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地方公债融资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秦志超[1](2021)在《我国地方政府公债融资途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首先对地方政府公债融资发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研究地方政府公债融资发展的可行性,以此为基础探讨当前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的途径,以此为地方政府公债融资途径的选择提供相应地指导和建议。
许鹏[2](2021)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文中研究表明债券信用评级是对某一发行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程度或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按一定标准分类标示高低等级的经济活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应运而生,为市场相关方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状况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推动地方债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研究多集中于债券运行机制或发行定价等方面,少有基于国际经验,从信用评级层面展开讨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尚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认为,首先,信用评级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和总体信誉度的综合评估,贯穿于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对债券定价、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其次,当前中国地方债务存在管理不规范、过度举债以及隐性负债风险聚集等问题。信用评级可以详细、全面地揭示地方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状况,对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均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国外成熟市场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时间较长,在评级方法、配套制度和监管环境等方面上积累了大量先进做法,中国可以取长避短,充分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推动自身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四,未来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不断分化,地方债券信用利差势必进一步走阔,从而放大市场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最直观、专业的综合评价,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减少信息获取成本,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依据。第五,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关系到本土评级机构发展和评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有助于增强中国在评级领域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抵制国际评级霸权主义,维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用安全和经济利益。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其既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信用评级失效,市场定价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文从发挥债券信用评级作用、改进债券监管制度、建立债券保险制度和设立地方债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登历史舞台之时,国外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如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开展市政债券评级业务已近百年历史,评级体系完备,评级框架、方法和理念成为国际公认标准,评级质量在充分的历史数据中得到验证;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行业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在与国际评级公司的市场竞争不落下风,占据国内地方债券评级业务的半壁江山;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高,为本国债券市场吸引到大量外国资本;印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在市政债券评级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充分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在运行机制、制度设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各自特点和发展经验,对其中优缺点加以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四方面借鉴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三是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四是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在实践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方面,本文阐述了国际评级机构关于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模式、流程和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评级指标选取和结构设计方面做出针对性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以2015至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样本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测算出各层级评级指标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可以说,本文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更强,评级结果的区分度和准确度更高,评级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最后,对改进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等方面。总体上,本文从历史脉络出发,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和信用评级的演化历程和发展趋势,方法应用和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论述了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国内外地方债券特征和信用评级机制加以多方位对比分析,总结其中的优缺点,并汲取有益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出发,创新性地设计并运用更贴近中国国情且更具有效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可以说,本文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信用评级在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提升债券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各方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涂世会[3](2021)在《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研究(1959-1960)》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三个时期发行了地方公债,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琼崖临时人民政府解放公债、东北生产经营建设折实公债;1959—1962年间福建、江西、四川、安徽、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地方公债发行;2009年至今地方政府债券逐步直至全面放开。关于1960年前后地方公债发行,江西、安徽等省已有学者予以关注,福建省地方公债发行却缺乏微观探讨。1959、1960年福建省两次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既具有其他省份公债的共同特征,也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文章拟从公债发行背景及政策出台、公债政策内容及动员部署、发行结果及偿还实施、公债要素分析及影响等方面,对1959、1960年福建省两次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进行研究,弥补新中国地方公债史研究的部分空缺,有助于深化认识大跃进时期党对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政策的探索历程。文章研究的主要内容:第1章:绪论。文章以绪论开篇,探究相关研究背景,梳理现有地方公债研究相关文献,确立本文选题意义及学术价值。明确研究创新点以及重点难点,寻找并确定研究方法,探索并确定相关研究内容,铺垫文章整体框架。第2章:公债发行背景及政策出台。本章主要探讨1959、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的背景及政策出台过程。当时正处大跃进时期,地方政府现有财政资金难以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紧张,无法满足各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为了维持地方基本设施建设,各地在中央指导下发行地方公债。福建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精神,发行了1959年和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第3章:公债发行政策内容及动员部署。本章主要对1959年和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的公债利率、债券面额、发行办法、推销原则、各地推销指标以及在推销过程中的动员部署情况进行研究。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在公债发行动员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动员,如组织专门的推销机构、为推销动员工作拨付专用经费、利用报刊宣传报道、刷标语,等等。第4章:公债发行结果及偿还实施。本章主要对1959、1960年福建省两次地方公债的发行认购结果以及偿还实施过程中抽签还本办法、抽签还本号码、公债券抵还职工借用欠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公债提前兑付相关规定以及还本付息情况等进行研究。第5章:公债发行要素分析及影响。1959—1962年地方公债发行涵盖了七个省份,各个省份的公债政策内容不尽相同,前文已经对1959、1960年福建省的公债政策制定、发行结果以及偿还实施等进行了微观探讨,本章将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对各省份地方公债的发行特点作比较分析,包括利率、价格、票面的异同。进而研究在大跃进背景下,福建省此次地方公债发行产生的各种影响,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以及对地方经济的影响。结语:在前面研究基础上,对1960年前后我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对其历史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得出对于当前我国地方公债政策完善、现代财政体系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益启示。如:地方公债发行有益于缓解地方经济、财政压力;科学的、与时俱进的公债政策是实现公债发行任务的前提;政策目标得以实现,正确的工作方法不可或缺;政策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
吕慧娜[4](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胡倩倩[5](2020)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4年,分税制取代了地方包干制,成为了我国新的财政体制。分税制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上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收入,增加了其在全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减少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并赋予其征收地方税的权力。地方享有了稳定的税收收入,但税收的大头却被列为中央税或共享税,而且分税制只着重分配了央地收入,涉及到央地事权的分割却含糊不清。我国幅员辽阔,大多数的人口、经济、社会活动都集中在地方,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却用较少的收入负担起了繁重的地方支出,中央则在享有较多收入的同时承担了较少的事权。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举借了大量债务。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试图建立一套环环相扣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形成不仅源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金融压力下中央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更涉及到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地方财政自主权、人大预算监督等宪制问题,不仅涉及政府管理,也涉及宪法上的权力配置。因此,仅通过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从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出发,本文总结了当下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债务问题,并深入探讨了其宪法成因,最后通过对地方的财政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约束,有利于达到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遏制在源头的效果,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向一种良性增长、健康发展的模式转变。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第一节指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三个主要问题,包括隐性债务在地方债务总额中占比过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以及违规举债方式复杂多样。第二节提出了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财政自主权、代际公平和代议制等宪法价值之间的冲突联系,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债务扩大其财政自主权,但缺乏代议机关的控制,难免会对代际公平等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第二章,结合我国当下的宪制关系,检讨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成因。地方的收入自主权被压缩是形成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地方对税收不享有自主权、转移支付制度尚存在各种不足、再加上实际并不存在的地方举债权,地方当局背负的资金压力难以想象;其次,地方支出自主权也受到很大限制,如中央设定的地方强制性支出项目和央地间模糊的支出责任都限制了地方资金的使用,而且使地方承担了许多额外的开支;再次,不匹配的央地财权事权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举债维持地方开支;最后,我国行政机关主导下的债务监督体系难免会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而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机制尚存在种种不足。这些原因都使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第三章对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的合理配置进行了规划性划分。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关键在于央地事权、财权的合理划分;另外,为将地方政府债务处于制度规范之下,还需要立法授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使地方政府债务(无论是显性债务还是隐性债务)均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保障;同时,转移支付的完善对解决地方债务问题而言也不可或缺,不同地域间因财力差距导致的公共服务不均衡等问题,可以借助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来改善。第四章完善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方式,落实了地方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权和在预算执行阶段的监督权,这也是完善地方人大的债务预算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依照财政民主的理念,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也是债务监督工作的重点;而为使审计机关实现其“免疫系统”的效用,建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人大监督、公民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者结合,才能使地方政府债务从草案拟定到实际执行,都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周烜西羚[6](2020)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出台赋予了我国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合法进行融资的权力,同时也从发行额度、发行程序、资金用途和偿还机制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约束与限制,至此,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开始步入法治化的道路。但是我国《预算法》中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规制体现出以行政主导为主的特点,法律的作用被弱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刚性约束不足,并没有能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带来的隐患。面对规模庞大、关系复杂的地方政府债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担保,不存在地方政府破产制度,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采取不救助原则,使得现实中出现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时,地方政府债务的债权人存在无法通过债务担保、强制求偿获得债务偿还的现实困境,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在补足地方政府资金缺口、推动地区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其规模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问题不仅关乎地方政府债务持续发展的前景,也是防范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键。因此,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本文以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范围、偿债责任主体、偿债来源、债务担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问题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概述。从地方政府债务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剖析广义地方政府债务与狭义地方政府债务之间存在的内涵差异,确立以范围更广、更能反映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实际情况的广义地方政府债务为本文研究对象;并在分析地方政府债务的特点的基础上,对比了地方政府债务偿还与普通债偿还的不同之处,提出研究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具有厘清地方政府债务范围、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地方政府债务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存在的问题。首先,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除了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因地方发展的资金需求与财政资金之间缺口较大且地方政府官员存在权力寻租的倾向,地方政府在预算法允许的合法融资渠道外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这部分债务隐蔽性强且缺乏监管,学术界和各部门对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清,其规模难以估摸,偿债来源并无保障。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债务的规制缺乏约束力,无法实质上遏制其增长,违法违规的隐性债务仍禁而不止,而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安排资金进行化解,造成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隐患和债务风险。其次,地方政府债务中因举债主体与偿债主体不一,责任性质不清导致偿债责任主体不清,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地方政府以其他主体名义举借债务,其作出的以财政资金偿还的承诺性质与效力不清的情形;地方政府对其出资设立的融资平台干涉过多,融资平台缺乏独立承担债务的人格与能力,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债务承担兜底责任,这种兜底责任也同样存在性质与效力不清的情形。再次,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不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根本性原因,导致地方政府被迫承担超过其财力的事权而大量举债,而地方政府债务偿债来源不稳定,地方政府对税收缺乏自主性,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其财政收入有限而债务规模较大,依靠借新还旧难以持续。最后,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大、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足,而地方政府债务缺乏合法有效的担保,债务的偿还得不到保障。第三部分,我国借鉴国外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经验。对国外地方政府债务范围、偿债责任、偿债来源、债务担保等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第四部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思考。针对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通过法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统一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将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都纳入全口径预算进行监管,对不同的隐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充分发挥专项债融资和化解隐性债务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债务的清理和法律规制力度,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投资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厘清地方政府承诺和兜底责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通过充足资本金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使融资平台实质上成为能够承担独立责任的法人主体,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进程;通过赋予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因地制宜利用各地特色资源扩展地方收入以确保稳定的偿债来源;通过保险为地方政府债务提供担保,防范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
莫凡[7](2020)在《政府异质性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有文献关于地方债规模的研究多集中于其成因、发展和财政可持续性下的最优规模计算。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膨胀,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又转变为经济增长视角下的债务规模适度性研究,多篇文献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存在一个门槛值,当债务规模小于该值时,地方政府债务能够实现地区的经济增长;当债务规模超过该值则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性作用。由此推出一个具体的数值作为债务存在合理性的标准,依此作为抑制地方政府举债依据,并划分东中西部三个地区找出各个区域的地方政府债务门限值。这种简单明了的逻辑描述了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的正向和负向的作用,强调了债务风险。这些研究虽然揭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一般作用,但是在地方政府债务对投资以及全要素生产率影响上研究不足。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央政府力推“新基建”拉动经济增长,提出经济增长转换为高质量增长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债务是否仍能通过投资和提高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产生正面影响,显得更有现实意义与政策价值。另外,研究政府因素的异质性也有助于调整政府上下级之间关系以及改进政府自身能力应对政府债务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因此,引出三个问题:1.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是否仍有促进作用?2.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如何实现?3.除了区域异质性外,是否还有别的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效果?首先,通过理论分析和经验分析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构建一个世代交叠的内生性增长模型,分析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稳态条件下,整体上看,中国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存在显着促进作用。而后在理论分析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利用地级市的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显性债务代理变量、城投债作为隐性债务代理变量进行研究,检验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并利用系统GMM模型处理内生性问题以及利用变换核心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其次,通过中介效应模型分析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效应的作用机制。检验地方政府债务影响地方经济增长的渠道,从地区投资率和地区全要素增长率两个方面刻画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对两者的影响。第三,通过调节效应模型分析政府异质性对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的影响。考虑到我国地级市地方政府因财政体制约束和自身财政资源约束而存在异质性,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不同条件下的地级市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基于财政体制中的财政分权因素和地区竞争压力因素、财政资源中的突破预算约束能力因素、金融分权能力因素和金融发展水平因素异质性条件下检验了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效果。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采用显性债务指标和隐性债务指标,进行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系统GMM回归后发现,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在2010-2016年与经济增长率正相关。但是并未发现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存在显着的临界值。验证了理论模型中的推论。并以数据和实证分析证明了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的经济增长仍有促进作用。第二,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提升了地区投资率,积累资本存量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提高地区的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提高了地区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而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数据和实证分析验证了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能够通过促进地方投资和改变地区技术进步带动地区的经济增长。第三,讨论了异质性问题。从地方政府受到的财政体制约束和地方政府本身的财政资源约束分析政府的异质性。研究发现,以财政分权因素和地区竞争压力因素为指标的财政体制异质性下,地方政府的对财政支出的支配权越高,对财政支出的自主程度越高,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影响越大;地区受到的发展压力越大,GDP排名与标尺差距越远,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影响越大。以预算外土地出让收入、金融发展水平因素和金融分权水平因素为指标的地方政府财政资源异质性下,地区土地出让水平越高、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干预越深、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地方政府债务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越强。另外发现,地区竞争压力与金融分权因素对2014年后的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作用不显着,可能是债务限额管理的作用。可见,除了受到区域异质性的影响外,地方政府受到的财政体制约束和财政资源约束也对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存在影响。本文主要的创新:(1)拓展了发展中国家债务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已有对政府债务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多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样本数据,其目的是为解决债务高企的发达国家面对经济增长的难题。缺乏对全球金融危机下政府债务不断累积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系统性研究。现有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也存在争议。本文基于中国政府债务整体增长,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与增速超过中央政府债务的客观事实,对城市层面的政府债务数据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有关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实证文献。(2)弥补了现有研究关于“债务-经济增长”影响机理的不足。已有文献侧重于研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或抑制作用,缺乏更深层次的地方政府债务与地区经济发展传导机制的研究。本研究将地方债务、地区投资率增长、包括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在内的地区全要素生产率与地区经济增长有机结合。从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拉动地区投资率和促进地区全要素生产率出发,对地方政府债务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揭示了地方政府债务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弥补大多数实证研究角度过于单一的缺陷。(3)考虑了地方政府债务中的地方政府存在的异质性影响因素。现有研究主要围绕地方政府债务中债务本身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或者多侧重于空间地理区域的差异。本研究聚焦于地方政府的异质性,从财政体制约束和财政资源两个维度出发,研究不同影响因素下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果。对理顺政府间关系以及调动地方政府财政资源,发挥二者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效应有更好的指导作用。(4)样本数据更全面丰富,相对于已有研究中地方政府债务多采用各种代理变量,如“招拍挂”出让收入、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金额等等,本研究采用财政部公开公布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以及经过整理的wind数据库中“城投债”数据,并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进行深入研究,数据更为准确全面;并且研究对象选择了地级市层面,相对于省级债务的研究更加深入。综上所述,本研究基于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数据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水平及其作用机制。不仅从理论上弥补相关研究的缺陷,在现实中为新一轮的新基建拉动投资和经济发展转型提供了实证经验;也为理顺政府上下级之间关系和合理利用政府自身财政资源上提供了现实证据。
刘浔[8](2020)在《债务治理背景下贵州省X县政府融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从1994年开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正式改为分税制,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渐显露出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现象,具体表现是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快速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旧《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开始成立融资平台进行融资。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中央政府实施4万亿投资计划,地方政府在执行计划时,地方债务存量也不断上涨。2010年后,欧洲国家陷入债务危机,中央政府意识地方政府债务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于是国务院牵头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规范化治理,随后财政部也针对地方政府债务作出明确规定。随着政府债务治理的不断深化,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越来越窄,如何破解债务治理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融资困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选择中小城市中融资模式具有代表性的贵州省X县为例,X县是贵州省某地级市派出的正县级机构,是为了缓解该地级市老城区人口压力和交通压力而挂牌成立,至今已经过了10余年的发展,下辖有8个街道、镇,目前既承担城市开发任务,又承担社会治理等民生任务,资金需求量大,在债务治理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分析其主要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及建议。本文从地方政府债务、债务治理、地方政府融资等概念入手,以公共产品、财政分权、公共选择、金融风险理论为基础,为提出贵州省X县政府融资优化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其次,选取北京、上海、重庆等国内发达城市和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国外地方政府融资模式进行分析,以其先进经验为优化X县政府融资模式提供参考。之后,介绍X县地方综合财力情况、财政结余、债务余额情况,以具体数值分析X县5种主要融资模式,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模式、债券模式、PPP模式、产业基金模式、土地融资模式,针对5种融资模式分别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对X县政府融资的四条建议:一是优化融资平台,二是大力规范推动PPP项目融资,三是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四是加强融资体制各方面保障。
刘松[9](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中央政府制定了4万亿投资计划,地方各级政府为筹集配套资金,纷纷绕过《预算法》中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举借债务的规定,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举债主体大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膨胀,债务风险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为摸清底数,2011年和2013年,国家审计署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审计结果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规模庞大、借债主体多元、资金来源与使用结构复杂,借、用、还不规范,乱象丛生,债务风险逐渐显现。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思路,2014年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赋予了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利,要求其在国务院规定的债务限额内按照“自发自还”的要求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举借债务,同年国务院发布了43号文,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三类清理,将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责任进行“确权”。通过存量债务的清理和置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期限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债务由以银行贷款为主置换为以债券为主也使得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地方政府债务得到展期,举债成本下降,地方政府债务的偿付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然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渠道,但迫于现实需要,还是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明股实债、政府购买和PPP等隐性方式进行变相举债,对此,中央政府在近几年接连下发了一系列文件,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大债务监管力度等手段来进一步加强债务风险管控,力图堵住违法违规举债的漏洞,确保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地方政府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渴望,确实是有举债融资的需要,不同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使得其债务融资有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目前的债务风险管理体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在债务风险监测和风险防控的体制机制上缺乏顶层设计,债务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不健全,政府预算刚性约束不足。新时代下,面对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在政府减税降费和积极财政政策不断发力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受限但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在满足地方政府合理举债融资需求进而保障地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情况下,更加有效的做好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控工作,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灰犀牛,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去探索和分析。要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首先需要对债务风险进行识别和有效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对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进行具体的评价,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债务风险形成的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题是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防范,围绕这个主题,本文进行了以下研究:一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防范的理论分析。分析了地方政府举债和债务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在对国内外众多学者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对债务、公共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指出地方政府债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数据的可得性,选择以狭义的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债务风险的主要研究对象。接着用财政分权理论解释了地方政府存在以及举债的必要性,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委托代理关系和财政幻觉效应等因素使得地方政府具有过度举债的冲动,进而产生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要运用风险管理相关理论,从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预警等方面对债务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二是较为全面系统考查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演化。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和全国人大报告、财政部以及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数据,对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来源及支出结构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规模庞大,结构复杂,虽然新预算法出台前后通过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从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债主体、举债渠道、资金使用、信息公开、考核问责、风险防控、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约束,对地方政府债务乱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整治,赋予了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的权利,但总体来说,由于债务存量规模大、债务增量增长快、债务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粗放,债务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债务风险依然突出。三是评估了地方政府债务短期流量风险和中长期存量风险。选用债务负担率、负债率、偿债率、财政负担率和土地负担率5项指标对2016年我国省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了评估后,通过收集汇总全国30个省级政府2012-2017年的面板数据,运用KMV模型对我国省级政府债务“入不敷出”的流量风险和“资不抵债”的存量风险进行了评估,流量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当前有部分省份已经出现了债务流量风险。在引入地方政府存量资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得到较大的提升,债务风险测算结果显示各省份债务中长期风险相对于债务短期流量风险呈下降趋势,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在地方政府债务流量风险的评估中,本文构造了债务流动性杠杆率,通过理论推导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流动性杠杆率和地方政府债务“入不敷出”的流量风险之间的关系,并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显示两者高度相关,证明了债务流动性杠杆率是衡量债务流量风险的一个较好的指标。四是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根据美国、日本和德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了国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本文通过提出假设,即体制因素、地方政府行为、地方政府应债能力、市场化因素是影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因素,为了验证假设是否成立,选择财政分权程度代表体制因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代表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因素、地方政府可偿债能力代表地方政府应债能力、市场化指数代表市场化程度因素,根据2012-2017年全国30个省级政府的相关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体制因素、地方政府行为因素、地方政府应债能力和市场化程度均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重要影响。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德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经验的研究,提出我国应该从下沉地方政府举债权、规范债务资金使用、增强信息公开和健全债务风险管理体系四个方面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好债务风险管理。综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结论,本文对防范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要深化政府间财税体制改革,通过合理匹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来理顺财税体制、合理划分政府间财力来源和支出责任,通过完善税种设置、规范转移支付和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要尽快完成转型,建立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盈利能力,改变过度依赖政府的现状;二是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通过改进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机制、加强问责追责来改变地方政府的过度举债冲动,通过硬化政府预算约束,增强信息透明度来打破中央政府的救助预期;三是要完善债务风险管理体制,通过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出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条例、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体系来健全债务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业的债务管理部门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构建科学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对债务风险做到早预警、早处置,避免危害进一步扩大化;四是要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进一步丰富债券品种,扩宽债券投资人和资金来源范围,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便于公众监督,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做好政府信用评级,保障债券还款来源,避免偿债风险。
洪小东[10](2019)在《“财”“政”“法”: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三维架构——基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地方债务史的考察》文中提出考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史,地方债务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中央行政控制"的路径依赖。为进一步提升地方债务的治理成效,在财政制度现代化的新时代背景下,应当构建起系统性的治理框架。"财""政""法"提供了地方债务治理的3个基本维度。贯彻财政科学的"财"之维度着眼于完善行政过程与激活市场机制;贯彻财政民主的"政"之维度着眼于改良央地财政关系与完善地方政治过程;贯彻财政法治的"法"之维度着眼于治理政策法律化。其中,依靠地方政治过程对地方债务的治理应当居于中心地位,行政过程与市场机制对地方债务的治理居于辅助地位。地方债务治理的关键是地方政府财政主体地位之塑,而我国地方财政不均衡的现实境况决定了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建立地方公债融资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地方公债融资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地方政府公债融资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地方政府公债融资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
(一)有利于对分税制进行完善,落实地方政府应有财权 |
(二)有利于加快地方基础建设,推进经济发展 |
(三)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以及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
三、地方政府公债融资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
(一)具有较大的发行空间,存在较多的认购者 |
(二)政府在公债发行方面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
四、当前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现状分析 |
五、我国地方政府公债融资途径研究 |
(一)国债转贷资金 |
(二)中央代发地方公债 |
(三)地方自主发行地方公债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2.1 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
1.2.2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
1.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1.2.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1.2.5 信用评级模型构建 |
1.2.6 国际信用评级的垄断与霸权 |
1.2.7 对相关研究的评析 |
1.3 研究方法、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券涵义与相关理论 |
2.1 涵义界定与辨析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2.1.2 地方政府债券 |
2.1.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2.1.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2.2 相关理论及评述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发行债券风险理论 |
2.2.3 政府债务风险理论 |
2.2.4 信用风险理论 |
2.2.5 信用评级理论 |
2.2.6 相关理论评述 |
第3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和成因 |
3.1.1 地方债务现状 |
3.1.2 地方债务演化进程和成因分析 |
3.2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及发行情况 |
3.2.1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 |
3.2.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
3.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结 |
3.3.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3.3.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演进过程 |
4.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 |
4.1.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4.1.2 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对比分析 |
4.1.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
4.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与现状 |
4.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 |
4.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4.2.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现状 |
4.3 当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吻合度分析 |
4.3.1 地方债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评级结果同质化 |
4.3.2 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使评级缺乏可信度 |
4.3.3 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评级业务发展 |
4.3.4 评级行业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及信用评级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1.1 市政债券特征 |
5.1.2 市政债券监管制度 |
5.1.3 市政债券信用评级 |
5.1.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2.1 债券特征 |
5.2.2 债券监管制度 |
5.2.3 债券信用评级 |
5.2.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3 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3.1 债券特征 |
5.3.2 债券监管制度 |
5.3.3 债券信用评级 |
5.3.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4 印度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4.1 市政债券特征 |
5.4.2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5 国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分析 |
5.5.1 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方法 |
5.5.2 穆迪公司评级方法 |
5.6 国际经验总结和借鉴 |
5.6.1 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
5.6.2 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 |
5.6.3 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 |
5.6.4 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 |
第6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设计与应用 |
6.1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 |
6.1.1 基本原则和评估步骤 |
6.1.2 评级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6.1.3 评级指标权重确认 |
6.2 评级指标得分和评级结果测算 |
6.2.1 评级指标得分处理过程 |
6.2.2 评级结果分布状况 |
6.3 信用评级结果的区域性分析 |
6.4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评价 |
6.4.1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
6.4.2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有效性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 |
7.2.2 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
7.2.3 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7.2.4 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 |
7.2.5 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
7.2.6 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
7.2.7 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 |
7.2.8 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研究(1959-196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第2章 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背景及政策出台 |
2.1 1959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背景及政策出台 |
2.2 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背景及政策出台 |
第3章 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政策内容及动员部署 |
3.1 政策内容 |
3.1.1 1959 福建省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办法 |
3.1.2 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办法 |
3.2 动员部署 |
3.2.1 积极进行宣传动员 |
3.2.2 发挥推销组织作用 |
3.2.3 拨付动员工作经费 |
3.2.4 制定宣传口号,进行广泛宣传 |
3.2.5 采取相关措施,增强公债信用 |
第4章 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结果及偿还实施 |
4.1 发行结果 |
4.1.1 1959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结果 |
4.1.2 1960年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结果 |
4.2 偿还实施 |
4.2.1 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
4.2.2 公债偿还办法规定 |
4.2.3 公债偿还实施结果 |
第5章 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要素分析及影响 |
5.1 公债发行要素分析 |
5.1.1 公债发行数额 |
5.1.2 公债发行利率 |
5.1.3 公债票面数额种类 |
5.1.4 公债发行对象 |
5.2 公债发行影响 |
5.2.1 筹集建设资金,弥补地方财政不足 |
5.2.2 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
5.2.3 公债得到及时偿还,有利于维护政府信用 |
5.2.4 科学的公债政策,为公债发行提供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现状的宪法学观察 |
(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概述 |
1、隐性债务占比过大 |
2、债务规模巨大 |
3、违规举债方式层出不穷 |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之维 |
1、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财政自主权 |
2、地方政府债务与代际公平 |
3、地方政府债务与代议制 |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因的宪法学分析 |
(一)地方收入自主权的限缩 |
1、被限制的地方税收收入自主权 |
2、受局限的地方非税收入自主权 |
(二)地方支出自主权的限缩 |
1、存在强制性支出项目 |
2、支出责任划分不明 |
(三)央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
(四)地方政府债务现行监督方式的局限 |
1、债务监管由政府主导 |
2、地方人大监督方式主要是预算审批 |
三、优化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宪法路径 |
(一)央地财权事权的合理划分 |
1、央地事权的合理划分 |
2、央地财权的合理划分 |
(二)规范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 |
1、依法明确地方政府的举债权 |
2、依法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活动 |
(三)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
2、加强对转移支付的管理 |
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的法治监督 |
(一)完善预算审查阶段的债务监督 |
1、落实地方人大的预算草案初审权 |
2、健全预算审查中的多方参与制度 |
(二)加强预算执行阶段的债务监督 |
(三)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
(四)建立常态化审计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概述 |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概念 |
1.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定义 |
2.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特点 |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与普通债的偿还存在的不同之处 |
1.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定义 |
2.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与普通债的偿还存在的不同之处 |
3.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重要意义 |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政府债务范围的界定未达统一 |
1.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债务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 |
2.隐性债务认定标准不清 |
3.违法违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围的正当性、合理性存疑 |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偿债责任主体不清 |
1.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情形 |
2.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债务兜底的情形 |
(三)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来源不稳定 |
1.地方政府税收缺乏自主性 |
2.土地财政的局限性 |
3.借新还旧的可续性 |
(四)地方政府债务缺乏合法有效的担保 |
1.地方政府债务担保与偿还之间的联系 |
2.地方政府债务担保的主体、客体不合法 |
3.地方政府债务担保没有法律效力 |
三、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域外考察 |
(一)各国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的界定 |
(二)各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偿债责任主体 |
(三)各国地方政府债务偿债来源 |
(四)各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担保 |
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思考 |
(一)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范围 |
1.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的定义和范围 |
2.统一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 |
3.规制违法违规债务 |
(二)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的偿债责任 |
1.明确地方政府承诺的性质和效力 |
2.阻断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债务的兜底责任 |
(三)确保稳定的偿还来源 |
1.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 |
2.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 |
3.扩展地方收入来源 |
(四)为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
1.完善项目融资的担保制度 |
2.地方政府债券保险机制的建立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政府异质性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概念的界定 |
1.2.1 异质性概念及其衍生 |
1.2.2 财政赤字与政府债务 |
1.2.3 公共债务、政府性债务与政府债务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问题与思路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内外地方政府债务研究热点与趋势 |
2.1.1 国内地方政府债务研究热点与趋势 |
2.1.2 国外研究的热点与趋势 |
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 |
2.3 关于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的研究 |
2.4 影响政府债务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因素研究 |
2.5 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异质性效应研究 |
2.6 研究述评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历程回溯 |
3.1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发展的历程及演变 |
3.1.1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发展(1949-1978) |
3.1.2 改革开放后至分税制改革前(1978-1994) |
3.1.3 1994年预算法与新预算法之间的探索(1994-2014) |
3.1.4 新预算法发行后至今(2015——) |
3.2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与差异事实 |
3.2.1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纵向差异事实 |
3.2.2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横向差异事实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理:理论解释与研究假说 |
4.1 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1.1 理论模型构建 |
4.1.2 稳态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 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渠道 |
4.2.1 地方政府债务影响地区投资 |
4.2.2 地方政府债务影响地区技术进步 |
4.3 地方政府的异质性影响地方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3.1 财政体制影响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3.2 财政资源影响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债务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5.1 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的影响 |
5.1.1 实证模型构建 |
5.1.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 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投资驱动 |
5.2.1 模型设计和变量分析 |
5.2.2 实证结果分析 |
5.3 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技术驱动 |
5.3.1 模型设定以及计量方法 |
5.3.2 实证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经济增长效应的异质性因素研究 |
6.1 财政体制与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6.1.1 财政体制因素的选取 |
6.1.2 模型设定 |
6.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 财政资源与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6.2.1 财政资源因素的选取 |
6.2.2 模型设定 |
6.2.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债务治理背景下贵州省X县政府融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 |
1.2.2 对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的研究 |
1.2.3 文献简要评析 |
1.3 研究目标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2.1.2 债务治理 |
2.1.3 地方政府融资 |
2.2 基本理论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2.4 金融风险理论 |
第3章 国内外地方政府融资模式 |
3.1 国内地方政府融资模式 |
3.1.1 银行贷款 |
3.1.2 债券融资 |
3.1.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3.1.4 PPP融资模式 |
3.1.5 资源融资模式 |
3.2 国内发达城市政府融资模式 |
3.2.1 北京市政府融资 |
3.2.2 上海市政府融资 |
3.2.3 重庆市政府融资 |
3.2.4 国内发达城市政府融资先进经验及启示 |
3.3 国外地方政府融资模式 |
3.3.1 美国地方政府融资 |
3.3.2 日本地方政府融资 |
3.3.3 英国地方政府融资 |
3.3.4 法国地方政府融资 |
3.3.5 国外地方政府融资先进经验及启示 |
第4章 X县政府基本情况及融资主要模式 |
4.1 X县基本情况 |
4.1.1 地方综合财力情况 |
4.1.2 财政支出情况 |
4.1.3 公共财政预算结余情况 |
4.1.4 债务情况 |
4.2 X县政府融资主要模式 |
4.2.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4.2.2 债券融资 |
4.2.3 PPP项目融资 |
4.2.4 产业基金 |
4.2.5 土地融资 |
第5章 X县政府融资存在问题 |
5.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突出 |
5.1.1 公司偿债能力不足 |
5.1.2 资产难以盘活 |
5.1.3 公司主体评级低 |
5.1.4 与政府职责划分不清 |
5.1.5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5.2 债券融资规模不足 |
5.2.1 一般债券规模受限 |
5.2.2 专项债券带动能力不足 |
5.2.3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5.3 PPP项目融资落地困难 |
5.3.1 PPP项目投资时间长 |
5.3.2 社会资本方参与度不高 |
5.3.3 前期规划设计不合理 |
5.3.4 绩效考核指标不完善 |
5.3.5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5.4 产业基金融资效果不佳 |
5.4.1 撬动力不强 |
5.4.2 土地手续限制 |
5.4.3 操作流程不清 |
5.4.4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5.5 土地融资难以持续 |
5.5.1 土地出让收入下降 |
5.5.2 土地出让量下降 |
5.5.3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第6章 优化X县政府融资的对策建议 |
6.1 优化融资平台 |
6.1.1 依靠融资破解资金困局 |
6.1.2 加快实体转型 |
6.1.3 发挥投资效能 |
6.1.4 强化经营管理 |
6.1.5 划清政府与公司职责 |
6.2 合理规范推动PPP项目融资 |
6.2.1 正确加强思想重视 |
6.2.2 明确PPP项目参与者责任 |
6.2.3 创新管理机制 |
6.2.4 与自身财力相匹配 |
6.2.5 加强管理技术支撑 |
6.3 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方式 |
6.3.1 争取政策性银行支持 |
6.3.2 探索股权融资模式 |
6.3.3 探索融资租赁模式 |
6.3.4 实行资产证券化 |
6.4 加强融资体制各方面保障 |
6.4.1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
6.4.2 进行信用体系建设 |
6.4.3 引进和培养高级融资人才 |
6.4.4 完善投资回报机制 |
6.4.5 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
第7章 研究结论 |
7.1 本文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债务 |
二、公共债务 |
三、地方政府债务 |
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举债的理论依据 |
一、财政分权理论 |
二、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举债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冲动与债务风险管理 |
一、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冲动 |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
第二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及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 |
一、总体规模 |
二、分行政层级规模 |
三、分地域规模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务的来源及支出结构 |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来源 |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结构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演化 |
一、新预算法实施前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
二、新预算法实施后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
三、债务风险管理制度演变的对比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的主要方法 |
一、分类法 |
二、指标法 |
三、模型法 |
第二节 基于指标法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分析 |
一、风险评估指标的选择 |
二、风险评估及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流量视角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分析 |
一、KMV模型 |
二、基于KMV模型构建地方政府债务流量风险评估模型 |
三、风险评估 |
四、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引入存量资产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分析 |
一、地方政府可偿债存量资产的来源及规模 |
二、基于流量和存量双重视角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
一、体制因素 |
二、地方政府行为因素 |
三、地方政府应债能力因素 |
四、市场化因素 |
第二节 影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因素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设计 |
二、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
三、实证检验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实证研究结果与分析 |
一、实证研究结果 |
二、基于实证研究结果的债务风险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国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 |
一、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类型及用途 |
二、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 |
一、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类型及用途 |
二、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资金来源及偿还 |
三、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 |
第三节 德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 |
一、德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来源及用途 |
二、德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 |
第四节 共性与启示 |
一、国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共性及特点 |
二、国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
第六章 防范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深化政府财税体制改革 |
一、合理匹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 |
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 |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 |
第二节 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
一、改进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机制 |
二、加强官员任期责任追究 |
三、硬化政府预算约束 |
第三节 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体制 |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二、明确专业的债务管理部门 |
三、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 |
四、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与增量债务风险防范 |
五、合理构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第四节 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 |
一、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 |
二、完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评级体系 |
三、扩宽债券投资人范围和资金来源 |
四、丰富债券品种,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发展 |
五、建立债券偿债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财”“政”“法”: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三维架构——基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地方债务史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地方债务的产生与演变 |
(一) 分税制实施以前的地方债务 |
(二) 分税制实施以后的地方债务 |
1.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 |
2.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程 |
(三) 地方债务何以“问题化”? |
三、财政科学:地方债务治理的“财”之维度 |
(一) 完善行政过程 |
(二) 激活市场机制 |
四、财政民主:地方债务治理的“政”之维度 |
(一) 构建更加均衡的央地财政关系 |
(二) 完善地方政治过程 |
五、财政法治:地方债务治理的“法”之维度 |
(一) 地方债务的预算法规制 |
(二) 地方债务的公债法规制 |
(三) 地方债务的破产法规制 |
六、结语 |
四、建立地方公债融资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地方政府公债融资途径研究[J]. 秦志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1(07)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D]. 许鹏. 吉林大学, 2021(01)
- [3]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研究(1959-1960)[D]. 涂世会.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宪法控制研究[D]. 胡倩倩. 河南大学, 2020(07)
- [6]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研究[D]. 周烜西羚.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政府异质性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D]. 莫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债务治理背景下贵州省X县政府融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刘浔. 西南大学, 2020(01)
- [9]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防范研究[D]. 刘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财”“政”“法”: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三维架构——基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地方债务史的考察[J]. 洪小东. 当代经济管理,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