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第三者对配偶权侵犯的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孙平平[1](2021)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和提高,现代科技产品越来越多,交流也越来越方便,人们的生活追求和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婚姻道德观念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由于两性观念及婚姻观念的不同,一些不良的两性关系如“出轨”“包二奶”“养情人”“第三者”等现象频频出现,由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甚至离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类案件的解决方式大多只发生在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配偶,而对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则对此有恃无恐,同时无过错配偶对此也愤愤不平。这会导致家庭危机的出现,甚至更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面对这种情况,尽快完善立法机制,构建有效的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基本问题的研究,明确第三者的概念以及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存在重婚、姘居、通奸三种形式;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问题上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着请求权基础不清楚、侵权性质不明确、法律过于笼统、第三者承担责任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部分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法律的不同规定;第四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从立法层面和其他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立法上确立配偶权的概念,以配偶权为基础,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共同发挥作用,同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希望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利益,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李迎硕[2](2021)在《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王晓萌[3](2020)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关于配偶权的有关表述,最早可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后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在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情况不断复杂,逐渐出现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情况,而在法律中也逐渐开始重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相比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中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都是比较晚期并且相比之下也并不十分完善,而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问题上同样也是不完善的。所以,本篇文章致力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初步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相关问题。首先,理论层面,在综合现行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配偶权之概念、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中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只有明确了问题的基础才能更加深刻的分析问题现状及如何解决问题。其次,在实践层面,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司法实践层面,同时也反映出在立法层面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针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同时也对应的提出了解决建议。同样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切入,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在明确配偶权概念及内容的基础上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法律之中,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更应该体现出配偶权的受保护性。同时针对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强调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及适用。纵观我国现行诸多法律,有关配偶权的规定少之又少,此种现象的存在对于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频发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目前,我国《民法典》已经形成,但在未来的法制进程中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是十分必要的。
赵美臣[4](2020)在《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因夫妻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配偶权,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性质的界定。作为具有相对性的身份权,配偶权形成于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之间彼此享有的平等的身份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举例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规定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但是第2款罗列的权利并没有穷尽应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种类。侵权究竟侵犯何种权利,学界没有统一的表述。配偶权较为特殊的性质,引发了夫妻之间侵害配偶权和第三者妨碍他人配偶权行使这两种情况下,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探讨。以上两种情况应分别加以讨论,以实现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完整性。对于内部型侵权,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受害配偶一方救济,但是限制颇多,无法解决日益激增的严重的婚姻家庭矛盾。建立夫妻婚内损害配偶权的赔偿制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使得受损害一方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缓解了受害一方的心理压力,也教育、规制了过错配偶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介入的方式,缓和家庭矛盾,损害赔偿与家庭完整并不是不能兼容,毕竟受害一方未必不想原谅,过错一方也未必不想弥补改正。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问题,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侵犯受损害一方配偶权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配偶权是相对权,在传统法学理论层面并不能突破配偶权的相对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第三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平衡第三者与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对于配偶权这一特殊的权利,在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可以追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本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侵害配偶权益问题的提出,其中梳理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及理论学界对于夫妻间婚内侵犯配偶权,以及第三者干扰他人婚姻关系中妨碍配偶权行使的有关案例、理论争议点,通过分析研究,进而提出后续研究的问题。第二章:对于婚内侵犯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予以探讨,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婚内施行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受侵权责任法的规制等;该部分还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婚内侵犯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辨析。第三章:对于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予以探讨,第三者介入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妨碍了他人行使配偶权。第三者的行为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有哪些?并对域外的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做法进行归纳总结。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建议,包括明确配偶权概念及配偶权的相对权属性,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及第三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等等。
李木子[5](2019)在《自然人身份权益的民法保护 ——《民法总则》第112条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提出自然人身份权益,在民法通则时代之前属于立法空白部分,相关研究也处在一种边缘化状态。《民法通则》实施后,在民事权利一章中,立法者通过第104条从宏观层面规定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却未提及自然人身份权益。此次《民法总则》关于人身权的制度设置仿照德国民法典,从109条到112条,设置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再到第112条首次明文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也被认定为我国民法首次明确对自然人身份权益的法律保护,此条文中所述“人身权利”,即与财产利益无关的法定权利,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身份权。(1)自此从人格权到身份权,《民法总则》构建了我国民法完整的人身权体系设置,然现行法包括婚姻家庭法在内的民事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身份权概念,及其具体权利内容,《民法总则》第112条的颁布,实则明确了我国民法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的法律保护,但此条所述权利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民法总则》第112条如何实现与相关分则,如婚姻家庭法、侵权责任法等的衔接?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通过法律适用实现对自然人身份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引发了本文选题的提出。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主要包括论文研究综述、选题意义、研究的目标与方法等;第二部分是对问题的提出,包括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身份权益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中自然人身份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困境;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立法现状和法律适用困境的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民法总则》第112条进行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包括对此条法律条文规范目的的解释,以及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此条所述权利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等;第四部分是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根据婚姻家庭当中不同的亲属身份关系类型,解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具体的身份权益内容,为实践中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第五部分,则是在总则一般性规定和婚姻家庭法具体权利类型确认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探寻自然人身份权益侵权的保护路径,从权利类型确认到权利保护救济,形成完整的法律适用路径。最后第六部分,是本文结论部分。在对本文主旨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民法典分编编纂的立法背景,提出了笔者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
李营营[6](2019)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已愈演愈烈且日益呈现出从隐蔽走向公开的趋势,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此类现象的解决方式大多只能发生在离婚诉讼当中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也仅限于有过错的配偶而不是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这种状况不仅成为了受害方“求法无门”的主要原因,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的稳定、破坏了社会的和谐。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尽快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与救济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与长治久安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中的相关概念、类型、性质以及责任方面进行恰当的认定研究,界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侵犯的权利为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对该侵权行为的立法缺陷和法律责任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查,同时结合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考察,有针对性地在顺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以期为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提供一条科学、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本文共六部分,约33000字。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目的以及研究的基本路径和创新点。第二部分由相关案例引出具体问题,通过对第三者的概念界定及其介入婚姻关系类型分析将其定性为其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侵害了受害一方的配偶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问题在法律界定上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探究,同时对构建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的紧迫性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最终明确了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及台湾地区对于此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制,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优秀经验,希望能够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第五部分是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力求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提出新的见解与思路,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第六部分为结语。“法律的沉默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问题的呈现,以及法律思维和创造活动的开始’”。面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这样层出不穷的事件,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已经无法对其进行遏制,因此,法律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并运用合理有效的手段去追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责任,以保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张翼杰[7](2019)在《第三者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与法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三者侵犯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睦,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但我国法律目前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虽然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这只能针对过错配偶提出,第三者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无过错配偶方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维护,造成司法实践中第三者侵犯合法婚姻关系的很多案件得不到切实解决,不能有效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责任、完善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制度、健全第三者侵权的取证制度等法律对策,以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有效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单志鑫[8](2019)在《受害配偶向相奸者索取财物行为定性研究 ——以田某某敲诈勒索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基于某种权利而向对方行权的行为本无可厚非,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总是发生行为人采取过激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状况。在刑法学界,有论者认为如果行权方式不合理,则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的行为,从而使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也有论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由于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要是与自身遭到损害的权利有关的行为,就不应当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对于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以田某某敲诈勒索案为例,分析了受害配偶向干扰婚姻关系第三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入手,分析了行为人行为的主观与客观方面,并阐述了行为人行为的正当性前提以及不应当为刑法所规制的原因。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田某某敲诈勒索案的情况,即行为人当场捉奸并向相奸者索取财物。并总结出了针对该案件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从而引入本文所要讨论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为法理分析。本部分从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及行为人所受侵犯的权利两方面展开论述。在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的界限中,首先梳理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两者界限的评析,其后梳理了我国国内对对于这两者界限的观点。在这之后则给出了本文所持的观点,即对于言语型的敲诈勒索,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的判断。在客观方面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如果行为人手段是合理的,并且对方也愿意交付财物,那么就不构成威胁胁迫。在主观方面,并不能以索取数额的多少而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人所受侵犯的权利这部分的讨论中,主要理清行为人向对方索财的正当性前提,给出了行为人索财行为的请求权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本案的结论。由于本案一共涉及到三次索财行为,因此需要针对着三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由于每种情况所产生的背景不同,所以针对着三种情形所产生结论的理由也有所差别,因此得出来每种情况的结论。对于第一次的索财,本文认为应当归属于权利行使,不入罪。对于第二次的索财,由于先前赠与合同的无效,所以导致行为人的索财也具有正当性,不入罪。针对第三次的索财行为,本文认为也是属于事件双方私下可供协商的行为,不入罪。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总结与启示。虽然行为人具有行权基础,但是由于法律规并不十分完善,因此需要对法律相关内容予以加强。此外权利行使总是会与敲诈勒索相联系,而其背后所反映的就是私法自治与公权力介入的紧张关系,所以需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李一峰[9](2019)在《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国家,它指的是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陪伴与钟爱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配偶权的相关概念并未完全形成,通常其指代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等各种基于权利义务的概括性权利,这些权利义务有互相忠诚、互相扶养、人身自由权等。配偶权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立法上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及其救济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现行立法在配偶权内容规定和保护制度上的不足,也使得配偶权立法日益重要。本篇论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配偶权的含义、性质以及所包含的内容,较大篇幅描述了我国现今配偶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如何完善配偶权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分三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即配偶权概述,着重进行了配偶权的法律界定和法律性质、分析了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立法的必要性等;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关于配偶权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以及在内容规定和救济制度上的不足;第三部分根据前两部分的阐述以及存在的问题,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及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王永[10](2018)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婚外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发人深省。《婚姻法》中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婚姻关系存续中无过错责任方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存在于离婚诉讼中,而且请求的对象也只能是有过错责任的离婚当事人,导致现行婚姻法无力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使无过错责任一方处于难以得到民事法律救济的尴尬处境。从分析配偶权的民事属性出发,界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类型,为构建健全的配偶权保障制度提供立法建议。
二、如何确定第三者对配偶权侵犯的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确定第三者对配偶权侵犯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目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目的 |
(四)论文的创新 |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基本问题概述 |
(一)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 |
1.重婚 |
2.姘居 |
3.通奸 |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危害后果 |
1.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安定 |
2.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 |
3.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
二、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缺陷 |
1.立法中缺失配偶权的规定 |
2.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性质不明确 |
3.现有关于婚姻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4.缺失责任承担的规则 |
三、域外国家及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 |
(一)外国及台湾地区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 |
1.大陆法系国家 |
2.英美法系国家 |
3.我国台湾地区 |
(二)域外与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的对比 |
四、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在立法方面 |
1.规定配偶权 |
2.明确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3.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许可婚内财产分割 |
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5.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增加惩罚性赔偿 |
(二)在其他方面 |
1.价值冲突的选择,取证方式的完善 |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
3.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本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相关理论 |
一、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一)配偶权的界定 |
(二)配偶权的内容 |
(三)配偶权的性质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一)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概念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形态 |
第二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
一、主观过错 |
(一)故意 |
(二)过失 |
二、侵权行为 |
(一)概念界定 |
(二)具体行为 |
三、因果关系 |
(一)基本概念 |
(二)法律后果 |
四、损害结果 |
(一)物质损害 |
(二)精神损害 |
第三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案件频发 |
(一)基本情况 |
(二)原因分析 |
二、无过错配偶举证困难 |
(一)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
(二)配偶权性质及传统思想阻碍举证 |
三、第三人诉讼地位不明 |
(一)立法现状 |
(二)基本观点 |
四、相关法律依据阙如 |
(一)立法现状 |
(二)原因分析 |
五、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困难 |
(一)现状呈现 |
(二)原因分析 |
六、未纳入认定感情破裂之依据 |
(一)立法现状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七、损害赔偿金之适用不尽如人意 |
(一)立法现状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完善 |
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一)一般事实 |
(二)特殊事实 |
二、明确第三人诉讼地位 |
(一)被告地位 |
(二)第三人地位 |
三、完善配偶权制度 |
(一)确定配偶权的概念 |
(二)明确违反配偶权制度所承担之责任 |
四、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配偶权制度 |
(一)明确与配偶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
(二)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宜规定配偶权制度 |
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六、宜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
(一)明确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二)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明确在法律条文中 |
七、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
(一)法律适用不周延 |
(二)毋须以离婚为适用前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侵害配偶权益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侵害配偶权益存在的问题 |
一、夫妻之间侵害配偶权益的问题 |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益的问题 |
第二节 学理研讨中侵害配偶权益存在的问题 |
一、基础理论研讨中存在的问题 |
二、配偶权内外两种侵权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婚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 |
第一节 配偶权受《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理由 |
一、配偶权的概念 |
二、配偶权性质和特征 |
三、受《侵权责任法》规制的理由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意义 |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
第三节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
一、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意义 |
二、域外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规定 |
三、婚内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第三者妨碍配偶权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基础问题分析 |
一、第三者的界定 |
二、配偶权产生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域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规定状况 |
一、域外法律规定简析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对于第三者干扰配偶权行使的路径分析 |
一、受害配偶一方向第三者追责的妥当性分析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整理 |
三、第三者承担妨碍配偶权责任的条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配偶权侵权责任的建议 |
第一节 配偶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
一、明确配偶权的相对权属性 |
二、确立夫妻间互享配偶权的保护方式 |
三、明确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
第二节 完善夫妻间婚内配偶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
一、明确该制度适用的情况及条件 |
二、明确该制度在程序法上的规定 |
三、明辨该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界限 |
第三节 完善第三者妨碍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
一、完善该制度于实体法方面的规定 |
二、完善该制度于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自然人身份权益的民法保护 ——《民法总则》第112条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标与意义 |
1、研究目标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2、国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三)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点 |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关于自然人身份权益的立法现状 |
(二)现行法规范下的法律适用困境 |
1、立法规范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 |
2、相关规范之间缺乏连贯性与衔接性 |
3、总则规范具有模糊性:“权利”的内涵难以明确 |
4、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司法解释较为滞后,缺乏可操作性 |
二 《民法总则》第112条规范目的解释和条文释义 |
(一)《民法总则》第112条规范目的解释 |
(二)此条所述“人身权利”属性的界定 |
1、人身权——身份权 |
2、相对权——绝对权 |
(三)权利产生依据的界定:“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
(四)小结 |
三 现行婚姻家庭法中自然人身份权益范围的界定 |
(一)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益:配偶权 |
(二)亲子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益:亲权 |
(三)其他亲属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益:亲属权 |
(四)监护、继承关系中自然人身份权益的认定与处理 |
1、因监护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益 |
2、因继承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益 |
四 自然人身份权益的侵权法保护 |
(一)自然人身份权益受侵权法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自然人身份权的侵权行为认定 |
1、身份权的侵权行为构成 |
2、具体身份权类型下的侵权行为认定 |
(三)自然人身份权的侵权法律救济 |
1、侵犯自然人身份权的权利救济方式 |
2、具体身份权类型下的侵权法律救济 |
五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目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目的 |
四、研究基本路径 |
五、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问题概述 |
一、典型案例引入 |
二、第三者概念界定 |
(一)主体方面 |
(二)客体方面 |
(三)主观方面 |
(四)客观方面 |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类型分析 |
(一)重婚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 |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姘居 |
四、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侵权行为分析 |
(一)侵权行为性质认定 |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五、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请求权基础分析 |
(一)配偶权的概念界定 |
(二)配偶权的性质 |
(三)配偶权的确立 |
第三章 我国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必要性分析 |
一、立法缺陷 |
(一)实体法缺陷之处 |
(二)程序法的缺陷之处 |
二、必要性分析 |
(一)弥补道德手段有限性的需要 |
(二)保护一夫一妻制度的本质要求 |
(三)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
(四)有利于填补法律漏洞,完善相关立法 |
(五)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需要 |
第四章 国外及台湾地区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现状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现状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现状 |
四、比较分析 |
第五章 关于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实体法层面 |
(一)增设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
(二)确立对无过错方配偶的救济制度 |
(三)澄清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具体情节 |
(四)增设第三者为赔偿责任主体 |
(五)法律救济不应以离婚为前提 |
二、程序法层面 |
(一)诉讼时效合理确定 |
(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
(三)取证方式明确规范 |
(四)鼓励基层建立调解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第三者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与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典型案件及我国法律的规定 |
(一) 典型案件 |
(二) 我国法律对第三者责任的规定及存在不足 |
二、 第三者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理分析 |
(一) 法与道德 |
(二) 法的价值冲突 |
(三) 法的作用 |
三、 国外相关立法借鉴 |
(一) 英美法系 |
(二) 大陆法系 |
四、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
1.违法行为 |
2.损害事实 |
3.因果关系 |
4.主观过错 |
(二) 明确规定第三者侵权承担的具体责任 |
1.财产赔偿 |
2.人身赔偿 |
3.精神损害赔偿 |
(三) 健全第三者侵权的取证制度 |
(8)受害配偶向相奸者索取财物行为定性研究 ——以田某某敲诈勒索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情介绍 |
(三)分歧意见 |
(四)争议焦点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行使权利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
(二)行为人所受侵犯的权利的分析 |
三、本案的研究结论 |
(一)田某某索要2万 9 千元的行为属于权利行使 |
(二)田某某索要的8000元也属于权利行使的范围 |
(三)田某某索要的5000元属于权利行使 |
四、本案的启示 |
(一)完善相关立法 |
(二)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配偶权概述 |
2.1 配偶权的概念界定 |
2.2 配偶权的法律性质 |
2.3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及特征 |
2.3.1 配偶人身权 |
2.3.2 配偶财产权 |
2.4 配偶权立法的必要性 |
第3章 我国配偶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配偶权的立法现状 |
3.1.1 婚姻法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
3.1.2 其他法律中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
3.2 我国配偶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3.2.1 在配偶权内容规定上的不足 |
3.2.2 在配偶权救济制度上的不足 |
第4章 我国配偶权立法的完善 |
4.1 完善对配偶权具体内容的规定 |
4.1.1 同居权 |
4.1.2 贞操保持权 |
4.1.3 相互协作权 |
4.1.4 日常家务代理权 |
4.2 明晰对配偶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
4.2.1 配偶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4.2.2 配偶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
4.3 拓宽配偶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4.4 完善配偶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
4.4.1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
4.4.2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4.4.3 拓展损害赔偿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配偶权概述 |
1.1 配偶权的内涵与性质 |
1.2 配偶权的内容 |
2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认定 |
2.1 第三者的界定 |
2.2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类型 |
3 构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制度 |
3.1 建立配偶权制度 |
3.2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形态与归责原则 |
3.3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赔偿范围、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 |
四、如何确定第三者对配偶权侵犯的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D]. 孙平平.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迎硕. 东北农业大学, 2021
- [3]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D]. 王晓萌.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4]配偶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D]. 赵美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自然人身份权益的民法保护 ——《民法总则》第112条法律适用研究[D]. 李木子.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6]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D]. 李营营.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9(07)
- [7]第三者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与法律完善[J]. 张翼杰.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 [8]受害配偶向相奸者索取财物行为定性研究 ——以田某某敲诈勒索案为例[D]. 单志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配偶权立法问题研究[D]. 李一峰.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10]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J]. 王永.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