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两法衔接调研报告

劳动监察两法衔接调研报告

问: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衔接机制
  1. 答:法律主观:
    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2、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虚含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差做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胡掘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问:关于农民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甲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甲方如何向劳动监察大队写情况报告?
  1. 答:关于向劳动监察大队写的情况报告,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手宏高您被拖欠工资的基本事实情况,二是您提出的要求支付工资的具体请求。
    再推荐一个要求支付工绝派资的解决办法。
    拖欠或扣发工资,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职工毕尺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劳动仲裁院(劳动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
问:劳动监察书面审查程序需要报告吗
  1. 答:劳动监察中的书面审查材料不是必须要申报,除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材料以外,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来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陪迅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族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兆乱毕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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