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呼吁应及时界定“不良资产”(论文文献综述)
谭慕涵[1](2021)在《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活动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从众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制约中小企业融资,形成融资难问题的主要瓶颈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度不足,在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中,通过信用担保的有效介入,对于增强中小企业信用度,提升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具有积极且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担保公司的发展来看,其经营的是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都是信用风险的具体承担者,因此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担保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担保公司如何在面临高风险与低收益的矛盾时,使自身既能发挥为中小企业担保增信的角色,服务中小企业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又能让自身在面临比较严峻的内外部风险环境下实现生存与发展是担保公司的首要课题,本文选定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优化研究也正是基于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法,在详细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的前提下,对担保及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相关概念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具体界定。并对G担保公司基本概况、信用风险管理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对具体的流程、指标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解释。然后在构建信用风险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该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识别和分析,并通过访谈形式找寻了形成风险的原因。最后,根据评价结果和形成原因,提出了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建设、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流程、维持风险管理指标的均衡、丰富风险分担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六个方面的优化对策建议。
黄潜[2](2020)在《JY农商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文中研究说明农商银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做好“三农”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总结和交流了各地区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经验,强调各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边远落后地区的金融扶贫工作。可见,农村金融机构在精准扶贫和农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商业银行业飞速发展,可是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其面临的信贷风险也在逐步增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的很多问题致使大量的贷款无法正常收回,很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短期发展,更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化解和防范信贷风险势。JY农商行是一家拥有24家支行和1个营业部的农村商业银行,2010年完成了从原JY县农村信用社到JY农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组建工作。2018年存款总额达到240亿元,贷款总额达到140亿元,存贷比到了58.3%,其资金规模可以说是县各金融机构中经济总量最大的县金融机构。JY农商银行的业务主要为贷款和存款业务,主要收入为贷款利息收入。首先,本文给出了信贷及信贷风险的定义,简要的介绍了什么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体系,收集并整理了国内外关于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文献,为本文提供理论基础,为下文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回顾和追溯了JY农商银行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对JY农商银行的信贷现状进行数据描述,找出其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鉴于JY农商银行的特殊性,分析研究JY农商银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为下文叙述如何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做好铺垫。最后,将具体的防范和化解JY农商银行信贷风险的方法及方法实施的保障呈现出来,并总结概括全文,为其他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低的农商银行提供借鉴之处。此外,JY农商行作为规模最大县域金融机构,应不断完善自身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自己在金融机构中的竞争力。
阮昊[3](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指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许曌[4](2020)在《Z农商行不良贷款成因及防范处置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加速攀升。2019年5月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其中“严重信用风险”也是指该行出现的巨额不良贷款和远超监管红线的不良贷款率。截至2019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2.4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6%。其中,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6155亿元,占全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的25.54%,不良贷款率高达3.9%,远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农商行均由农信社改制而来,扎根基层、点多面广,是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地方经济、支持民营小微的主力军。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较为落后,农商行业务品种单一、现代管理理念缺失、经营发展简单粗放,资产也主要集中于信贷资产。当前农商行不良贷款不断积聚,信贷资产质量问题凸显,成为新时期发展与改革的瓶颈。在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关键时期,防范和处置农商行不良贷款,对服务地方经济和三农发展、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农商行的不良贷款问题进行探讨,从五个部分开展相关研究。首先梳理了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概况,在此背景下提出农商行不良贷款问题的研究意义、方法和技术路线,梳理了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并进行了综述。接着对不良贷款定义、分类方法进行了简述,介绍了信用论、金融脆弱性理论、贷款风险管理等关于不良贷款产生、控制的研究理论。第三部分选取了Z农商行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分析了Z农商行不良贷款现状,从变化趋势、五级分类、分布情况、化解处置等方面概况了风险特征。第四部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了Z农商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内、外部因素。第五部分提出了金融监管持续发力、加强信贷风险预判、引导客户履债诚信、创新不良处置方式、精准施策多点发力等防范和处置不良贷款的对策建议。本文对Z农商行不良贷款问题开展研究,对现阶段不良贷款风险管理、不良贷款化解处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这将进一步促进Z农商行合规、稳健、可持续发展,同时为相同类型的机构在不良贷款防控工作上提供经验参考。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势下,鼓励农商行这类金融群体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对于其合规稳健发展、促进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菁[5](2019)在《金字塔股权结构与终极控制人利益侵占研究 ——以振兴生化为例》文中提出目前已有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显示,世界上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终极控制人,如果没有良好的外部监督和控制环境,终极控制人极有可能利用各种方式侵占公司资产,并通过私下转移来满足一己私利,不仅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伤害了公司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般情况下终极控制人可以通过交叉持股、多元股份以及“金字塔”式股权结构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这会导致现金流权与控制权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大量研究报告表明,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可以为终极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提供动机和便利,这也是掏空行为研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股权结构。本文在介绍金字塔式股权结构安排的前提下,介绍了上市公司利益侵占行为的动机和方式,并聚焦于案例分析,选取了垄断行业血液制品公司振兴生化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终极控制人是如何一步步利用金字塔结构来掏空上市公司,使得这样一个垄断行业的“现金奶牛”在十年间迟迟不得摘帽,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本文首先介绍振兴生化所处的行业环境和发展趋势,其次分析振兴生化的终极控制人是如何利用金字塔式的控制链达到掏空目的,包括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不良资产,利用上市公司担保未及时披露等,最后从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两个角度分析了终极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带来的影响变化。本文的研究为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黄斌[6](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表明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李栋[7](2016)在《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研究 ——以H资产管理公司银川营业部为例》文中研究说明H资产管理公司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央成立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对口承接工行不良资产实施专业化处置,促进工行进行改革上市,H资产管理股份管理公司银川营业部作为H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地区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宁夏地区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工作。随着1999年-2009年十年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时期结束,各资产管理公司普遍面临向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转型过程中主业不突出的矛盾。2012年10月,银监会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鼓励资产管理尝试开展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截至2015年末H资产管理公司银川营业部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余额近50亿元,业务投向横跨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基础化学、羊绒和房地产等多个行业,有力的支持了宁夏地方经济发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H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的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发展进行研究,以Z公司和Q公司两个典型公司为案例,针对非金融不良债权收购业务中存在的业务成本较高、产品创新度不足、行业集中度较高、缺少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及债权确权困难等问题,建议通过加快业务创新、发挥集团组合优势、优化行业投向、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和引入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确权的方式进行弥补。
王元辰[8](2014)在《HN广电转制中的资产清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广播电视行业改制的呼声由来已久。广电行业作为传统的国有垄断行业,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多元化的市场媒介的冲击,其传统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而旧有的体制却阻碍了广电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在传媒行业推动了大力改革,其中报刊方面很成功并形成了四种模式,然而广电行业受制于它的公益性,在管理体制等方面十分复杂,因此改革进程比较慢。纵观国际先进经验,欲保持和扩大广电单位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就必须进行产业化改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不少的传媒行业的单位甚至已经实现了IPO。正是在这种背景下,HN广电也打算进行企业化改革,并且已经为此准备了很长时间,最终于2013年启动了企业化改革的项目,并于2013年6月开始了清产核资,以摸清家底,核算资产初始入账价值,为实现企业化管理、精细化核算做好准备。然而在本次资产清查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总结和反思,为以后的广电单位提供参考。本文首先从资产清查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理入手,对广电行业改革历程、资产的特点、资产管理的现状进行阐述,对各类资产清查的内容及要求进行研究与分析。然后,以HN广电转制过程中的资产清查的具体实践为例,依据改制资产清查的政策法规,进行实证分析,探讨资产清查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不足,吸取经验。文章最后,通过归纳整理,从制度理念、技术方法和程序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资产初始入账及后续管理、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改制过程土地及无形资产的处置、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机制等建议。
肖璞[9](2013)在《后危机时代中国有效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级贷款风暴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急剧动荡,金融危机的阴霾至今尚未完全散去。危机之后的研究表明,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具有内在联系,金融监管的缺位与失职是此次危机的重要原因。痛定思痛,世界各国在危机后更加重视金融监管问题,相约相继推出一系列监管改革措施,中国也就金融监管改革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不过从实施效果与现实情况来看,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最终实现有效金融监管还任重而道远。本文主要通过历史考察、横向对比与实证研究,着重对中国金融监管尤其是银行有效监管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考察发现,尽管中国金融监管近些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比国际标准和行业发展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首先,监管的微观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能力、服务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离监管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其次,监管者系统性风险监管能力不足,诸多有效的系统性风险防控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第三,宏观经济失衡、法制环境不健全、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市场约束软弱等金融生态问题突出,有的甚至在恶化。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本文依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评估办法,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升。因此,鉴于中国金融正处于增长转段、发展转型和体制转轨过程的国情,本文提出有效监管建设必须与深化银行改革和改善外部环境相结合。根据危机后全球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空前关注这一现实,立足于中国银行业近十年具体市场微观主体的改革情况,本文提出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性银行的监管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关键,并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同时,在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历程全面回顾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影响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并进行了实证检验。不仅如此,针对如何实现有效金融监管,本文还从建立可持续平衡的经济金融发展机制、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改进金融监管治理体系、改善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特色主要在于:首先,从监管视角分析了国际金融危机原因,检讨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机制性问题,提出需要从更新监管理念、突出监管重点和改进监管方式等方面来增进监管的有效性。其次,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下,从有效监管出发界定监管者的责任,将应对市场的非正常波动、给投资者正确的信号和引导、监控市场主要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监管、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及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等内容纳入到有效监管的范畴,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提出完善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第三,强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利用CoVaR方法,结合分位数回归技术,量化了我国上市银行之间的风险溢出效应及单个银行对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贡献率,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识别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第四,从宏观经济效应、行业效果以及监管效率三个方面给出了关于有效监管的具体的标准,构造了衡量监管有效性的综合指标体系,使用门限回归方法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从时间维度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的有效性做出了客观评价。本文一共分为七章,每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提出研究的背景、思路和方法,界定相关概念并对现有的研究进行了相关梳理、总结与评价。第二章,金融监管理论的流派与最新发展进行综述。对学术界有关金融监管理论演进进行了陈述,同时梳理了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的新发展,并就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反思进行了简要总结。第三章,美国金融危机的反思与金融监管改革。这一章回顾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形成和演进过程及其反思。在反思的基础上,本章得出了后危机时代加强和改进有效监管的诸多启示。第四章,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照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其评估办法,分析了中国银行业有效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差距,以此作为深化我国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的现实出发点。第五章,中国金融市场微观主体改革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本章对中国金融机构改革与重组的实践进行了梳理,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关键。基于实证研究,这一章对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了识别,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第六章,中国金融监管能力建设与监管有效性的实证分析。本章首先对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与监管成效这一问题做了全面分析。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的评价标准,并做了实证检验。第七章,从更广泛的视角考虑中国有效银行监管新框架的建设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金融有效监管的政策建议。
段海涛[10](2012)在《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世界多国爆发的金融危机让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金融监管的许多局限性。为此,市场约束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开始引人关注。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市场约束与最低资本要求、官方监管一起,为银行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基于多方面的因素,我国投资者的市场约束力较弱。在此情况下,银行管理层往往只考虑收益性而忽视安全性。银行风险水平的高企不仅加重了监管当局的负担,也使得整个银行体系面临系统性风险。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如何提高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降低银行风险,是我国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写作这篇论文的现实意义所在。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对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存款人和次级债市场约束等方面的文献综述。第二章首先在分析有关强制信息披露争论的基础上,引出了关于信息披露的各种理论观点;然后通过分析银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影响,阐明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密不可分、相互作用的关系;最后分析信息披露的评价指标和市场约束效应,即评判何种信息披露才是有效和充分的,以及其所能产生的市场约束作用。第三章在概述了市场约束的定义、研究范围、条件等之后,分别并实证研究剖析存款人的市场约束“监控”机制、次级债的市场约束“监控”机制、理财客户的市场约束“监控”机制。第四章分别从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实证研究市场约束“影响”机制,并通过理财客户市场约束“影响”机制实证检验,以判断银行对市场约束的实际反应程度。第五章分别分析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的局限性和必要性,并通过两者关系的对比分析,得出两者应互相配合,作为银行监管的组成部分,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的结论。同时,本章分析了官方监管的范围和力度的选择,以期确立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的最优边界。第六章主要结合我国银行监管的实际,分析当前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建议。第七章总结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提出本文研究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
二、审计呼吁应及时界定“不良资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计呼吁应及时界定“不良资产”(论文提纲范文)
(1)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的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信用担保的概念和理论 |
2.1.1 信用担保的概念 |
2.1.2 信用担保的理论 |
2.2 信用担保风险的概念和理论 |
2.2.1 信用担保风险的概念 |
2.2.2 信用担保风险的理论 |
2.3 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的特征、来源及管理措施 |
2.3.1 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的特征 |
2.3.2 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的来源 |
2.3.3 信用担保风险的管理措施 |
第3章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
3.1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概况 |
3.1.1 G担保公司基本概况 |
3.1.2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
3.1.3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
3.2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
3.2.1 保前受理阶段流程 |
3.2.2 保中审批阶段流程 |
3.2.3 保后管理阶段流程 |
3.3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成效 |
3.3.1 担保代偿率 |
3.3.2 担保放大倍数 |
3.3.3 担保代偿余额 |
3.3.4 拨备覆盖率 |
第4章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评估和问题分析 |
4.1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评估指标的设计原则 |
4.2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评估指标的设计 |
4.3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信用风险管理评估指标权重确定及结果 |
4.3.1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信用风险管理评估指标权重确定 |
4.3.2 判断矩阵的构建及权重求解 |
4.3.3 信用风险管理评估指标的综合权重 |
4.4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模糊综合评价 |
4.5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4.5.1 管理层及员工的信用风险感知方面存在问题 |
4.5.2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存在问题 |
4.5.3 信用风险管理流程方面存在问题 |
4.5.4 信用风险管理效果方面存在问题 |
第5章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优化对策 |
5.1 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建设 |
5.1.1 优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
5.1.2 建立评审专家库提升风险审查专业性 |
5.2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 |
5.3 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
5.3.1 保前阶段 |
5.3.2 保中阶段 |
5.3.3 保后阶段 |
5.4 多维度加强管理,维持风险管理指标的均衡 |
5.4.1 合理配置业务资源,控制担保代偿率 |
5.4.2 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降低担保代偿余额 |
5.5 丰富风险分担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
5.5.1 争取政府支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
5.5.2 加强同银行联系,组建风险共担体系 |
5.5.3 加入再担保体系,推动风险有效分担 |
5.6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
5.6.1 建立担保业务的风险数据库 |
5.6.2 完善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风险研判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调查问卷 |
致谢 |
(2)JY农商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化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信贷 |
2.1.2 信贷风险 |
2.1.3 信贷风险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贷风险管理理论 |
2.2.2 信贷风险管理的方法 |
2.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3章 JY农村农商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 |
3.1 JY农商银行的概述 |
3.2 JY农商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状况 |
3.2.1 JY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规模 |
3.2.2 JY农商银行贷款结构 |
3.2.3 JY农村农商银行投放的贷款质量 |
3.3 JY农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JY农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
3.3.2 JY农商银行在信贷人才培养方面的情况 |
3.3.3 JY农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3.3.4 JY农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流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4章 JY农村农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的原因剖析 |
4.1 来自内部环境的因素 |
4.2 来自外部环境的因素 |
第5章 JY农商银行的信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的方案 |
5.1 公司类贷款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方案 |
5.1.1 完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 |
5.1.2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贷流程 |
5.1.3 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 |
5.2 个人类贷款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 |
5.2.1 贷前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 |
5.2.2 对贷款结构的优化 |
5.2.3 对驻村的信贷人员队伍进行全面建设和强化 |
第6章 JY农商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化解的保障 |
6.1 制度的保障 |
6.2 风险防范文化保障 |
6.3 人力资源保障 |
第7章 主要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科研情况 |
(3)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Z农商行不良贷款成因及防范处置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2章 不良贷款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不良贷款的定义 |
2.2 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 |
2.3 不良贷款的理论基础 |
2.3.1 信用论 |
2.3.2 金融脆弱性理论 |
2.3.3 贷款风险管理理论 |
2.3.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Z农商行现状及不良贷款风险特征 |
3.1 Z农商行概况及经营现状 |
3.1.1 Z农商行概况 |
3.1.2 Z农商行经营现状 |
3.2 Z农商行不良贷款现状 |
3.2.1 信贷风险逐步加速暴露 |
3.2.2 指标劣变下滑风险加大 |
3.2.3 处置进展缓慢效果不佳 |
3.3 Z农商行不良贷款风险特征 |
3.3.1 关注贷款下迁压力较大 |
3.3.2 不良贷款分布集中度高 |
3.3.3 风险高于本地平均水平 |
3.3.4 账面腾挪掩盖不良贷款 |
第4章 Z农商行不良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
4.1 不良贷款形成的外部因素分析 |
4.1.1 宏观经济增速放缓 |
4.1.2 企业客户经营不善 |
4.1.3 政府干预监管趋严 |
4.1.4 外部风险传导压力 |
4.1.5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
4.2 不良贷款形成的内部因素分析 |
4.2.1 信贷管理制度落实不严 |
4.2.2 缺乏科学风险管理体系 |
4.2.3 垒大户导致贷款集中度高 |
4.2.4 不良贷款应对能力不足 |
4.2.5 历史不良贷款包袱沉重 |
第5章 防范和处置不良贷款的对策建议 |
5.1 优化外部信贷环境 |
5.1.1 金融监管持续发力 |
5.1.2 助力优化金融生态 |
5.1.3 引导客户履债诚信 |
5.2 强化内部信贷管控 |
5.2.1 加强信贷风险预判 |
5.2.2 优化信贷流程管理 |
5.2.3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
5.3 提升不良处置效率 |
5.3.1 加强外部沟通联系 |
5.3.2 提升不良处置能力 |
5.3.3 创新不良处置方式 |
5.3.4 科技赋能不良处置 |
5.3.5 精准施策多点发力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字塔股权结构与终极控制人利益侵占研究 ——以振兴生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主要内容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终极控制人 |
1.3.2 金字塔股权结构 |
1.3.3 控制权与现金流所有权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1.3 两权分离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字塔企业的成因 |
2.2.2 金字塔企业利益侵占路径问题 |
2.2.3 金字塔股权结构的经济后果 |
2.2.4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金字塔结构下终极控制人利益侵占路径分析 |
3.1 金字塔股权结构形式 |
3.2 金字塔股权下的利益侵占路径 |
3.2.1 资产置换 |
3.2.2 关联巨额担保 |
3.2.3 资金拆借 |
3.2.4 关联并购重组 |
3.2.5 定向增发注入资产 |
第四章 振兴生化金字塔结构与终极控制人掏空行为 |
4.1 公司概况 |
4.1.1 振兴生化概况 |
4.1.2 山西振兴集团概况 |
4.2 振兴生化金字塔股权结构 |
4.3 振兴生化利益侵占行为介绍 |
4.3.1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不良资产 |
4.3.2 利用上市公司担保巨额债务 |
4.3.3 利用重组转移资产 |
4.3.4 利用外部低价融资定向增发加强控股地位 |
第五章 振兴生化掏空的动因和经济后果分析 |
5.1 振兴生化掏空动因分析 |
5.1.1 满足终极控制人私利 |
5.1.2 振兴集团烂账难清 |
5.2 振兴生化掏空的经济后果 |
5.2.1 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
5.2.2 上市公司财务绩效持续恶化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建议 |
6.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6.1.1 构建“双低”股权结构限制两权过度分离 |
6.1.2 精简控制层级实现扁平化治理结构 |
6.1.3 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6.1.4 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 |
6.1.5 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 |
6.2 引进集体诉讼制度 |
6.3 提高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1.1 金字塔结构杠杆效应为终极控制人侵占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便利 |
7.1.2 金字塔层级越多,杠杆作用越明显 |
7.1.3 金字塔结构下的利益侵占会导致上市公司价值降低,财务风险加剧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7)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研究 ——以H资产管理公司银川营业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及内容框架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论文研究的方式 |
第三章 银川营业部概况介绍 |
第一节 H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成立背景 |
第二节 H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的经营情况 |
第三节 银川营业部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基本情况 |
第四章 银川营业部非金债收购业务介绍及对比分析 |
第一节 银川营业部非金债收购业务案例介绍 |
第二节 非金债收购业务案例对比分析 |
第五章 银川营业部非金债收购业务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银川营业部非金债收购业务的特点 |
第二节 银川营业部非金债收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银川营业部未来非金债收购业务发展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快交易结构创新,降低资金成本 |
第二节 利用公司全牌照资源,发挥组合优势 |
第三节 在大客户战略基础上,优化业务行业投向 |
第四节 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 |
第五节 借助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收购标的确权工作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HN广电转制中的资产清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企业化改制研究 |
1.2.2 资产清查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广电行业资产 |
2.1.2 广电行业转企改制 |
2.1.3 资产清查 |
2.2 相关理论 |
2.2.1 产权理论 |
2.2.2 资产评估理论 |
第3章 HN 广电转制中的资产清查项目 |
3.1 HN 广电概况 |
3.1.1 基本情况 |
3.1.2 HN 广电发展与改革回顾 |
3.1.3 本轮改制的基本思路 |
3.2 HN 广电资产清查的组织过程 |
3.2.1 资产清查的工作组织 |
3.2.2 资产清查的主要安排与计划 |
3.2.3 盘点前的准备 |
3.2.4 现场盘点 |
3.3 资产清查的基本情况及成果 |
3.3.1 资产清查的基本数据 |
3.3.2 资产清查的成果 |
第4章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问题及分析 |
4.1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制度理念问题 |
4.1.1 中介机构不能保证其独立性 |
4.1.2 监管方面的不健全 |
4.1.3 对资产清查的重要性未有充分认识 |
4.2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技术方法问题 |
4.2.1 资产清查中存在的财务审计问题 |
4.2.2 资产清查中存在的资产评估问题 |
4.3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程序问题 |
4.3.1 产权界定问题 |
4.3.2 资产管理问题 |
4.3.3 资产的账目处理问题 |
第5章 对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对策研究 |
5.1 完善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制度理念 |
5.1.1 保障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
5.1.2 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建设 |
5.1.3 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
5.2 完善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技术方法 |
5.2.1 完善财务审计的技术方法 |
5.2.2 完善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 |
5.3 完善 HN 广电转制中资产清查的相关程序 |
5.3.1 正确界定相关产权 |
5.3.2 完善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
5.3.3 正确处理独立资产的账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B 资产清查小组人员安排和清查工作计划 |
附录 C 清查表(以制作调度中心部分专业设备为例) |
(9)后危机时代中国有效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0 研究背景与目标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与金融相关的危机概念 |
1.1.2 金融监管 |
1.1.3 有效金融监管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影响有效金融监管的因素 |
1.2.2 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评估 |
1.3 研究范式与结构 |
1.3.1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2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金融监管理论的流派与最新发展 |
2.1 传统金融监管理论 |
2.1.1 古典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
2.1.2 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理论 |
2.1.3 经济管制理论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
2.1.4 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银行监管理论 |
2.2 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2.2.1 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 |
2.2.2 顺周期性与逆周期监管 |
2.2.3 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
2.2.4 期限转化与流动性风险监管 |
2.2.5 高管薪酬激励限制 |
2.2.6 信用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市场控制 |
第3章 国际金融危机反思与金融监管改革 |
3.1 监管缺位是美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和教训 |
3.1.1 监管当局的认知偏差及处置不当 |
3.1.2 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薄弱 |
3.1.3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 |
3.1.4 政府应对危机准备不足和操作 |
3.1.5 信用评级机构失职 |
3.2 美国金融危机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
3.2.1 监管要求不能替代监管本身 |
3.2.2 保持对可能导致系统脆弱性的风险苗头的警觉 |
3.2.3 选择恰当的金融发展与政策框架 |
3.3 危机后国际社会的金融监管改革 |
3.3.1 G20 成员国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共识 |
3.3.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监管框架改革 |
3.3.3 金融监管体制和改革方案的国际比较分析 |
3.3.4 国际监管改革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
第4章 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
4.1 外部监管无法替代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 |
4.1.1 公司治理差距 |
4.1.2 风险管理能力差距 |
4.1.3 管理信息系统差距 |
4.1.4 金融服务与创新能力差距 |
4.2 监管者系统性风险监管能力不足 |
4.2.1 准入监管存在一定缺陷 |
4.2.2 针对风险的审慎监管机制不完善 |
4.2.3 持续性监管存在较大的问题 |
4.2.4 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有待加强 |
4.2.5 跨境跨业监管能力较弱 |
4.3 金融监管环境欠佳 |
4.3.1 宏观经济失衡 |
4.3.2 法制环境不健全 |
4.3.3 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 |
4.3.4 中介机构参与监管不够 |
4.3.5 市场约束软弱 |
4.3.6 系统性保护机制缺乏 |
第5章 中国金融机构改革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
5.1 中国金融机构改革与重组 |
5.1.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
5.1.2 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
5.1.3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改革重组 |
5.2 系统重要性银行与有效金融监管 |
5.2.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内涵 |
5.2.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的主要方法 |
5.2.3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目标 |
5.3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与监管 |
5.3.1 数据与模型 |
5.3.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3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有效监管建议 |
第6章 中国金融监管能力建设与有效性实证分析 |
6.1 中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创新 |
6.1.1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进 |
6.1.2 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改革与成效 |
6.1.3 中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经验 |
6.2 中国银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的评估 |
6.2.1 监管能力建设评估概述 |
6.2.2 监管能力建设评估的主要结论 |
6.3 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
6.3.1 监管有效性测定的方法与标准 |
6.3.2 中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
6.3.3 中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4 实证结果分析 |
第7章 加强和改进中国金融有效监管的政策建议 |
7.1 建立可持续的经济金融发展机制 |
7.1.1 回归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
7.1.2 把握金融开放的节奏与力度 |
7.1.3 建立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动态平衡 |
7.1.4 实现金融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
7.2 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 |
7.2.1 深化公司治理改革 |
7.2.2 建立风险约束长效机制 |
7.2.3 推进发展方式转型 |
7.3 改进金融监管治理体系 |
7.3.1 树立科学监管观 |
7.3.2 增强监管治理的独立性 |
7.3.3 强化监管问责和执行力 |
7.3.4 提高监管透明度 |
7.3.5 培育良好的监管文化 |
7.4 改善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 |
7.4.1 实行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
7.4.2 建立健全公共金融基础设施 |
7.4.3 完善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B 国外金融监管跨部门委员会对比 |
附录 C 国际三大金融改革方案的主要措施 |
附录 D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示意图 |
附录 E 欧洲金融稳定监管新框架 |
附录 F 欧洲金融稳定监管新框架 |
附录 G 中国上市银行 2010 年主要财务数据表 |
附录 H 中国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法人) |
附录 I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表(2003-2010 年) |
附录 J 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 |
(10)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研究综述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存款人的市场约束机制的研究综述 |
第四节 次级债的市场约束机制的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公司治理视角下的信息披露 |
第一节 巴塞尔市场约束有关信息披露的述评 |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经济学的分析 |
第三节 银行公司治理条件下的信息披露 |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边界和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银行的市场约束“监控”机制 |
第一节 市场约束的概论 |
第二节 存款人的市场约束“监控”机制 |
第三节 次级债的市场约束“监控”机制 |
第四节 理财客户的市场约束“监控”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银行的市场约束“影响”机制 |
第一节 宏观视角的市场约束“影响”机制 |
第二节 微观视角的市场约束“影响”机制 |
第三节 一则产品市场约束“影响”机制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官方监管与市场约束 |
第一节 市场约束的局限性及官方监管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官方监管的内容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对比与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银行市场约束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我国银行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第二节 我国银行在市场约束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全文总结 |
第一节 本文主要结论的回顾 |
第二节 论文的不足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审计呼吁应及时界定“不良资产”(论文参考文献)
- [1]G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优化研究[D]. 谭慕涵.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2]JY农商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化解[D]. 黄潜.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5)
- [3]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Z农商行不良贷款成因及防范处置策略研究[D]. 许曌.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金字塔股权结构与终极控制人利益侵占研究 ——以振兴生化为例[D]. 刘菁. 苏州大学, 2019(04)
- [6]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7]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研究 ——以H资产管理公司银川营业部为例[D]. 李栋. 宁夏大学, 2016(02)
- [8]HN广电转制中的资产清查问题研究[D]. 王元辰. 湖南大学, 2014(04)
- [9]后危机时代中国有效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 肖璞. 湖南大学, 2013(12)
- [10]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研究[D]. 段海涛. 华东师范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