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自诉程序中的证明责任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胡苗苗[1](2021)在《亲告罪中检察机关代为告诉程序研究 ——以反《家暴意见》第九条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王嘉铭[2](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班飞[3](2019)在《论亲告罪的价值与追诉机制》文中研究表明亲告罪是犯罪体系中一个特殊的存在,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被害人权益,这一价值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由于对这一核心价值的把握不够准确,我国亲告罪立法出现了实体的和程序的问题,其中程序问题更为突出和紧迫,如不首先解决亲告罪追诉机制问题,亲告罪的价值就无从发挥,实体法的改进也难以成功。本文以保护被害人权益为出发点,认为构建被害人自主选择追诉程序的机制是破解我国亲告罪追诉困境的根本出路,也迎合了当前检察机关职能调整的需要。
杨世宏,陈堂发[4](2017)在《网络公共性表达的诉讼制度优化》文中研究指明网络公共性表达实现法治理性的重要路径就是诉讼制度的优化:首先,强化执法司法行为的程序正义性,采取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制约办案程序符合法定正义,并对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与批捕立案上提,防止地方权力干预。其次,着重诽谤犯罪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设计的完善,理性解释法律条文,网络诽谤应该优先适用民事责任。符合刑事诽谤责任追究要件的,应有条件地去公诉化。最后,推进以审判权制约侦查权的诉讼制度建构,弱化侦查权的中心地位以恢复辩方主体的平等性,排除非法证据,确立审判权中心地位,在此基础上加强控告方的证明责任。
付慧阳[5](2019)在《实践考察与理论重构:习俗在当代刑事法领域的地位与作用》文中指出在刑事制定法中,刑事实体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排斥习惯法,刑事程序法上国家专享刑罚权的理念仍占主导,习俗在定罪、量刑、刑事纠纷调处中的地位被刑事制定法严格限制。受形式理性及国家专享刑罚权理念影响,刑事司法或对习俗视而不见或对习俗影响的案件伪饰论证,习俗在刑事领域促进案件合理、合法处理的作用被严重遮蔽。但罪刑法定原则已从绝对走向相对,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只是排斥习惯法作为正式刑法渊源,排斥以习惯法入罪加刑,习俗可以发挥出罪及影响量刑的作用;刑事自诉与刑事和解制度对国家垄断刑罚权理念进行了调整,习俗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能够在其中发挥作用。重新审视习俗在刑事法中的地位,揭开遮蔽习俗实际作用的幕布,为习俗在刑事司法中发挥应有作用祛除固有思维的障碍、建构稳定运行的机制实为必要。全文约六万五千字,文章主体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厘清基本问题,把握习俗的概念。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为人所认同且反复实践的,调整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它具有重复性与传承性、自发性与自觉性、地区性与群体性、生活性与具体性、社会性与规范性的特征。“习俗”与“民俗”“民间法”之间是种属关系;与“惯例”并无本质区别;在狭义“法”概念之下,“习俗”与“习惯法”区别在于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广义“法”概念之下,“习俗”与“习惯法”则无本质区别。第二部分对习俗的法定地位及实践作用进行了全面考察。考察发现:习俗仅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适用变通规定、亲告罪、刑事自诉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具有法定地位,且自诉及刑事和解制度只允许习俗在轻罪案件中发挥作用,习俗的法定地位十分有限;但习俗实际发挥的作用远远溢出于法定范围,习俗影响包括重罪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司法发现、犯罪认定及量刑确定,习俗与刑事法存在冲突的一面。第三部分对习俗在刑事领域机能实现的理论进行重构。介绍并批判了现有的刑事规范理论、利用本土资源理论及借鉴域外文化辩护经验理论,在探究习俗存在刑事法领域的根据基础上对现有理论进行重构,确定了习俗在刑事法领域的非正式法律渊源及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地位,指出在确立习俗筛选标准前提下,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习俗可以贯穿刑事司法全过程,发挥促进刑事强制措施轻缓化、出罪、轻刑甚至免刑、刑罚执行轻缓化等改善行为人刑事处遇的作用。第四部分对习俗在刑事领域的作用实现路径进行了探索。在立法层面上,加快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变通规定,将一些涉及伦理的犯罪纳入亲告罪范围;在司法层面上,健全习俗的适用机制,明确习俗如何举证、质证、认证;在制度建构上,将重罪案件有限度地纳入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李扬[6](2017)在《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基于257例轻伤自诉判决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被害人对于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期望达到"实现诉权"、"获得赔偿"与"追究犯罪"三个目标,实践中这三个目标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而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性因素主要有自诉人的举证能力,被告人的认罪赔偿态度和司法裁判的规范化程度。要提升和优化该类自诉犯罪的诉讼效果,需进一步明确公诉与自诉程序的衔接机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调解机制,细化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白林炎[7](2016)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证明标准不仅是在刑事证据领域的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也有着非比寻常的重要地位。我国法学家们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步伐从未停下,在剖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属性、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理论和制度、探讨我国学术界代表性学说的基础之上,本文表达了笔者对刑事证明标准一些独特的见解。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只规定了关于定罪的证明标准,而没有对量刑标准予以重视。笔者的文章在探讨刑事证明标准时,着重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来论述刑事中证明标准的不同适用,而这种不同的适用,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则体现在了不同程序中存在的差异标准。我们常说的刑事证明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然而这一标准不足以处理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因此,对于像简易程序中和自诉程序中等案情简单的案件,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适用证明标准相对较低的“优势证据标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很容易的看出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存有一些不足之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缺乏操作性,也难以实现,而只坚持内心确信的主观证明标准,又会失去正确目前的指引,极易走上恣意擅断的道路。因此,只有将主客观标准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融合,才能充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和谐共生价值。针对目前刑事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旨在为司法理论研究提供一份助力,以确立精准可操作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以此建成符合现代法治和科学的证明体系。
杨宇冠,王宇坤[8](2015)在《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各地试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设置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以及无法与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相衔接等缺陷而导致被架空。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去解释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把公诉案件和解、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之下,重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和解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协调衔接,有效融合,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增加刑事和解的可适用性以指导司法实践。
吴小帅[9](2015)在《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文中提出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双轨制,其中公诉占据主体地位,自诉作为公诉制度的补充而出现,二者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刑事追诉体系。在刑事自诉制度的诸多内容中,刑事自诉圈的划定即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是刑事自诉制度理论与实践中必须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刑事自诉圈的合理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诉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及整个刑事司法功能是否得以有效发挥,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圈进行了较为具体甚至颇具突破性的规定,大幅扩张了自诉制度的适用空间,并首次创造性地规定了自诉对于公诉的监督机制。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足,加之相关制度的阙如,自诉案件的实践运行与立法原意存在明显的悖离,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并无涉及。因此有必要在系统梳理刑事自诉圈的演变规律及借鉴国外自诉圈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和自诉制度运行的实证状况,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理性反思,重新合理划定刑事自诉圈。本文共分为八部分。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诉权理论、刑事被害人理论、刑事诉讼谦抑理论、诉讼合意理论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等理论对现代自诉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构成了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内在依据。刑事自诉制度具有弥补公诉制度缺陷的制度性价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价值、满足多元主体需要的社会性价值、反映亲亲相隐诉讼心理及体现无讼追求观念的社会性价值等价值蕴含。同时,刑事自诉制度能够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二章对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进行了考察和归纳。根据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自诉圈立法的差异,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主要分为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和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三种。自诉独占模式发端于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主要存在于早期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如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以及英国1879年前的立法例。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是当今世界存在数量最多且情形最为复杂的模式,根据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者范围的消长,又可细分为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等几种亚模式。其中,我国的自诉圈建构的模式最为特殊:不仅自诉案件种类多,而且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关系复杂,分为“纯自诉”、“自诉转公诉”、“可公诉可自诉”、“公诉转自诉”四种情形。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起诉权虽统一由国家行使,实行公诉垄断,但在诉讼制度中存在有制约公诉权并体现自诉功能和价值的相关制度的一种特殊模式。由于各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差异,“类自诉”模式在不同国家样态各异,其中美国的“类自诉”源于大陪审团制度、日本源于准起诉制度、法国源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意大利源于不告不理案件的存在。通过对刑事自诉的模式考察可知,虽然刑事起诉制度中公诉范围不断扩大、自诉范围不断缩小已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但自诉制度一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即使在自诉缺失的国家,其“自诉意蕴”仍然通过其他制度得以体现。除此之外,各国自诉圈的性质、内容都呈现出规律性特点,这对于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提供了域外借鉴。第三章论述了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范围的规定粗疏且紊乱,实践中问题重重,效果很不理想: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严重;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了“同案不同罚”的处理结果;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在法定的三类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圈”划得过宽,不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纳入此中的正当性不足,而且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自诉标准也不够清晰,有扩张性滥用之虞;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圈”边界不明,缺乏明确的自诉与公诉并存时的冲突解决机制;“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规定存在冲突,案件成立条件设定不够严谨,程序设置紊乱,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时无所适从,此类案件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第四章对影响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因素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历史的及文化的等因素都在影响和决定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刑事自诉圈在重构时要受到以人为本的民生政治因素、转型了的权力斗争哲学观等哲学因素的影响,受新熟人社会及民间司法资源等社会现实和刑事自诉法文化传统的制约,要考量公民对不法行为的宽容程度,衡量公民证据掌控能力的强弱,以及兼顾国际法治环境对本土立法的影响。第五章是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具体设想,系统阐述了我国刑事自诉圈构建的理念、原则及具体设计方案。在重构刑事自诉圈时应当坚持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以及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等原则。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部分侵占罪从自诉圈中剥离出去,同时吸纳相关的亲属间财产型犯罪、侮辱尸体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发生在亲属之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奸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缩小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改变其近乎虚设的状态,将“公诉转自诉”从自诉案件中分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为“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并对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设计。在上述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动态自诉圈”的思路。刑事自诉圈并不是一成不变、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动态地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吐故纳新。第六章对于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进行构建。刑事自诉圈的划定不是简单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界分,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地受制又影响着其他多种制度。只有合理构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才能保证自诉圈不至于名存实亡,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是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二是规范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主要从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三是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包括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以及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建立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并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结语部分认为在当下世界多元化的背景下,以理性、宽容、渐进、调和为价值观的法律制度设计必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宽容的理性是刑事自诉制度独有的性格品质特征,人性化的刑事自诉制度应当防止自身的过分激进与扩张,应该保持一种自我克制。刑事诉讼应当秉承一种宽和理性的司法精神,以其人文关怀重构法律与民众之间缺失的亲和力,司法人员应当以“服务公民的主体性理念”去践行一种宽和的司法精神。
王一超[10](2014)在《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形式》文中研究表明"绝对自诉主义"未关注国家与个人诉权之间的平衡,将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错误地理解为是被害人的私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理解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被害人因取证困难而无法获得救济也是常见的现象。对"告诉才处理"案件进行法解释学分析后发现,对此类案件应采公诉与自诉并举的追诉模式。被害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启动公诉或提起自诉。"告诉"的本质是诉讼条件,它会制约刑事追诉整体的合法性。在公诉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告诉欠缺或撤回,均应从程序上终止诉讼。被害人有自诉权,但现行自诉制度的设计妨碍了其诉权实现。应当区分起诉条件、诉讼条件和有罪判决条件。立案时只需对形式性的起诉条件做出审查,而对诉讼条件和有罪判决条件需在法庭审判阶段进行"二元复式"审查。当条件欠缺时,分别做出不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无罪判决。
二、论自诉程序中的证明责任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自诉程序中的证明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3)论亲告罪的价值与追诉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追诉权的历史发展 |
二、亲告罪设立的价值与限定因素 |
(一)亲告罪设立的价值 |
1.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
2.维护刑法权威 |
3.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 |
4.保护被害人权益 |
(二)亲告罪设置的限定因素 |
1.侵害个人法益的轻微性 |
2.被害人与行为人关系的特殊性 |
3.犯罪侵害法益的特殊性 |
三、我国亲告罪立法的缺陷 |
(一)我国亲告罪立法的缺陷 |
1.实体法方面 |
2.程序法方面 |
(二)我国亲告罪立法缺陷的原因 |
1.直接原因 |
2.根本原因 |
四、突破亲告罪追诉困境的传统思路 |
(一)建立亲告罪追诉方式转化机制 |
(二)司法变通处理 |
(三)刑事自诉担当 |
(四)法律援助 |
五、本文的主张 |
(5)实践考察与理论重构:习俗在当代刑事法领域的地位与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一、“习俗”的概念辨析 |
(一)“习俗”的含义及特征 |
(二)“习俗”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习俗与刑事法之规范与实践考察 |
(一)刑事立法视域中的习俗 |
(二)刑事司法视野下的习俗 |
(三)实践层面的习俗对刑事规范的悖反 |
三、习俗与刑事法协调之理论批判及重构 |
(一)对现有理论的介绍 |
(二)对现有理论的批判 |
(三)对习俗与刑事法协调之理论的重构 |
四、习俗在刑事法领域的作用实现路径 |
(一)立法实现路径 |
(二)司法适用路径 |
(三)制度建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基于257例轻伤自诉判决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样本分析 |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
1. 原被告当事人的关系 |
2.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情况 |
3.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二) 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
1. 案件审理地点。 |
2. 审理法院及审级情况。 |
3. 案件审理时间。 |
4.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
5. 案件审理方式。 |
二、自诉人诉讼目标实现状况分析 |
(一) 自诉人诉权实现情况 |
(二)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
1. 对被告人定罪情况。 |
2. 对被告人量刑情况。 |
(三) 自诉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况 |
1.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情况。 |
2. 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情况。 |
三、影响自诉人诉讼效果的关键性因素 |
(一) 影响自诉人诉权实现的关键性因素 |
(二) 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关键性因素 |
1. 对被告人定罪的影响因素 |
2. 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因素 |
(三) 影响自诉人获得经济赔偿的关键性因素 |
1. 影响赔偿取得的关键性因素 |
2. 影响赔偿数额的关键性因素 |
四、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的几点思考 |
(一) 公诉与自诉程序的衔接与选择 |
(二) 强化自诉人取证能力的两个设想 |
1. 自诉人申请取证权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结合 |
2. 自诉程序证据保全制度的增设 |
(三) 先行调解制度的确立 |
(四)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统一与细化 |
(7)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概述 |
(一)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概念 |
1. 定罪的证明标准 |
2. 量刑的证明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特点 |
1. 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结合 |
2. 盖然性与确定性相结合 |
3. 整体性与层次性相结合 |
(三)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结构 |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标准 |
2. 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 |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标准的适用 |
(一) 定罪标准的适用 |
1. 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不同适用 |
2.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不同适用 |
3. 普通程序与自诉程序的不同适用 |
(二) 定罪标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 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
2. 刑事证明标准缺乏层次性 |
3. 客观真实与“自由心证”之间失衡 |
(三) 定罪标准适用的完善 |
1. 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与借鉴 |
2. 构建刑事证明标准分层体系 |
3. 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 |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量刑标准的适用 |
(一) 量刑标准的适用 |
1. 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
2. 有利量刑情节和不利量刑情节 |
(二) 量刑标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 量刑标准与定罪标准混淆 |
2. 执行标准不够严格 |
(三) 量刑标准适用的完善 |
1. 注重量刑情节的考量 |
2. 量刑程序进入法庭审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与外延 |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刑事和解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刑事和解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 |
(三)刑事和解使被害人拥有实质性权利 |
三、现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困境 |
(一)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适用范围过窄 |
(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和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无法衔接 |
四、刑事和解制度比较 |
(一)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
(二)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3) |
五、完善中国模式的刑事和解制度 |
(一)改革自诉程序:变起诉才处理为控告才处理 |
1. 改变自诉程序证明责任承担者 |
2. 取消自诉程序中可公诉可自诉以及公诉转自诉的案件类型 |
3. 扩大控告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
4. 控告才处理的案件均允许和解 |
(二)完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扩大其适用范围 |
1.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 |
2. 达成和解协议的时间限制 |
3. 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
4. 刑事和解的内容问题 |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短期目标:三种和解类型相互协调衔接 |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展望:两个平行的刑事程序 |
1. 对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 |
2. 摆脱刑事和解对刑事追诉程序的依赖:两套平行的刑事程序 |
3.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
(五)建立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设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基金 |
1. 国家补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
2. 国家补偿制度适用的标准 |
3. 国家补偿的效果 |
4. 国家补偿的例外情形 |
结论 |
(9)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意识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
一、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刑事被害人理论 |
(三) 刑事诉讼谦抑理论 |
(四) 诉讼合意理论 |
(五) 恢复性司法理论 |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比较优势 |
(一) 弥补公诉制度的缺陷 |
(二)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
(三) 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 |
(四) 契合亲亲相隐的诉讼心理 |
(五) 反映无讼追求的诉讼观念 |
三、刑事自诉的刑法及刑事政策价值 |
(一) 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自诉圈建构的基本模式 |
一、自诉独占模式 |
(一) 古罗马法的自诉独占 |
(二) 古日耳曼法的自诉独占 |
(三) 英国1879年前的自诉独占 |
二、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 |
(一) 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 |
(二) 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 |
(三) 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 |
(四) 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 |
三、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 |
(一)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约公诉模式 |
(二) 日本的准起诉模式 |
(三) 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发动公诉模式 |
(四) 意大利的“不告不理”模式 |
小结 |
第三章 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 |
一、我国刑事自诉圈立法的实践困境 |
(一) 流失严重: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突出 |
(二) 维权困难: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 |
(三) 显失公平: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同案不同罚” |
(四) 冷热不均: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 |
二、我国现行刑事自诉圈立法的缺陷 |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立法粗疏且不尽合理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法模糊且存在诉权冲突 |
(三)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冲突且程序紊乱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本土影响因素 |
一、人本主义民生政治的推行 |
二、和谐哲学观的确立 |
三、自诉历史传统的影响 |
四、新熟人社会背景的生成 |
五、民间司法资源的汲取 |
六、不法行为社会容忍度的提升 |
七、刑事被害人证明能力的局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与思路 |
一、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 |
(一) 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 |
(二)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三) 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 |
(四) 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 |
二、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基本思路 |
(一)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吐故纳新” |
1、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建构依据 |
2、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重构设想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之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限缩” |
1、确立自诉权优先的原则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建构依据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重构设想 |
(三)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旧立新” |
1、“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除 |
2、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 |
一、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 |
(一) 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 |
(二) 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
二、完善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 |
(一) 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 |
(二) 降低对自诉人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 |
(三) 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
三、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 |
(一) 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 |
(二) 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 |
(三) 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
四、建立警检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 |
(一) 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 |
(二) 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 |
小结 |
代结语:迈向一种宽容的理性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四、论自诉程序中的证明责任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 [1]亲告罪中检察机关代为告诉程序研究 ——以反《家暴意见》第九条为视角[D]. 胡苗苗.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3]论亲告罪的价值与追诉机制[J]. 班飞.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06)
- [4]网络公共性表达的诉讼制度优化[J]. 杨世宏,陈堂发. 中国网络传播研究, 2017(01)
- [5]实践考察与理论重构:习俗在当代刑事法领域的地位与作用[D]. 付慧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基于257例轻伤自诉判决的实证分析[J]. 李扬. 政法论坛, 2017(04)
- [7]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研究[D]. 白林炎. 内蒙古大学, 2016(12)
- [8]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J]. 杨宇冠,王宇坤.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03)
- [9]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D]. 吴小帅. 山东大学, 2015(01)
- [10]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追诉形式[J]. 王一超. 环球法律评论,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