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重视和加强农村民事公证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袁玉菲[1](2021)在《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让意定监护制度在法典上得到进一步的确认,标志着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愈发受到重视。意定监护制度的实现需要以意定监护合同为载体,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规定并不完备,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为缓解人口老龄化这一新的基本国情,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确立顺应了现代社会的强烈需求,但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将给其顺利施行带来一定阻碍,所以完善该制度迫在眉睫。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现实,汲取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的有益经验,更为深入的研究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为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立法建议。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四章来研究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第二章对意定监护合同基础理论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意定监护合同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其与委托合同、遗赠扶养协议、信托合同法律概念的区分,对意定监护合同的界定作出简要概述。从使意思自治深入监护领域、缓解传统养老危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四方面叙述意定监护合同的制度价值,从而对意定监护合同形成一个基础性的认识。第三章对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我国现行法律仅对意定监护合同主体、订立和效力涉及部分规定,存在合同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订立规定不完善、效力规定有欠缺、终止缺乏具体规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完善。第四章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考察与借鉴部分。第一节对英美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对美国持续性代理授权书和英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书进行学习。第二节对大陆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考察,主要是对德国的预先照管协议和日本的任意监护契约进行研究。第三节总结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经验,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公权力适当介入监督等方面均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第五章重点提出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关于主体制度,扩大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细化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其次,关于订立制度,补充订立的具体方式、必要条款及其指引性规定;第三,关于效力制度,从明确合同生效要件、引入意思能力判断标准和增补合同的撤销、变更规定入手;第四,关于终止制度,要对合同的终止原因、法律程序和后果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最后,关于监督机制,私力监督和公力监督双重机制全方位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刘晓凯[2](2021)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许多国家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象逐渐加剧,社会保障压力过大、失独老人缺乏照料等社会问题愈演愈烈。为了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文简称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2021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为《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该制度同样在总则编中保留下来,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及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但纵观我国现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法律体系,依旧存在着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配套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因此,进一步探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和汲取域外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主要阐述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功能及存在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别介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同规定,概括梳理出该制度存在的适用主体规定笼统、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完备、公证与登记程序缺失以及监护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再次分析借鉴了域外国家英、美、日、德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一系列适应我国国情的启示。最后以问题导线为主线提出建议,在扩大被监护人适用资格范围的基础上继续明晰监护人的选任标准,与此同时完善意定监护合同的相关制度,并补充配套的公证登记程序与监护监督机制。本文通过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深入研究,找到并填补现行制度下的立法漏洞,以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并维护制度的平稳运行。
徐迪[3](2020)在《Z县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举措。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内在要求。本文围绕Z县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进行研究,并通过对其供给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提出优化供给的对策,能够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有利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基层政府职能理论为依据,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阐述。并通过实证研究,采取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获得调研数据,对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具体实践进行阐述,分别介绍了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主体情况、开展情况、供给方式,实现了社会上法治氛围日益浓厚,法律服务网络得到扩充,法律事项办理更加便利的具体成效。同时,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获得感缺失,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队伍不强,三是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充分。通过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出以下原因:一是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未足够重视,表现在政府领导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支持上不够重视导致投入不够和基层部门工作缺乏深入性和针对性;二是管理体制不科学,表现在双重管理导致业务重心偏移和内部管理机制需改革;三是队伍建设不到位,表现在人员编制短缺和队伍构成有待优化;四是宣传工作缺位,表现在宣传主体能动性不高和新媒体宣传能力有所欠缺。基于以上四种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化解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问题:一是从顶层设计、财政支持、基层履职三个方面提高重视程度。二是从司法所垂直管理、改组业务部门两个方面实施管理体制改革。三是从补足编制短板、优化人才队伍两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四是从多主体协同工作和提高新媒体应用能力两个方面做好宣传工作。
孙旭颖[4](2020)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它是《民法总则》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反映,其目的是给被监护人最大程度的利益保护。意定监护有着其独特的特点,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等相关法律概念也有着诸多不同。当前涉及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主要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在这两部法律中虽对意定监护制度有所规定,但是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不统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规范,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缺失,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公证制度不完备等。上述问题影响着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和司法的权威性。意定监护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比较典型的包括作为美国和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和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上述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有着一定的启示性作用。在本文中对上述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研究和总结,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可以借鉴的地方。为了解决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在立法中应明确意定监护优先的理念,扩大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三是配套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四是建立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法定公证制度。
梁振彬[5](2020)在《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 ——以紫金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调解古已有之,从西周时期到新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具有易被群众接受、调解协议履行率高、预防矛盾纠纷激化、节约社会成本的优势。然而,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经济不断转型,以往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调解对象、调解内容和社会基础等都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使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农村人民调解制度有哪些不足,又有哪些应对措施?笔者通过对工作所在地---紫金县进行走访了解,运用文献查阅、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梳理紫金县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尝试提出完善广东省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措施,希望继续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本论文以紫金县农村人民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从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人民调解案件情况、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人民调解程序规则四个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紫金县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村(居)人民调解员工作乏力、应对疑难复杂纠纷能力不足、农村人民调解过度化的问题。经过研究分析,本论文认为紫金县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上述四个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人民调解组织转型不被重视、人民调解员待遇低、村(居)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不高、大调解中各调解机制的界限模糊。针对紫金县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本论文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重构人民调解组织,改变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的现状;第二,通过增加案件补助、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打造人民调解精英队伍,以应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新型复杂的疑难纠纷;第四、明确人民调解受案范围,避免农村人民调解过度化,从而沦为基层政府公共管理的行政手段。
雷蕾[6](2019)在《当代中国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研究》文中认为分家析产是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代际传递方式,它产生的背景是同居共财的家庭经济组织形式,采用的财产分配方式是诸子均分,在财产的析分过程中体现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经典儒家伦理强调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家庭之内虽然以父为中心,但是并不强调纲纪,只有每个人应尽的身份义务。家庭的所有政治和经济生活共同为着祭祀祖先和延续后嗣的目的,财产的取得具有履行身份义务的附随性。法律实践中,内生于中国社会的分家析产习惯、家庭财产观念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产生碰撞。按照古代、近代、现代的历史时期对我国的分家析产进行梳理发现,国家法与民间分家析产习惯的一致性在近、现代社会出现了分化。现代民法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家庭不是法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外的家庭财产关系法律规范没有区别于陌生人之间的特殊规定。身份权理论是现代民法基本理论的薄弱环节,原本以市场交易需要为中心而产生的财产法理论成为贯穿现代民法体系始终的普遍原理。财产法理论在于依照市场的逻辑,实现经济发展的功能,对于家庭当中如何协调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问题,现代民法体系当中存在着逻辑的断裂。然而,即便在现代财产法的基本制度当中,还是能够发现团体主义精神的闪现,我国《物权法》的共同共有制度当中将“家庭”关系列为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共同共有制度背后的“合手”理论,反映了日耳曼法中的团体主义精神。虽然现代社会分家析产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变,具体习惯也随时代的变迁发生变化,但是家庭财产观念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依然延续着,它是家庭作为中国人精神家园的外在表现。按照徐复观“低次元传统”和“高次元传统”分类,如果我们把分家析产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为一种低次元的传统,那么从中抽象出的伦理主义家产观念就是一种高次元传统,是具有自觉性和发展性的家庭财产理念。将分家析产的社会生活习惯涵摄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可以发现,它不仅仅包含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关系,还包含继承关系以及亲子之间(主要是亲代对子代)的赠与关系等。以纠纷解决作为观察视角,可以动态的观察实践当中国家法与分家析产的习惯和理念之间的冲突与解决。涉及上述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由于直接法律规范的阙如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的模糊,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实践状态。在家庭共同共有纠纷中,身份因素、财产因素、习惯因素等共同作用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家庭目的、意思自治等因素共同影响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继承纠纷中,虽然制度设计将尊重财产权的自由意志作为重要原则,实践中则表现出遗嘱自由受到家庭伦理约束,以及尊重分家析产协议的实践形态;在亲代对子代的赠与纠纷中,产生了与普通赠与关系不一样的实践效果。例如,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区别于普通赠与关系当中赠与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对于关系性质缺乏明确的证据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推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具有赠与的意思,这是根据分家析产的社会生活习惯对财产权关系的突破。虽然实践中对亲子之间分家析产纠纷的解决具有伦理考量的一面,但是仍然存在价值理念模糊、法律解释以及裁判逻辑混乱等各个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法制状况下,在司法场域讨论分家析产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司法具有主体性特点,司法活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是将法律运用于纠纷解决的实践活动;其次,司法有利于协调实践当中法律规范与分家析产习惯之间的张力;最后,要实现立法当中的家庭伦理主义财产理念的关照应当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规范化的力量。按照司法的现实主义进路,在稳定的社会结构当中,司法应当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注重司法活动中法律的科学性与主体活动的现实性的影响。分家析产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形式表现为习惯的法律渊源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原则,结合现实主义的司法理念,在裁判方法上应当首先运用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方法,其次采用历史的、社会学的方法实现裁判的实质正义和结果的合理性。在分家析产的司法实践当中,应当明确统一的家庭财产法价值理念,不再游移于个人主义的财产权理念和家庭伦理主义之间。在现有的理论和制度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发挥司法的主体性作用,尊重法律现实主义的裁判进路,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实践当中,贯彻伦理主义的家庭财产法价值理念。建立在启蒙思想基础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催生了现代社会的法治理想。然而,现实生活中用物质的占有来证明个人存在价值的“占有性个人主义”导致物质反噬了人类的精神生活。现代社会信仰的缺失和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终极高贵价值的衰落迫切需要重视中国人的家庭精神。将家庭伦理主义的高次元传统贯彻于当代分家析产问题的法律实践当中,就是要在法律当中重建一种真切的生活取向,在家庭内部把伦理价值作为第一性,把财产权利作为第二性。
王欣阳[7](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制建设虽然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却对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劳动生产、和国家权力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了系列法律建设工作,并取得了显着成就。当前我国正在构建法治社会,研究、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开展的一系列法制建设工作,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还能推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本文分为三大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法制和法治的概念进行简要陈述,同时详细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所面临的经济、民生、军事、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的压力和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任务。新中国成立初期初期法制建设有着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马克思法制思想、列宁法制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构成了其理论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实践和苏联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实践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这两部法律为基础,我国颁布了涉及刑事、民事、社会治安、经济发展等调节所有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按照《五四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建立了新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并且建立了配套的司法行政机关。文章的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与当代思考。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有序的推进了司法活动的进行、加强了人民的法制观念。为了早日实现法治中国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应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宪法实施。
张文汇[8](2019)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四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经历着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程度最深、覆盖最广的转型与变迁,当前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转型发展的攻坚期,经济提速换档、结构持续调整,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交织,传统矛盾和新兴矛盾叠加,农业化向工业化再向信息化转型中累积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突显,并在基层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现阶段不平衡、不协调及不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系列矛盾问题,冲击着基层的稳定,防范化解基层风险任务艰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家的长治久安取决于基层的稳定与否,探索建立行之有效地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对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维护基层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基层矛盾治理是以地方党委政府的管控为主,化解方式法治含量较低,相应的制度支撑乏力,单纯的体制内维稳解决方式使基层矛盾治理陷入困境,面临转型与变革。研究探索新时代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必须正视现代化转型这一背景,置身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立足对我国现实问题的理性思考,着眼“中国当下实际问题”,坚持“中国意识”,将基层矛盾治理的时代性、创新性与中国基层的本土性相结合,推动其创新发展。深化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旨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探讨,为中国基层矛盾治理提供借鉴方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理论和实践的尝试。在研究分析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本观,把“社会人”作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运行的立点,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综合运用依法依德、法德结合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的合理性,提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指导下的多元化解矛盾协同机制的建构,即建立以预防为导向、以疏通为重点、以调解为中心、以保障为基础的四大协同机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突显基层矛盾治理的“中国特色”。本文有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导论部分首先阐明问题提出的缘由和现实意义,对国内外社会矛盾及其化解机制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对西方国家的矛盾治理实践进行简要概括;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概述了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研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难点与不足之处进行说明,对本文的研究新意等加以说明。第一章对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作以阐释。本文以基层矛盾为研究对象,以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建构为研究目的,社会矛盾及其化解的相关理论是本文研究的理论依据。在社会矛盾涵盖范畴的界定上,明确中微观层面的社会矛盾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概念把握上,对比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社会问题内涵与外延,厘清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我国基层、基层矛盾、基层治理、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等核心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第二章主要分析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的基本形态,引入风险社会理论,对社会转型期的主要特点进行阐述,深入分析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对我国基层矛盾的种类及发展的基本态势进行概括解读,分析现有基层矛盾的性质特点,剖析基层矛盾多发高发的源头归因,以期在构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方面做到有的放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第三章对当前我国基层矛盾化解的具体制度安排作以阐释。阐述了基层矛盾化解与基层治理现代化及基层稳定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维度理清我国现有的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的发展脉络,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仲裁、信访等化解基层矛盾的方式的制度设计加以概括分析,评述其现存的问题、困境及发展的价值转向。第四章是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现状与挑战。采用客观审慎的态度,对建立在调解基础上的矛盾化解机制的实践探索进行深入研判,客观分析当前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主要特征,概述其在理念、实践和理论等三个方面所面临的困境,指出与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存在的差距,并分析网络化对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构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认为完善基层矛盾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的任务依然繁重。第五章是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阐明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健全完善是一个长期动态发展过程,应立足于现实国情,在建构过程中,要避免以刚性维稳目标,避免在化解过程中片面追求矛盾的平息而忽略其对社会发展的预警和正向激励作用。要用系统的观点审视创新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对其遵循原则及建构理念、建构路径等进行探讨分析。现阶段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应当在法治框架内,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建构新时代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应首先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及基层自治组织在化解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定位党委政府在矛盾化解中的主导地位,强化执政自信,增强体制内容纳和应对基层矛盾的能力。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大力培树公民法治意识,强化法治引领,向社会组织“放权”,推动党委统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建设“有为政府”,打造“有效社会”。并以此为基点,完善相应动态调适的制度体系,构建基层矛盾协同化解机制,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多元多维共建共治共享总体格局,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王永刚[9](2019)在《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以M县为例》文中提出为了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各地以打造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开始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本文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背景,从M县探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情况出发,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总的研究思路,研究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文章通过梳理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把握本课题的学术研究脉络,形成了基本的研究框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要求以及公共产品理论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文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以M县为样本,从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实体平台建设、产品供给、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角度,全面介绍M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从中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实体平台建设水平较低、供给质量不高、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进而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法律行业从业门槛较高、社会认同度较低、考评机制尚待健全完善等。文章在借鉴国内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从供给主体、服务平台、服务产品、绩效考评、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充实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成果,助推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从而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陈梅梅[10](2018)在《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成年监护制度是借用法律形式所确立的一种以事理判断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为对象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是现代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国际人权理念开始快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尊重人权为核心的新的人权理念,主要包括“尊重自我决定”、“维持正常生活”等。如今,相关理念已获得了世界诸多国家的接纳及认可。同时,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带来了严峻的养老问题,传统的监护制度根本难以有效、充分地满足当代社会的真正需要。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而人口老龄化带来了许多问题。加之先进的人权理念的引入,都给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新增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同时《民法总则》将自我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理念、最佳利益和最少限制理念引进,作为监护事务的指导原则,以进一步规范该制度,但却存在着规定过于粗略的问题。本文以“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为题,首先介绍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诞生背景,紧接着分析我国目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情况、社会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然后介绍了日本现有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以及特征;最终总结出有利于优化和健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看法及建议。本文可划分为以下4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分类以及与相关概念区别;国际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及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诞生背景;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我国目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现实情况,存在了那些的问题,急需完善的原因,分析了在我国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对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介绍、评析,之所以仅仅介绍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具有相似的养老文化、人情世故,日本进入老龄化时间长,法律对此反应较快且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尚属先进,借鉴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最后一个部分是结合日本的成年人意定监护人制度以及本国国情提出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的构想,本章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意定监护合同的讨论,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终止、合同的内容;接下来论述了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情况,包括两项内容,即监护监督机构的适宜对象和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最后是基于我国国情,引入公共监护的有关规定。
二、要重视和加强农村民事公证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要重视和加强农村民事公证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2 意定监护合同基础理论 |
2.1 意定监护合同之界定 |
2.1.1 意定监护合同的概念 |
2.1.2 意定监护合同的特征 |
2.1.3 意定监护合同的性质 |
2.2 意定监护合同与其他合同类型的区分 |
2.2.1 意定监护合同与委托合同 |
2.2.2 意定监护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 |
2.2.3 意定监护合同与信托合同 |
2.3 意定监护合同的制度价值 |
2.3.1 使意思自治深入监护领域 |
2.3.2 缓解传统养老危机 |
2.3.3 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
2.3.4 维护交易安全 |
3 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现行法律规定 |
3.1.1 关于合同主体的规定 |
3.1.2 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
3.1.3 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
3.2 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立法存在的问题 |
3.2.1 合同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 |
3.2.2 合同订立规定不完善 |
3.2.3 合同效力规定有欠缺 |
3.2.4 对合同终止缺乏具体规定 |
3.2.5 合同监督机制不健全 |
4 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考察与借鉴 |
4.1 英美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考察 |
4.1.1 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授权书 |
4.1.2 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书 |
4.2 大陆法系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考察 |
4.2.1 德国的预先照管协议 |
4.2.2 日本的任意监护契约 |
4.3 域外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经验借鉴 |
4.3.1 合同须贯彻现代监护理念 |
4.3.2 明确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 |
4.3.3 明晰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 |
4.3.4 公权力适当介入对合同的监督 |
5 我国意定监护合同的立法完善 |
5.1 关于意定监护合同主体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1 细化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
5.1.2 扩大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 |
5.2 关于意定监护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2.1 补充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 |
5.2.2 规范合同订立的必要条款 |
5.2.3 增加合同内容的指引性规定 |
5.3 关于意定监护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建议 |
5.3.1 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要件 |
5.3.2 适用被监护人意思能力判断标准 |
5.3.3 增补意定监护合同的撤销和变更情形 |
5.4 关于意定监护合同终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明确终止的原因 |
5.4.2 细化终止的法定程序 |
5.4.3 规定终止的法律后果 |
5.5 关于意定监护合同监督机制的完善建议 |
5.5.1 增设意定监护合同监督人 |
5.5.2 完善公权力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1.1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
1.2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 |
1.3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
3.1 英美法系国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3.2 大陆法系国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3.3 我国台湾地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3.4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成年人意定监护适用主体规定的细化 |
4.2 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的完善 |
4.3 成年人意定监护公证与登记程序的补充 |
4.4 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设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Z县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 |
1、理论工具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研究思路 |
2、主要内容 |
(五)研究创新之处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内涵及性质 |
(一)基本概念 |
1、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 |
2、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
(二)公共法律服务内在要求及重要性 |
1、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与作用 |
2、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
三、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
(一)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情况 |
1、总体概况 |
2、相关机构情况 |
(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开展情况 |
1、法律援助 |
2、法治宣传 |
3、人民调解 |
4、社区矫正 |
5、公证工作 |
(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 |
1、搭建平台,构建全方位法律服务体系 |
2、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业务水平 |
3、主动介入,强化法律服务活动成效 |
4、强化管理,实现法律服务全程监督 |
(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成效 |
1、社会上法治氛围日益浓厚 |
2、法律服务网络得到扩充 |
3、法律事项办理更加便利 |
四、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法律服务获得感缺失 |
1、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不高 |
2、公共法律服务的获得率不高 |
(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队伍不强 |
1、供给队伍人员不足 |
2、供给队伍力量分散 |
(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充分 |
1、财政支持力度与业务发展不匹配 |
2、对基层财政划拨不足 |
五、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未足够重视 |
1、政府领导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 |
2、财政支持上不够重视导致投入不够 |
3、基层部门工作缺乏深入性和针对性 |
(二)管理体制不科学 |
1、双重管理导致业务重心偏移 |
2、内部管理机制需改革 |
(三)队伍建设不到位 |
1、人员编制短缺 |
2、队伍构成有待优化 |
(四)宣传工作缺位 |
1、宣传主体能动性不高 |
2、新媒体宣传能力有所欠缺 |
六、化解Z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的对策 |
(一)提高重视程度 |
1、从根本上重视,做好顶层设计 |
2、在财政支持上重视,予以适当倾斜 |
3、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督促基层部门履职 |
(二)实施管理体制改革 |
1、实现司法所的垂直管理 |
2、进一步改组业务部门 |
(三)加强队伍建设 |
1、健全政府购岗制度,补足编制短板 |
2、优化人才队伍,促进可持续发展 |
(四)着力做好宣传工作 |
1、多主体协同开展工作 |
2、提高新媒体应用能力 |
七、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Z 县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 |
致谢 |
(4)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比较研究法 |
1.4.2 文献分析方法 |
1.4.3 实证案例研究法 |
2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2.1 意定监护的概念和特点 |
2.1.1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
2.1.2 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特点 |
2.2 意定监护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辨析 |
2.2.1 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 |
2.2.2 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 |
2.2.3 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 |
2.3 意定监护应遵循的原则 |
2.3.1 意思自治原则 |
2.3.2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3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意定监护的立法现状 |
3.1.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
3.1.2 《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
3.2 意定监护制度典型案例分析 |
3.2.1 典型案例介绍 |
3.2.2 典型案例分析 |
3.3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案例为视角 |
3.3.1 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之间不协调 |
3.3.2 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不完备 |
3.3.3 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缺失 |
3.3.4 意定监护的公证制度不完备 |
4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问题研究 |
4.1 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
4.1.1 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 |
4.1.2 英国的永久代理权制度 |
4.2 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 |
4.2.1 德国的照管制度 |
4.2.2 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 |
4.3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3.1 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及选择对我国的启示 |
4.3.2 意定监护合同法定公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3.3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 |
5.1.1 确定意定监护优先的立法理念 |
5.1.2 扩大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 |
5.2 完善意定监护合同制度 |
5.2.1 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原则 |
5.2.2 明确意定监护合同的必要内容 |
5.2.3 明确意定监护合同主体的义务 |
5.3 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5.3.1 明确意定监护的监督主体 |
5.3.2 明确意定监护的监督程序 |
5.4 建立意定监护的法定公证制度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 ——以紫金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制度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
2.1.1 农村纠纷 |
2.1.2 纠纷解决机制 |
2.1.3 人民调解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合意理论 |
2.2.2 公平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三章 人民调解制度的源起与优势 |
3.1 人民调解制度的源起 |
3.2 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 |
3.2.1 易被群众接受 |
3.2.2 调解协议履行率高 |
3.2.3 预防矛盾纠纷激化 |
3.2.4 节约社会成本 |
第四章 农村人民调解的现状 |
4.1 我国人民调解的现状 |
4.2 紫金县人民调解的现状 |
4.2.1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
4.2.2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 |
4.2.3 人民调解员基本情况 |
4.2.4 人民调解程序规则 |
第五章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
5.1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
5.1.1 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 |
5.1.2 村(居)人民调解员工作乏力 |
5.1.3 应对疑难复杂纠纷能力不足 |
5.1.4 农村人民调解过度化 |
5.2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5.2.1 人民调解组织转型不被重视 |
5.2.2 人民调解员待遇低 |
5.2.3 村(居)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不高 |
5.2.4 大调解中各调解机制的界限模糊 |
第六章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6.1 重构人民调解组织 |
6.2 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 |
6.2.1 增加人民调解案件补助 |
6.2.2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
6.3 打造人民调解精英队伍 |
6.3.1 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
6.3.2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 |
6.3.3 建立农村人民调解员人才库 |
6.3.4 建立考评奖惩制度 |
6.3.5 农村人民调解与公证服务结合 |
6.4 明确人民调解受案范围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当代中国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起源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写作思路和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和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分家析产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古代的分家析产——一种法定的家产传递方式 |
一、同居共财与诸子均分 |
二、古代国家制度层面的分家析产 |
三、分家中的身份与财产 |
第二节 近代的分家析产——个人主义和家庭主义之争 |
一、社会变革 |
二、民国时期家庭财产立法的传承与变迁 |
三、大理院时期的司法判例 |
第三节 现代社会的分家析产——国家法和习惯的分离 |
一、社会背景 |
二、现代社会的分家析产习惯 |
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二章 分家析产的法学阐释 |
第一节 分家析产的法理学基本问题 |
一、家庭的主体地位 |
二、家庭中的身份与财产关系 |
第二节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范涵摄 |
一、分家析产的法律规范分类 |
二、分家析产中的高次元传统 |
第三节 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在价值 |
一、我国共同共有制度的性质与特征 |
二、现代共同共有制度起源的家庭团体精神考量 |
第三章 当代分家析产纠纷的司法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纠纷 |
一、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 |
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
第二节 亲子之间的赠与纠纷 |
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纠纷 |
二、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效力纠纷 |
第三节 继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 |
一、遗嘱效力纠纷 |
二、法定继承纠纷 |
三、分家析产协议与遗嘱冲突的效力认定 |
第四章 分家析产的司法运作逻辑与裁判方法 |
第一节 分家析产的司法场域 |
一、司法有助制定法的本土化 |
二、司法反映制度与习惯之间的张力 |
三、司法过程的主体性 |
第二节 分家析产司法的现实主义进路 |
一、司法回应社会需求 |
二、司法的科学性与现实性 |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表达形式 |
第三节 分家析产的裁判方法 |
一、形式主义推理方法 |
二、实质正义与历史、社会学方法 |
第五章 分家析产的当代法律价值评析 |
第一节 儒家家庭财产伦理价值 |
一、现代社会的哲学反思 |
二、儒家家庭财产伦理 |
第二节 伦理主义财产理念的家庭法价值 |
一、传统伦理本位社会的财产观 |
二、作为高次元传统的家庭财产理念 |
三、家庭财产共同体的法律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研究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相关概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法制的概念 |
2.1.2 法治的概念 |
2.1.3 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历史背景 |
2.2.1 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脉络 |
2.2.2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任务 |
2.3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2.3.1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
2.3.2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实践基础 |
第3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
3.1 建立新的法律体系 |
3.1.1 《共同纲领》时期的法律体系 |
3.1.2 《五四宪法》时期的法律体系 |
3.2 确立新的司法制度 |
3.2.1 确立新的审判制度 |
3.2.2 确立新的检察制度 |
3.2.3 确立新的司法行政制度 |
3.3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 |
3.3.1 审判机关的建立 |
3.3.2 检察机关的建立 |
3.3.3 侦查机关的建立 |
第4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与当代启示 |
4.1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
4.1.1 确立了国家基本制度 |
4.1.2 加强了人民法制观念 |
4.1.3 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开放性条件 |
4.2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当代启示 |
4.2.1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4.2.2 全面深化法制改革 |
4.2.3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
4.2.4 加强宪法实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8)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观点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三)选题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我国基层 |
二、社会矛盾 |
三、社会治理与基层治理 |
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动力思想 |
一、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
二、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
三、社会历史发展的合力 |
四、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 |
第三节 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 |
二、列宁的阶级斗争观点 |
三、毛泽东的阶级斗争思想 |
第四节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 |
一、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提出 |
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发展 |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的表现及成因 |
第一节 社会转型视域下的社会稳定 |
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 |
二、社会转型期的主要表现与特点 |
三、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分析 |
第二节 基层矛盾的现实考察 |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演进 |
二、基层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基层矛盾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基层矛盾的成因探究 |
一、基层矛盾的产生机理 |
二、基层矛盾的原因分析 |
三、基层矛盾的发展态势 |
第三章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一节 基层矛盾化解的必要性分析 |
一、引领社会转型升级 |
二、促进基层治理创新 |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二节 我国的调解制度 |
一、调解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因 |
二、中国共产党调解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调解制度的功能作用 |
第三节 我国的信访制度 |
一、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信访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三、信访制度的建构与转向 |
第四章 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现状 |
第一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现状分析 |
一、化解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化解机制的特征 |
三、化解机制的价值分析 |
第二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化解机制的法治化难题 |
二、化解机制的现实性差距 |
三、化解机制的理论支撑乏力 |
第三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一、社会形势发生新变化 |
二、网络化发展带来新挑战 |
第五章 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 |
第一节 必须遵循的原则与理念 |
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二、注重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
三、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要求 |
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
第二节 构建基层矛盾治理新格局 |
一、强化党委政府的责任担当 |
二、培育社会参与意识 |
三、完善多维治理系统 |
第三节 健全基层矛盾化解协同机制 |
一、矛盾排查预警机制 |
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三、矛盾调处反馈机制 |
四、社会救济救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以M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法律服务 |
(二)公共法律服务 |
(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
(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
二、理论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章 M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
一、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
二、实体平台建设情况 |
三、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情况 |
(一)法律援助情况 |
(二)人民调解情况 |
(三)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
(四)公益性法律服务情况 |
四、制度建设情况 |
五、服务保障情况 |
第三章 M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一、M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服务资源匮乏 |
(二)实体平台建设水平较低 |
(三)部分服务供给质量不高 |
(四)经费保障不足 |
二、M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
(二)法律行业从业门槛较高 |
(三)社会认同度较低 |
(四)考评机制尚待健全完善 |
第四章 国内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
(一)西方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 |
(二)国外实践经验的启示 |
二、国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
(一)广东省的实践经验 |
(二)青海省西宁市的实践经验 |
(三)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实践经验 |
(四)国内实践经验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
一、培育多元化供给主体 |
(一)政府直接提供服务 |
(二)政府购买服务 |
二、搭建完备的服务平台 |
(一)实体平台 |
(二)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 |
三、打造多样化的产品体系 |
(一)法治宣传服务 |
(二)人民调解服务 |
(三)公益性法律服务 |
(四)法律援助服务 |
四、构建严密的绩效考评体系 |
(一)科学制定考评指标 |
(二)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
(三)合理利用评价结果 |
五、健全常态化保障机制 |
(一)强化组织领导 |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三)加大经费投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
二、成年意定监护的分类 |
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诞生背景 |
一、国际上意定监护制度诞生和兴起的背景 |
二、我国《民法总则》确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立法中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
二、《民法总则》中的意定监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实中的成年人监护情况 |
一、家庭监护模式难以适应发展 |
二、社会保障模式落后 |
第三节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对意定监护合同缺乏具体规定 |
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乏具体操作规程 |
三、缺少公共监护机构 |
第四节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完善的原因 |
一、老年化速度快 |
二、法律反映滞后 |
第三章 日本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及对我国的镜鉴 |
第一节 日本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沿革 |
一、传统的日本成年监护制度 |
二、日本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改革 |
第二节 日本任意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监护契约 |
二、家庭法院的监督 |
三、社会公共监护 |
第三节 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变革的特点和评析 |
一、注重国家责任 |
二、财产与人身并重 |
三、凸显监护监督重要性 |
四、使用范围广泛 |
第四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设想 |
第一节 完善意定监护合同的有关规定 |
一、意定监护合同的主体 |
二、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三、意定监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四、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问题 |
五、意定监护合同的效力 |
六、意定监护合同的终止 |
第二节 完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 |
一、完善公权力介入监护监督机制 |
二、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 |
三、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及权利 |
第三节 引入公共监护人制度 |
一、公共监护的适格主体 |
二、公共监护人的义务 |
三、建立公共监护的有偿监护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要重视和加强农村民事公证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意定监护合同制度研究[D]. 袁玉菲.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D]. 刘晓凯. 兰州大学, 2021(02)
- [3]Z县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问题研究[D]. 徐迪. 郑州大学, 2020(02)
- [4]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孙旭颖.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5]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 ——以紫金县为例[D]. 梁振彬.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20(07)
- [6]当代中国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研究[D]. 雷蕾. 吉林大学, 2019(02)
- [7]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研究[D]. 王欣阳.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2)
- [8]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D]. 张文汇.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以M县为例[D]. 王永刚. 河南大学, 2019(01)
- [10]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 陈梅梅. 华侨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