本身蕴藏了对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预设了问题的解决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推演而得的必然结果,哲学上的提问方式转变使本体论、认识论和解释论得以形成。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史”无疑能代表其学术史,“经济法是什么”、“如何认识经济法学”、“怎样解释经济法”诸问题贯穿其中,但也遮蔽了一些问题,典型如为什么经济法学在中国生根、繁荣?此外,该部分还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和说明,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第一章考察并解释了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以“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为主线,反思性地回顾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即在早期,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变迁是被动的和实践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指引,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随着发展的推进,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国际交流濒于废弃,与前苏联、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状况相类似,经济法学研究的国际比较证实了这一点,这意味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现象需要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与实践解释,如经济话语的主导、制度实践的经验、学术传统的影响,与中国人的思维特性、意识形态、以及学术资源分配密切相关。整体而言,这些素材的挖掘和重新梳理为革新经济法学的认识意义重大,即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其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之间的准确关系。第二章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题并尝试进行论证和再理解。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走上了自己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学并非仅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国别性,“中国经济法学”命题证成即是对普适性经济法学的提出的警示,但同时也是一种贡献;另一方面则指示为更准确地理解中国经济法学,还需回到中国的具体实践,关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的转变历程,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维度理解中国经济法学可能更为恰当合理,它代表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等法律变革的新方向,也表达了法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放和理论创新,当然,这些变迁与突破最终皆落脚到中国经济法学所承载的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特殊历史使命上。第三章检视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在全文结构上,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理论解释力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内在评判标准,因而是整体重识中国经济法学之后首先应反思的中观问题,相对而言,第四、五、六章则是理论解释力的细化讨论。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不足问题,既有研究从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的体系性、研究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检讨,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如何提升理论解释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理论诸问题尚未得以厘清。对此,学界的指向基本一致,如关注中国问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理论解释力提升的具体办法却千差万别,在明确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合理定位之后,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理论体系化问题的是在新阶段要获得新发展的关键和基本要素。第四章讨论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核心在于澄清中国经济法学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方法论是理论研究之基础,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意识中,“社科法学”一直被视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和构想中,大都呼吁回归、强化法学立场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根本缘由在于社科方法的广泛引入之同时也附带了其潜藏的基本假设、价值立场等因素,这与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因此,基于社科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局限、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等具体缘由,回归“法教义学”直在其中,这也表明一种对“法律思维”的培育需求。第五章论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集中对“效率价值优先”进行了的学理反思。价值问题本身即已足够复杂,第四章所述方法论创新在引入多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表现最为强烈的即是价值的多元和冲突。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以及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的综合影响之下,效率价值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主导或优先价值,且在经济法实践中多有体现。然而,价值优先序列的确立应十足谨慎,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安排仅能在特定的语境中方才可能成立,尽管效率价值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效率优先”也逐渐向更多领域扩张,但无疑面临顽强的抵制力量,社会公平即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价值立场坚持。第六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在全文结构上,该部分既属于理论解释力提升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本身应追求的目标。理论体系的品质强调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价值则是使理论能够成为体系的内在枢纽,整体的表现落脚到理论解释力的强弱,进一步地,这关系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社会认同与发展前景。理论的体系性追求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与传播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有多层理解,如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分,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尚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逐渐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当然,“领域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重任,还须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亦即是说,“领域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
王佳宜[6](2017)在《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管理权是国际投资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投资国对海外投资者及其行为进行管理的权力,既是经济主权的实现方式,又是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各国海外投资出现了强劲增长,成为推动全球化发展的主要力量。传统的海外投资主要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的崛起,逐渐改变了这种单向投资关系。在投资自由化理念下,以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为主旨的措施大行其道,而必要管理措施的匮乏导致不少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付出惨痛代价,故海外投资管理权是各国维护和强化国家利益的基本前提与理性选择。2015年,中国海外投资流量位列全球第二并首超吸引外资,开始步入资本净输出阶段,因此,坚持海外投资管理权对中国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在国际力量变化和世界格局变迁中,海外投资管理权或明或隐,作用范围或广或窄,作用力度或大或小,这都取决于国家行为体间的博弈,也受制于利益诱导和价值定位。海外投资管理权作为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集合体,涉及海外投资活动的诸多领域,任何国家将之内容绝对化的观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在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海外投资管理权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发达国家已顺应国际经济形势转变了管理模式,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不能盲目地跟随发达国家的步伐,需立足本国实际,适时调整传统的单一管理模式,转向复合地依据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进行综合式管理。当前,全球海外投资活动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广泛,各国虽不乏行使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实践,但理论的薄弱制约了权力运行的预期效益,海外投资管理权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就理论研究而言,国内外学者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研究尚付阙如,甚少有人进行整体性的研究,抽象、概括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础理论和提出指导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是故,应在新的时代、从新的视角、用新的方法对海外投资管理权进行探索。本文即是针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需求和既有研究的不足,在研究和行文中综合运用规范、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采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结合的逻辑方法。本文通过研究论题所及的概念、性质与功能、理论基础、产生与发展、主要内容和主体,力图构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础理论,并在深入研究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径。本文除引言外,主体部分由六章构成:第一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性质与功能”,从经济学、国际政治经济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相关概念入手,探讨了这些概念与海外投资管理权的逻辑联系与语境差异,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性质、特点与功能,指出海外投资管理权是一种纵向的、涉外的、综合性的管理权;呈现单边性、有限性、协调性和经济性的特点;具有规范性功能与社会性功能,后者又包括分配功能、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和整合功能。第二章“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理论基础”,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强调海外投资管理权为国家政治与外交利益服务,是一国实现政府经济职能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明确了经济主权是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而对权力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指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效果原则为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实现提供依据,但需受到合理原则的约束。第三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产生与演变”,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产生的背景与意义,运用动态、发展的眼光考察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嬗变,梳理了其由弱化转向坚持与复归的发展脉络,指出投资自由化理论与全球治理下国家管理角色重塑对海外投资管理权造成了全方位的冲击,权力受限已然不可逆转,论证了主权过度沦丧的经验和“共同管理”模式的要求,是当前海外投资管理权坚持与复归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作者的思考。第四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概括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资本管理权、税收征管权、反垄断审查权、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五个部分,进而对各项权力的含义与基本内容、国际实践、法律意义等作一概观,指出资本管理权包括资本出境管制权和外汇管理权,是对海外投资项目、规模、目的地与外汇使用、境外利润和资产的调回等事项进行管理;税收征管权包括日常税收征管权和反避税征管权;为应对海外投资活动的复杂性,国家强化了反垄断审查权、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行使,通过单边主义路径实现域外效力。第五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主体”,概括地提出了海外投资管理权主体应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首先,明确了权利主体包括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强调国家享有海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权,但受到国际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及良法善治的制约,分析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各类执行主体。其次,研究了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章“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中国实践及其走向”,首先,系统地梳理了中国现行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分析了海外投资审查、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反垄断审查、海外反腐败审查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剖析了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现实依据,提出了完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指出完善应始终遵循法治化原则、国际化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事前审查”到“全程管控”、从“国家管理”到“全球治理”的方式转变。最后,提出了完善现行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可行路径:其一,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如统一海外投资审查机关、完善海外投资审查对象与内容;其二,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在于建立严格的日常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和优化反避税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三,海外投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关键在于完善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强化惩罚力度;其四,海外投资反腐败审查法律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及相关监督机制,合理引导和规范海外投资活动。
陈少英[7](2016)在《财税法的法律属性——以财税法调控功能的演进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组织公共财产收入、分配公共财产是财税法最主要的功能,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赋予财税法的一项补充功能。考察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财政类型的财政调控功能的演进,分析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共财政,反映出宏观调控是法治国家政府为满足市场主体的公共需求而提供公共物品,具有典型的"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从而揭示出财税法"公共财产法"的本质属性。基于此,财税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转向对财政权力的控制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周芬[8](2015)在《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和新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的背景下,PPP模式在中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提供等领域。伴随着PPP浪潮的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能动的法律环境对于PPP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已经制定了与PPP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并不足以为PPP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提供良好的规制基础。从PPP的国际立法经验来看,如何将PPP的特征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相结合是针对PPP立法规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传统公共采购法律往往以传统采购方式作为规制对象。但随着采购方式发展到PPP这种高级模式,公共采购法律如何实现现代化才能适用PPP这种采购模式的需求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也将反哺于公共采购基本理论研究。为此本文选择以已有的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政策性文件和主要国家的PPP立法为基础,分析PPP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结合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梳理出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要点。鉴于欧盟主要成员国(如英国、法国)是PPP模式的先导者,这些国家关于PPP公共采购规制的良好实践已经通过多轮法律的修订体现在了欧盟最新颁布的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因此本文进而以欧盟针对PPP的公共采购规制经验为例,分析欧盟如何针对上述重要立法目标进行回应。并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成果,针对中国规制PPP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的创新性在于,与已往文献不同,本文认为,PPP模式本身应该成为与传统公共采购相区别的独立的研究对象;本文认为,PPP模式的法律概念、基本特征是任何ppp立法的基础,并在对PPP的基本概念、特征、类型化、本质和核心机制,及公共采购规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梳理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要立法政策问题。笔者系统性的提出了在针对PPP模式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政策问题,即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规制目标的包容性、规制环节的扩展性、规制规则的灵活性。这些问题将影响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政府运用ppp模式的目标。此外,欧盟刚刚结束新一轮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修订,中国针对ppp模式的规制也正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针对这些新对象进行系统化研究也是本文的新颖性之一。经过研究本文认为,针对ppp概念和类型化进行界定是对其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基础。ppp作为高级的、复杂的采购形态,与传统公共采购相比较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存在着公共部门实体向私人部门实体转移风险;(2)引入了私人部门融资;(3)可能存在着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者政府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的多种付费主体;(4)在付费方式方面,实施以绩效为基础的付费方式;(5)合同周期长,存在着长期契约型合作和制度型合作(或股权型合作)两者合作方式。在针对ppp进行界定和类型化的过程中应当将传统公共采购与ppp之间的区别要素,与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一般规制要素相结合。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公共部门是否进行了股权融资以及伙伴关系的特征要素,将ppp划分为纯契约型ppp和股权合作型ppp;可以根据付费主体与风险转移要素将纯契约型ppp划分为政府采购型ppp和使用者付费型(特许经营型ppp)。最近欧盟ppp法的发展也正是以此来确立不同的ppp法的规制对象及各个ppp法的适用范围。ppp模式由于涉及到了政府通过直接授予公共合同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规制。以竞争机制为核心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可以在提供法律确定性的前提下促进ppp模式实施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ppp模式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例如,通过竞争机制可以降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通过竞争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通过竞争维护特定公共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与此同时ppp模式的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首先,由于ppp模式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竞争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争议,例如引起交易成本增加、耗时长、有效竞争不足等。因此,在计划ppp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市场竞争状况,尽可能使得ppp的规模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其次,通过透明度、平等和非歧视、程序效率、采购人裁量权之间更好的平衡来实现ppp采购过程中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好的权衡;处理好物有所值、公共政策目标及市场开放目标等不同采购目标之间的关系。再者,ppp模式的不完全契约特征导致再谈判问题已经成为了ppp模式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需要在预料到再谈判发生可能性的前提下,事先进行最优的契约安排。除非刚性契约明显具备可实施性,一般而言应当订立灵活性契约。但是能否订立灵活性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是否为灵活性契约的订立提供了可能性的制度环境。第四,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也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股权合作型ppp中的股权合作特征可能会引起在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人既作为合同授予方又作为参与竞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合同履行阶段采购人既担当合同监管者又作为合同履行方成员之一而引起的利益冲突。此外,股权合作型ppp所授予的合同具备双重目标,既选择私人伙伴方成立混合实体,又向混合实体授予公共合同,因此给予采购规则带了更多挑战。结合基础理论梳理,本文总结出了在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的立法政策问题,并且结合欧盟针对不同类型ppp的规制经验进行了研究。对欧盟政府采购型ppp的研究表明,在ppp被纳入欧盟传统公共采购法之初,曾经出现了ppp与政府采购法的内在冲突问题,这构成了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主要动机。欧盟公共采购法修订的一个趋势就是放松规制和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方法,包括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关系采购方法。这些采购方法被认为主要是针对ppp而引入的采购方法。欧盟公共采购法为适应政府采购型ppp而修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放松规制的同时,增加了透明度的要求。另外,鉴于ppp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欧盟传统采购法的改革也扩展了规制的环节,强调了ppp项目选择、评估的重要性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特许经营型ppp的定义和法律适用在欧盟法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立法过程——它曾经被部分地纳入公共采购法的规制范围。但最近随着特许经营类ppp实践的发展其所存在的法律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凸显出来,欧盟已经对其制定了单独的特许经营法。与政府采购型ppp不同的是,特许经营型ppp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更多、更加复杂,并且特许经营权人承担着运营风险。因此,与规制政府采购型ppp的采购法律制度比较,它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采购程序更加灵活。且由于是专门立法,因此其包含了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型ppp的政策考量。当然,可以观察到,欧盟的特许经营法是欧盟首次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来规制特许经营问题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因此它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反映了欧盟成员国在ppp实践中的最近发展。这一新兴ppp形态带来了法律适用问题。欧盟法律的立场是,股权合作型ppp私人伙伴方的选择从本质上看涉及到合同授予问题,因此应该协调规则适用不同的ppp法律进行管辖。同时,欧盟立法政策也认识到了股权合作型ppp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本论文围绕ppp的三种典型形态所进行的研究,反映了欧盟采购法对这三种类型的ppp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关注点和差异性。但超越这些差异性,欧盟ppp采购法也在以下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共性特征。首先,欧盟的ppp法律注重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这涉及到ppp法律体系、统一立法或区别立法问题。(1)若针对ppp进行单独区别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与ppp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2)若并未为ppp制定单独的立法,应当在采购法律规则内部注重针对传统采购方式和ppp类采购方式适用规则之间的协调;(3)若仅针对某类ppp进行立法,或者针对不同类型的ppp进行了立法,应当注重传统公共采购法律与各ppp法律,以及各类ppp法律之间的协调。(4)应当针对既涉及到了公共合同授予活动又涉及到了其他活动的采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为股权合作型ppp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既存在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又存在可以适应政府采购型ppp特征的传统公共采购立法,其所确定的关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等规制范围之间的协调规则有值得借鉴之处。此外,在针对特许经营立法的过程中已经关注到了合同部分涉及特许经营、部分涉及其他活动时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为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基础。第二,注重规制目标的包容性。基于公共部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约束私人部门活动的负外部性、利用私人部门创新精神、追求公共利益目标与追求物有所值目标并非不可调和等方面的考量,ppp项目也应当在采购过程中追求公共利益目标。现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包容性等公共政策目标融入了全采购阶段;并且还融入了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允许针对采购对象的整个生产和供应流程中的政策因素进行考量。第三,欧盟ppp法律政策的中心是竞争性授予程序。欧盟整个采购法的核心都是建立在竞争这一古典经济理论的假定之上,其所确立的采购法也围绕竞争性的合同授予程序而构建。在欧盟法上,竞争性的采购程序是规则,而非竞争性采购程序是例外。第四,ppp合同授予程序规则的灵活性是欧盟ppp法律的一个典型特征。无论是为了应对竞争机制在ppp采购过程中面临的挑战,还是为了解决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再谈判问题,亦或是为了解决股权合作型ppp特征给予ppp带来的挑战,都需要公共采购法律规制提供一种灵活性的规制规则。这种灵活性规则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采购准备阶段,允许采购人为了明确其采购需求或者为了制定采购计划而针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调查,事先向私人部门实体进行咨询。但是考虑到平等竞争等原则的需要,应当对采购人的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2)在技术规格方面,由于ppp项目大多以绩效或者“产出”为基础,因此公共采购规则应当允许以绩效或“产出”为基础来界定技术规格。但是这种技术规格的确定方法应当不至于不当地限制竞争或产生歧视。(3)在资格条件方面,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特征从商业、技术能力等方面来明确参与竞争的私人部门实体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也应当允许采购人适用某些排除性标准将明显不适合与之建立长期伙伴关系的私人部门实体排除出投标程序。但是考虑到确保有效竞争的需要,应当在透明度等方面针对采购人的裁量权加以约束。(4)在授予标准方面,考虑到ppp项目的复杂性以及多环节性,应当允许采购人针对多个因素来制定授予标准。但是针对这些因素的考量不会产生歧视,并且应当符合透明度的要求。(5)在合同履行环节,考虑到ppp项目可能涉及多项工程或服务的提供,以及私人部门实体做出最优的商业决策,应当允许私人部门实体对其获取的公共采购合同实施分包。但是私人部门实体应当承担最终责任。(6)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应当允许采购人与私人部门实体之间针对事先授予的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变更行为应当不会产生规避或者减损竞争的结果。此外,灵活性规则也应当是围绕着竞争机制而进行构建的规则。针对ppp模式而言,公共采购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授予程序的设计和制度安排,可以确保在运用竞争机制的同时注重交易的效率和公平。(1)利用竞争机制来授予合同是公共采购法律的原则性要求。因此采购人在计划ppp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保证有效竞争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合同规模和风险转移计划。只有在公共采购法所界定的极其特殊的情形下,采购人才能允许通过非竞争性程序授予合同。对采购人运用非竞争性程序的裁量权进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2)公共采购法律一般会提供多种竞争性程序,竞争性强度不一致。考虑到ppp模式的复杂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采购人享有裁量权来选择与ppp项目特征相适应的采购程序,使得确保有效竞争的同时考虑到项目的交易成本。从生命周期成本来看,运用竞争机制所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所引起的损失要远小于其对于减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而带来的收益。(3)考虑到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的必要性,公共采购法律应当允许将规模过大ppp采购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4)将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目标确定为物有所值,将有利于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5)考虑到防止因为ppp项目长期性而产生的垄断权被滥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应当要求一旦私人部门伙伴方针对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时,需要重新启动一项竞争性授予程序。这样可以约束私人部门实体滥用其权利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可见,灵活性规则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不进行规制,灵活性规则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才能为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和偏好(偏爱)行为的发生。第五,欧盟在增加ppp合同授予灵活性程序的同时,加强了采购透明度和合同公开程度。欧盟ppp立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放松规制,引入更加灵活的采购程序,以使其适应高度负责和富有创新性的ppp项目采购。但这种灵活性并不是无限制的。事实上,原来采购法上已经存在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完全能够适用于ppp采购,但欧盟仍然引入竞争性对话和创新性伙伴采购方式,其立法仍然意图在于尽可能制约无限制的灵活性和裁量权,保持适当的透明度。竞争性对话等新引入的采购方式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它能够通过“对话”满足ppp交易当事人的交流需求,从而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流确定了一个规则边界,同时也避免了竞争性谈判所具有的巨大裁量空间。竞争性对话等程序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合同公开性。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第六,欧盟ppp法律扩展了采购的规制环节。ppp项目复杂并且实施周期长,除合同授予环节之外,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项目评估环节、契约的选择和设计环节、合同的履约和管理环节也十分重要。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一起构成了系统化的采购流程,共同决定了是否能够更好地利用ppp模式。因此应当将公共采购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张。从欧盟经验来看,与传统公共采购法律相比较,2014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已经针对采购程序的选择、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合同授予阶段、合同履行等多个阶段制定了采购规则。这种多阶段的规制,涉及到了对可能影响整体采购效果的环节、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环节的适当规制,更能够适用于政府采购型ppp这类复杂项目的采购。但是由于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是以开放成员国间的公共市场为主要目标的国际法,其具体适用需要依靠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化,因此其并不涉及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的详细规制,而是只规制了那些可能会影响公共采购市场开放的因素。针对采购程序准备阶段的详细规则取决于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规制。例如从英国的案例分析中可知,英国通过颁布指南等软法已经针对ppp项目前期的准备和评估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进行了规制和指导。欧盟ppp立法(法律改革)的经验能够给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带来以下启示。(1)需要在深化对公共采购及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层面界定ppp的核心要素,来理解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层面ppp的界定和类型化。无论是中国基础设施或特许经营地方立法,或者是最近有关部门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规章都没有就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征加以规定,这已经造成了实践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欧盟经验对我们的启发是,我国在进行ppp立法时,必须注意有关法律概念和特征的定义,这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还涉及到一个广义ppp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下诸ppp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具体而言,我国必须注重政府采购法律与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以及特许经营法律与政府采购法律和招标投标法律之间的协调。中国ppp法律发展存在法律定义不清,法律适用不确定等问题。欧盟ppp法发展情况类似,可以借鉴欧盟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2)关于“政策中性”问题。包括欧盟特许经营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之发展说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有多种,包括公共采购合同型ppp,股权合作型ppp以及传统公共采购模式、内部提供模式等,而特许经营只是其中之一种。“政策中性”的表面含义是欧盟法在“特许经营”方式选择上秉持中立立场,但这一政策的本质含义是,采取哪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考量许多种因素,尤其是物有所值的评估和比较。换句话说,“政策中性”的本质是,ppp法律并不唯ppp,也不唯特许经营。而在我国当下,ppp似乎是一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欧盟法律有关“政策中性”的立法政策对我国ppp立法和实践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3)注重对ppp(含特许经营)合同授予的规制。欧盟特许经营指令主要围绕着特许经营合同的竞争性授予程序展开,因为这是特许经营模式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有关特许经营立法往往只有极少数条文涉及到了合同授予程序。无论从吸引私人部门参与ppp项目角度,还是从保证公共服务提供效率和质量的角度,这无疑是一大缺憾。(4)提供满足于针对ppp(含特许经营)采购特征的规制规则。欧盟特许经营指令关于特许经营期限、灵活性的规制规则(含基本程序保障、技术规格、资格条件等)、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的规制规则,都适应了特许经营这类采购合同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特征。由于中国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相同的复杂性,因此相关立法政策考量对于中国具有借鉴意义。(5)欧盟特许经营法的合同授予规则具有“轻规制”的特征,这满足了特许经营授予程序的复杂性对采购程序灵活性的需求,但“轻规制”并非任由采购人行为,而强调的是在赋予采购人充分裁量权的基础上,围绕着竞争机制,针对可能影响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要素运用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工具加以规范。只有当灵活性的规制框架与适当的透明度、平等对待、非歧视、程序效率等要求相配套时,保证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和整个法律制度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才能有利于采购人做出良好的决策且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现行ppp采购所适用的规则要么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缺乏灵活性的招标规则——它很难适应PPP采购的需要,要么是具有过度灵活性的竞争性磋商程序规则——它很可能损害有效的竞争机制,并存在腐败的潜在风险。包括欧盟特许经营立法在内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立法经验说明,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而言,PPP采购规则需要放松规制,但在赋予采购人更多采购裁量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透明度和采购信息披露的程度。(6)监管、透明度和合同公开(信息披露)。灵活的PPP采购方法和程序是欧盟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欧盟法同时强调了采购透明度、合同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可以认为,包容PPP的欧盟公共采购法的发展,解决了在灵活性和透明度之间的平衡。除此之外,虽然欧盟采购法制订的采购程序规则非常灵活,而且可能体现了最低限度原则,但这些规则有成员国的采购制度进行支撑,而且欧盟采购法上的救济制度及在欧盟法上的强实施机制(如欧盟法院等)都有助于透明度和合同公开制度等法律原则的有效实施。从法律上看,中国政府采购法已经引入了先进的合同公开制度。从而使我国政府采购型PPP具备了放松管制的基础,但是,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而且合同公开制度这一要求在招标投标法和特许经营法上并不存在。就此而言,欧盟有关PPP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仍然具有借鉴意义。(7)股权合作型PPP所引起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问题在欧盟法上已经得到重视,欧盟采购法也为股权合作型PPP的采购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采购规则。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类似的PPP制度安排是股权合作型PPP。而且,我国实践中的PPP可能都采用了股权合作型PPP形式。但我国对于股权合作型PPP缺乏任何法律规制。欧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规制,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8)从理论上而言,由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私人部门行为的负外部性,以及私人部门更加具备创新精神,都说明PPP项目进行公共采购制度的规制过程中也应当追求公共政策目标,维持公共采购制度目标的包容性。公共采购法律的基本理论也表示,物有所值目标与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并非不可协调。欧盟公共采购法律的发展和规制经验表明,通过规制范围的扩展和适用环节的扩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然后,目前这一点在中国发展PPP的实践中是被忽视的。
刘艳[9](2014)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权原则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南方国家的崛起对传统的贸易、投资制度的格局提出了调整要求,调整路径之一是通过修订传统的法律规则体系以反映其发展的利益诉求,因此,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及其部门法酝酿着从追求一元化标准的体制向着满足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变革。在众多诉求中,基于历史旧债和现实的发展差距,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和规则,以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获得快速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共享经济一体化的成果。然而,除了个别发展中国如“金砖五国”获得令人瞩目的发展外,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仍然缓慢,很多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仍面临着巨大困难,是国际人权保障中的薄弱环节。国际投资作为推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在提升发展中国家能力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当前的投资条约体制并未反映出发展中国家发展权诉求,尚未建立系统的有益于实现发展权的机制。发展权作为一项发展中国家向国际社会提出的人权,已经发展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权利要求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发达国家承担较多的义务,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机制中实行非互惠待遇,从国际经济规则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具体地实现发展权。因此,本论文以发展权为切入,试图将发展权实现的考虑因素纳入追求一元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的投资体制中,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设置能够实现发展权原则的规则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将抽象的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具体化,推进国际经济向着和谐共进的方向发展。除了序言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确立。对发展权原则在国际经济和谐共进中的作用以及在国际投资体制中提出和实现发展权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从发展权原则的产生、内涵及推进国际经济和谐共进的价值为切入,并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权原则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国际直接投资在推动东道国经济增长和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然而,国际投资协定缺少对发展权实现相关规定,给发展中国家执行投资协定带来了种种困难。国际投资法律体制有必要将发展权实现因素纳入其中,在促进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进程融入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保护的价值之中。第二章研究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适用。这章在第一章提出的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待遇以实现发展权的总体思想指导下,又进一步提出在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中适用发展权原则要处理好的几个核心问题,以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为灵魂,围绕投资协定承诺的稳定性与国家发展管理的变动性冲突与协调、投资仲裁中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综合考察、对基于发展权而为东道国外资管理政策空间的保留而展开,这些关系的协调贯穿在如何实现发展权的条款的设计中。此外,本章还简要阐述了投资法律制度中实现发展权需要完善的诸方面。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对投资准入阶段发展权的保障机制、公平公正待遇中的发展权、国际投资条约例外体系中的发展权、国际投资征收制度中的发展权这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围绕第二章提出的几个核心问题,进一步从规则的权利、义务的层面来具体实现发展权。第三章是国际投资准入制度中的发展权,这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的能力不足,在准入阶段设定的差别性的义务承诺和过渡期制度安排。本章分为两个问题来探析,第一个问题探讨投资准入差别待遇,运用列表清单的方法,依据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东道国享有裁量空间,可以选取不同的方法来控制投资进入的部门、领域,以及在本国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即通过控制权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第二个问题是履行要求的规制,一项履行要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会产生认识和作用上的差异,在履行要求制度设计中,可以通过三分法对履行要求的内容进行分类,并引入履行要求条款下的发展例外来满足发展中国家对某些外资管制措施的需要。第四章论述国际投资中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权,是从条约解释和适用此待遇的角度,提出公平公正待的评价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发展水平,投资仲裁应当结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综合考察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平公正待遇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一则标准,此标准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国际投资仲裁庭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良好”的解释标准,本文不提倡用明确的语言列举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建议从其适用的角度,将公平公正待遇作为仲裁庭对国家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标准,这项标准要对国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区分,分别用国内法和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进行判断,在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认定中考虑一国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合理地确定最低国际标准的水平,由此控制仲裁庭的任意解释。第五章研究国际投资协定例外体系中的发展权,这是从协调投资协定承诺的稳定性与国家管理的变动性之冲突角度展开的。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重大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都不可避免,而发展中国家在某些利益协调环节由于发展能力不足,更需要予以重视和协助。例外条款这种法律机制为利益协调提供了有益的方法,本文以利益主体为标准,围绕国家主体、社会公众主体、个人主体三分法进行了划分,进而对纷繁复杂的“利益”归类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由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和发展例外构成的例外体系,由此来全面协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冲突。第六章探讨国际投资征收制度的发展权,这是围绕如何给予发展中国家发展政策空间而展开的。随着国家干预社会事务范围的扩展,正当的国家管理行为被认定为征收的可能性增大,征收条款对征收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仍然不明晰,现实中,发展中国国家发展变革的频繁度超过发达国家,已有征收条款在间接征收的认定中排除了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措施,这些排除事项仍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本章对国家管理行为展开全面分析,认为有必要将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权实现的管理行为也从间接征收中予以排除,增加发展权实现的政策空间。
董玉明[10](2013)在《中国产业法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针对目前产业法经济学分析研究不足及产业政策与法律制定和实施实践的需求,本文研究工作的目的是:以中国产业法的实践为背景,以中国产业规制和促进法规范分析为视角,运用范畴分析、历史分析、经济学的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产业和产业法的基本范畴、合理性与正当性基础,并在对产业法予以产业规制法和产业促进法基本分类的基础上,分别对各类规范进行经济学分析,推导出相应的原理或规律,以便为中国产业法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全文包括六章内容。除导论和结论外,各章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法的经济属性分析、产业法的经济基础及经济学分析方法、产业规制法的经济学分析和产业促进法的经济学分析。本文首先从厘清产业与产业法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对产业法调整对象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产业法的经济政策法属性、产业法的资源法属性的分析,力图证明产业法的经济属性,并得出产业法是法学和产业经济学共同研究对象的结论。其次,主要根据既有的研究成果,对中国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安排所依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的经济分析理念和方法进行了阐述,并重点探讨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依托的特殊的经济基础及形成政府失灵的一些特别的原因。最后,在本文的重点创新部分,分两章内容分别对产业规制法和产业促进法及其规则形态、基本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基础上,结合实例分别对定义与范畴规范、职权与职责规范、禁业与限业规范、宣示性规范、提倡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进行了基本的经济分析,提出了产业法对这些规范进行设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经济原理或规律。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作为中国典型的经济法,产业法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划分及运行的经济原理以及中国的改革实践,是中国产业法制度安排的经济基础,而运用法律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理念和方法对产业法进行经济学分析,对于完善产业法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本文针对目前产业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在产业和产业法的范畴与地位定位上的模糊、不准确或缺位问题,提出质疑,补充完善,并通过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关于产业、行业、企业及消费者范畴及其关系问题;关于产业组织关系的界定问题;关于产业法所依托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问题;关于社会能否作为产业规制主体的问题;以及产业规制法和促进法之间的经济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协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法: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协调法(论文提纲范文)
(2)大道贵中:制度思维与竞争法学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卡尔·施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
二、制度思维对竞争法学核心范畴的塑造 |
(一)竞争如何形成:建构理性抑或进化理性? |
(二)集体意向性与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三)竞争权概念的祛魅 |
(四)竞争法的功能:个体保护抑或制度保护? |
三、制度论对竞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中道思维 |
四、结 语 |
(3)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与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经济法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 |
1.2 现代性是经济法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 |
1.2.1 现代性是经济法研究的背景依赖 |
1.2.2 现代社会与现代性是经济法基础研究的必然要求 |
1.2.3 现代性研究是经济法对完善法学理论体系的必要贡献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综合比较法 |
1.4 本文的逻辑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现代性与经济法的研究概述 |
2.1 现代社会的概念探究 |
2.1.1 关于现代社会的内涵诸说 |
2.1.2 现代社会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组织方式 |
2.2 现代性的概念探究 |
2.2.1 现代性概念的源流考察 |
2.2.2 现代性在各个语境中涵义考察 |
2.2.3 现代性、现代化与后现代性的比较考察 |
2.2.4 现代性的内涵阐释 |
2.2.5 现代性的外延阐释 |
2.3 经济法现代性研究现状 |
2.3.1 现代性的特征体现为经济法的制度建构精神 |
2.3.2 现代性在经济法中体现为“双重职能论” |
2.3.3 现代性在经济法中体现为现代化的追求 |
2.3.4 现代性在经济法中体现为多维面相 |
2.3.5 现代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规定性 |
2.3.6 经济法是后现代的法 |
2.3.7 其他法学领域现代性研究的现状 |
2.4 小结:现代性是经济法的理念 |
2.4.1 经济法的理念 |
2.4.2 经济法的理念体现出全面的现代性特征 |
第三章 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 |
3.1 采取现代性视角解析的合理性 |
3.2 采取现代性视角解析的必要性 |
3.3 现代性视角下经济法的特质 |
3.3.1 本体论——经济法是现代性否定之否定在法律层面的再统一 |
3.3.2 方法论——经济法是传统社会关系被现代性打破后重构的表现 |
3.3.3 价值论——经济法拥有独特的现代性价值 |
第四章 现代性视角下经济法理论的建构 |
5.1 拓展经济法理论范式的新领域 |
5.2 建设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备性 |
5.3 回应我国当前社会立法需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旅游法的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旅游法立法概况 |
(一) 现代旅游与旅游法的产生 |
(二) 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
(三) 我国旅游立法概况 |
第一章 法的价值和旅游法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概述 |
(一) 国内外学者对法的价值的讨论 |
(二) 法的价值讨论的启发 |
(三) 法的价值实现的三个阶段 |
二、旅游法价值诸观点述评 |
(一) 关于旅游法的价值的诸观点 |
(二) 简要述评 |
三、旅游法价值的基本内涵 |
(一) 旅游法价值的基本内涵 |
(二) 旅游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基础 |
第二章 旅游法价值的学理基础 |
一、旅游法价值的旅游伦理基础 |
(一) 旅游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
(二) 旅游的文化性和精神利益性 |
(三) 旅游活动的整体性、顺序性和不可逆转性 |
(四) 旅游伦理基础为研究带来的启示 |
二、旅游法价值的经济伦理基础 |
(一) 经济人的假设和市场放任主义 |
(二) 国家干预主义 |
(三) 新自由主义下的自由与干预的平衡 |
(四) 经济伦理基础为研究带来的启示 |
三、旅游法价值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 市民契约理论 |
(二) 社会契约理论 |
(三) 法学理论基础为研究带来的启示 |
第三章 旅游法的价值体系 |
一、旅游法的秩序价值 |
(一) 法与秩序的关系 |
(二)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要求 |
(三) 旅游法秩序价值的法律维度 |
二、旅游法的效率价值 |
(一) 效率作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 |
(二) 旅游法的效率价值具有社会整体性 |
(三) 旅游法的效率价值具有现实性 |
(四) 旅游法效率价值的引导作用 |
三、旅游法的正义价值 |
(一) 正义与法的关系 |
(二) 旅游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
四、旅游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
(一) 秩序价值是旅游法的基本价值 |
(二) 效率价值是旅游法的直接目的性价值 |
(三) 正义价值是旅游法的最终价值 |
五、旅游法价值维度中精神内容的体现 |
(一) 大陆法系对旅游非财产利益的保护 |
(二) 英美法系对旅游非财产利益的保护 |
(三) 我国对旅游非财产利益保护实践 |
第四章 旅游法的价值偏离 |
一、旅游法价值偏离的原因 |
(一) 旅游立法因素 |
(二) 旅游执法因素 |
(三) 社会民众的价值认同因素 |
二、旅游法立法价值的偏离 |
(一) 《旅游法》“第35条”出台的背景 |
(二) 《旅游法》“第35条”的规则分析与适用状况 |
(三) 《旅游法》“第35条”立法价值的偏离 |
三、旅游法价值执法的偏离 |
(一) 执法与法价值的追寻 |
(二) 我国旅游执法现状 |
(三) 地方利益观下的旅游执法效率价值的偏离 |
四、民众守法中的旅游法价值偏离 |
第五章 旅游法价值的实现 |
一、旅游法实践中价值冲突的原因 |
(一) 多元性、多向性的主体利益冲突 |
(二) 客体的多样性以及权力的交错性导致的法效力上的冲突 |
(三) 不断发展变化的主体需求与有限的法实践条件之间的冲突 |
二、法价值冲突消解的一般原则与启示 |
(一) 实证主义原则 |
(二) 合社会性原则 |
(三) 经济效益原则 |
(四) 对旅游法价值冲突消解的启示 |
三、旅游法价值冲突的消解原则 |
(一) 法治原则——以法律与旅游政策的关系为视角 |
(二) 最佳效率原则基于政府、企业及旅游者之间的考量 |
(三) 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过程 |
(一)问题及其提出方式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史” |
(三)本文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说明 |
(一)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
(二)理想类型、意义阐释、因果论与文化解释 |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 |
引言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反思性回顾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分期 |
(二)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理论分期 |
二、经济法文化现象的国际考察:一个比较的分析 |
(一)域外经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现象 |
三、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学的繁荣:一个文化的解释 |
(一)经济话语的舆论主导 |
(二)制度建设的理论需求 |
(三)学术传统的深层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再理解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形成 |
(一)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 |
(二)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 |
(三)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 |
(一)作为理想类型的中国经济法学 |
(二)代表理论创新精神的中国经济法学 |
(三)承担特殊历史使命的中国经济法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检视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的集体反思 |
(一)范式的多元与主流 |
(二)理论的开放与封闭 |
(三)方法的传统与现代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 |
(一)理论解释力提升的进路总结 |
(二)理论解释力讨论未竟的两项事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考察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争议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
(一)实证、综合与法解释学三足鼎立之势 |
(二)尚存的疑问 |
三、为什么是法教义学? |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问 |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 |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效率价值地位反思 |
引言 |
一、效率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主导价值的过程 |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 |
(二)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 |
(三)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 |
(四)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 |
二、“效率优先”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实证考察 |
(一)“效率优先”的中国经济法实践 |
(二)“效率优先”的地位反思 |
三、中国经济法学价值序列确立的基本思路 |
(一)法学立场的坚持 |
(二)“词典式”序列的价值基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之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意识基础 |
(一)体系化:理论深化的进路选择 |
(二)理论体系的几种理解 |
(三)本文的界定 |
二、何种体系化?: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 |
(一)在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间 |
(二)“领域法学”能否成为最终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中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拟创新 |
第一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概念、性质与功能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概念的源流 |
一、经济学中的“投资管制” |
二、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对外投资政策” |
三、国际经济法学中的“管理权”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含义的界定 |
一、海外投资的含义 |
二、管理权的含义 |
三、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含义 |
第三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性质与特点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性质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特点 |
第四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功能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功能指向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规范性功能 |
三、海外投资管理权的社会性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
一、国家利益说 |
二、国家外交说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一、政府经济职能说 |
二、整体利益最大化说 |
第三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形成的法学理论基础 |
一、经济主权说 |
二、适用规则认定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产生与演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产生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产生的背景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产生的意义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演变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弱化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坚持与复归 |
第三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未来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资本管理权 |
一、资本管理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资本管理权的国际实践 |
三、资本管理权的法律意义 |
第二节 税收征管权 |
一、税收征管权的国际法理据 |
二、税收征管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三、税收征管权的冲突与协调 |
四、税收征管权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反垄断审查权 |
一、反垄断审查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反垄断审查权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
三、反垄断审查权的国际实践 |
第四节 海外反腐败审查权 |
一、海外反腐败审查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海外反腐败审查权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
三、海外反腐败审查权的国际实践 |
第五节 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 |
一、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
二、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运行模式 |
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权的的法律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主体 |
第一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权利主体 |
一、海外投资管理权的决策主体 |
二、海外投资管理权的执行主体 |
第二节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义务主体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其他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海外投资管理权的中国实践及其走向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二、中国海外投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三、中国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四、中国海外投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五、中国海外投资反腐败审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六、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 |
一、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现实依据 |
二、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
三、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式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
一、完善中国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海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 |
三、完善中国海外投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 |
四、完善中国海外投资反腐败审查法律制度 |
五、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财税法的法律属性——以财税法调控功能的演进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古代中国:家计财政中“调控”功能之寻觅 |
(一)新生政权之基础 |
(二)安邦抚民之功能 |
(三)经济革新之工具 |
二、近代西方:财税理论中“调控”内容之探悉 |
(一)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经济学理论的“调控” |
(二)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经济学理论的“调控” |
(三)资本主义成熟时期经济学理论的“调控” |
(四)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经济学理论的“调控” |
三、现代中国:财税法的经济法属性之误解 |
四、转型中国: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定位 |
(一)公共财政的法学解读 |
(二)财税法学的定位考察 |
(三)财税法学的法律属性 |
五、结语 |
(8)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英文文献的收集和整理 |
二、现有英文文献研究关注的主要领域和问题 |
三、主要英文文献针对PPP公共采购规制重点问题研究的现状 |
四、国内文献研究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 |
五、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案例样本的选择 |
三、研究框架 |
四、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二章 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PPP的界定和类型化分析 |
一、PPP法律概念的界定 |
二、公共采购规制层面针对PPP的类型化 |
第二节 作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之一的PPP:理论基础与比较优势 |
一、关于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与供给机制的理论基础 |
二、内部提供(in house)、传统公共采购与PPP: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同模式 |
三、PPP模式的比较优势:更强的激励机制 |
第三节 PPP受公共采购法律框架规制的原因分析 |
一、公共市场及其特征 |
二、作为公共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共采购法律框架 |
三、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对于PPP模式的必要性 |
第四节 PPP模式给予传统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带来的挑战及理论回应 |
一、竞争机制在PPP模式的实施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及其原因 |
二、契约型PPP的不完全契约特征与再谈判问题 |
三、股权合作型PPP的“股权合作”特征及其面临的挑战 |
四、理论回应: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重点政策考量 |
(一)规制目标的包容性问题 |
(二)规制环节的扩张性问题 |
(三)规制规则的灵活性问题 |
(四)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
五、小结 |
第三章 欧盟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PPP和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一、欧盟委员会针对PPP的界定 |
二、欧盟委员会针对政府采购型PPP的界定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型PPP所受公共采购规制制度的发展 |
一、2004 年以前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二、200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三、2014 年公共采购指令体系的规则特征 |
四、小结 |
第三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对政府采购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规制环节向前扩展至采购准备阶段 |
二、提供适合于PPP项目采购特征的采购程序规制框架 |
三、强调透明度与灵活性之权衡 |
四、合同授予阶段融入更多灵活性规则 |
五、规制环节向后扩展至合同履行阶段 |
六、小结 |
第四节 案例研究:英国PFI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PFI在英国的运用现状及其主要特征 |
二、英国PFI的公共采购规制规则 |
三、小结 |
第四章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法律概念、特征的界定和澄清 |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 |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 |
三、与特许经营相似行为的澄清 |
第二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理由和方案选择 |
一、针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的理由 |
二、在欧盟层面进行专门立法的理由 |
三、《2014 特许经营指令》的立法方案选择 |
四、小结 |
第三节 合同特征对PPP所受程序规制的影响 |
一、特许经营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比政府采购型PPP所受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 |
二、特许经营型PPP程序规则更具灵活性的原因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节 欧盟针对特许经营型PPP进行立法规制过程中的重要政策考量 |
一、强调选择公共服务提供模式过程中的政策中性 |
二、注重规制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
三、注重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规制 |
四、规制规则的灵活性 |
五、规制环节向前和向后扩展 |
六、针对特许经营权人采购行为的规制 |
七、小结 |
第五章 欧盟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及其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一、欧盟对股权合作型PPP的界定 |
二、股权合作型PPP受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由 |
第二节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政策考量 |
一、制度PPP成立阶段的规制 |
二、股权合作型PPP实施阶段的规制 |
三、关于股权合作型PPP中的利益冲突和保密规制 |
第三节 案例研究:英国PF2受公共采购规则的规制研究 |
一、英国发展PF2模式的原因分析 |
二、PF2模式的主要特征 |
三、PF2采购政策方面的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欧盟针对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之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 |
第一节 公共政策目标在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中的演变 |
第二节 欧盟PPP公共政策目标的融合规制 |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考量 |
二、促进环境、社会和劳动因素的考量 |
三、促进创新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七章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中国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制度规制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 |
一、政策层面缺乏针对PPP概念和分类的统一理解 |
二、针对PPP采购的规制范围缺乏确定性 |
三、规制环节相对于PPP采购而言的局限性 |
四、程序规则相对于PPP采购而言透明度不足且缺乏灵活性 |
五、“特许经营”规制领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
六、对股权合作型PPP公共采购规制问题的忽视 |
七、PPP项目实施政策目标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
八、PPP项目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协调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经验对中国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借鉴意义 |
一、在政策层面和公共法律规制层面深入理解针对PPP的界定和类型化 |
二、针对PPP进行规制的不同公共采购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 |
三、针对股权合作型PPP的协调规制 |
四、进一步促进公共政策目标在PPP项目中的实施 |
五、针对PPP进行规制的程序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欧盟针对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经验的局限性分析 |
第八章 结论 |
一、一般理论梳理:拟研究的一般性问题 |
二、基于理论梳理和欧盟案例研究的结论 |
三、欧盟经验的局限性 |
四、对于中国的启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权原则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背景 |
二、论文选题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确立 |
第一节 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法律含义 |
一、发展权的演进 |
二、发展权在推进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价值 |
三、发展权的含义界定 |
四、IIAs中的发展权的含义界定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保护中发展权制度安排的必要性 |
一、发展权原则纳入IIAs是FDI作用机理的客观要求 |
二、发展权原则纳入IIAs是其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发展权原则纳入IIAs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发展补偿的又一阵地 |
四、发展权原则纳入IIAs是区域性经贸合作深入开展的关键 |
第三节 IIAs中发展权原则缺失引发的困境 |
一、投资自由化的一元高标准与差异化的发展水平不适应 |
二、国家对IIAs承诺的稳定性与国家发展政策变化之冲突 |
三、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忽略东道国重大利益之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发展权原则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适用 |
第一节 发展权原则在IIAs中适用的法理基础 |
一、发展权的整体观需要国际合作 |
二、发展权保障有序发展的价值观需要公平互利 |
三、发展权原则差异中谋求共进的发展观需要非互惠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发展权原则在IIAs中适用的总路径 |
一、在IIAs中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特殊和差别待遇 |
二、在IIAs中为东道国提供发展权政策空间 |
三、在IIAs的解释中对国内治理与国际法标准综合考量 |
第三节 发展权原则在投资协定中适用的具体制度安排 |
一、IIAs中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的规定 |
二、在IIAs中增加旨在扩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政策空间的规定 |
三、在IIAs中对母国和投资者增加提高发展能力的义务性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准入制度中的发展权 |
第一节 IIAs准入阶段发展问题概述 |
一、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准入 |
二、投资准入中可供选择的灵活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对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选择 |
一、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
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的适用 |
三、灵活适度地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 |
四、关于发展中国家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评析 |
第三节 发展权视角下的履行要求条款构建 |
一、IIAs中履行要求规制分析 |
二、发展权视角下履行要求规制的再审视 |
三、发展权视角下对“履行要求”的分类探析 |
四、对发展需求考量的不足——“发展例外”的引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的发展权 |
第一节 FET法律问题概述 |
一、关于FET标准自治性的论争 |
二、FET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价值 |
三、考察国内法对发展权实现的作用 |
第二节 建立兼顾国内法和国际法的FET标准 |
一、从横向和纵向维度对FET本质的考察 |
二、兼顾国内法的温和二元主义 |
第三节 国内法治理标准与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 |
一、国内法治理标准低于最低待遇标准的案例评析 |
二、对不合法武断的认定 |
三、对不合理武断的认定 |
第四节 FET对发展权实现的解释与适用 |
一、社会改革背景下FET合理期待的认定 |
二、FET合法性与合理性判断中的发展权考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投资协定例外体系中的发展权 |
第一节 IIAs中例外条款概述 |
一、IIAs中例外条款的作用 |
二、IIAs中例外所保护的重大利益价值体系 |
三、“重大利益”与其它各类利益的对比研究 |
四、重大利益的具体内容 |
五、IIAs中以“重大利益”为核心概念之例外体系 |
第二节 IIAs中的一般例外 |
一、IIAs中一般例外的立法实践 |
二、IIAs中一般例外法理基础 |
三、IIAs中一般例外的解释 |
四、一般例外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IIAs中的重大安全例外 |
一、采取的措施属于国家安全的范围 |
二、重大安全例外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况” |
三、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性质:自裁决的选择 |
第四节 IIAs中的发展例外构建 |
一、IIAs中已有例外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保障的不足 |
二、发展例外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实现的法律意义 |
三、发展例外的法律界定 |
四、对已有的国际立法实践及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投资征收制度中的发展权 |
第一节 征收制度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 |
一、从私有财产的绝对保护到“财产社会化”的相对保护 |
二、国家行使征收权的限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对间接征收的规定 |
一、IIAs对征收的规定 |
二、管理型国家的新特征及征收分类的困境 |
第三节 不予补偿的国家管理行为范围的扩大化 |
一、IIAs中对管理行为的规定 |
二、间接征收与管理行为的界分 |
第四节 间接征收认定的阻却因素 |
一、治安权例外 |
二、合理期待的认定对征收的阻却 |
第五节 有利于发展权的选择:扩大对治安权的解释抑或援引例外条款 |
一、治安权例外的局限 |
二、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局限性 |
三、例外条款与征收解释性条款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产业法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工作的目的和范围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对产业法研究的简要综述 |
1.2.2 对法律经济分析研究的简要综述 |
1.2.3 研究本选题之必要 |
1.3 研究设想和研究方法 |
1.4 预期结果和研究意义 |
第2章 产业法的经济属性分析 |
2.1 对产业及产业法的基本认识 |
2.1.1 关于产业 |
2.1.2 关于产业法 |
2.1.3 产业与产业法的结合及其经济属性 |
2.2 产业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
2.2.1 产业经济组织关系 |
2.2.2 产业经济管理关系 |
2.2.2.1 产业规制关系 |
2.2.2.2 产业调控关系 |
2.2.3 产业竞争与协作关系 |
2.3 产业法的经济政策法属性 |
2.3.1 传统理念下对产业法和产业政策的定位 |
2.3.2 法律的政策化 |
2.3.3 政策的法律化 |
2.4 产业法的资源属性 |
2.4.1 产业法的资源属性来自于社会的科学分工 |
2.4.2 产业法资源的稀缺性问题 |
2.4.3 产业法资源供给的成本与效益问题 |
2.5 产业法是法学和产业经济学共同研究的对象 |
2.5.1 范畴共用问题 |
2.5.2 遵循规律的一致性问题 |
2.5.3 研究目标的一致性问题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产业法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学方法 |
3.1 市场经济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践 |
3.1.1 以市场和市场机制配置经济资源 |
3.1.2 理性经济人假设 |
3.1.3 “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的介入 |
3.1.4 “政府失灵”问题 |
3.1.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定位 |
3.1.6 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 |
3.2 生产要素的分析 |
3.2.1 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要素分析 |
3.2.2 资本要素分析 |
3.2.3 技术要素分析 |
3.2.4 信息要素分析 |
3.3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理念和方法 |
3.3.1 总体上的市场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 |
3.3.2 法律成本与收益分析 |
3.3.3 法律的均衡分析 |
3.3.4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 |
3.4 产业经济学的基本理念和分析方法 |
3.4.1 以社会整体主义取代市场自由主义 |
3.4.2 自组织理论方法 |
3.4.3 博弈论方法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产业规制法的经济学分析 |
4.1 产业规制法的定位 |
4.1.1 产业规制法确定的产业规制主体是政府 |
4.1.2 产业规制法是法律对市场主体行为规制的再规制 |
4.2 产业规制法中的规则形态 |
4.2.1 定义与范畴规范 |
4.2.2 职权与职责性规范 |
4.2.3 禁止性规范 |
4.2.4 限制性规范 |
4.3 产业规制法规范法例与事例的实证分析 |
4.3.1 定义与范畴规范分析:以教育产业为例 |
4.3.2 职权职责规范分析——以反垄断法管理机构与职责配置为例 |
4.3.3 产业规制禁止与限制性规范分析: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为例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产业促进法的经济学分析 |
5.1 产业促进法的定位 |
5.1.1 对产业促进法是产业规制法补充观点的质疑 |
5.1.2 产业促进法的目的和产业选择 |
5.1.3 产业促进法的经济政策工具分析 |
5.2 产业促进法规范的经济分析 |
5.2.1 产业促进法规范的类别分析 |
5.2.2 产业促进法规范的非均衡性 |
5.2.3 产业促进法主体规范的经济分析 |
5.3 中国产业促进法的需求和供给分析 |
5.3.1 产业促进法的需求分析 |
5.3.2 产业促进法的供给分析 |
5.3.3 产业促进法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三点结论 |
6.2 三点主要创新之处 |
6.3 不足之处与展望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四、经济法: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协调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扞卫普罗米修斯:反垄断法的自由竞争品格[J]. 张世明. 人大法律评论, 2019(02)
- [2]大道贵中:制度思维与竞争法学建构[J]. 张世明. 财经法学, 2019(06)
- [3]现代性视角下的经济法理论解析与建构[D]. 张翼. 兰州大学, 2018(11)
- [4]旅游法的价值研究[D]. 王惠静.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5]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D]. 尹亚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海外投资管理权研究[D]. 王佳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财税法的法律属性——以财税法调控功能的演进为视角[J]. 陈少英. 法学, 2016(07)
- [8]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 ——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D]. 周芬.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9]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发展权原则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D]. 刘艳. 武汉大学, 2014(06)
- [10]中国产业法的经济学分析[D]. 董玉明. 武汉理工大学,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