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能要求李某父亲赔偿损失吗(论文文献综述)
张晓曼[1](2021)在《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万丽唯[2](2021)在《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侵权研究 ——基于“北大法宝”案例库中相关判决书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
宋子昕[3](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认为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罗婉华[4](2020)在《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文中提出国内学者研究“不当出生”的相关课题,更多还是注重对“不当出生”概念的界定、请求权基础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本文章基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着“第一章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之考察”、“第二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第三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以及“第四章‘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计算”四个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的研究。在第一章中通过对收集的182件“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决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在确立请求权主体时存在争议,责任成立的认定存在差异,在相同案情时赔偿范围存在较大差别。在第二章中主要梳理了理论界对父母及缺陷儿能否成为请求权主体的观点,最后本文认为不管在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中,母亲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缺陷儿不能成为请求权主体。父亲仅在侵权之诉中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请求权主体。在违约之诉中父亲可以继承母亲的权利,作为请求权主体。在第三章中主要论述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在侵权之诉中,医疗机构法定义务的违反,侵犯父母的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在违约之诉中,此类型案件中医疗机构责任的产生主要为不完全履行甚至是附随义务的违反。此类型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此时可由受害人择一请求。第四章部分则是对所收集的司法判决的结果进行分析,进而论述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计算,本文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上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特殊抚养费,但是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在数额的计算上首先应当遵循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及受害人自我过错原则,财产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采用具体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通过酌定赔偿法计算且最终确定的数额不需要再乘以过错比例。
朱静妮[5](2020)在《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以华中农业大学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法律素养是公民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成果的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进,人们与互联网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离不开自媒体的存在。自媒体具有操作简便、传播速度快、个性化、平民化等特点,但同时也使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面临着新的挑战。正确分析这些新问题,对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研究以人的自由发展理论、归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通过选取华中农业大学750名大学生开展实证调查,利用SPSS软件单因素方差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等方法对数据结果进行维度分析与差异分析。研究发现,在自媒体环境中,在变量因素学科、年级、户籍、性别不同的情况下,大学生法律素养存在显着差异。从维度分析来看,大学生法律知识总体水平尚可,但仍有部分同学自媒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在法律意识方面,大学生法律信仰有待提升,公平与正义意识良好,守法自觉性较强,权利与义务意识不对等;在用法能力方面,大学生对法律事件预见判断能力不足,表达维权能力较弱,护法能力有待加强。本研究将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梳理了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的影响因素。从国家层面看,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健全,法律管制失衡;执法不到位,自媒体管理滞后化。从社会环境层面来看,主要是自媒体平台的负面影响,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家庭教育缺位。学校层面,主要为高校学科体系设置不完善,没有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从大学生自身来看,大学生对学习自媒体法律知识认识存在偏差,自律能力有待提高。提升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必须实现政府、高校、社会、家庭协同育人。首先,政府要完善自媒体领域立法,从根源上解决法制不健全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营造良好自媒体环境。其次,社会层面中,自媒体平台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平台监管力度;加强家庭法治教育,创造和谐家庭环境。再次,学校层面要转变教学理念,营造良好法律氛围;加强教师教育,夯实任课教师法学基础;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自媒体法治教育。最后,从大学生自身出发,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强化学法效果,提升用法能力。
甘珏昇[6](2020)在《论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本是民事纠纷的消费者过度维权案件屡屡进入刑法视野,敲诈勒索罪似乎成为认定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成立犯罪的“口袋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同案不同判不无争议,争点主要有二:一是通过传统媒体或者网络曝光进行维权索赔正当性的判断问题;二是消费者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同时,消费者误认为存在利益受损,进而实施“维权行为”的情形,可以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解决。此类案件的处理,应通过实质的法益衡量和违法判断相对性这两个途径,遏制刑法不当介入消费者过度维权案件,保证刑法的谦抑品格。
李树静[7](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提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庞琳[8](2019)在《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格与财产的二元划分作为近来以来民法体系的重要基石,不论是在民法的历史溯源、哲学基础,还是体系编排、立法技术,抑或司法适用、制度修订上都有着根本性的影响,而“财产上具有人格利益”的概念提出及其规范适用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我们反思该种二元划分的切入点。总体而言,“财产上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少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人格与财产的二元结构下,是否可以突破“物的财产损害”与“人的非财产损害”之限制,申言之,财产(物)本身的损害产生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是否具有正当性;第二,在深受德国民事体系影响的中国,关于“财产”(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等同于“物”)概念的内涵外延是什么,这直接影响到胚胎、尸体、基因等具有强烈人格属性的“财产”的归类问题,而其背后又直接关涉到我们是否能够以一般财产上的“支配概念”来支配上述特殊的“财产”;第三,如果财产概念不限于“物”,这些特殊的“财产”是否包括具有人格精神利益的“合同”,合同违约以“人格利益受损”为由,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这些特殊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如何去识别,对其进行分类的标准是什么,这直接关系到哪些财产上的何种人格利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第五,上述“财产上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制度安排,这关涉到与已有制度的自恰、关涉到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设置、关涉到当事人举证责任配置的问题等。基于此,笔者在本文分以下章节对上述问题逐一探讨。第一章主要内容为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理论概述,此章之目的在于通过对财产与人格关系的演变进行梳理与反思,对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双向扩张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弥合。该章探讨古罗马时期至现代语境下财产观念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财产历经了祛身份化再到祛人格化的两次蜕变,直至成为具有极强包容性与弹性的概念。而现代民事权利制度,又以民事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区分出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形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因此,一方面在立法中人格与财产的划分泾渭分明,另一方面却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一直在边缘交界处突破、过渡甚至重合,形成复杂的过渡权益形态。学者从不同视角相继提出主体扩张说、客体扩张说、物上附带人格利益说,将这类法律现象纳入既有私法体系中予以规制。无论是主体性的扩张解释还是客体性的扩张解释,其核心都在于或通过人格或权利能力概念的多层理解来将一些有争议的客体纳入主体的范畴,或者将一些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纳入特殊物的保护范畴,忽视了对这类特殊财产的系统解释。欲解决这类问题,需跳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边界模糊的固有思路。具体到不同类型的客体,其内含的物质与精神利益比例分布不同,同时权利客体内部人格要素与财产要素呈现出动态变化,在保护的利益形态上经济属性与非经济属性上各有侧重,或偏向于财产权,或偏向于人身权。这种同时内含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财产权的二元性”,根源在于作为权利主体核心的“自由意志”对不同权利客体的依赖程度不同。基于此,在“财产上的人格利益”问题上,财产权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属于事实问题,对其中的利益是否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予以保护与救济——只重财产利益、或者只重人格利益,抑或二者于一体之保护,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第二章论述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本章主要目标是探讨人格利益保护的本质是什么,其是如何附着于财产之上的。本章首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进行梳理,德国法与英美法裁判有着相似的历史脉络。人格利益的保护与救济呈现出一条从依附于人身,到成为独立诉因,再到可附着于个别财产之上的发展脉络。伴随着人格利益渐进的独立,为以人格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文章指出“人格”与“精神”的同义,故人格利益受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所救济的核心是人之情感。独立的人格权与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本质同为情感,但存在差异:就人格权或者实证法中所认可的独立的人格利益,不以载体的存在作为人格利益存在的必要条件;就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其是以一定载体作为存在前提,这种载体往往具有特定性。在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生成的具体进程与方式中,权利人的情感通过“拟人与移情”的过程投射于财产之上,通过“共感”与“象征”,达到法律上的公示性与可预见性。与此同时,象征亦可是相对的,其所具备的公示意义与特定的传统、地域、文化以及习惯等因素相关,因为这些因素都与特定的情感生成相关。特别注意到,具体文化语境中的民间习惯往往形成人的情感,进而成为可以获得法律上保护的人格利益。第三章主要论述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识别与类型重构,在检视立法与司法对于具有人格利益财产的规制与适用之基础上,提出如何进行体系化的类型研究。财产上人格利益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去识别这些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现行各国立法对财产上人格利益的救济有概括规定、明确规定以及原则性不保护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在没有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统一纳入一般性规定予以救济;第二种是有明确的规范,但却无识别之标准的情形下,秉承限缩适用的态度进行裁判;第三种是原则性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不予认可,个案中确有保护之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语境中,通过司法的能动性进行解释与扩张。上述不同的立法模式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性,但整体而言裁判中对既有规范的适用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识别相对泛化,识别规则亦不成体系。基于前述财产上“情感”投射的论证基础进行分类,本文根据每种类型情感生成原因的差异,分别提出识别标准。将附着于财产上的情感分为三类:第一类,人的“自我情感”,这里主要是指人之为人,对其自身的关爱、期待、欣赏和尊重;第二类,人与他者的“交互情感”,这里主要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也有人与动物之间的情感;第三类,社会传统习惯形成的“共通情感”,主要指家庭、社会伦理、地方传统习惯等因素形成的情感。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做的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之分类研究,并不能将其类型穷尽并绝对化,同时也并不是所列类型中所有的财产都必然具有人格利益。对于这些类型的具体研究,本文后序章节中分别予以论述。第四章论证基于“自我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人源于自我的情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之为人对自己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对自己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之记忆。这两种不同的人格利益附着的物质载体亦有迥然差别。以人格利益所附的物质载体是否来源于人身为标准,前者所附着的物质载体来源于人之身体,后者则来源于人身之外的事物。就前者而言,主要体现为人的体外胚胎、离体器官、人体组织中的基因物质等。以“财产权的二元性”来理解这类特殊财产,“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答。将来源于人身的财产置入客体的财产权范畴中,承认这类物质载体上的人格利益,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人格利益比例的大小,其可处分性也不相同。就人身之外的财产而言,附着的人格利益大小与经济价值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但该类财产上承载了重大的情感利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进行识别。第五章论证基于“交互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在人与外界交流的情感类型中,一方面某些财产可以直接体现为“他者”留下的物品,对于主体自我而言是一种记忆或者怀念;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他者的参与才使这一情感及其载体有价值,生成了相应的人格利益。在人与他者的情感类型中,本章以主客体的界分为标准,将与权利人产生“交互情感”的对象分为人与宠物。就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而言,这类附着“交互情感”投射的特定物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需要考虑的是,亲友赠送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礼物与亲友之遗物亦存在较大差别。就前者而言,亲友尚在世,对于受到侵犯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就遗物而言,亲友已然离世后留下的具有纪念意义之物品,成为权利人对亲友情感投射的唯一寄托,不具有可替代性,没有弥补之可能。就动物而言,动物亦具有生命意识,人在与动物长期生活互动中产生陪伴与亲情,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只是识别这类人格利益需要相对严格的标准。第六章论证基于“社会共通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这类情感往往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在不同的社会传统中往往具有类似的体现,因此称为“共通情感”。社会共通情感与个人情感之交叉与重合,表明了个人所生之自我情感抑或与他者交互之情感可能在法律秩序的上升与法权模型的塑造过程中,获得普遍认可,成为共通的社会情感而受到保护。故在特定财产上所获得之人格利益保护,完全可能并非基于民法上“所有权”之支配而获得,而这种权利可能基于一种约定俗成,或者说“社会共同感”而获得。同时,“社会共通情感”与第五章论述的“交互情感”亦有交叉,因为在社会中来考虑此问题,自然必须有“他者”的存在,否则就只有“主体的我”,但是不一样之处在于,“交互情感”中的“他者”往往是“特定的”,而且这种“特定的”他者与“我”本人发生了关联,这是保护的前提;而“社会共通情感”的“他者”往往是“非特定的”。这种社会产生的情感也有可能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表达与规制,内涵与外延各不相同,更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变迁,一些社会所产生的情感有所变化或差异。在此基础上,本文以身份关系的不同,将该情感类型划分为两种,第一类为基于近亲属身份关系产生的情感,这类情感所生之人格利益一般附着于遗体(尸体)、遗骨、墓地等财产之上;第二类为基于宗族身份关系产生的情感,这类情感所生之人格利益一般附着于宗祠、宗谱、祖先画像等财产之上。第七章阐述了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之损害救济。本章提出将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整体纳入侵权法范畴予以保护,通过人格权侵权的规范吸附其财产属性,在侵权法中设立一个独立的请求权规范对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予以保护。同时,本文强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对实践中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探讨人格利益生成的基础,同时,也对目前可能涉及到的情形进行了概括,总结归纳出识别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考量因素,形成一个类型化的裁判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当纳入类型化的“财产”出现时,实际上降低了对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在举证责任方面,被侵权人对被毁损之财产上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证明责任较轻,侵权人进行抗辩或否认的举证责任则偏重。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能够在识别财产上之人格利益问题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责任适用标准问题上,为司法实践,也为行为人提供相对的可预见性标准,以防“精神损害赔偿”在相应领域的滥用;同时也对这种可预见性标准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违背公俗良俗之行为不能使侵权人受可预见性标准之保护。
危默寒[9](2019)在《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的背俗型侵权案例,这为公序良俗原则在侵权法上的适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却也显现出公序良俗在侵权司法适用中存在适用方式的不确定,许多法院虽然表达了“背俗型侵权”为一种独立侵权类型的思想,但是对其构成要件往往缺乏充分论证;适用结果的不确定,不同主体认知不同、无法统一裁判标准,易导致同类案件判决不同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缺乏对“背俗型侵权”类型的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法官对“背俗型侵权”的保护对象认识不清、适用条件界定不明以及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适用逻辑存在认识性错误。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背俗型侵权”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裁判中成熟的类型。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明确“背俗型侵权”的适用条件,进而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更具科学性的判断标准。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有大量案例符合“背俗型侵权”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这反映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某种程度上的“脱节”,进而警醒我们应当及时将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应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将“背俗型侵权”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予以明确。
李春梅[10](2018)在《翁丁佤族社区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佤族是我国九个“直过民族”之一,解放初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措施,帮助他们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他们是整体贫困程度较深的群体,面临着脱贫攻坚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并重的艰巨任务。翁丁佤族社区是我国最典型的佤族聚居区,近十年来,当地居民积极探索旅游发展的有效途径,然而,由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能力不足,旅游发展进程缓慢。本文选择翁丁佤族社区作为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根据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人力资源能本管理理论、德鲁克文化管理理论、旅游人类学“舞台真实”理论和可行能力理论等理论为基础,通过整理访谈材料分析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主要特征,并通过因子分析和模糊综合评价等定量研究方法对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进行评价,找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提升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对策。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构建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和评估指标体系本文以可行能力理论为理论来源、国内外经验为现实依据,结合佤族社区的特征,构建了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评估指标体系,该理论分析框架的背景是旅游发展,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外部影响因素有脆弱性环境、功能性活动和地方性知识。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的关键点在于找到居民的孵化性运作能力。政府、村委会、旅游企业、专家学者和社区居民在旅游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形成宏观、中观和微观交融的合力,最终实现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的成果。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三大理论维度、六大观测指标和三十个分指标。其中,三大理论维度是善治、经济条件和社会机会。六大观测指标是旅游参与可行能力、旅游就业可行能力、旅游产品开发可行能力、旅游技能提升可行能力、旅游融资可行能力和旅游社交可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三十一个旅游可行能力评估分指标。2、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实证研究本文根据所构建的佤族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翁丁佤族社区进行实证研究,运用SPSS17.0对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在符合信度和效度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因子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等定量研究方法对翁丁佤族社区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进行评价,计算出居民每项旅游可行能力的评价值,进一步探究居民旅游可行能力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提升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对策。研究发现翁丁佤族社区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总体偏低,所调查的六大旅游可行能力指标中,只有旅游社交可行能力较强,旅游参与可行能力、旅游就业可行能力、旅游产品开发可行能力、旅游技能提升可行能力和旅游融资可行能力都较弱。本文比较分析了翁丁三个村寨的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现状,发现旅游发展程度较高的翁丁大寨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明显高于旅游发展程度较低的另外两个村寨,说明旅游发展的程度强弱与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成正向关系。3、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的对策研究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佤族旅游社区居民的孵化性运作能力分别是旅游参与可行能力、旅游就业可行能力、旅游产品开发可行能力、旅游技能提升可行能力和旅游融资可行能力。这些能力的增强能促进其他旅游可行能力的提升,因此,佤族社区内外部力量发挥合力的关键点在于提升这五大旅游可行能力。本文提出三大保障机制,制定翁丁佤族旅游社区“前台开发+后台保护”的旅游发展规划政策;激发居民自身的内生动力:提出多元主体提升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设想,让政府、村委会、旅游企业、专家学者和居民等责任主体在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中发挥的应有功能,进而提炼出五大孵化性运作能力的提升对策。本文的创新点有三:第一,研究视野创新。本文具有国际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视野,通过对巴厘岛文化旅游成功经验的分析思考翁丁佤族社区的旅游发展问题,并结合人类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研究理论和方法开展跨学科研究;第二,研究内容创新。本文将可行能力理论引入佤族旅游社区,将翁丁佤族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首次关注佤族社区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提升问题,是我省旅游精准扶贫的实践探索,也是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探索;第三,理论分析模式创新。本文构建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和评估指标体系,这是对可行理论在旅游研究领域的拓展,是提升佤族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实践探索,对我国少数民族社区居民自主参与旅游经营的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我能要求李某父亲赔偿损失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能要求李某父亲赔偿损失吗(论文提纲范文)
(3)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之考察 |
第一节 请求权主体存在争议 |
第二节 责任成立的认定存在差异 |
第三节 赔偿范围存在差别 |
第二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
第一节 请求权主体的内涵 |
第二节 请求权主体争鸣 |
一、父母能否为请求权主体之争鸣 |
二、缺陷儿能否为请求权主体之争鸣 |
第三节 本文的观点 |
一、父母应作为请求权主体 |
二、缺陷儿不应作为请求权主体 |
第三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
第一节 “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成立 |
一、医疗机构法定义务的违反 |
二、父母的知情权与优生优育选择权受侵害 |
三、法定义务的违反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四、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
第二节 “不当出生”违约责任的成立 |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 |
二、不完全履行与附随义务的违反 |
三、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第四章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计算 |
第一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决结果分析 |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分析 |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分析 |
第二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 |
第三节 “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 |
一、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
二、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
三、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以华中农业大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关于自媒体的研究 |
1.3.2 关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 |
1.3.3 关于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 |
1.3.4 研究述评 |
2 研究设计 |
2.1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1 自媒体 |
2.1.2 大学生法律素养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2.2.2 归因理论 |
2.3 研究内容及思路 |
2.3.1 研究内容 |
2.3.2 研究思路 |
2.4 研究设计及方法 |
2.4.1 研究设计 |
2.4.2 研究方法 |
2.5 研究创新 |
3 数据来源与样本情况 |
3.1 数据来源 |
3.2 样本情况 |
3.3 问卷信效度检验 |
3.3.1 法律意识量表信效度分析 |
3.3.2 用法能力量表信效度分析 |
4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
4.1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调查结果的差异分析 |
4.1.1 年级差异 |
4.1.2 性别差异 |
4.1.3 户籍差异 |
4.1.4 学科差异 |
4.2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调查结果的维度分析 |
4.2.1 法律知识维度 |
4.2.2 法律意识维度 |
4.2.3 用法能力维度 |
4.3 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维度的相关分析 |
5 自媒体环境下影响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国家因素 |
5.1.1 立法不健全,法律管制失衡 |
5.1.2 执法不到位,自媒体管理滞后化 |
5.2 社会因素 |
5.2.1 自媒体平台的负面影响 |
5.2.2 传统思想的束缚 |
5.2.3 家庭教育的不足 |
5.3 学校因素 |
5.3.1 学校法律教育重视不足 |
5.3.2 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弱 |
5.4 自身因素 |
5.4.1 大学生认识存在偏差 |
5.4.2 大学生自律能力不足 |
6 自媒体环境下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
6.1 国家层面 |
6.1.1 完善自媒体领域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
6.1.2 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自媒体环境 |
6.2 社会层面 |
6.2.1 自媒体平台履行社会责任,助力自媒体空间净化 |
6.2.2 重视家庭法律教育,创造和谐家庭环境 |
6.3 学校层面 |
6.3.1 转变教学理念,营造良好法律氛围 |
6.3.2 加强教师教育,增强任课教师法学功底 |
6.3.3 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自媒体法治教育 |
6.4 个体层面 |
6.4.1 培养自学意识,积累自媒体法律知识 |
6.4.2 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
6.4.3 强化学法效果,提升用法能力 |
7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1 不足之处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论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典型案例与问题提出 |
案例一: 黄静华硕笔记本索赔案 |
案例二: 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案 |
案例三: 李海峰今麦郎天价索赔案 |
案例四: 刘某食用油敲诈案 |
二、过度维权行为性质界定的域内外考察 |
(一) 国外的相关理论与判例 |
(二) 我国理论界的相关学说 |
三、过度维权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需要考察的因素 |
(一) 维权前提事实是否客观正当 |
(二) 曝光或发布行为是否具有能够使人产生恐惧的强制性和非法性 |
(三) 索要巨额赔偿是否表明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四、消费者对维权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的处理 |
五、应遏制刑法不当介入消费者过度维权案件 |
(一) 通过法益衡量判断有无实质法益侵害 |
(二) 理清“民刑”关系是控制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入罪的关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8)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人格与财产的历史考察 |
一、财产的“祛身份性” |
二、财产的“祛人格性” |
第二节 法权模型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离 |
一、主体哲学思维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划分 |
二、对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之反思 |
三、现代语境下财产权的重新界定 |
第三节 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双向扩张的解释 |
一、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过渡形态 |
二、财产中蕴含人格利益的解释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 |
第一节 裁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利益保护 |
一、英美法裁判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历史勾勒 |
二、德国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本质性探讨 |
一、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关联 |
二、“精神”与人格的趋同 |
三、情感:人格与外界的连接方式 |
四、民法中意欲保护之“情感” |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生成路径与法律表达 |
一、拟人与移情的功能 |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的法律表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识别与类型重构 |
第一节 立法规制中财产上人格利益的保护与启示 |
一、各国财产上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 |
二、比较法视域下的分析启示:识别的泛化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解释路径分析 |
一、司法裁判中的解释路径 |
二、司法裁判解释路径的局限:识别的体系化缺失 |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
一、财产上人格利益类型划分之考量因素 |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类型划分:以情感为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类型一:基于“自我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第一节 与自我人身相关的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一、人的体外胚胎 |
二、离体器官、人体组织中的基因物质 |
第二节 自我人身以外的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一、具有纪念意义的图像 |
二、具有人生纪念意义的仪式 |
三、荣誉标志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类型二:基于“交互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第一节 基于自我与他人的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一、自我与他者关系中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
二、记录他人形象的图像 |
第二节 宠物之上所附人格利益 |
一、动物权利论之反思 |
二、对动物所附情感的保护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类型三:基于“社会共通情感”所生财产上之人格利益 |
第一节 财产上之近亲属身份关系所生人格利益 |
一、遗体(尸体)、遗骨 |
二、墓地 |
第二节 财产上之宗族身份关系所生人格利益 |
一、祖先遗像 |
二、宗祠 |
三、宗谱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裁判反思与建构 |
第一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相关案件裁判路径及反思 |
一、裁判的四个路径及问题分析 |
二、现有裁判路径之反思 |
第二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请求权规范重塑 |
一、现行请求权基础规范路径的障碍 |
二、财产上人格利益救济请求权规范的设置 |
第三节 财产上人格利益损害救济的裁判路径 |
一、应然的裁判步骤序列 |
二、新的裁判路径所克服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背俗侵权作为独立侵权类型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司法裁判者适用法律的需要 |
一、背俗侵权司法适用的具体案例 |
二、背俗侵权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情况 |
三、背俗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侵权法理论体系的需要 |
一、“背俗型侵权”的立法模式分析 |
二、我国一般侵权条款存在的缺陷 |
三、背俗侵权无法由现行立法解释得出 |
第二章 违背公序良俗侵权的类型化及具体化 |
第一节 侵犯家庭伦理型 |
一、侵害婚姻关系 |
二、侵犯其他近亲属关系 |
第二节 侵犯生命周期仪式型 |
第三节 对权利权能的限制型 |
第四节 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型 |
一、妨碍经营行为 |
二、侵害债权行为 |
第三章 违背公序良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损害事实 |
一、公序良俗在侵权法中保护客体是利益 |
二、存在民事利益损害的客观事实 |
第二节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一、加害他人之行为 |
二、行为需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三节 主观过错 |
一、故意 |
二、重大过失 |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翁丁佤族社区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内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
1.1.2 国内旅游发展趋势对旅游社区居民能力的挑战 |
1.1.3 云南省翁丁佤族旅游社区发展的困境 |
1.1.4 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机遇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进展与述评 |
1.3.1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研究 |
1.3.3 可行能力研究 |
1.3.4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技术路线 |
1.5.4 论文框架结构 |
1.5.5 研究内容 |
1.5.6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5.7 研究贡献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居民可行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征 |
2.1.2 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征 |
2.1.3 佤族旅游社区的特点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力资源能本管理理论 |
2.2.2 德鲁克文化管理理论 |
2.2.3 旅游人类学“舞台真实”理论 |
2.2.4 可行能力理论 |
2.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3.1 现实依据 |
3.1.1 巴厘岛成功经验借鉴 |
3.1.2 中国旅游社区成功经验借鉴 |
3.1.3 佤族社区居民的特征分析 |
3.2 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要素 |
3.2.1 旅游发展背景 |
3.2.2 脆弱性环境 |
3.2.3 功能性活动 |
3.2.4 地方性知识 |
3.2.5 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估分析 |
3.2.6 孵化性运作 |
3.2.7 旅游保障 |
3.2.8 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主体 |
3.2.9 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成果 |
3.2.10 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
3.3 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3.3.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3.3.2 指标体系的构建方法 |
3.3.3 指标体系的内涵 |
3.4 评价量表制作、定量指标测量和定级 |
3.4.1 评价量表制作 |
3.4.2 定量指标测量 |
3.4.3 定量指标定级 |
3.5 调查问卷结构 |
3.6 研究假设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实证研究 |
4.1 案例选择 |
4.2 资料收集 |
4.3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发展概况 |
4.3.1 沧源旅游业发展现状 |
4.3.2 翁丁佤族社区旅游发展历程 |
4.3.3 翁丁佤族社区的管理模式 |
4.4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主要特征 |
4.4.1 旅游参与可行能力特征 |
4.4.2 旅游就业可行能力特征 |
4.4.3 旅游产品开发可行能力特征 |
4.4.4 旅游技能提升可行能力特征 |
4.4.5 旅游融资可行能力特征 |
4.4.6 旅游社交可行能力特征 |
4.5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价 |
4.5.1 翁丁大寨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价 |
4.5.2 翁丁新芽和下寨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价 |
4.5.3 翁丁大寨与翁丁新芽下寨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价比较 |
4.5.4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价 |
4.6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现状分析 |
4.7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存在的问题 |
4.7.1 旅游参与能力不足 |
4.7.2 经济条件差 |
4.7.3 社会机会少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的对策研究 |
5.1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参与可行能力的提升对策 |
5.1.1 增强居民的旅游参与动机 |
5.1.2 扩展居民的旅游参与机会 |
5.1.3 培育居民的旅游参与能力 |
5.1.4 建立居民旅游参与意愿表达的有效机制 |
5.2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就业可行能力的提升对策 |
5.2.1 发展“休闲农业+文化旅游业” |
5.2.2 培养新型佤族农民 |
5.2.3 吸引佤族大学生回乡就业创业 |
5.2.4 发展居民“互联网+旅游”的能力 |
5.2.5 推进农村旅游电子商务 |
5.3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产品开发可行能力的提升对策 |
5.3.1 培育居民将佤族文化与旅游产品融合的能力 |
5.3.2 培育居民鉴别佤族文化的保护性要素和开发性要素的能力 |
5.3.3 提升居民将佤族文化“活化”传承的能力 |
5.3.4 提升居民开发体育旅游产品的能力 |
5.3.5 提升居民设计文化旅游产品的能力 |
5.4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技能提升可行能力的对策 |
5.4.1 培育居民保护传统宗教文化的意识 |
5.4.2 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
5.4.3 培养佤族本土旅游人才 |
5.4.4 强化居民成人继续教育培训 |
5.4.5 开展居民旅游职业技能培训 |
5.5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融资可行能力的提升对策 |
5.5.1 树立居民正确的金融观念 |
5.5.2 提供商业银行小额贷款 |
5.5.3 推广居民农村互助资金 |
5.5.4 完善居民农业保险制度 |
5.6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的保障机制 |
5.6.1 政策规划保障 |
5.6.2 居民内生动力激发保障 |
5.6.3 外部多元主体支持保障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旅游发展程度与居民旅游可行能力成正向关系 |
6.1.2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评价值偏低 |
6.1.3 翁丁佤族社区需要制定本土旅游规划政策 |
6.1.4 翁丁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提升对策 |
6.1.5 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能指导实践 |
6.2 |
6.2.2 研究内容创新 |
6.2.3 理论分析模式创新 |
6.3 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和展望 |
6.3.1 研究对象可延伸至其他佤族旅游社区 |
6.3.2 拓展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其他影响因素 |
6.3.3 探讨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的孵化性运作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访谈人员记录表 |
附录三 部分访谈内容 |
附录四 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维度和指标体系专家调查问卷及结果 |
附录五 佤族社区居民旅游可行能力调查问卷 |
附录六 旅游社区游客调查问卷 |
附录七 翁丁佤族社区图片 |
附录八 翁丁村村规民约 |
附录九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我能要求李某父亲赔偿损失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晓曼. 辽宁大学, 2021
- [2]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侵权研究 ——基于“北大法宝”案例库中相关判决书的分析[D]. 万丽唯.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4]论“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D]. 罗婉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以华中农业大学为例[D]. 朱静妮.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6]论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D]. 甘珏昇. 苏州大学, 2020(03)
- [7]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8]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D]. 庞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研究[D]. 危默寒.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10]翁丁佤族社区居民的旅游可行能力提升研究[D]. 李春梅. 云南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