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论文文献综述)
陈春菊[1](2021)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以专项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文中指出每年财政报告中审计出的转移支付问题反复沉渣泛起,弊端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根治,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领域,原因是既往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规范部分内容与当今社会对专项转移支付实践发展的需求已不相适应,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法治化程度低,一方面是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基本法缺位,现行部分法律规定内容也需更新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实践中专项转移支付实施不规范造成法律制度实施成效不佳。专项转移支付法治化程度不高需要理论法学探究根源并为之提供更多的解决路径,而学术界鲜有专门的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成果,且大部分侧重于从经济学或者财政学的角度论证探讨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社会现象。本文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涉及预算效益和规模、资金分配标准等财经学方面,其能得以高效成功实施的保障性基础,如央地间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预算权力的运行、预算资金的合规使用等方面,应属于法学加以规范化的内容。本文以专项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将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依照程序运行逻辑所涉及到的三个要素,即央地间的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作为三大主体部分,逐个分析,系统、全面的研究我国现行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顶层设计方面,梳理我国现行的一部专项转移支付规范性文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后发现,有些规定已不能满足现行社会的法治需要,一是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在内的财政转移支付领域缺乏一部统领性立法,导致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所涉及的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等分散于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其次是现行《管理办法》法条规定不详尽导致法条适用率不高且与相关的配套规定衔接不上;转移支付方面,总结归纳近几年财政部审计报告等官方文件内容相关实践产生的问题发现,专项转移支付领域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皆存在待修正的不规范行为,尤其是预算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因此,本文将从事权与支出责任、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三个方面着手,结合最新修订的《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进行法学视角的探讨,以期从立法、执法上实现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化。
樊存慧[2](2021)在《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其中流域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系统构成了严重威胁,也反向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黄河作为我国第二长河,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它在生态安全、经济发展方面的地位举足轻重,面对黄河流域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加强治理与保护刻不容缓。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可通过调节生态保护者与破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基于奖惩机制来激励相关方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助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前,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已有初步探索,但是黄河流域跨度大,问题复杂,与上中下游共治的目标仍有差距,全流域的转移支付制度并未形成。本文选取黄河流域转移支付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这一研究对象,本文按照“研究背景与意义——基础理论分析——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国内外经验借鉴——全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思路——政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主要阐述了全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如何构建的内容,一方面,对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论述,另一方面,提出了构建全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以及具体路径,明确了在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中,纵向转移支付应当发挥引导、激励的作用,同时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使其在调节区域性外部效应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文章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主要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是基础理论分析,在明确生态补偿等内涵的基础上,着重对公共物品与财政事权理论、外部性与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进行分析。第三至五部分为文章的核心内容,在对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发现当前存在覆盖面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制度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并未形成的问题,然后选取了国际、国内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了相关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存在的不足和成熟经验,在文章第五部分重点提出了构建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与方法,即以水资源价值法和成本法为基础,对补偿主客体界定、补偿标准以及分担机制进行了定量分析。最后,基于第一至五部分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健全相关立法、进一步厘清生态补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发挥纵向转移支付制度重要作用、促进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完善、健全生态补偿绩效管理的政策建议。
马娟[3](2021)在《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文中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公共教育是公共服务领域重要的一项,其关乎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关联各级政府。省、市、县不同层级对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实现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政策,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县一级,受制于各县经济的发展,县级政府之间财政水平的差异等,义务教育的均等化仍需一定的进步空间。本文以教育公平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理论,运用比较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从基础上对比分析青海省所属县区间义务教育均等化方面的相关基本情况。然后整理了2014年至2018年间青海所属39个县区的相关财政、经济等数据,从财政的角度确定县级财政支出分权度、财政自给率、人均转移支付等为解释变量,选择各县区人均GDP做控制变量,以义务教育阶段各县区生均教育支出为被解释变量,通过回归分析,具体研究财政因素影响青海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过程。研究发现,财政支出分权度和人均转移支付对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有正向促进作用,财政自给率对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负向影响。从而提出了相应的促进青海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具体政策建议。
吕慧娜[4](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黄华[5](2020)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京津冀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矛盾突出,有些方面甚至呈现出“断崖式”落差,是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典型代表。如何促进京津冀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力推进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界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视角研究京津冀这一热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则非常鲜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指导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行动;对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以社会公平为视角,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发展为价值导向,以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论证,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和京津冀区域有关数据,充分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客观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测度和时空演变格局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与实现路径提供精准问题靶向。核心概念是论文展开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是立论的重要根据。本文首先在阐释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均等化的基础上,揭示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具体实践。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探讨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形成了以“生产公平”“分配公平”“制度公平”为主要内容,以“历史性”“相对性”“人本性”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经过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公平理论得到再次发展和丰富。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苏联成功经验并认真吸取其失败教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形成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本质内涵,以经济发展、共同富裕、制度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保障公平权利、促进社会公平、重视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并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点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指导京津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时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积极实践。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践行,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破解制约因素,寻找求解路径是论题研究的原动力。本文在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后,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系统回顾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客观梳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新进展,归纳总结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难点,阐述存在着:地区间利益博弈未消失、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法律位阶和效力尚不高、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权利和规则公平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跨区域政府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和资源配置不均衡、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明显等机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前瞻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举措。为深入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熵权法、综合指数得分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京津冀区域地级市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时间序列与空间格局演化情况。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论证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城镇结构失衡、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探寻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提供精准问题靶向。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应然理论论证,并对其现状进行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和其构想,即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指导,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第二,要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经;第三,要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政府顶层设计是推进京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组织保障;第四,加快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第五,加强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第六,要推行雄安新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新模式,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均等化的秩序保证。总之,京津冀在地理区位上紧密相连、经济发展上彼此依赖、人文精神上相互融合,决定了京津冀作为密切联系的共同体,必须协同发展,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特征及时代内涵,阐述其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在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均等化的构想,旨在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效途径和发展模式,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吕会萍[6](2020)在《人口变动、转移支付和经济增长 ——基于省际面板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分税制改革后,转移支付制度的推行是为了有效缓解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促进地方财力均等化。现阶段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除均衡性转移支付外,其他项目都不是按公式分配资金。各个转移支付子项目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均衡地区间差异,有的是在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时保证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十九大报告中,建立央地新型财政关系成为新的改革方向,这表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以期其能够在推动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现各个地区财力水平均等化、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的研究中,近年来不少学者不光在技术层面分析原理,还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各类影响因素。其中,与常住人口相关的数据常被用于实证研究。常住人口的适用范围很广泛,是政府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国民经济生产能力,评价当前居民福利水平等的重要基础数据。各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公共设施配置、教育投资、医疗投资和公用事业投资等,都需要根据常住人口的规模,先进行规划,再做出科学合理的方案。无论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人口因素,尤其是常住人口因素,在额度分配时,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最后的分配结果。人口因素和转移支付之间的关系,目前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将其作为转移支付影响因素之一,实证探究其影响的方向和大小,二是探究转移支付和人口流动的关系。国外学者通过研究美国的人口普查数据,发现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年份,人口会有一次异常变动,学者据此定义了人口普查冲击这一概念,并发现其具有很多令人满意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人口普查冲击可以作为一项自然实验,实证分析人口普查冲击对联邦支出的影响,进而探究联邦支出对就业、收入和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通过分析我国2005-2016年的人口统计数据,可以得知,在2010年这一普查年份,我国近一半省份出现异常的常住人口增长率变动。这个现象,表明我国在2010年也存在人口普查冲击,并且其可能会影响到政府的宏观政策,进而影响经济增长。受国外学者研究的启发,同时数据分析后发现我国也存在同样的现象,本文将定义人口普查冲击这一概念,并将其视作一次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和三重差分模型,设定一个对照组和两个处理组。本文首先分析异常常住人口变动对中央对省级层面转移支付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人口普查冲击对转移支付具有抑制作用,并且这种效应在冲击释放的前两年影响显着,之后影响逐渐减弱。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接下来运用面板VAR(PVAR)模型,进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分析,探究常住人口变动、转移支付变动和经济增长变动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三者之间存在传导机制,即常住人口变动会影响转移支付,进而影响经济增长。根据以上现象和实证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目前推进的以常住人口为导向的转移支付分配方案改革,能够更好发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同时,本文的研究思路,也能为即将到来的2020年人口普查及其统计数据对宏观政策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李淑瑞[7](2020)在《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资源耗费、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2018年环境质量“差”和“较差”等级的县域面积占比已经达到31.6%,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为生态文明建设勾勒宏伟蓝图,创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建立起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2018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多次提到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深化财税体制和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由于目前生态损害者、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尚不完善,地方政府作为代表区域利益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因此,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必要深化财税体制和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实现国家环境治理的目标。生态转移支付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创新性财政工具,基于财政均衡原则,适用于各级或不同辖区政府间财政收入再分配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转移支付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具有空间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拥有当地生态环境资源的信息优势,并承担着对外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一旦生态补偿失效,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就会减少。为了解决我国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激励不足,负外部性约束无力的问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配置不仅要考虑财政因素,而且还要将生态指标纳入财政资金分配标准,以弥补地方政府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成本,并将外部性内部化。生态转移支付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各国政治界、社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是多元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也有不同的定义。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和地方生态转移支付规定分散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文件中,尚未形成规范体系。因此,在中央财政政策导向下,如何在地方生态转移支付实践过程中,发挥财政引导作用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问题仍在探索。因此,本文以“优化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环境经济学、生态学、财政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旨在研究目前中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在环境治理与公共服务均等化两个方面的实际效果,并提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建议。主要研究内容与结论主要包括:一是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明确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及生态转移支付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相关的生态价值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府际关系理论和博弈理论,以及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双目标、资金分配、监督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等要素与机制,以期通过生态转移支付政府间博弈分析,解决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本文梳理并对比分析了纵向和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中央和地方生态转移支付实践。基于省级数据层面,运用arcGIS10.2软件对生态环境指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数与中央对省生态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聚类分析和比较分析,解析了中央对地方生态转移支付不同目标导向的空间格局差异。研究发现随着我国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覆盖面的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不断随之调整完善。生态转移支付涉及的生态领域从单一到综合,资金支付范围从省内向跨省,支付方式从“输血式”补偿到“造血式”补偿,逐步拓宽生态转移支付的范围,中央加大重点区域和领域的生态转移支付力度,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我国生态转移支付结构偏重于专项拨款,项目的重复设置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生态环保目标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不兼容,资金分配目标与监测考核的错位,以及分配过程和分配制度监督不力,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政府间信息不对称是地方政府行为扭曲的诱因,从而导致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与地方需求间的差异,不健全的监督与激励约束机制更激化了政府间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目标的差异。三是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证分析。本文分别运用比较分析、计量分析等方法研究了纵向和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生态环境效应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应。由于生态转移支付是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现有资金配置与生态保护优先区域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方面,纵向生态转移支付实际效应分析从中央对省、省对地方两个层面,以17个试点省份和甘肃、贵州、河南与湖北省四个试点省份199个县为样本,构建数理模型运用stata14软件分别检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环境效应与公共服务均等化效应,对比分析了中央对省、省对下的一般生态转移支付的差异化制度目标,研究表明中央和省资金分配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中央对省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实现了资金补偿功能,而省对县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更有利于通过地方政府的环保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效应。另一方面,运用趋势分析方法分析了横向生态转移支付目标导向。基于2012-2017年新安江流域跨省生态补偿两轮试点样本,对比流域水环境质量变化及流域上下游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流域上下游地方经济发展及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研究发现横向生态转移支付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随着中央与浙江省、安徽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变化不大。因此,为实现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激励效应,中央应该重视宏观调控,适当放权并绩效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通过省以下地方政府环保努力凸显部分环境效应,应该以地方政府多元化探索生态实践为主促进地方环境质量的提升。四是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建议。为了有效平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关系,解决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中支付结构不合理、目标不兼容、监管及激励机制不健全、跨区域协调等问题,提出优化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原则,重视分类拨款形式,归并整合专项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探索综合性生态补偿形式以统筹使用资金;健全省以下一般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将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下放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依据辖区差异性因素灵活配置资金;明确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目标,并建立与目标协调一致的资金分配机制;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强绩效评价与监督,引入社会参与和独立第三方评价等“自下而上”的监管评价体系;制定各种形式的激励与惩罚措施,旨在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视角创新,通过对比分析中央对地方及省对县两个层次在生态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这与传统研究较多关注于中央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视角有较一定的区别。结合我国的财政体制,分析了省对下生态转移支付的差异性特点,丰富省以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路径。二是方法创新,丰富了生态转移支付实证研究结论,分别基于省域和县域数据探索中央与省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目标的差异,目标与绩效考核的错位。探索性分析了地方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效应的作用机制,从节能环保支出与农林水事务支出两个方面,关注了地方财政支出中界限不清的生态环境保护性支出,对比分析了中央对地方及省对下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的差异。
韩国英[8](2020)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与日俱增,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90万亿元,占世界经济的16%,人均GDP9732美元,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降至28.4%,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公共服务方面看,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173个,比1949年增长56.7倍;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9.7万个,增长了 271倍;卫生技术人员952万人,增长了 17.8倍,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4.2%,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9.3%;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着提升。然而,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异问题还很突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的基础与潜力,成为制约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同时,财政的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财政施策的最终目标。因此,在新时期,研究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财政如何施策推进减少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异尤为必要。当前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大多集中于基本公共服务化的供给责任主体、财政能力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化水平评估、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逐步深化,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基本公共服务更具有空间特点,需要兼顾社会维度和空间纬度进行研究。本文主题就是对当前基本公共服务是否区域均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基本公共服务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探索通过系统的财政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本文分析框架使用了“理论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实证评估一财政政策研究”的研究架构。第一部分为基本概念和理论研究(第一章和第二章)。先是对将要研究的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分别从学界和政府政策规定两方面来阐释“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性、基本性和均等化特点,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并从财政支出视角来观察要研究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研究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就要将人民逻辑和财政逻辑结合起来,在研究的过程中运用了福利经济学、公平正义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治理理论。当前国内外对该主题的研究主要是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实证分析,政府和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财政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作用等。第二部分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实证研究(第三章)。按照全面、科学、合理、可及的原则,构建了 7大类34个指标,运用综合评价法,对2007年至2017年公共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与服务、公共文化、劳动就业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7个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横向均等化水平和纵向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结合财政支出安排情况,从资金投入和服务项目两个层面,全面反映31个省区市、东中西部片区和部分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异。第三部分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财政政策研究(第四、五、六章)这部分先是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构建固定效应模型(FE)、随机效应模型(RE)、系统GMM广义矩估计模型,依次探讨基本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分权度、转移支付之间的相关关系,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发挥财政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推进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转变财政“包揽过多”的角色倾向,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税制结构、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元主体供给局面;二是转变财政“经济优先”的支出倾向,调整完善支出结构,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投向民生支出,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三是转变财政“供给”导向,以人民群众需要作为起始点,以绩效结果为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本文力求在研究视角、内容、方法上有所创新。具体表现在:一是研究视角创新。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视角出发,将“点、片、面”的区域经济研究逻辑应用到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上,对全国、东中西部片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支撑点进行逐级深入研究。二是计量方法多样化。本着数据可及、最优、典型的原则,选取7大类34个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多元化量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同时构建三个效应模型,对财政政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三是意见建议系统化。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新时代基本公共服务与新技术的融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因此没有局限于单独城市辖区提出解决方案,而是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突出区域协同性、系统性,以期跨区域财政合作、多主体参与,各城市为了共同的目标系统发力,同频共振。
任嘉鑫[9](2020)在《激励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在央地之间一直呈现出显着的结构性不对称。在财政收入占比大体相当的格局下,财政支出责任过度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责任,这种纵向结构性失衡使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同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人口结构等存在差异,收入与支出需求也就存在差异,进而产生地方政府间财政的横向失衡。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可以平衡区域之间的财力差异,而且可以激励财政自给能力低的地方政府提高其努力程度。但很多学者研究发现,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发挥着逆性调节作用,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政府自有收入产生替代效应,导致地方增加自有收入的努力程度下降。那么,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程度影响如何?怎样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激励效应呢?本文按照财政分权体制-财政结构性失衡-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行为影响的思路,从财政激励的视角出发考察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旨在提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激励作用,进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均衡地方财力差异,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积极效应。本文选择2009—2018年相关财政数据来研究中央转移支付对省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在分税制理论框架下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财政努力度关系的模型,分别研究转移支付总量、结构对省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差分GMM估计结果表明,转移支付总量对省级政府财政努力产生正向影响,税收返还及一般转移支付总体上对省级政府财政努力产生抑制作用,专项转移支付对省级政府财政努力产生激励作用。分区域看,不同形式的转移支付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返还及一般转移支付总体上来说对东部地带省级政府财政努力产生抑制作用,对中部地带省级政府财政努力产生正向影响。在西部地带区域内,税收返还对省级政府财政努力产生激励作用,一般转移支付对其财政努力产生抑制作用。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带区域省级政府财政努力均产生激励作用,但对东部地带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大于其他地带地区。由于我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本文选择利用埃奇沃斯盒状图仅在理论部分进行阐述。理论分析结果表明,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加强了财政资金的转移方与接受方的经济往来和密切交流,对双方来说是一种合作双赢的结果。基于理论分析以及实证结果,本文在制度设计中引入财政激励的因素,对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了制度设计。对税收返还实行“因素法”;对均衡性转移支付公式的“标准财政收入”与“标准财政支出”进行优化设计;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对发达地区更为显着,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财力差距,需要对其进行优化。同时,本文还借鉴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功经验,设计我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中激励机制的实施思路,从而建立健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的主要创新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基于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视角,构建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省级政府财政努力度之间的理论模型,并据此实证考察了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激励效应。第二,将财政分权指标、区域间财政竞争行为纳入控制变量的范围,引入财政努力度的滞后项研究地方政府努力行为是否存在路径依赖,使得指标选取更为全面。第三,对税收返还、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横向转移支付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为提升财政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激励效应提供政策建议。
闫博[10](2020)在《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我国在总结经济发展和财政体系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要求而做出的重要决策。而作为调控地区财力、推进地区协调发展,兼具政治与经济作用的关键制度手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题中应有之义。由于转移支付本身的特殊性,其对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的影响也伴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而日益凸显。从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角度审视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调整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资金运行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有效地激励地方政府财政积极性,加快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步伐。本文以吉林省为研究对象,在结合2001-2017年全省9个地级政府面板数据的基础上,通过理论推断和实证检验,全面分析了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本文的架构及主要内容:第一章为绪论,重点阐述了本文研究背景以及意义,对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介绍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相关概念和相关基础理论;第三章分析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各地级政府财政努力现状;第四章研究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对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机制;第五章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模型结合吉林省相关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第六章总结本文研究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在整体上抑制了地级政府组织本级财政收入的积极性,降低了各地级政府财政努力水平;(2)税收返还与各地级政府财政努力之间具有显着的负相关关系,即税收返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财政努力;(3)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级政府财政努力均产生了较为显着的正向激励效应,且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激励效果更为显着。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调整转移支付总量及各项资金规模,构建符合吉林省省情并兼具地方特色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2)提高转移支付运行效率,引入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考核,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资金安排和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3)引入激励机制,强化转移支付制度顶层设计,以有效的奖惩机制,确保转移支付产生正向财政激励;(4)加快推进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层面立法,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转移支付的申报、投入和管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行径追究法律责任;(5)探索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将现有“对口支援”等中国特色模式制度化、规范化,以均衡地方财力,推动地区共同发展,同时合理划分权责关系,保障政府间事权财权对等,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1)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以专项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概况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二章 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概述 |
2.1 专项转移支付 |
2.1.1 专项转移支付的概念 |
2.1.2 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征 |
2.1.3 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和类别 |
2.2 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及其内容 |
2.2.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是专项预算的法律基础 |
2.2.2 预算法律制度是专项法治化的实施路径 |
第三章 央地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及分析 |
3.1 央地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划分及其分析 |
3.1.1 央地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3.1.2 央地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程度低 |
3.2 央地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施及其分析 |
3.2.1 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标准适用效益差 |
3.2.2 专项转移支付共同事权委托代理关系的滥用 |
第四章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法律制度及实施问题和分析 |
4.1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法律制度及其分析 |
4.1.1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的法律规定 |
4.1.2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法律规定欠完善 |
4.2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实施现状及其分析 |
4.2.1 专项转移支付部分预算编制不合规 |
4.2.2 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约束力有限 |
第五章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法律制度及实施问题和分析 |
5.1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法律制度及其分析 |
5.1.1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的法律规定 |
5.1.2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法律机制不健全 |
5.2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现状及其分析 |
5.2.1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效率不高 |
5.2.2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不规范 |
第六章 专项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央地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完善 |
6.1.1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当遵循实质法治 |
6.1.2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采“权利要素”标准 |
6.1.3 委托代理应“权随责走” |
6.2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制度法治化 |
6.2.2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法律制度的完善设计 |
6.2.3 域外预算分权的经验借鉴 |
6.3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
6.3.1 提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法治化程度 |
6.3.2 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法律机制 |
6.3.3 完善配套体制,提升预算执行效能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与评价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 |
2.1.2 流域生态补偿 |
2.1.3 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
2.2 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物品与财政事权理论 |
2.2.2 外部性与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2.3 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4 生态系统价值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现状 |
3.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历程概况 |
3.1.2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2 构建基于黄河全流域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
3.2.1 中央对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与财政的新使命 |
3.2.2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的方向 |
3.3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
3.3.1 补偿覆盖面窄 |
3.3.2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 |
3.3.3 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 |
3.4 沿黄地区流域生态补偿存在问题原因剖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流域生态补偿实践 |
4.1.1 巴西:基于ICMS收入分配的生态补偿实践 |
4.1.2 德国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4.1.3 美国: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治理经验 |
4.2 国内流域生态补偿实践 |
4.2.1 福建省流域专项资金补偿实践 |
4.2.2 中央与地方联合推动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实践 |
4.2.3 东江流域的多元化补偿经验 |
4.3 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
4.3.1 构建以法律保障为基础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
4.3.2 推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
4.3.3 探索更加合理化的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4 本章小结 |
5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思路 |
5.1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构建目标与原则 |
5.1.1 构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 |
5.1.2 构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 |
5.2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构建思路探讨 |
5.2.1 补偿主客体界定思路 |
5.2.2 补偿标准测算方法 |
5.3 补偿标准实际测算 |
5.3.1 补偿主客体界定 |
5.3.2 成本核算方法 |
5.3.3 分担机制分析 |
5.4 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的实施路径 |
5.5 本章小结 |
6 完善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健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相关立法 |
6.2 厘清生态补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
6.3 发挥纵向转移支付的重要导向作用 |
6.3.1 加大沿黄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
6.3.2 实行横向生态补偿构建引导政策 |
6.4 促进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试点中不断完善 |
6.4.1 推动普及省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6.4.2 加快构建省际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6.5 健全生态补偿绩效管理 |
6.5.1 切实以绩效管理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
6.5.2 坚持转移支付的绩效导向 |
参考文献 |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2.1.2 义务教育均等化 |
2.1.3 财政转移支付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教育公平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第三章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现状 |
3.1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现状 |
3.1.1 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投入指标 |
3.1.2 青海省内不同县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存在差异 |
3.1.3 青海省与其他省市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水平不同 |
3.2 影响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财政因素 |
3.2.1 问卷背景及设计 |
3.2.2 财政分权及转移支付制度对不同县区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影响 |
3.3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建设与改革现状 |
3.3.1 青海省义务教育财政政策背景及影响 |
3.3.2 青海省义务教育财政政策实施情况与作用机制 |
第四章 财政因素影响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与假设 |
4.2 数据与变量 |
4.3 实证分析 |
4.3.1 变量的统计分析 |
4.3.2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分析 |
4.3.4 结果分析与研究结论 |
第五章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的问题 |
5.1.1 县级财政支出分权尚未完全正向激励义务教育支出均等 |
5.1.2 县级财政自给程度尚无法保障义务教育支出均等 |
5.1.3 县级转移支付制度对义务教育均等化保障力度较弱 |
5.2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省内上下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 |
5.2.2 县级财政收入水平低,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凸显 |
5.2.3 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财政分权相关改革政策未完全落地 |
第六章 促进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的对策与建议 |
6.1 优化省以下财政分权体制 |
6.2 合理调整县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 |
6.3 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调查问卷 |
附录 B 青海省义务教育均等化财政相关工作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均等与均等化 |
(三)关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界定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及其中国化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思想渊源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形成历程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基本特征 |
二、列宁的公平理论 |
(一)列宁公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
(二)列宁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主义公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 |
(二)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 |
(三)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时代内涵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指导 |
(一)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导向 |
(二)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
(三)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归属 |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论指导 |
(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具体实践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权利公平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机会公平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规则公平 |
第三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和低水平均衡阶段 |
(二)改革开放至2013 年:碎片化和有限协同阶段 |
(三)2014 年至今:共建共享和协同发展深化阶段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展成效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融合不断深入 |
(二)京津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日趋紧密 |
(三)京津冀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协作日益深化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改善较为明显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表现 |
(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呈现地区失衡状态 |
(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及时空演变特征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一)选择方法的标准 |
(二)选择方法的运用 |
(三)数据来源 |
(四)评价指标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时间序列演化特征 |
(一)宏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二)微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三)阶段性演化特征分析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空间演化特征及回归分析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双核心-圈层状特征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南北分异特征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东西分异特征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五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因素 |
(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差异化 |
(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不均衡 |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基本公共发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因素 |
(一)国家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政策 |
(二)国家城市偏向的城乡发展政策 |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配置不均衡 |
(四)京津冀区域资源配置行政色彩浓厚 |
三、城镇化结构失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一)京津冀城市群规模结构待优化 |
(二)北京市虹吸效应及其“大城市病” |
(三)城市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
四、政策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因素 |
(一)跨区域政府间协调、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公共财政制度尚待完善 |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 |
一、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坚持共享发展 |
二、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 |
(一)动态调整: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 |
(二)多元协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障 |
(三)标准化规划: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方针 |
三、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径 |
(一)加快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 |
(二)融合发展京津冀城乡经济 |
四、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任务 |
(一)统筹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 |
(二)稳步推行重点区域辐射带动“递进式”发展模式 |
(三)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 |
(四)加快完善有关公共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 |
(五)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 |
(六)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人口变动、转移支付和经济增长 ——基于省际面板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转移支付影响因素相关文献综述 |
1.2.2 转移支付与人口流动相关的文献综述 |
1.2.3 定义外部冲击或政策实验探讨政策效应的文献综述 |
1.2.4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人口普查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2.1 人口普查 |
2.1.1 人口普查的现状和挑战 |
2.1.2 相关概念界定和性质 |
2.2 转移支付制度 |
2.2.1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及其改革 |
2.2.2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的人口因素 |
第3章 人口普查冲击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净效应研究 |
3.1 实证研究设计 |
3.1.1 变量说明 |
3.1.2 单变量分析 |
3.1.3 模型设定 |
3.2 实证研究结果 |
3.2.1 双重差分法 |
3.2.2 缓解非平行趋势问题:三重差分法 |
3.3 结论 |
第4章 人口变动、转移支付和经济增长互动关系分析 |
4.1 实证研究设计 |
4.1.1 模型构建 |
4.1.2 变量说明 |
4.2 实证研究结果 |
4.2.1 脉冲相应结果分析 |
4.2.2 方差分解结果分析 |
4.2.3 显着性分析 |
4.3 结论 |
第5章 结论、建议和展望 |
5.1 主要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生态补偿 |
二、财政转移支付 |
三、生态转移支付 |
第二节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要素与机制 |
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要素 |
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机制 |
第三节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生态价值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 |
三、府际关系理论 |
第四节 生态转移支付政府间博弈分析 |
一、纵向生态转移支付政府间博弈 |
二、横向生态转移支付政府间博弈 |
第二章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形式 |
一、纵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
二、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目标 |
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资金分配 |
三、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监督考核 |
四、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激励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的规模结构与区域分布 |
一、我国生态转移支付规模分析 |
二、我国生态转移支付结构分析 |
三、我国生态转移支付的区域分布 |
第四节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一、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我国纵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效应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纵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目标 |
一、我国生态转移支付目标 |
二、我国生态转移支付资金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的生态环境效应 |
一、生态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效应的假设及模型构建 |
二、中央对地方生态转移支付的生态环境效应 |
三、省对县生态转移支付的生态环境效应 |
第三节 我国生态转移支付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效应 |
一、生态转移支付公共服务均等化效应的假设及模型构建 |
二、中央对省生态转移支付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效应 |
三、省对县生态转移支付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效应 |
第四章 我国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效应分析——以新安江流域为例 |
第一节 我国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目标 |
一、新安江流域生态转移支付制度要素 |
二、新安江流域生态转移支付资金配置 |
三、新安江流域生态转移支付支出领域 |
第二节 横向生态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效应 |
一、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 |
二、流域上下游地方生态环境质量分析 |
第三节 流域上游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应 |
一、流域上下游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分析 |
二、流域上游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分析 |
第五章 优化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措施 |
一、优化生态转移支付结构 |
二、明确生态转移支付目标 |
三、加强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
五、健全区际利益共享机制 |
第二节 优化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 |
一、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 |
二、发挥生态环保与生态扶贫的协同作用 |
三、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 |
1.3.1 公共服务 |
1.3.2 基本公共服务 |
1.3.3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
1.3.4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4 研究方法、框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1.4.3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经典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经典理论 |
2.1.1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1.2 公平正义理论 |
2.1.3 公共财政理论 |
2.1.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研究 |
2.2.2 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 |
2.2.3 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评估分析 |
2.2.4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路径研究 |
2.2.5 国内外相关研究简要评述 |
第3章 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财政投入现状 |
3.1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1 指标选取思路 |
3.1.2 分项指标构建 |
3.1.3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总指标模型和演算 |
3.2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状况分析 |
3.2.1 各省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分析 |
3.2.2 各省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的变动水平分析 |
3.2.3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演变的核密度分析 |
3.2.4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分析 |
3.2.5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差分析 |
3.3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分区域特征分析——基于东中西部的视角 |
3.3.1 东中西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特征分析 |
3.3.2 东中西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分析 |
3.3.3 东中西部区域内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特征 |
3.3.4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标准差分析 |
3.4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相关财政投入分析(含东中西和部分城市群) |
3.4.1 基本公共教育 |
3.4.2 基本医疗保障 |
3.4.3 基本社会保障与服务和基本劳动就业服务 |
3.4.4 基本公共文化 |
3.4.5 基础设施建设 |
3.4.6 环境保护 |
第四章 经济发展水平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4.1 核心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4.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4.3 实证分析 |
4.4 模型检验 |
4.5 主要结论 |
4.6 公共产品供给经验借鉴 |
4.7 实现经济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双促进的对策建议 |
4.7.1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4.7.2 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
4.7.3 加强区域协同合作 |
第五章 财政收支分权度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5.1 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5.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5.3 实证分析 |
5.4 模型检验 |
5.5 主要结论 |
5.6 财政分权国际经验借鉴 |
5.7 优化财政分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对策建议 |
5.7.1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 |
5.7.2 调整完善支出结构 |
5.7.3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
第六章 财政转移支付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6.1 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6.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6.3 实证分析 |
6.4 模型检验 |
6.5 主要结论 |
6.6 转移支付国际经验借鉴 |
6.7 完善转移支付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6.7.1 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
6.7.2 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管理 |
结论 |
附录 |
附表1 2008-2017年中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保障水平变动情况表 |
附表2 2014-2018年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表 |
附表3 2007-2017年基本公共教育水平指数表 |
附表4 中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指数 |
附表5 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与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6 中国基本公共文化水平指数 |
附表7 中国基本劳动就业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8 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数 |
附表9 中国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10 中国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激励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财政努力度测算 |
1.2.2 财政转移支付理论依据 |
1.2.3 财政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相关性 |
1.2.4 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激励作用的政策建议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财政转移支付与财政努力研究的理论分析 |
2.1 财政转移支付相关理论 |
2.1.1 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及形式 |
2.1.2 财政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
2.1.3 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 |
2.1.4 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效应 |
2.2 财政努力相关理论 |
2.2.1 财政努力的含义 |
2.2.2 财政努力的影响因素 |
2.2.3 财政努力的衡量 |
2.3 财政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理论分析 |
2.3.1 转移支付总量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 |
2.3.2 纵向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 |
2.3.3 横向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 |
2.4 小结 |
第3章 财政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现状 |
3.1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 |
3.1.1 税收返还制度 |
3.1.2 一般转移支付制度 |
3.1.3 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
3.2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现状 |
3.2.1 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分析 |
3.2.2 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分析 |
3.2.3 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域分析 |
3.3 财政努力度测算 |
3.3.1 财政努力测算方法 |
3.3.2 各省财政努力度测算结果分析 |
3.4 小结 |
第4章 财政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4.2 模型构建 |
4.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4.3.1 平稳性检验 |
4.3.2 实证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小结 |
第5章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激励设计存在的问题 |
5.1 税收返还制度激励设计存在的问题 |
5.1.1 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激励效应较弱 |
5.1.2 存在地区间的逆向调节效应 |
5.2 一般转移支付制度激励设计存在的问题 |
5.2.1 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激励设计存在的问题 |
5.2.2 分类拨款制度激励设计存在的问题 |
5.3 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激励设计存在的问题 |
5.4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缺失 |
5.5 小结 |
第6章 国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经验借鉴 |
6.1 美国: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 |
6.1.1 美国联邦转移支付形式 |
6.1.2 美国转移支付项目 |
6.1.3 监督管理 |
6.2 德国: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 |
6.2.1 增值税预算均衡性分配 |
6.2.2 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 |
6.2.3 联邦补充拨款 |
6.3 日本:横纵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
6.3.1 转移支付方式 |
6.3.2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
6.4 国外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6.4.1 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 |
6.4.2 采用科学化的公式进行资金分配 |
6.4.3 注重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 |
6.4.4 有较为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依据 |
6.5 小结 |
第7章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激励设计与保障措施 |
7.1 指导思想 |
7.1.1 总体目标 |
7.1.2 主要原则 |
7.1.3 基本思路 |
7.2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激励设计 |
7.2.1 一般转移支付制度设计 |
7.2.2 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设计 |
7.2.3 税收返还制度设计 |
7.2.4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设计 |
7.3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
7.3.1 合理划分财力、事权与支出责任 |
7.3.2 完善地方税体系 |
7.3.3 健全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 |
7.3.4 推动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公开 |
7.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10)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财政转移支付 |
2.1.2 财政努力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财政转移支付理论 |
2.2.2 财政努力理论 |
第3章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吉林省地级政府财政努力现状 |
3.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演进 |
3.2 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3.2.1 吉林省现有转移支付分类 |
3.2.2 吉林省现有转移支付规模与结构 |
3.3 吉林省地级政府财政努力分析 |
3.3.1 各地级政府财政努力测算 |
3.3.2 各地级政府财政努力情况分析 |
第4章 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影响的机制分析 |
4.1 地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因素 |
4.2 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影响的理论模型 |
4.2.1 理论模型的整体构建 |
4.2.2 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影响的一般性结论 |
第5章 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模型构建及变量描述 |
5.1.1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5.1.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2 实证检验与结果呈现 |
5.2.1 数据平稳性检验 |
5.2.2 实证检验结果 |
5.3 实证结果的稳健性分析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相关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论文参考文献)
- [1]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以专项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D]. 陈春菊.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2]黄河流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樊存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1
- [3]青海省县级义务教育均等化研究 ——基于财政影响因素的角度[D]. 马娟. 兰州大学, 2021(12)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黄华.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人口变动、转移支付和经济增长 ——基于省际面板的实证研究[D]. 吕会萍. 山东大学, 2020(10)
- [7]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研究[D]. 李淑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D]. 韩国英.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9]激励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D]. 任嘉鑫.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10]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地级政府财政努力的影响研究[D]. 闫博. 吉林大学, 2020(08)
标签:转移支付论文;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论文; 生态补偿机制论文; 政府支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