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析表见代理性质与被代理人过失(论文文献综述)
温行健[1](2020)在《法秩序统一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实体关系,是一个源流已久又难有定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刑民、刑行交叉疑难案件屡见报端,带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原因,无外乎“统一”法秩序之追求与“分立”部门法之设定间存在紧张关系:相关的问题关涉到数个规范目的、价值取向、运作模式皆不相同的部门法,不同学科在知识论及认识论层面必然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作为秩序共同体的法体系又必然要求其子系统尽可能地统一。于是乎,在规范竞合的场合下,各部门法对同一问题下的概念解释、规范评价、责任认定等方面皆可能出现难以调和之矛盾。对此,法秩序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如何看待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差异?刑法在与其他部门法产生竞合的情况下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能否归结出妥当的方法论来处理具体的争议问题?此便为本文的问题意识及行文脉络。第一章的探讨内容为法秩序统一性之真意。无需置疑,法秩序的统一性早已成为定于一尊的解释原理,但我国部分学者常常不加判别地随意阐释,导致这一概念有被滥用之嫌,故有正本清源的必要。在区分“应然”与“实然”概观的视角下,尽可能地解释、消解体系中矛盾的“应然视角”,才是法秩序统一性之旨归。德国学界通行的“规范矛盾必须排除”之命题难以成立,韦尔策尔提出的“违法性统一,不法判断独立”也存在诸多弊端。日本学者京藤哲久提出了一种目的论的理解模式,即法秩序统一系指“目的-手段”之无矛盾性,此系法秩序统一性的应有之义。我国学者基于这一主张提出了“体系-目的”统一论,但这一理论架空了目的要素的作用,亦不足取。目的论应作进一步的深化:首先,需要强调法秩序统一性的评断视角是整体法秩序而非个别部门法;其次,法秩序的统一性系指利益裁断的统一性。第二章探讨违法关系论的相关问题。对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学界素有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及违法多元论的讼争。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虽贵为通说,但其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与深层痼弊,值得作全方位的肃清。违法相对论与违法多元论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违法性判断与其他部门法违法性判断在最低限度上的逻辑关联。其中,主要涉及对刑法谦抑性的理解及前置法容许判断的作用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二次违法性实属不同层次之论题,二者间不存在推导关系;前置法的容许性判断不具有绝对的阻却违法之作用。我国与刑法从属性理论的发源地具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基础,主张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有迹可循;基于规范目的在法哲学、法秩序、教义学、违法性建构中的决定性地位,刑法因其独立的规范目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章的探讨内容是部门法领域的差异问题。讨论事物间的关系应以探清事物本质为基础,但以往对违法关系论的研究都未从刑事违法性的本质出发,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刑事违法性的本质系行为违反了以法益保护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以此观照,不难发现刑法与民法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考察行为对规范效力的破坏,刑法与行政法的核心区别在于对法益侵害的具体考察。第四章系对“相对独立性”的具体展开及方法论归结。基于前文立场,“相对独立性”可化约为利益保护、评价重心及语词解释的相对性。在利益保护层面,刑法相对于民法更注重制度利益的保护,相对于行政法更注重利益的个体还原性;在评价重心层面,偏爱主观归责的不法构造是刑法独有的特点,行为性质得因主观因素之不同而发生变化;在语词解释层面,以保护法益为核心的刑法解释既可对其他部门法厘定的概念进行限缩,亦可作出正当的扩张。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以及“刑事看侵害,行政看规范”的处理原则及相关的下位规则,以图为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作有效赋能。
陈云蓉[2](2020)在《论夫妻共同债务及认定》文中提出在此情况下,近年来,立法者在婚姻法中为了平衡上述两种关系也做了相应的努力。现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观点众多。但是,无论哪一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不能平衡夫妻之间、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究其原因,仍是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缺少家事代理制度以及约定财产制等制度。若要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得到更精确的结论,就应当对婚姻续存期间夫妻举债的类型进行更精细地划分,从举债的方式、举债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类。从此次《民法典》草案的设立以及法院案件判决类型占比都可以看出,婚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更是一个复杂但又重要的问题。而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拿出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共同取得收益,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在这个类似于合伙的圈子之外,双方也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比如父母仅给配偶一方的赠与,或者一方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赔偿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是具有契约性质的。这就免不了要对夫妻之间的财产进行一个法律化的认定。这对之后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仍然是我国当前值得讨论的热点问题。虽然已经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出台,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仍然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在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整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并分别从2004年、2004年至2018年、2018年以后三个时间段进行论述。并找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题,从完善法规和立法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浅薄观点。
蔡士林[3](2019)在《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文中提出受贿罪是世界范围内的古老犯罪,尽管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该罪保护法益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但都将论证的逻辑起点置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上。此种思维在刑事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不难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成为我国受贿罪判定的关键性要素。本书除了绪论、研究结论以及参考文献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的价值与理论争议。主要阐述了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对其界定的价值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议。应当说,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兼具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定存在“法定职权说”、“实际职权说”以及“职务关联性说”,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问题,甚至出现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虽然有学者试图通过对于其中某些学说进行革新,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赢,但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并未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共同把握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特质。作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类型,应当从历史、事实起点、逻辑展开等方面着手分析,最终发掘界定之标准。第二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主要阐述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且通过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予以展开。缺乏历史传承的学术传统是不完整的学术研究。1997年至今我国刑法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对于中国刑法理论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回望的节点。在此期间中国刑法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向生而死”的知识转型。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因这次转型而发生了深刻的蜕变。就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而言,其呈现出以下特征: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存在的空间可以分为:限定行为与裁量行为;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按照时间维度,“利用职务便利”可以分为:过去职务行为和将来职务行为。第三章: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上都存在不可争辩的矛盾。因此有必要直面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问题,进而才可能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提供科学化的路径。然而如果不从“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属性这一宏观层面去理解和把握,任何的微观分析都是机械和不全面的,也极有可能走进方法论的误区。首先需要分析构成要件界定的合理性标准。目前关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标准存在“规范的逻辑条件说”、“解释说”和“评价主体说”以及“规范性质说”,但以上任何一种学说,都过于片面,难以实现规范性要素与描述性要素的分离。故而应该将规范性要素和记述性要素的切分工作拉入司法阶段予以化解。其次澄清“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其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其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其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在此基础上最后探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一方面,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另一方面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第四章: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在罪刑法定语境中,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第一反应便是在构成要件要素中寻找答案。但是“职务便利”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其明确性难题的破解便成为重中之重。传统界定方式走向两个极端,呈现出抽象性和绝对明确性的特征。在具体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对于何为刑法明确性原则作出解释。关于此问题学界存在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种,但它们都未道出刑法明确性的真义,应当说刑法明确性原则本质上就是明确性的程度问题。易言之,如果没有直面这一问题,任何定义都将是空洞和抽象的。刑法明确性原则关系到刑法规范是否违宪、是否有效,因此判断标准对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标准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一方面为平面式考量:刑法规范内容和结构;另一方面是立体式考量:判断的基准和尺度。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其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其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其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为克服以上缺陷,可以尝试通过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以及类型思维之提倡等方法实现技术性协调。第五章: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标准问题也就浮出水面。承接上文,提炼出界定应该遵循的维度,既要标示出职务行为的法定性又要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特质。然后围绕这两个特征,分别从权力行使的法定样态以及社会相当性角度对“互动理论”做了全面阐述。“法定型”包括垂直型、水平型以及监督型三种样态。“社会相当性”则通过对于社会相当性的反思,提炼出对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事实界定的方法。需要说明的是,“互动理论”是一种有序的界定方式,先“法定型”而后“社会相当性”。而后对于此种界定标准的实践价值做具体分析。
戴诚彤[4](2019)在《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不断发展,表见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随之广泛。在我国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制度在我国商事领域运用较少,但由于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要求严格,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裁判领域的应用较为普遍。与此同时,该领域裁判规则的现状呈现出混乱态势。造成这一混乱的原因包括建设工程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理论体系不够完备,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权利外观具有多样性,表见代理行为类型过于复杂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缺乏统一标准等。本文旨在结合法理与司法实践,详细分析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司法裁判混乱的现状及原因,提出确立表见代理行为认定原则,完善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树立规范市场秩序与平衡各方利益并重的裁判理念的建议,实现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制度司法裁判的目的。
越思雨[5](2017)在《错误表意人赔偿责任主观归责要件之检讨》文中认为意思表示错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不仅关系到错误本身,而且涉及错误撤销后所导致的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表意人应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同错误撤销一样,表意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直是人们讨论的对象。错误撤销损害赔偿中表意人因违反了信赖义务从而产生信赖责任,信赖责任一方面是信赖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不为交易相对人施加更多的责任使其关注表意人内心状态,提高交易效率和自由,可为我国法律解释和民法典编纂所采纳。
代海霞[6](2018)在《新形势下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当前社会现实中,家庭中夫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市场经济下,家庭与市场之间的关联度日益紧密,家庭举债现象也日益常见。本文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尤其结合《夫妻债务问题解释》1的出台这一新形势,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及责任清偿方面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与以往相比有所改进,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主要是家事代理权范围不明确,而且对于分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再次,我国当前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主要基于《夫妻债务问题解释》等,这些法律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规定与司法现实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举债,债务数额却表现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仅将举证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一方,加重了未举债配偶的举证责任。同时,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责成承担方式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如果完全按照“共债共还”原则确定夫妻双方偿还债务难度相对较大,而且在一些特殊共同债务的处理中如果仅遵循上述原则也有失公允。结合我国目前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规定,对外借鉴德、法、日等国家的经验,尝试提出通过明确家事代理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制定分居制度以及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而丰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郭凯寅[7](2011)在《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建筑市场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商业项目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项目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却跟不上建筑市场的发展,尤其在工程价款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精,导致在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产生大量纠纷,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平稳发展,因此,亟需对工程价款管理体系及其中的管理内容进行探讨,为解决此问题,本论文研究内容如下:首先,本文通过风险分担理论,分析了发包人的风险承担意愿,并将风险承担意愿与发包人合同类型选择相结合,做为工程价款管理的基础。其次,本文对工程价款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和管理工具进行了论述。运用文献分析的方法,通过归纳对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等文件,界定了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的具体内容。最后,本文针对工程价款管理各个部分内容中的重点问题,分别进行探讨。运用文献勾选法,找到重点问题;结合文献分析的方法,寻求其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找出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并给出解决方法;同时配合案例辅证,使发、承包双方对在招投标阶段之后的合同订立、价款支付、价款调整、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竣工结算过程中等诸多管理内容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有明确的认识和正确的管理方法。本文通过对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的研究,提高了发、承包双方工程价款管理意识和管理方法,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结算纠纷的发生,维护双方的利益。
孙艺[8](2009)在《表见代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交往活动之频繁,社会关系之复杂注定了事必躬亲在现实生活中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代理制度孕育而生并得到了广泛应用。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体系内部一个难点问题,对其应如何规范,以使其自成体系成为研究代理制度,理清代理关系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然而我国立法上的凌乱与空白使得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出现了许多混乱。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从表见代理的理论层面及实践层面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剖析,以期为表见代理制度体系在我国的最终确立理清思路。第一部分表见代理概述:将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及境外表见代理制度概况和表见代理的功能三方面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一个系统的分析。第二部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首先在形式上符合代理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行为人外观上存在拥有代理权的表象是其客观要件,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是其主观要件。第三部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在这部分中,本文从立法和理论两个方向对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批判:立法上表见代理的覆盖范围有限,且表现形态没有恰当的列举;理论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标准混乱,对其法律后果的认知存在误区,本人的默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第四部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将针对上述缺陷,从建立一个概括式兼列举式的立法体系,重新构建单一要件说来统帅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理论,明确表见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史华德[9](2008)在《论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兼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代理是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本人承担。代理授权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将直接影响到代理行为的效力。本文就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做了简要的分析。
褚振超[10](2007)在《浅论表见代理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表见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生源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及代理制度的广泛应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安全、鼓励和促成交易,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其作用更是举足轻重,因此加强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理解和操作,有必要对表见代理问题作深入的研究。作者立足于表见代理的基本理论,结合审判实践,对表见代理的问题作出比较具体的论述,本文由导言、结语及四大部分所构成:第一部分:表见代理制度概述。简要地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界定,并就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和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作了客观的分析,介绍了表见代理的概念、本质和特征,同时又指出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第二部分: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和分析。运用比较法学,对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组成和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对表见代理的构成与本人主观过错的关系进行论述,最后对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提出作者自身的观点。第三部分:表见代理的适用。讨论了表见代理制度的三种类型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理论与审判实践,对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如何认定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的适用与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对使用人的对外债务是否因表见代理承担责任以及间接代理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等诸多问题。第四部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的完善。就表见代理的立法评价及对其缺陷如何弥补提出建议,认为在现有的国情基础和法律体系上,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关于设立表见代理的立法、司法经验,科学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辅之以完善的法律解释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这样才能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实现表见代理的原旨。
二、再析表见代理性质与被代理人过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析表见代理性质与被代理人过失(论文提纲范文)
(1)法秩序统一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意识的交待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法秩序统一性的真意探寻 |
第一节 法秩序统一性的探讨内容 |
一、法秩序统一性的两种概观 |
二、实然视角的反对 |
三、探讨的实质内容:矛盾的容许与排除 |
第二节 法秩序矛盾的排除方案 |
一、德国的排除方案:规范统一 |
二、日本的排除方案:目的统一 |
第三节 法秩序统一性的内在意涵 |
一、存在论统一模式的反对 |
二、“体系-目的”统一模式的批判 |
三、合目的性的深化 |
第二章 违法关系论的观点诸相及立场分析 |
第一节 违法关系论概述 |
一、违法关系论的学说诸相 |
二、各学说理论构造及运作模式的基本差异 |
三、学说间的核心争点 |
第二节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本体论批判 |
一、自我矛盾 |
二、“一般违法性”概念的逻辑问题 |
三、“可罚的违法性”之体系化困境与功能解消 |
四、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结论谬误 |
第三节 违法相对论的舛误与勘正 |
一、谦抑性与二次违法理论的无涉性 |
二、其他部门法的容许判断与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系 |
第四节 违法多元论与刑法相对独立性之证成 |
一、刑法史视角的论证 |
二、规范目的的决定性作用 |
第三章 刑法与民法、行政法本质差异的阐释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的本质述要及特征诠说 |
一、刑事违法性的本质 |
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 |
第二节 部门法差异的目的论归结 |
一、刑民违法性的核心区别:是否考察规范效力的破坏 |
二、刑行违法性的核心区别:是否考察具体的法益侵害 |
第四章 刑法相对独立性的具体展开与方法归结 |
第一节 “相对性独立性”的多维度展开 |
一、利益保护层面 |
二、评价重心层面 |
三、语词解释层面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方法的归结 |
一、刑民交叉——“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 |
二、刑行交叉——“刑事看侵害,行政看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夫妻共同债务及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夫妻共同债务基础理论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
1.夫妻双方共同行为所负的债务 |
2.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举的债务 |
3.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举的债务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1.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只为夫妻双方或一方 |
2.债务成因具有多样性 |
3.债务形成时间的多段性 |
4.举债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民法价值 |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 |
1.可弥补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单一的缺陷 |
2.可增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可操作性 |
(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完善夫妻财产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
1.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对夫妻财产制的贡献 |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对离婚案件审理的价值 |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证 |
(一)2004 年以前司法认定情况 |
(二)2004-2018 年司法认定情况 |
1.地区分布 |
2.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类型 |
3.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占比 |
4.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
(三)2018 年之后司法认定情况 |
1.认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情况 |
2.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理由 |
3.认定为个人债务的理由 |
四、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 |
(一)债务用途难认定 |
(二)分居期间举债的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不一 |
(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
(四)“共债共签”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缺陷 |
(五)举证责任分配难 |
五、域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借鉴 |
(一)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国家的夫妻债务认定 |
1.法国立法 |
2.意大利立法 |
3.俄罗斯立法 |
(二)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国家夫妻债务认定 |
六、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思考 |
(一)完善家事代理制度 |
1.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
2.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
(二)区分债务种类进行债务清偿 |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关于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意义与不足 |
第一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界定价值与理论争议 |
第一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 |
一、受贿罪中“职务”的含义与特征 |
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
第二节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价值 |
一、实体上的价值 |
二、程序上的价值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传统界定理论及缺陷 |
一、“法定职权说”及其缺陷 |
二、“实际职权说”及其缺陷 |
三、“职务关联性说”及其缺陷 |
第二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演变之路 |
一、立法上从无到有、从摒弃到恢复 |
二、法律解释上从文理解释到扩大解释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空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及其分类 |
二、限定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
三、具体职务权限与一般职务权限 |
四、合法职务行为与非法职务行为 |
五、本人职权与他人职权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时间之维 |
一、含义、特征和分类 |
一、过去职务行为 |
二、将来职务行为 |
第三章 事实起点:“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合理性问题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类型与合理界定的标准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意蕴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传统界定方式与合理性的冲突 |
一、过分强调行为的规范性而轻视社会性 |
二、偏离刑法的公众认同 |
三、遮蔽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合理性问题的出路 |
一、重视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常识 |
二、重视司法解释的客观性 |
第四章 逻辑展开:“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明确性问题 |
第一节 前置性问题: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澄清 |
一、概念和功能 |
二、判断标准 |
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传统界定方式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冲突 |
一、背离了规范构成要素判定向明确性原则过渡的事实 |
二、力图通过实定法剥夺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
三、属于典型的概念思维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与明确性关系的技术协调 |
一、重申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立场 |
二、类型思维之提倡 |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 |
第五章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标准:“互动理论”之提倡 |
第一节 “互动理论”概述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的应有维度 |
一、囊括公权力行使的样态 |
二、符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基本原理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应体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
第三节 “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需要“法定型”的支撑 |
一、垂直型 |
二、水平型 |
三、监督型 |
第四节 “职务便利”的界定也需要社会相当性的证成 |
一、社会相当性的功能定位 |
二、社会相当性与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 |
第五节 “法定型”与社会相当性的有序互动 |
一、“法定型”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法律大前提 |
二、社会相当性助力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小前提识别 |
三、应当遵循先“法定型”后“社会相当性”的位次 |
第六节 “互动理论”的实践价值 |
一、利于确定受贿罪的不法类型 |
二、与实际职务权限说相比,将“利用职务便利”内容类型化 |
三、利于澄清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概况 |
(一) 国内外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现状 |
1. 域外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
2. 国内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裁判存在的问题 |
(一) 裁判的逻辑性被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消解 |
(二) 裁判标准地域化差异大 |
(三) 裁判规则内容混乱 |
1. 裁判规则名目繁多 |
2. 裁判规则内部冲突 |
三、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裁判混乱的原因 |
(一) 司法裁判中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认定观点不一 |
1.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争议 |
2.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实践争议 |
(二)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权利外观的多样性 |
1. 印章问题 |
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身份问题 |
3. 项目部性质及权限范围 |
4. 工地公告牌的公示问题 |
(三) 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表见代理行为类型复杂 |
1. 项目经理的合同行为 |
2.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行为 |
3. 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 |
(四) 建设工程领域中举证责任分配缺乏统一原则 |
四、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 确立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行为认定的原则 |
1. 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
2. 利益平衡原则 |
3. 尊重行业交易惯例原则 |
(二) 完善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制度 |
1. 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
2. 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
(三) 树立规范市场秩序和平衡各方利益并重的裁判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新形势下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 |
一、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及其特征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渊源 |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
(二)家事代理权制度 |
(三)表见代理制度 |
第二章 新形势下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争议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仍不明确 |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难以认定 |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认定趋势不一致 |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缺陷 |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 |
第三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域外法规定及启示 |
一、德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 |
二、法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 |
三、日本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 |
四、瑞士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 |
五、域外法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对策路径 |
一、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家事代理范围,完善家事代理权制度 |
(二)明确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完善夫妻分居制度 |
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一)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
(二)家庭生产经营之债的责任承担 |
四、制定夫妻共同债务专门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的背景 |
1.1.1 市场背景 |
1.1.2 教学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问题的分析与凝练 |
1.5 技术路线 |
1.6 章节安排 |
第二章 相关内容研究 |
2.1 工程价款管理相关法规研究 |
2.1.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研究 |
2.1.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研究 |
2.1.3 《08 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内容研究 |
2.1.4 对法规研究的总结 |
2.2 相关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研究 |
2.2.1 相关体系的选取及分析方法研究 |
2.2.2 对相关书籍体系的研究 |
2.2.3 对相关书籍分析的总结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的研究设计 |
3.1.1 研究内容 |
3.1.2 研究框架 |
3.1.3 研究方法 |
3.2 工程价款管理体系中重点问题的研究设计 |
3.2.1 研究内容 |
3.2.2 研究框架 |
3.2.3 研究方法 |
第四章 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的界定 |
4.1 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的相关知识 |
4.1.1 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出现背景 |
4.1.2 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区别与联系 |
4.2 法规、合同范本对工程价款内容的界定 |
4.3 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管理的对比 |
4.3.1 工程定额计价原理及价款管理的控制方法 |
4.3.2 工程量清单计价原理及价款管理的控制方法 |
4.4 工程风险管理的研究 |
4.4.1 合同订立阶段风险的识别与处理 |
4.4.2 施工阶段风险的识别与处理 |
4.5 合同类型选择与签订的研究 |
4.5.1 国内合同类型划分 |
4.5.2 FIDIC 合同类型划分 |
4.5.3 对合同类型划分的展望 |
4.5.4 合同类型的选择 |
4.6 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的界定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管理体系中重点问题的研究 |
5.1 工程价款管理中重点问题的界定 |
5.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影响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的研究 |
5.2.1 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构成 |
5.2.2 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
5.2.3 对施工过程中部分材料价格调整方法的讨论 |
5.3 设计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研究 |
5.3.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情况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
5.3.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情况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
5.3.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情况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
5.4 情势变更的应用研究 |
5.4.1 情势变更的法律含义 |
5.4.2 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 |
5.4.3 情势变更的处置 |
5.5 工程签证的应用研究 |
5.5.1 工程签证的概念 |
5.5.2 工程签证包括的内容 |
5.5.3 工程签证与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的区别与联系 |
5.5.4 签证的效力研究 |
5.5.5 工程签证的问题及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表见代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表见代理概述 |
1.1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1.1.1 表见代理的概念 |
1.1.2 表见代理的特征 |
1.2 我国及境外表见代理制度概况 |
1.2.1 我国表见代理立法的基本概况 |
1.2.2 境外表见代理立法的基本概况 |
1.3 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 |
1.3.1 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
1.3.2 保障交易中的公正秩序 |
1.3.3 合理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
第2章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
2.1 表见代理在形式上符合代理的基本特征 |
2.2 行为人外观上存在拥有代理权的表象 |
2.2.1 代理权之表象源于行为人之行为 |
2.2.2 认定权利表象的参考因素 |
2.3 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 |
2.3.1 第三人主观上无过失 |
2.3.2 第三人对无过失负举证责任 |
第3章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缺陷 |
3.1 我国表现代理制度的立法缺陷 |
3.1.1 表见代理立法覆盖范围有限 |
3.1.2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态没有恰当的列举 |
3.2 我国表见代理的理论缺陷 |
3.2.1 本人过失能否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存在严重分歧 |
3.2.2 对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认知存在许多误区 |
3.2.3 本人的默认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值得质疑 |
第4章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
4.1 建立一个概括式兼列举式的立法体系 |
4.2 以新的单一要件说来统帅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理论 |
4.3 明确表见代理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4.3.1 本人在表见代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
4.3.2 行为人在表见代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
4.3.3 第三人在表见代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兼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
二、授权行为无因性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体现 |
(一) 行为人须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 |
(二) 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 |
(三) 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
(四)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
(10)浅论表见代理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表见代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 |
一、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权能 |
三、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观念 |
第二节 表见代理的概念 |
一、比较两大法系有关表见代理的理论 |
二、我国关于表见代理概念的相关理论 |
第三节 表见代理制度的本质 |
一、大陆法系区别论 |
二、普通法系等同论 |
三、笔者的观点——权力本质论 |
第四节 表见代理的特征 |
第二章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各国立法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 |
二、不容否认制度——普通法的立法基础 |
三、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立法 |
第二节 两种构成要件的衡量与选择 |
一、一般构成要件 |
二、特殊构成要件(主要争点) |
三、对两种要件说的评判与分析 |
四、折衷要件说——纷争的解决途径 |
第三章 表见代理制度于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第一节 表见代理的几种类型 |
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
二、超越代理权限的表见代理 |
三、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
第二节 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 |
一、归责原则 |
二、第三人对责任主体的选择 |
三、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与责任 |
第三节 几类特殊问题 |
一、善意取得——信赖保护原则 |
二、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对使用人的对外债务是否因表见代理承担责任 |
三、间接代理的适用问题 |
第四章 对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的思考建议 |
第一节 笔者眼中的中国表见代理制度-兼对立法的评价 |
一、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未将本人过错列入构成要件的得失 |
三、认定标准-法官裁量权的扩大 |
四、立法的局限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表见制度立法的设想 |
一、立法原则的完善 |
二、具体立法措施上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再析表见代理性质与被代理人过失(论文参考文献)
- [1]法秩序统一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研究[D]. 温行健.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夫妻共同债务及认定[D]. 陈云蓉.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3]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论[D]. 蔡士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研究[D]. 戴诚彤.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5)
- [5]错误表意人赔偿责任主观归责要件之检讨[J]. 越思雨. 湘江青年法学, 2017(01)
- [6]新形势下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D]. 代海霞. 烟台大学, 2018(12)
- [7]工程价款管理体系研究[D]. 郭凯寅. 天津理工大学, 2011(12)
- [8]表见代理制度研究[D]. 孙艺. 南昌大学, 2009(S1)
- [9]论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兼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J]. 史华德. 法制与社会, 2008(33)
- [10]浅论表见代理制度[D]. 褚振超. 华东政法学院,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