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涵义 强化医务人员证据意识(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提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刘捷[2](2020)在《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越来越多的新型案件,逐渐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形成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尤其以“证据偏在”为特征的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等新型诉讼。这类纠纷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主体之间的平等结构,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受害者在维权上的困难。在这些诉讼中,鉴于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1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要超出一般行业,同时也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在很多医疗损害的法律纠纷中,不仅患者一方在证明医方主观上故意的过错时具有较大难度,医方在证明自己的诊疗手段不存在过错时也是很难,无论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归属于患者方面还是归属于医疗机构方面都有失偏颇。2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通过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观证明责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保证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医患关系的和睦相处以及医事纠纷的妥善处置一直以来是立法和实务关注的重点。我国的法学学者和立法机关在不同时期针对医疗纠纷出现的新问题,医疗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等,不断与时俱进,推动医疗侵权责任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以期更好地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达到更公平、公正的状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针对医疗侵权责任领域的专门法律,司实践中处理医疗侵权纠纷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散落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各种争议也频频出现,如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法律适用二元化、矛盾难以化解等。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的难题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在2017年12月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仍然存在。理顺并深入分析各个时期医疗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更宏观的把握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证明责任提出更好的完善制度与法理支持。
吴运来[3](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顾文娟[4](2018)在《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证明》文中提出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双方掌握或了解的医疗信息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患者对医生缺乏信任感,双方对于医疗行为比较容易产生争议,严重的甚至对簿公堂进入医疗纠纷诉讼。而其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过错又是医疗技术责任成立的关键。然而,医疗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令过错的认定具备高度专业色彩,而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定义。过错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认定的极端困难,使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也更加棘手。为了解决过错证明难的相关问题,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笔者通过分析过错证明的各个环节,从每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各个部分的完善以解决过错证明难的整体困境。首先,明确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具体涵义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且结合影响过错成立的相关因素,从而使证明对象更加清晰,同时帮助法官依据相关证据认定过错是否成立。第二,关于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通过分析论证明确:应当由患者负担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第三,证明责任虽然由患者承担,但过错证明的具体举证责任却是由患者和医方共同承担。通过分析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提供证据的具体制度,以及借鉴国外理论知识和相关制度,提出在区分证明责任负担和具体举证责任负担的基础上,强化医方事案阐明义务并运用多种证明方法,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负担,达到医患双方的诉讼武器平等。最后,过错的证明能否成立还离不开证明标准,而在医疗侵权这类现代型案件中,过高的证明标准也会增加患者成功证明过错的难度,适当降低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是缓解过错证明难的另一个途径。期望通过四方面的通力合作,能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的过错证明难问题有些许帮助。
孙晨曦[5](2018)在《民事证明负担减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明负担减轻理论是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学说发展到一定时期,为应对当下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题而出现的。长期以来,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来分配证明责任的理论,可以说是以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作为原、被告角色的相互转换性及其力量对比的平衡性为前提的。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科技的发达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大规模化,在给日常生活带来更多财富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民事诉讼中,通常表现为产品质量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诉讼等类型的案件大量增加,并形成了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当事人侵权和被侵权的角色早在社会结构层次上被固定下来,几乎不存在互换的可能性。正是这种角色互换可能性的丧失造成了原、被告之间诉讼地位的不对等以及证据收集能力的落差,进而封闭了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此时,如果仍机械地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在实体法上负证明责任的原告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就可能会引起裁判结果与实质正义相抵触的问题。于是,在维持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开发一些能够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的程序性技术并辅之以相应的理论支撑,对当下的司法实践而言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证明责任与证据收集为研究视角,沿着“证明主题的缓和与变更”以及“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扩充”两条主线,具体阐述了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法理与方法等问题。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与法理。一般认为,证明负担减轻的提出是为了弥补传统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固有缺陷,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个案的实质正义。这一思路源自于大陆法系,其主要是针对诉讼中难以证明的事项,通过采取合理的法律技术或替代性方法,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难度,从而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的问题。证明负担减轻实际上并非一项法定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经由法律解释与实践经验发展而来的概念。因此,在展开相关论述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该制度本身何以存在,既证明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问题。本章从“诉讼证明难题的产生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在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概念的同时,对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以武器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证明权保障理论为主,分析了证明负担减轻得以成立的法理依据。第二章:证明责任视角下证明负担减轻。学理上认为,证明负担减轻与证明责任问题其实并没有太多联系,而系着眼于一般原则之适用可能忽略个案上的特殊性所造成实质正义的破坏,当存在某些特殊因素时,允许就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予以悖离。但问题在于,证明负担减轻毕竟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法律安定性为代价而对个案实质正义的追求,如果完全抛开证明责任的理论框架,有可能成为法官在个案中恣意操弄证明责任法则的理由,最终破坏法律程序的安定。因此,在证明责任框架内寻求减轻证明负担的方法,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的概念已经毫无用处。相反,证明负担减轻实际上是在承认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作用的基础上,对证明评价和自由心证的用尽。本章详尽阐述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原则的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理论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以证明责任为视角,尝试寻找出减轻证明负担的方法。第三章:事案解明义务与证明负担减轻。作为一种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有效手段,事案解明义务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其功能在于通过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证据提出义务,以弥补举证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或举证手段之不足,减少证明责任判决在个案中的适用,从而保障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从证明责任的角度来看,事案解明义务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是在“证据协议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真实义务与完全义务”等原则的基础上,强调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方面的协助,以此来缓和举证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这一概念的提法,但通过立法的几次修改,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初现端倪。本章分析了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第四章:表见证明与证明负担减轻。表见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手段,其特殊性表现为: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纪经验法则发生作用的前提下,无需经过细致的证明,就可以直接对某事实作出认定,从而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尤其在对“过错”或“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见,表见证明的功能在于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然而这一结果既不是通过重新分配证明责任,也不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而是通过变更证明主题——将证明主题从要件事实转变为其他关联性的事实,来实现的。由于关联性事实的证明相较要件事实而言更加容易,因此对当事人来说,产生了减轻证明负担的效果。本章在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理论的基础上,对表见证明的性质、要件、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第五章:证据收集视角下的证明负担减轻。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只有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当事人才能有效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是否具有充足的证据收集手段,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因素。然而我国立法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却没有赋予其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这就导致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同证明责任的要求相脱节,并为此承受过重的举证压力。这一局面显然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相违背。因此,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立法应当在承认当事人举证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赋予其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本章以我国证据收集的现状为出发点,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扩充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模式、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六章:证明妨碍与证明负担减轻。从证据收集的视角来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是保障其证明权,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但另一方面,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的关键证据毁损、灭失,从而导致对方永久性地无法提出或使用该特定证据。此时,即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手段再充分,最终为也会因为无法使用该证据而面临败诉后果。如果允许这样的行为存在,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权利摆设,其结果无异于变相加重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证明妨碍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这种妨害取证的行为课以相应制裁,以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能的完整性。尽管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保障,证明妨碍在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维护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本章梳理了证明妨碍的理论发展,并着重探讨了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第七章:证明负担减轻的类型化适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所谓的现代型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为例: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落差,患者通常很难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同样由于双方诉讼地位的差异,原告在面对诸如“因果关系”这样的要件事实面前,也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因此,如何减轻原告方当事人在这些事项上的证明负担,其实就是克服诉讼中“证明难”问题的有效思路。本章通过总结上述两类案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特殊性问题,具体论述了证明负担减轻的各种方法在该类案件中的运用,以期对我国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秦雅静[6](2014)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在诉讼中呈增长趋势。医患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难点。辱骂、殴打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屡见不鲜,医患关系日趋紧张。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等。法律是定纷止争的重要工具。在法律制度方面,在解决医患矛盾、缓解医患紧张关系、协调医患双方利益方面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律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调整医患双方的利益。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输赢,尤其是在医疗诉讼中直接关系到法律对医患关系的调整和规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既可以避免一方滥用诉权,也能避免一方滥用抗辩权。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医疗侵权案件与环境污染、专利纠纷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一样,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不能达到保护医患双方实体权益的目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适用特殊规则期间引发了患者的恶意诉讼和医院的防御性治疗,矫枉过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重新设计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指引医患双方的行为选择,医患双方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理性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一项具体的微观制度设计,与“三个至上”、“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相呼应,共同减轻法院的负担。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影响到法院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判决,法院判决结果又直接影响患者和医院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策略选择。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院的判决结果——医患双方利益——医患的行为选择——法院的案件数量——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为文章的逻辑结构。研究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分析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在法律制度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分别从实体规则的视角、程序规则的视角、司法实践的视角具体阐述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完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并重点分析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医患双方的博弈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影响法院的案件数量,案件的数量增多,法官的审判压力增加,司法审判的压力要求改变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减负推动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变化。因此,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及时调整了医患双方和法院的利益,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第二章,实体规则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过错和因果关系。“过错”和“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医疗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明上的难度。“过错”证明中,法律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患方,医疗侵权过错的举证分配与归责原则紧密相关。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但是因果关系的举证分配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涉及。因果关系的理论颇多,适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第三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鉴定视角。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鉴定前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双轨制阶段和医疗鉴定后双轨制阶段中适用的规则不同。在实践中,医疗鉴定机构具有中立性,医疗鉴定结论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减轻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医疗鉴定仍然需要从构建专家责任库、增加医疗鉴定的透明度、保障医疗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方面,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第四章,司法实证视角下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成本影响医疗纠纷机制的选择,主要从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支出,医院的成本,包括医院的赔偿数额,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心理负担方面分析举证责任分配与医院、患者和法院的利益直接相关。法律要对各方利益进行整合和分配,基于成本和现实的考虑,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迁是客观需求,是调整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举证责任分配实践运作效应上影响法院的效率与患者纠纷机制的选择。第五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实体规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善证据制度,详细分析了医疗侵权中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上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介绍医疗知情同意权及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弥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完善医疗知情同意权,保障举证责任顺利完成。程序上完善医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具体包括细化“附条件的单项倒置”的“条件”,在医疗举证责任上构建专家辅助制度和证据保全制度。
魏庆玉[7](2013)在《证明责任减轻论》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型诉讼尤其是证据偏在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环境侵权等案件。在这些现代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根据古典的传统辩论主义,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但是现代型诉讼尤其是证据偏在型案件的出现,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而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掌握着证据,因此,如若对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即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就会通过客观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使得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益。毕竟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通过证明责任做出的判决不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这很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有悖于个案具体正义的实现。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为了避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出现,开发一些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已是势在必行。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弥补其所处的弱势的举证地位,保证其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纵观国内外对证明责任减轻技术的研究现状,避免通过证明责任做出裁判的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很多。本文主要从表见证明、摸索证明、证明妨碍、事案解明义务这几个方面来介绍证明责任减轻。然而这几种技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案解明义务侧重于扩充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手段,尤其在证据偏在型案件诉讼中,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从而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而证明妨碍虽然不是侧重于扩充证据收集手段,而是侧重于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妨碍举证行为进行制裁,但其仍是证明责任减轻的一项重要技术。虽然以上几种证明责任减轻技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统一的,即都是为了缓解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困难,压缩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状态的出现,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从而最大化的实现个案正义。
姜凤武[8](2012)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法规体系,但医疗损害责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二元化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问题违反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发挥,凸显了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违反效率诉讼的要求,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救济的成本;不利于构建诚信和法治社会,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取得了一定成就,首次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完整类型体系,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体系。但《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些许不足,比如仅确立了单一的医疗过错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仍然回避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问题;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突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鉴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作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参照,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外法律比较研究,提出了主要以侵权责任为主进行规制,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如在根据侵权责任时效已届满或者加害人可能因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而被免责时,也应赋予受害人追究医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立法构思。作者通过比较法研究,对于如何重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完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和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关于如何重构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中证明责任制度,作者建议参照德国证明责任的相关制度,引入表见证明理论、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和妨碍证明理论,扩大法官裁量权,对治疗风险做出正确的考量。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责任制度,作者从权利主体、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作者分析了我国实施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地可行性及具体构想,提出了该制度在施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敏慧[9](2012)在《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文中指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举证责任分配对于诉讼的成败起着实质上的决定作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从古至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虽然他们都有着一致的目标,即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力求实现个案上的公平正义。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突出表现在医疗活动领域医患矛盾的增加,医疗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未作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只是作为一般侵权处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随着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败诉成为常态,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也受到越来越大的质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证据规定》,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倒置,极大的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但结果却是矫枉过正,医方的防御医疗活动和患方的滥诉行为愈演愈烈,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随着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又有了新的变化。对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有利于促进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改善双方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导言:提出研究课题及研究该课题的背景第一部分:对举证责任分配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界定,简述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及其发展,结合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突出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并加以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回顾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历程,并评析不同阶段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所产生的社会意义,重点指出《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进步意义及仍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既包括通过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促进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本身的多元化,又包括通过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完善鉴定制度等,以外部救济方式平衡双方举证能力,促进举证责任分配达到实质上的均衡。结语:总结全文。
陈慧慧[10](2012)在《反思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由《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法解释延伸》文中研究说明以新近颁行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为研究文本和逻辑起点,从立法条文的逻辑体系和司法实务的操作适用角度质疑反思,解读批判,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多重进路去理解和分析第58条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含义,以指引审判实务,提升诉讼效率,彰显公平正义。以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前提,立足于矫正纠偏医疗侵权损害的诉讼两造因资源占有、风险控制和证据偏在所致的武器失衡、竞技不公局面以及事实开示解明的效率最大化诉求,有必要在司法解释层面对举证责任再分配予以考量。在辨识和阐明第58条特殊强调的三种过错认定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高院和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审判指导意见,关注在动态推进的诉讼对抗秩序内借助于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作具体化实质化的倒置,以平衡和维系诉讼实质地位的公平对等,适时回应社会生活关系的更新与变迁。
二、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涵义 强化医务人员证据意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涵义 强化医务人员证据意识(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综述 |
一、医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 |
1.《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
2.《民诉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
3.《侵权责任法》区分三种类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阶段 |
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析 |
第二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分析 |
二、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过重 |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利于患者 |
(二)过度医疗损害纠纷患者证明困难 |
(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不中立 |
三、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国外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研究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适用规则 |
一 德国法中“表见证明”规则 |
二 英美法中的“事实不证自明”规则 |
三 日本法中的“大致推定”规则 |
第三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对我国借鉴意义 |
四、完善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第一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1.探索运用表见证明规则 |
2.结合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
3.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引入 |
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医方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致谢 |
(4)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界定 |
2.1 界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意义 |
2.2 一般侵权法上的过错的内涵 |
2.3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涵义 |
第3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3.1 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1.1 立法上的变迁及原因分析 |
3.1.2 司法实践做法及原因分析 |
3.2 国外关于医疗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 |
3.3 我国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证明责任之真正归属 |
第4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举证证明的审视 |
4.1 证明责任与具体举证责任的辨析 |
4.1.1 证明责任与具体举证责任的内涵 |
4.1.2 证明责任和具体举证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
4.2 我国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举证规则及其法律效果 |
4.2.1 立法上的规定 |
4.2.2 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解释 |
4.3 国外医疗过错举证证明制度的启示 |
4.3.1 大陆法系的摸索证明和事案阐明义务 |
4.3.2 英美法系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
4.3.3 两大法系中经验法则的普遍适用 |
4.4 我国医疗技术过错举证证明规则的完善思路 |
4.4.1 分离证明责任负担和具体举证责任负担 |
4.4.2 强化医方事案阐明义务 |
4.4.3 灵活适用多种证明方法 |
第5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证明标准 |
5.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证明标准的现状 |
5.1.1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
5.1.2 “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医疗技术过错认定中的问题 |
5.2 国外关于医疗过错证明标准的适用 |
5.3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要件证明标准的降低 |
5.3.1 “医疗技术过错”证明标准降低的意义 |
5.3.2 “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的比较与选择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民事证明负担减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与法理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诉讼证明难题的产生与解决 |
一、诉讼证明难题产生的原因 |
二、诉讼证明难题的解决思路 |
第二节 证明负担减轻的概述 |
一、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界定 |
二、证明负担减轻的发展脉络 |
三、证明负担减轻的考量因素 |
第三节 证明负担减轻的法理分析 |
一、武器平等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证明权保障理论 |
第四节 证明负担减轻的必要性考察 |
一、事实真伪不明之克服 |
二、证据偏在现象之纠正 |
三、当事人证据收集权能之强化 |
第二章 证明责任视角下的证明负担减轻 |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理论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 |
二、英美法系:证据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反思 |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
二、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实践难题 |
三、证明难题的解决方案:从“证明责任倒置”到“证明负担减轻” |
第三章 事案解明义务与证明负担减轻 |
第一节 我国事案解明义务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事案解明义务的现状 |
二、我国事案解明义务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第三节 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架构 |
一、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要件 |
二、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对象 |
三、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制裁 |
第四节 我国事案解明义务的模式选择与完善 |
一、模式选择: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 |
二、我国事案解明义务的完善 |
第四章 表见证明与证明负担减轻 |
第一节 表见证明的源起与发展 |
一、英美法上的“不证自明”原则 |
二、德国法上的表见证明制度 |
三、日本法上的“大致推定”理论 |
第二节 表见证明的性质定位 |
一、证明责任说 |
二、证明评价说 |
三、证明标准说 |
四、实体法说 |
五、本文见解:证明负担减轻说 |
第三节 表见证明的基本内容 |
一、表见证明的要件 |
二、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 |
三、表见证明的法律效果 |
第四节 表见证明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一、我国证据立法对表见证明的态度 |
二、引入表见证明的几点建议 |
第五章 证据收集视角下的证明负担减轻 |
第一节 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证据收集之现状: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强化与法官职权取证的限制 |
二、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对成因的分析 |
第二节 扩充证据收集手段的价值分析 |
一、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 |
二、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
三、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
四、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
第三节 证据收集手段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对抗制下的证据开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辩论制下的证据收集制度 |
第四节 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
一、证据收集的模式选择 |
二、扩充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建议 |
第六章 证明妨碍与证明负担减轻 |
第一节 证明妨碍的理论发展与现状 |
一、证明妨碍的理论发展 |
二、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之现状 |
第二节 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 |
一、经验法则说 |
二、事案解明协力义务违反说 |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
四、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说 |
第三节 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 |
一、构成证明妨碍的主观要件 |
二、构成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 |
第四节 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
一、证明妨碍的制裁措施 |
二、证明妨碍的救济措施 |
第五节 我国证明妨碍的制度构建 |
一、设立证明妨碍的总则性规定 |
二、学科界定证明妨碍行为 |
三、法律效果的多元化配置 |
四、完善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
第七章 证明负担减轻的类型化适用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负担减轻 |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
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三、证明负担减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运用 |
第二节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负担减轻 |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 |
二、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三、证明负担减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评述 |
0.2.1 国外研究动态 |
0.2.2 国内研究动态 |
0.3 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0.4.1 论文的创新点 |
0.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演变及原因 |
1.1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演变 |
1.1.1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 |
1.1.2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证据规定》为中心 |
1.1.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 |
1.1.4 《侵权责任法》与《证据规定》的比较 |
1.2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演变的原因 |
1.2.1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
1.2.2 各方利益博弈导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改变 |
1.2.3 司法审判压力要求改变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1.2.4 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改变 |
1.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评析 |
1.3.1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对患方的影响 |
1.3.2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对医方的影响 |
1.3.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对法院的影响 |
2. 实体规则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过错和因果关系 |
2.1 医疗侵权过错证明 |
2.1.1 过错责任原则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2.1.2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2.1.3 医疗侵权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 |
2.2 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 |
2.2.1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
2.2.2 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 |
2.2.3 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
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鉴定视角 |
3.1 医疗鉴定演进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1 前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2 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3 后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4 医疗鉴定中存在的弊端 |
3.2 医疗鉴定举证责任的实然运作 |
3.2.1 医疗鉴定机构中立,鉴定结论较客观 |
3.2.2 医疗鉴定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
3.2.3 医疗鉴定具有平衡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功能 |
3.3 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
3.3.1 构建专家责任库 |
3.3.2 增加医疗鉴定的透明度 |
3.3.3 保障医疗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
4. 司法实证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
4.1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4.1.1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公力救济 |
4.1.2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私力救济 |
4.2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和成本影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
4.2.1 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 |
4.2.2 患者的诉讼成本 |
4.2.3 医院的成本 |
4.3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选择指引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4.3.1 法院审判效率 |
4.3.2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
5.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
5.1 实体规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善证据制度 |
5.1.1 书证 |
5.1.2 物证 |
5.1.3 视听资料 |
5.1.4 鉴定结论 |
5.2 实践上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
5.2.1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
5.2.2 医疗知情权的行使弥补举证责任分配的不足 |
5.2.3 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
5.3 程序规则上完善医疗举证责任 |
5.3.1 完善“附条件的单项倒置” |
5.3.2 构建专家辅助制度 |
5.3.3 构建证据保全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7)证明责任减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主题的选定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框架与研究目标 |
第一章 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减轻 |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积极作用及局限 |
一、 证明责任的双重涵义 |
二、 证明责任机制的局限 |
第二节 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
一、 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的发展 |
二、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学说的差异 |
三、 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不完足 |
第三节 证明责任减轻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证明责任减轻的现实背景 |
三、 证明责任减轻的理论脉络 |
第二章 证明责任减轻的必要性 |
第一节 证明责任减轻的法理基础和价值追求 |
一、 证明责任减轻的法理基础 |
二、 减轻证明责任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证明责任减轻的必要性 |
一、 证明责任倒置并非现代型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 |
二、 克服证据偏在 |
三、 强化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 |
四、 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证明责任减轻的可行性 |
一、 证明责任减轻的意义和功能 |
二、 证明责任减轻的适用需考量的因素 |
三、 证明责任减轻的内容与范围 |
第三章 表见证明 |
第一节 表见证明的既有界定 |
一、 表见证明内涵 |
二、 表见证明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三、 表见证明的适用 |
第二节 表见证明的性质 |
一、 证明责任说 |
二、 证明评价说 |
三、 证明标准说 |
四、 实体法说 |
五、 表见证明的性质 |
第三节 我国表见证明的构建 |
一、 表见证明功能以及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
二、 表见证明在我国的完善 |
第四章 摸索证明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 从三个案件说起 |
二、 摸索证明的分类 |
第二节 从排斥到缓和 |
一、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对摸索证明的排斥 |
二、 摸索证明禁止的缓和 |
第三节 摸索证明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价值 |
一、 回应现代型诉讼之挑战 |
二、 确定证明对象 |
三、 弥补证明责任分配之不足 |
四、 扩充证据收集的能力 |
第四节 摸索证明容许性的制度语境 |
一、 英美法证明缘何无需摸索 |
二、 我们的证明如何摸索 |
第五章 证明妨碍 |
第一节 证明妨碍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 |
一、 证明妨碍的概念及分类 |
二、 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三、 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二节 证明妨碍的性质和法律效果 |
一、 证明妨碍的性质 |
二、 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建构 |
一、 立法完善 |
二、 合理划定主体适用范围 |
三、 充足主观构成要件 |
第六章 事案解明义务 |
第一节 事案解明义务的内涵及种类 |
一、 事案解明义务概述 |
二、 事案解明义务的种类 |
第二节 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及界限 |
一、 法理基础的探寻 |
二、 事案解明义务的要件及界限 |
第三节 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后果 |
第七章 证明责任减轻下的证明难题之化解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的减轻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
一、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 |
二、 完善我国的减轻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
三、 赋予当事人证据调查收集权 |
第二节 现代型案件的证明困境之突破 |
一、 医疗侵权案件证明难题之化解途径 |
二、 环境侵权案件证明困境之化解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
1.1 医疗损害 |
1.1.1 损害的概念 |
1.1.2 医疗损害的概念 |
1.1.3 与医疗损害相关的概念 |
1.2 医疗损害责任 |
1.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1.2.2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损害事实 |
1.3.2 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1.3.3 过错 |
第2章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2.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 |
2.1.1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1.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 |
2.2.1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内容 |
2.2.2 英美法系国家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点 |
第3章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 侵权责任法前的医疗损害责任 |
3.1.1 立法概况 |
3.1.2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
3.2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 |
3.2.1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成就 |
3.2.2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局限 |
第4章 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比较 |
4.1 外国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 |
4.1.1 德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2 美国法上的证明规则 |
4.1.3 日本法的证明规则 |
4.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 |
4.2.1 民事诉讼法 |
4.2.2 证据规则 |
4.2.3 侵权责任法 |
4.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4.3.1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 |
4.3.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5章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比较 |
5.1 外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1.1 德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2 瑞士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3 日本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4 英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1.5 美国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
5.2 我国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5.2.1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5.2.2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
5.2.3 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
5.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5.3.1 权利主体 |
5.3.2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5.3.3 赔偿方式 |
第6章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比较 |
6.1 外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1 美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2 德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3 日本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4 新西兰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1.5 澳大利亚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 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 |
6.2.1 医疗机构自行赔付方式 |
6.2.2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赔付方式 |
6.3 比较法下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6.3.1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反思 |
6.3.2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构想 |
6.3.3 强制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施行的问题及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9)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举证责任分配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一)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基本理论 |
1、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涵义 |
2、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3、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影响因素 |
(二)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1、医疗侵权诉讼的特点 |
2、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 |
(三)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 |
1、举证责任分配是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武器 |
2、举证责任分配是法官定纷止争的法宝 |
第二章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域外考察 |
(一) 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
1、“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
2、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 |
(二) 大陆法系中德国法和日本法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
1、德国“表见证明”原则与重大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 |
2、日本“大概推定”原则 |
(三) 关于两大法系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回顾与问题探析 |
(一)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各主要阶段立法规定的回顾 |
(二)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解读和实践影响 |
1、关于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理解 |
2、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的利弊影响分析 |
(三)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影响 |
1、宏观上多元化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确立具有进步意义 |
2、关于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过于绝对化、笼统化 |
3、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形成法律适用困境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建议 |
(一) 引进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明确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促进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均衡化 |
(二) 保障知情同意权,增强患者方的举证能力 |
(三) 完善鉴定制度,引入医学专家辅助人制度,分担当事人举证压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反思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由《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法解释延伸(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初步提出:第58条的审视与反思 |
二、问题的讨论:第58条的法解释学研究 |
(一)第58条中“推定”的法律性质解读 |
(二)第58条的条文涵义解读 |
三、问题的关键: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 |
(一)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再分配的必要性 |
(二)比较法视野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举证分配 |
(三)《侵权责任法》立法旨趣的再反思 |
四、问题的反思:审判实务做法的困境和现行规则的审视 |
五、问题的对策: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 |
四、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涵义 强化医务人员证据意识(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D]. 刘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医方说明义务研究[D]. 吴运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过错的证明[D]. 顾文娟. 南昌大学, 2018(12)
- [5]民事证明负担减轻研究[D]. 孙晨曦.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 秦雅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7]证明责任减轻论[D]. 魏庆玉.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5)
- [8]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 姜凤武.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2)
- [9]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D]. 周敏慧.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
- [10]反思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由《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法解释延伸[J]. 陈慧慧. 中国卫生法制,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