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郭旭阳[2](2020)在《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问题 ——一种批判视角的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国际组织豁免议题处于一种持续的发展态势。面对国际组织职能运作中对私主体造成损害的救济问题,在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中,传统上国际组织所享有的近乎绝对豁免,逐步发展为基于法治、保障人权、提供可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前提的有条件豁免。如何平衡基于保障国际组织独立运作的职能豁免和通过有效问责机制维护受损害私主体合法权益,成为突出的现实和法律问题。本文考察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问题,尤以近年来问题较为突出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和金融类国际组织为研究对象。本文还会兼谈及与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实践。通过聚焦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国际和国内实践,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国际法研究的方法,归纳出不同国家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问题。近而,通过对国际组织内部问责机制的进一步考察,回应这些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提供对私主体法律救济的可能途径。最后,本文考察一些新形态国际组织及其豁免实践,在批判地研究相关学说观点基础上,总结其中的问题解决路径。本文认为:现今相对占优势的观点是基于对人权,尤其是个人所享有的司法救济和正当程序权利的相对豁免。国际组织所享有的管辖豁免,应继续坚持“职能必要”原则,根据不同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区分和界定其享有的管辖豁免内容。国际组织成员国也有必要以国内立法方式明确对国际组织豁免的规范,将豁免的国际法与其国内适用有机衔接。其次,国际组织豁免所呈现结构平衡,不仅仅是其成员国与该国际组织间的平衡,更需要形成保障国际组织自主运作与其外部活动正当间的平衡。近而,在协调国际组织管辖豁免与保障受损私主体合法权利关系方面,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秉持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对国际组织不法行为做出必要回应。与此同时,选择国内法院来审理受害人向联合国寻求救济的争议,将很可能导致司法判例的碎片化。但这种由国内法院“挪用”管辖权的方式或许会促进国际组织内部对于提供有效法律机制方案的进程。最后,从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所反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整体样貌看,相较国内法更具规范属性的法律特质,国际法的原始和流动属性更为凸显,现实主义的国际法视角同样反映在国际组织豁免议题。
蒋捷媛[3](2020)在《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受益者,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领域逐渐扩大、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方式持续创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影响力的多方面上升,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影响。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作为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和阻挠我国市场化进程,影响政府公共权力功能的发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这损害了我国的政策效应。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直接受益者,外资企业是否同时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开放政策产生何种影响?中国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外资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研究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在中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根据利益集团定义“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化结构、形成政治压力”的三大组成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利益集团。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的三维分析范式出发,梳理政府的决策过程、利益集团行为逻辑和行动结果,总结并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在保护待售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引入外资企业因素,建立了外资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一般性模型。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过程的内生特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用利益集团经典理论分析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的适用性,确定利益集团在我国对外经济决策体系和宏观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不同于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国的政治决策体系结构较为复杂,外资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发挥影响的路径和方式较为隐蔽,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要素和面对的外部条件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政策过程博弈能力的强弱。本文回顾了外资企业的在华发展历程,根据在华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禀赋和行为策略建立了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总体机制和分析框架。外资企业的影响路径分为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路径。直接干预路径通过干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由于我国不允许公开游说且政府的防御性较强,外资企业直接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多是利用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诉求,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的案例可窥一二。间接干预路径是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在谈判和磋商中对中国政府施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华美国企业主要通过(1)向美国政府提交报告、(2)院外游说、(3)非正式会晤等政策工具使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界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在华企业的经营困境;第二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多边对话、双边对话和单边行动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这种方式对外资企业改善在华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的案例正是外资企业努力的成果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机制。个体行动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个体进行的游说活动。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几乎无法改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战略方针,但由于央地分权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等原因,外资企业可能对我国地方外资政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结论:外企的寻租活动投入越高,则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越高。之后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外资企业数据,用聚类稳健标准误下的混合回归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的寻租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十分显着,进一步验证了外资企业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尤其是地方外资补贴政策存在影响。针对外资企业影响我国政策的行为逻辑和策略方法,本研究从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提供规范外资企业影响行为的思路,从而保障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点聚焦于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路径的分析,从在华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两个角度,研究其政治干预方式和游说机制,并通过“两税合一”、政府采购等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方式和结果,外资企业的进入使我国的开放程度提高。
李阳阳[4](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提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许会敏[5](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断迈进,而通过法治教育培养具备较高法治素养的公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大学生法治教育在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教育内容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系统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内容的优化研究,有助于增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提升大学生的法治综合素养。回溯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的沿革历程,总结内容沿革的总体特征与成功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而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的继往开来具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经历了恢复发展、探索发展和创新发展三个阶段。在恢复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起步和高校思想品德课程的设置,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的发展开始步入正轨,以法律常识教育为主,并开始注重法律意识的培育;在探索发展阶段,“法律基础”课开始独立开设,以统一的“法律基础课教学大纲”的颁布为标志,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体系初步形成;在创新发展阶段,“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整合形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内容构成要素逐渐多元化,教育内容体系不断完善。总体来看,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的发展历程是螺旋式上升的,每一阶段的教育内容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并呈现出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始终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方向指引、始终与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保持同步、始终遵循教育发展一般规律。同时,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在变化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如内容的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有待统一、内容要素的时代性与内容系统的稳定性不够平衡、内容结构体系的层次性有待增强等问题。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的优化应以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素养为目标,以坚定大学生的法治信仰为依归,坚持以科学化、系统化、现代化为理念指导,着力构建由法律基础知识要素、法治意识要素和法治能力要素构成的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结构体系。
周艳云[6](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刘雪红[7](2015)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文中研究说明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三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陈蓉[8](2013)在《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民间全资或控股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为宗旨的医院、个体诊所等一系列机构的总称。依据经营目的不同,其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部分而非补充部分,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宪法上应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然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其与卫生行政部门处于不平等地位。民营医疗机构与政府是规制对象与规制者的关系。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其处于弱者地位,民营医疗机构的弱者地位导致其市场准入受阻。因此,应在权利配置上予以倾斜,对其实行特别保护。当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个人独资等形式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依据其法律组织形式确定,而不应依据其所有制形式或经营目的确定。由于立法至今未对“非营利性”的含义作出界定,同时又将法人型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使其无法划归到现有四类法人类型中,这成为制约其市场准入和发展的瓶颈。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具备法定执业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依一定程序许可其进入或退出医疗市场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总称。这一制度具有准入目标的双重性、准入依据的法定性和准入方式单一性的特征。当前,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因为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医疗服务的可供性和可及性是保护公民健康权的两个重要条件。而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政府的职责,也是政府维持政治统治职能的基本要求之一。近年我国医疗事业虽迅速发展,但医疗服务供给仍无法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因此,政府有责任增加医疗服务供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是为了在确保医疗安全前提下,进一步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保证医疗资源公平分配。但民营医疗机构的逐利性与其价值目标之间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面对这一冲突,加上医疗市场的外部性、垄断、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市场机制无能为力,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干预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因此,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应如何把握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范围和力度。因此,政府干预应考虑医疗服务的产品性质、医疗服务供给需求现状、民营医疗机构的应然地位和实然地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现实需求、民营医疗机的二元化格局、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及其技术诊疗项目等因素;立足于“弥补性”和权力有限性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政府应干预什么、政府应当如何干预。目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虽初具雏形,但仍存在准入范围不明确、准入条件过于粗糙、准入方式单一、准入程序繁杂、市场退出制度缺失等缺陷。这些缺陷既是政策目标定位偏差所致,也与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下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规制越位与缺位、公立医疗机构行政垄断有直接关联,更是现有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下规制机关规制过度与规制乏力所致。上述缺陷和原因致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不足,规模小且结构单一、所占市场份额小、提供的医疗服务量有限、民营医疗市场秩序混乱以及整个医疗市场竞争不足,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单一。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首先应打破束缚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桎梏,作出正确的政策目标选择,坚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并重;坚持医疗安全与医疗事业发展并重;坚持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并重。其次,在立法模式上,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制定《民营医疗机构促进法》,对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实行特别保护,明确其市场准入的相关问题。具体而言,第一,依据医疗产品性质合理界定其市场准入范围。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产品生产是两个不同概念,政府供给公共医疗产品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其生产公共医疗产品。因此,不仅应允许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医疗领域,还可允许其进入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医疗领域。对纯粹公共医疗产品,可由民营医疗机构生产,然后由政府通过合同购买的方式提供;对准公共医疗产品,则以政府供给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供给为辅;对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医疗服务,则可由民营医疗机构生产并提供。第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就国内民营医疗机构而言,应不断丰富其法律组织形式,引入医疗法人制度,删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的提法;依据其法律组织形式,规定其设立时的必要经费数额;增加“良好信誉”作为其准入条件等;对港澳台自然人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次数和申请延期的具体期限作出限制,完善其注册程序;允许“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投资主体,建立多种类型的医师注册制度。第三,依据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及其执业设置标准的不同、申请人是否为医师等因素,确立行政许可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并行的准入方式。第四,完善市场准入体制。重塑独立、专业、中性的准入规制机构,构建多元化、多层级的市场准入规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克服市场失灵。第五,简化并规范准入程序,完善准入救济措。同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明确市场退出的条件及其法律责任;完善市场退出程序,建立市场退出预警机制,强化其市场退出的后续监管。
方文晖[9](2011)在《我国大学章程制定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发布后,2010年10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26所高校为试点单位,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制定大学章程成为中国高校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认为,制定大学章程必须遵循这样的路径:第一步,界定大学章程定义,定义准确是章程定位正确的基础;第二步,研究国内外大学章程,总结出可供我们制定章程时借鉴的经验;第三步,分析大学章程的意义和功能,认清大学章程价值;第四步,剖析大学章程文本的结构、内容,确立大学章程文本的框架结构;第五步,按照程序,遵循原则,由专门机构及人员制定大学章程文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付诸实施。“词义界定”章中,运用逻辑学“属+种差”的定义方法,提炼出大学章程的定义:大学为了履行其使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制定的,明确大学地位和外部关系、确定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等根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从目前我国已有法律法规对大学章程的界定、现有大学章程的实施状况以及对大学章程的价值期望三方面出发,归纳出大学章程具有契约、自治规则和准行政法三重属性。对大学章程与其上位规范、下位规范和政策的关系做了分析。指出大学章程具有内容纲领性、程序法定性、实质合法性、行为指引性、动静协调性五个特征。提出了按照六种不同标准对大学章程进行的分类。“经验借鉴”章中,分国外、港澳台、建国前、建国后四个部分,全面梳理了大学章程从国外大学特许状、清朝《京师大学堂章程》至今的发展历史,分门别类地提出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总而言之,制定大学章程之时,第一,要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最大限度地吸收已有经验,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第二,要妥善处理好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章程与法律法规、大学章程与校内规章、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等关系;第三,必须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制定;第四,必须明确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定大学管理体制,保证大学决策的民主化;第五,大学章程的制定要因地因时制宜,必须体现自己特色、历史和文化。“价值确认”章中,首先指出“大学章程价值是大学章程对价值主体的意义”;进而从法律、治理、文化三个层面归结大学章程的意义;最后,总结了大学章程:呈现大学历史、彰显大学使命、建构治理模板、明确职权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功能。“文本架构”章中,从国外、港澳台和中国大陆三个方面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大学章程进行考查比较,结合我国历史以及立法和其它章程的惯常做法,提出了我国大学章程结构和内容的建议:在结构上,自序言以下,从总则到附则,按章、条、款、项四层结构制定文本,统一编序。序言部分应该包括:1、大学的历史及建设成就;2、大学的使命和大学的理想;3、制定大学章程的缘由。总则部分应包括: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正文部分应包括:1、学校标志;2、党委和行政之间的职权;3、校、院管理体制;4、教授治校、学术机构的职权;5、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6、财务制度;7、师生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8、校友参与。附则部分应包括:1、章程的核准生效及修改;2、章程的解释权。“文本制定”章中,参照法学理论、立法法的规定和我国的实践,提出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包括:章程的草拟、章程的审议、章程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章程的公布以及章程的修改。分析了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平等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等四条价值原则和位阶原则、明确性原则、稳定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等五条形式原则。在解释了大学章程制定的影响主体和决策主体后,依据《立法法》和法理学常识,提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指行使大学章程表决通过权的机构和人员。分析了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大学举办者,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政府,大学的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或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作为章程制定主体的缺陷,提出了成立由政府代表、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会代表、董事会董事代表、校友会代表等组成的联合代表大会来对大学章程进行表决,并阐述了理由。
张蹇[10](2010)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论文的选题和本人对相关领域已有成果的搜集、整理与分析,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的目的是:在理论上超越已有的研究成果,开拓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理论,填补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理论空白;在对现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国际国内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参与WTO和UNESCO等有关国际组织的未来谈判提供法理参考;试着为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一套系统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想要实现以下目标:1、厘清相关概念和基本原理;2、试图清理出一套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理论;3、设计一套适用于当下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方案。无论是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还是对相关国内规则的研究,最终的落脚点还应该是在于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尽管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具体实施这些规则的过程中,目标会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但研究国际和他国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建立和运行,其最终的目标只能是而且必须是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本人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路径的选择,在体例安排方面除了引言外,将论文分为五章。引言部分是对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及角度路径等进行描述,统领全文。第一章主要是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所涉及的文化、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细致的划分,并阐述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语义、原则、渊源和价值理念等基本原理进行辨析溯源,从而厘清本文研究的内涵与外延,为接下去的研究界定研究范围;第三章是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WTO的相关规则进行实证考察,认为,一方面WTO规则当中存在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规则,但不够全面和细致,有的还可能会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产生冲突的地方;另一方面,其他国际公约有会充实和发展WTO相关规则的内涵。第四章在考证相关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制度基础上,论述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和文化产品保护之争以及这两者争议的解决路径选择;第五章主要论述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现状和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在WTO和UNESCO等相关国际谈判中,中国应坚持的立场和策略;如何在建构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以应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挑战,促进我国文化产品贸易的有好又快增长,这些问题都是本章论证的重点。
二、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问题 ——一种批判视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范围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概述 |
第一节 管辖豁免视域下的国际组织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律人格与豁免 |
第三节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法律特征 |
第四节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与相关豁免制度的区分 |
第五节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与相关问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历史与理论 |
第一节 国际组织豁免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理论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豁免 |
第一节 国际组织豁免的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司法机构案例考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国内法与案例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对象国选取标准 |
第二节 国际组织豁免的国内法渊源 |
第三节 国内法院有关案例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法律救济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国际组织在法律层面的问责机制 |
第二节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内部问责机制 |
第三节 金融类国际组织问责机制研究 |
第四节 放弃豁免作为国际组织的一种政策选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组织新发展与管辖豁免的学理探讨 |
第一节 突出职能属性的国际组织 |
第二节 国际组织豁免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国际组织管辖豁免与问责背后的学理考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核心概念及界定 |
1.5.1 外资企业 |
1.5.2 对外经济政策 |
1.5.3 利益集团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2.1.1 政治经济学产生与发展 |
2.1.2 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
2.2 外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 |
2.2.1 利益集团理论 |
2.2.2 外资利益集团 |
2.3 利益集团和中国政治 |
2.3.1 中国政治体制 |
2.3.2 中国利益集团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利益集团行为影响政策机制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 |
3.1 .利益集团和政策过程 |
3.1.1 政策过程分析 |
3.1.2 利益集团行动逻辑 |
3.1.3 结果分析 |
3.2 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经典理论模型 |
3.2.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
3.2.2 非合作博弈模型 |
3.2.3 “保护待售”模型 |
3.3 外国资本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理论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行为逻辑 |
4.1 中国政治体制特性 |
4.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4.1.3 国务院 |
4.2 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制定 |
4.2.1 政策制定过程 |
4.2.2 政策制定机构 |
4.2.3 加入WTO后的新特点 |
4.3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外资企业的行为逻辑 |
4.3.1 外资企业在中国政治决策体系中的位置 |
4.3.2 外资企业的资源禀赋 |
4.3.3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政策决策的方式与手段 |
4.4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路径和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回顾:1978年-2019年 |
5.1 第一阶段:外资初步发展与试点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
5.2 第二阶段:外资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0年) |
5.3 第三阶段:外资高层次开放阶段(2001年-2011年) |
5.4 第四阶段:外资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至今)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6.1 概述 |
6.2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直接作用路径:干预东道国政府 |
6.2.1 影响立法机关 |
6.2.2 影响行政机关 |
6.2.3 案例分析:“两税”合一的博弈过程 |
6.3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间接作用路径:游说母国政府 |
6.3.1 第一阶段:在华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 |
6.3.2 第二阶段: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 |
6.3.3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
6.4 外资企业对华策略现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7.1 .传统“反向寻租”理论和外资企业个体行动的寻租行为 |
7.1.1 地方优惠外资政策和传统“反向寻租理论” |
7.1.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 |
7.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理论模型 |
7.3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分析 |
7.3.1 研究假设 |
7.3.2 数据、变量和实证方法 |
7.3.3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规范在华外资企业影响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的建议 |
8.1 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2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3 对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对照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路径与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3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的历史回溯 |
3.1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及阶段特征 |
3.2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的总体特征 |
3.3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的成功经验 |
4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存在的问题 |
4.2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存在问题的成因 |
5 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体系的时代愿景 |
5.1 树立正确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优化理念 |
5.2 构建科学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结构体系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7)“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结构、方法和价值 |
第一章 加入议定书与“超WTO义务”概述 |
第一节 GATT/WTO加入议定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界定 |
一、WTO体系外的“复WTO协定”(“WTO-plus”) |
二、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WTO-plus”) |
三、判定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 |
第三节 “超WTO义务”条款统计分析 |
一、新加入成员普遍存在的“超WTO义务”条款 |
二、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条款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原因 |
第一节 机制因素 |
一、WTO加入机制介绍 |
二、纵向比较:GATT时代的加入机制 |
三、横向比较: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入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WTO规则取向的政治化 |
一、规则取向与远离政治的设想 |
二、GATT/WTO中的政治化 |
三、被政治挟持的GATT/WTO加入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WTO义务”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 |
第一节 导致WTO裁判机构内部歧见的稀土案 |
第二节 与加入议定书相关的重要概念界定 |
一、WTO协定的内涵 |
二、GATT 1994的范围 |
三、加入议定书的界定 |
第三节 加入议定书法律性质问题 |
一、加入议定书不是对WTO协定的保留 |
二、加入议定书不构成对WTO协定的修正 |
三、加入议定书不是WTO协定的“连续性条约” |
四、加入议定书不构成WTO协定的嗣后行为 |
第四节 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
一、涵盖协定与DSU的管辖范围 |
二、加入议定书与涵盖协定的关系 |
第五节 WTO加入议定书构成“WTO组成部分”问题 |
一、对“构成性条款”使用的实践分析 |
二、从词源的角度探究“Integral”的真正含义 |
三、所构成对象——“WTO协定”之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审WTO义务性质及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
第一节 WTO义务的性质 |
一、条约义务的分类及意义 |
二、WTO义务特性的再审视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一、“超WTO义务”是否符合WTO法规定 |
二、“超WTO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 |
第一节 WTO的条约解释规则 |
一、条约解释与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 |
二、各主义之争与固定解释规则的诞生 |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内涵 |
四、对WTO是否存在特殊的解释规则 |
五、对“超WTO义务”条款解释的重要启示 |
第二节 对特殊习惯解释规则的态度和运用 |
一、“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
二、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
第三节 WTO条约中的“沉默”解释问题 |
一、对“沉默”的解释及其与司法造法的冲突 |
二、解决“沉默”问题的主要技术 |
三、DSB对加入议定书立法“沉默”的处理方法及评价 |
第四节 如何解释WTO的例外 |
一、重新审视WTO例外规定及其特性 |
二、如何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 |
第五节 |
二、条约的“内生”方法——演化解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对“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回应 |
二、对中国的进一步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1 民营医疗机构的界定 |
2.1.1 民营医疗机构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
2.1.2 民营医疗机构的类型化分析 |
2.1.3 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 |
2.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界定 |
2.2.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2.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厘定 |
2.2.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特征 |
2.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宪政依据 |
2.3.1 保证人人享有健康权是政府的责任 |
2.3.2 我国医疗服务供求现状亟需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保护健康权 |
2.4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2.4.1 医患信息不对称 |
2.4.2 公立医疗机构垄断 |
2.4.3 医疗服务的负外部性 |
2.4.4 医疗公共产品短缺 |
2.5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
2.5.1 医疗安全 |
2.5.2 医疗公平 |
2.5.3 民营医疗机构的逐利性与其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 |
第3章 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界限 |
3.1 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的决定因素 |
3.1.1 医疗服务的产品性质 |
3.1.2 医疗服务供给需求矛盾 |
3.1.3 民营医疗机构的应然地位与实然地位 |
3.1.4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现实需求 |
3.1.5 民营医疗机构的二元化结构 |
3.1.6 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及其技术诊疗项目 |
3.2 政府干预民营医疗机构进出市场的边界 |
3.2.1 政府干预的基本原则 |
3.2.2 政府干预的内容 |
3.2.3 政府干预的程度 |
第4章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和后果 |
4.1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缺陷 |
4.1.1 市场准入范围不明确 |
4.1.2 市场准入条件有待具体化 |
4.1.3 市场准入方式单一 |
4.1.4 市场准入程序繁杂 |
4.1.5 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不对称 |
4.1.6 市场准入本身存在失灵问题 |
4.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上述缺陷的原因分析 |
4.2.1 政策目标定位偏差导致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受阻 |
4.2.2 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导致市场准入规制越位与缺位并存 |
4.2.3 公立医疗机构行政垄断导致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难 |
4.2.4 现有市场准入体制导致规制过度与规制乏力 |
4.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上述缺陷导致的后果 |
4.3.1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历史摹写 |
4.3.2 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严重不足的表现 |
第5章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方略选择 |
5.1 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关系选择 |
5.1.1 现行政策对二者关系的定位 |
5.1.2 二者应处于并重地位的原因分析 |
5.2 医疗安全与医疗发展的关系选择 |
5.2.1 医务安全的重要性 |
5.2.2 加快发展医疗服务事业的原因 |
5.2.3 医疗安全与医疗发展并重 |
5.3 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的关系选择 |
5.3.1 从现行政策与立法看从严与从宽的关系 |
5.3.2 我国长期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从严规制的原因分析 |
5.3.3 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并重 |
5.4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5.4.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立法模式考察 |
5.4.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检视 |
5.4.3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采单行立法模式 |
第6章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
6.1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 |
6.1.1 国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的立法考察 |
6.1.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的建议 |
6.2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
6.2.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立法比较 |
6.2.2 国内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议 |
6.2.3 港澳台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完善 |
6.2.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完善 |
6.3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方式 |
6.3.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立法比较 |
6.3.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建议 |
6.4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 |
6.4.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的比较 |
6.4.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体制的完善 |
6.5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 |
6.5.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立法比较 |
6.5.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完善 |
6.6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
6.6.1 域外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的立法规定 |
6.6.2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我国大学章程制定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
一、大学章程制定的社会背景:因应事业单位改革的大局 |
二、大学章程制定的教育改革背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
三、大学章程制定的现实困境:理论迷离及实践艰难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总结大学章程的历史和对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及境外大学章程的述评 |
二、对大学章程词义进行界定 |
三、分析大学章程的内容 |
四、评价大学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
五、论证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原则和主体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研究方法及本文创新 |
一、相关概念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 第二章 词义界定:定义、性质及种类 |
第一节 大学章程的定义 |
一、表述方式的选择 |
二、多样化的定义 |
三、定义的方法 |
四、定义的内涵 |
第二节 大学章程的性质 |
一、学界主要观点评述 |
二、本文观点 |
三、大学章程的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 |
四、大学章程的特征 |
第三节 大学章程的种类 |
一、以章程构成为标准:单一型章程和复合型章程 |
二、以章程效力源泉为标准:特许章程和授权章程 |
三、以大学性质为标准:公立大学章程和私立大学章程 |
四、以通过主体为标准:党代会通过的大学章程和教代会通过的大学章程 |
五、以章程制定时间为标准:成立前制定章程和成立后补定章程 |
六、以章程法律效力为标准:法律性章程和一般规范性章程 第三章 经验借鉴:域外及历史经验 |
第一节 国外大学章程的发展及经验 |
一、国外大学章程的发展 |
二、可供借鉴的经验 |
第二节 建国前大学章程的发展及经验 |
一、建国前大学章程的发展 |
二、可供借鉴的经验 |
第三节 港澳台大学章程的发展及经验 |
一、港澳台大学章程的发展 |
二、可供借鉴的经验 |
第四节 建国后大学章程的发展及经验 |
一、建国后大学章程的发展 |
二、可供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 价值确认:意义及功能 |
第一节 大学章程价值 |
一、大学章程价值的界定 |
二、大学章程价值的内涵 |
第二节 大学章程的法律意义 |
一、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的法定要件 |
二、大学章程彰显了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 |
三、大学章程是大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 |
四、大学章程具有"准法律规范"效力 |
五、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律规范下启内部规章制度 |
第三节 大学章程的治理意义 |
一、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基础 |
二、大学章程是界定办学主体关系的依据 |
三、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稳固的保证 |
四、大学章程是科研与教学统一的前提 |
第四节 大学章程的文化意义 |
一、大学章程宣扬大学理念 |
二、大学章程承载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 |
第五节 大学章程的功能 |
一、呈现大学历史 |
二、彰显大学使命 |
三、界定治理结构 |
四、明确职权义务 第五章 文本架构:结构和内容 |
第一节 大学章程的结构 |
一、国外大学章程的结构 |
二、港澳台地区的大学章程的结构 |
三、我国大陆的大学章程的结构 |
四、关于我国大学章程的基本结构的意见 |
第二节 大学章程的内容 |
一、大学章程内容的学理归类 |
二、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 |
三、我国大学章程与境外大学章程的内容比较 |
四、我国大学章程的内容缺陷 |
五、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内容的建议 第六章 文本制定:程序、原则及主体 |
第一节 制定程序 |
一、章程的草拟 |
二、章程的审议 |
三、章程的表决和通过 |
四、章程的审核 |
五、章程的公布 |
六、章程的修改 |
第二节 制定原则 |
一、价值原则 |
二、形式原则 |
第三节 制定主体 |
一、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定义 |
二、当前的理论和实践 |
三、本文建议 结语 附录1 《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附录2 《高教六十条》 附录3 大学章程文本 |
1、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
2、佳木斯大学章程 |
3、兰州大学章程(草案) |
4、温州大学章程 |
5、天主教辅仁大学组织规程 |
6、名古屋大学学术宪章 |
7、杜克大学章程 参考文献 后记 |
(10)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论文研究目的 |
二、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三、本论文研究的重点和所持的基本观点 |
四、论文研究的基本进路和视角 |
第一章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导论 |
第一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的文化、文化产业 |
一、“文化”的解读 |
二、文化产业 |
三、文化产业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影响 |
第二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内涵及其对象的分类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内涵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对象的分类 |
第三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相关国际贸易之关系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渊源、价值、原则 |
第一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论要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语义分析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渊源 |
三、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特点 |
四、普遍与多元: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贸易基础和文化基础的理论探析 |
五、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规制对象 |
第二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价值理念 |
一、当代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价值理念 |
二、未来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价值理念之构建 |
第三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基本原则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公共利益保障原则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
三、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比例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规范 |
第一节 GATT/WTO 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之规范 |
一、GATT1947 |
二、WTO 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规则 |
三、GATT/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争端 |
四、小结 |
第二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之规范 |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 年海牙公约》和《1970 年公约》 |
二、《佛罗伦萨协定》及其《内罗毕议定书》 |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 |
四、小结 |
第三节 双边/区域协议对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之规范 |
一、美加自由贸易协定 |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三、欧共体/欧盟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 |
一、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
二、多边投资协议(MAI)草案 |
三、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化多样性公约和WTO 规则之冲突与调和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 规则冲突之分析 |
一、认定条约冲突之规则 |
二、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 规范的可能冲突之处 |
第二节 在文化多样性公约框架内寻求调和之方法 |
一、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规则 |
二、在文化多样性公约框架内寻求调和之方法 |
第三节 在WTO 框架内寻求调和之方法 |
一、DSB 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争端的管辖权 |
二、非WTO 协定在DSB 争端解决中的适用问题 |
三、文化多样性公约在DSB 解决文化产品贸易争端中的援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文化产品贸易管制法体系之完善 |
第一节 中国文化产品贸易管制法之现状 |
一、中国现行文化立法 |
二、加入WTO 对中国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冲击与挑战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政策和规则的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的经验和启示 |
二、加拿大的经验和启示 |
三、法国的经验和启示 |
四、日本的经验和启示 |
五、韩国的经验和启示 |
六、可供中国借鉴的国外文化产品贸易管制之成功经验 |
第三节 建立完备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法律体系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目标定位 |
二、我国对外文化产品贸易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三、构成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体系的各系统与要素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问题 ——一种批判视角的研究[D]. 郭旭阳. 外交学院, 2020(08)
- [3]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D]. 蒋捷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5]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沿革研究[D]. 许会敏.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1)
- [6]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7]“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07)
- [8]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陈蓉. 湖南大学, 2013(09)
- [9]我国大学章程制定路径研究[D]. 方文晖. 南京大学, 2011(12)
- [10]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D]. 张蹇. 苏州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