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财政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之一)(论文文献综述)
侯福瑞[1](2021)在《试论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原因和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迅速发展。同时,中小企业普遍承担着较重的税负,为降低自身税负,中小企业必须合理开展纳税筹划。中小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的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中小企业日益重视对纳税筹划风险进行防范。本文浅析了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原因,探究了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对策,以期为中小企业纳税筹划提供借鉴。
张鼎祖,傅泽文,刘姣娥[2](2021)在《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时空差异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提出以2007~2017年我国30个省份(不含西藏和港澳台地区)为样本,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测度省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其增长指数,并进行时空差异和影响因素分析。研究发现: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总体上处于低效率状态,但自2014年开始明显好转;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差异主要是省份间的差异,且该差异处于快速扩大后的维持状态,而西部地区追赶效应较为明显;财政透明度、市场化指数、人口密度和财政自主度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而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和城镇化水平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则具有显着负向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建议。
夏颖[3](2021)在《后脱贫时代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球性的问题,减贫脱贫也一直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密切关注。2020年作为我新时期扶贫的转折点与我国精准扶贫成效考核之际,高职教育精准扶贫也取得了显着进步,研究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则尤为必要。本研究旨在通过构建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指标评价模型,了解粤北地区高职院校扶贫绩效的现状与问题,为政府、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等决策机关提供高职教育扶贫资源优化配置的意见与参考。通过教育扶贫绩效评价等相关文献资料的梳理,以资源配置理论、绩效诊断“3E”理论以及教育收益理论为依托,基于粤北地区五所高职院校为研究样本,探索了粤北地区高职教育资源配置水平、2017-2019年三年来绩效评价变化趋势以及粤北地区总体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成效。此外,为了构建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本研究结合了我国精准扶贫政策文本、教育扶贫工作者的访谈以及已有的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10位专家开展的两轮问卷咨询,确定了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的5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以及31个三级指标,通过可靠性分析,最终构建了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模型。本研究选取粤北地区的五所高职院校作为研究样本,同时基于粤北地区五所高职院校在财政资助、社会扶贫、扶贫政策落实的精准扶贫工作上,收集五所高职院校的质量年报、统计公报以及五所院校的《高职教育精准扶贫数据采集表》的面板数据,通过熵值法对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得出结论:各院校精准扶贫力度不均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本地人才培养回流度不高、技术服务经济效益有待加强。综上,根据专家咨询问卷与熵值法的数据分析,本研究从四个方面提出绩效提升的优化策略:第一,加强贫困生扶志理念教育;第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第三,加大地方人才的吸引力度;第四,建立双部门管理监督机制。并从加强高职教育扶贫向振兴的角色转变以及有效促进高职教育脱贫与振兴的衔接两部分展开研究展望。
宋孝进[4](2021)在《松原市粮食加工产业存在的问题及政府对策》文中指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我国出台“六保”政策。其中,“保粮食能源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民以食为天”,在供求两端遭受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下,粮食加工产业既连接了农业,又连接了工业和居民,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战略安全的重要的中间产业。吉林省松原市作为我国粮食重要生产地,粮食加工产业的发展对本地区乃至吉林省的粮食加工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松原市的粮食加工产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统计,掌握了松原市粮食加工产业的基本情况,分析了松原市粮食加工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政府促进粮食加工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以期从产业链和供给侧出发,促进当地产业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总体而言,松原市粮食加工产业缺乏龙头企业、企业间分工不合理;产业布局散乱产品质量有待提高、品牌声誉有待提升。松原政府应当坚持技术进步、质量提升、产业融合、资金融通和服务提升的综合产业政策。
赖明姬[5](2020)在《当前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投资风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东南亚地区逐渐成为企业海外贸易和投资的首选地之一。其中,根据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的官方统计数据得出,中国已经连续十年成为马来西亚的最大贸易伙伴,两国之间经贸往来频繁,关系密切。2018年马来西亚经历“509”大选实现独立以来的首次政党轮换,由于中马两国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在当地进行投资发展的中资企业首先受到冲击。对此,有必要对当地中资企业的投资状况进行研究。本文将概括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投资现状,并探讨中资企业在当地投资发展目前所面临的风险,分析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影响因素。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角度出发进行案例研究,分析碧桂园“森林城市”项目和“东铁”项目两者的发展困境以及风险的影响因素,突出政治因素的重要作用,并作对比分析总结。有针对性提出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投资建设的经验与建议。
张文[6](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王玥雯[7](2020)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以川投PPP项目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证监会与发改委相继推出大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政策和通知,借助PPP模式进行融资给各地政府公共基础建设方面提供了大量的支持。然而在PPP模式兴起的背景下,由于PPP项目合规性审核严格、社会资本在PPP项目末期的回收困难以及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情况的发生,我国社会资本参与度却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为解决我国PPP模式下社会资本缺乏参与积极性的难题,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末推出有关PPP项目的2698号文,其中规范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和原始权益人,至此为我国在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提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政府的积极开展下,PPP模式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得到了不断改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于不但无障碍连接了PPP项目和资本市场、使政府的财务困境得以解决,而且社会资本的加入缩减了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所需要耗费的时间、提升了服务质量以及改善了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条件。由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整个流程耗费时间长、参与主体多样且复杂,这些特点给项目运行带来多种风险。因此,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风险防范与控制不容忽视。本次研究采用了案例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规范性研究主要用于回顾并总结归纳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价值、运作流程以及风险相关文献。在案例分析部分,结合全国首单停车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即华西证券-川投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川投PPP项目”)为研究对象,具体介绍了川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背景情况、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探讨川投PPP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本文框架包括了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在此部分介绍并加以说明了本次研究的主要意义、研究背景、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本文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建立起整体研究框架;第二章为理论综述部分,主要阐述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述、特点、存在风险的类别以及风险相关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案例介绍,在此部分分析了川投PPP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可行性,然后对其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介绍;第四章为案例分析,在此部分从基础资产、参与主体、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四个角度,分析了川投PPP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第五章为案例结论与启示,通过前文分析,在此部分提出了三点关于川投PPP项目成功发行及风险防范优势的结论,给相关行业提供了具有独特优势的可借鉴性与可复制性。第一,选取合格的基础资产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条件,可以为项目将来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第二,采用双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模式可增强破产隔离效果,原始权益人可以实现其对基础资产的间接持有和最终控制;第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有助于内部增信,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会投资人及金融机构投资PPP项目的信心。最后提出三点启示:第一,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保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第二,应完善交易机制,以更好地推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优质资本与提升客户积极性的作用;第三,应对破产隔离方式进行创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文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往关于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市政供水供热等领域,很少针对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进行研究,本文针对川投PPP项目进行研究,丰富了城市公共停车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文献。
韩子健[8](2020)在《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而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打好防风险攻坚战的重要部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央出台了许多政策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2014年国务院43号文明确提出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2018年,中央也发布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时完成存量债务置换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新疆也面临着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问题。新疆于2015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务为新疆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新疆经济也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政府债务过多,反而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也逐步显现出一定风险。新疆政府出台一系列文件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为研究对象,以相关理论和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实际情况作为研究基础,对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进行研究。这对于防范和化解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以及打好防风险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依据新疆发行政府债券时披露的信息,从总量和结构两方面分析了2015年至2018年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现状;使用KMV模型测算2019年至2021年的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违约概率和违约距离,以期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价;采用新疆2016-2018年14个地州的面板数据探究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影响因素;最后,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提出防范对策。研究结果表明:(1)总量上看,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适度,规模变化受中央相关政策影响较大。从政府层级,上看主要集中在县级政府;从举借主体看主要集中在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从债务资金来源上看,已由银行贷款转向地方政府债券;从债务期限来看,随着大规模的债务置换工作的完成,已无大规模债务到期。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三个风险表现:一是整体经济财政实力较弱影响偿债能力,二是各地州债务风险区域分化明显;三是融资平台公司增加了政府隐性债务风险。(2)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概率非常低,说明随着2018年大规模债务置换结束,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低。(3)GDP增长率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起抑制作用;人均转移支付对债务风险起促进作用,但对专项债务风险起抑制作用。市场化程度对债务风险起抑制作用,但对专项债务起促进作用。通货膨胀率对专项债务风险起促进作用,但对一般债务风险促进作用不显着。城镇化对债务风险有待于进一步探究。产业结构对债务风险抑制作用不显着。最后,基于上述定性与定量分析,本文提出了债务风险的防范对策:应通过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培育税源增强财政实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重点区域风险监测、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发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几个方面来防范和化解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支媛[9](2020)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风险及其防控研究》文中认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回应性、有责任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央研究制定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与指导意见,标志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跨入了全面的制度建设新阶段。中国各级政府也陆续在养老、社会保障、文化、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大力进行市场化改革,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私营企业购买公共服务。然而,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进,制度运行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问题与困境将直接导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风险的增大,不仅仅会致使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受到影响,浪费财政资源与公共资源,而且也会影响政府的社会声誉,致使政府公信力降低。因此,识别公共服务购买中的风险,对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防控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明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情况,之后选取并介绍了福州鼓楼区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与深圳宝安区向私营企业购买公共服务的两种基本形式的实践,进而指出了其在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力求从实践中发现风险并找到风险的来源。其次,依据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风险总体上划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环境风险,之后运用委托代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并基于我国政府购买的具体实践,横向上,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社会公众三个主体的角度详细分析了存在的责任风险、道德风险、垄断风险、参与无效等风险;纵向上,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计划准备、甄选实施、监督评估三个阶段的供需错位风险、合同管理风险、逆向选择等风险与外部环境风险进行了识别。接下来,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从法律机制、角色定位、市场竞争力、管理能力和监督机制五个方面进行风险成因分析。最后,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了加快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明确主体责任,转变公众观念、积极培育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工作标准、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评估体系五个方面的防控风险的措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这些风险是可控的,只要建立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就能尽可能降低风险因素对服务质量的影响,促使公共服务的购买朝着规范有序、高质高量的方向发展。
王米娅[10](2020)在《人造肉技术发展的社会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自21世纪以来,人造肉技术逐步走进我们的生活并悄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有科学家表示,这种人造肉能保证绝对的清洁,不仅从根本上消除疯牛病、口蹄疫等病毒的感染,还能保证营养,减少家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更重要的是,它被指出可能解决人类面临的一些重要的挑战,如人口增长导致的粮食短缺和粮食价格上涨等问题。联合国也对这项技术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人们对肉制品的需求量非常之大,但现今社会肉制品产业生产能力明显还存在不足,加工效率也很低下,―素肉‖和在培养皿里创造出来的―肉‖就这样应运而生。40年后,世界人口将增加到90亿,届时生活资料将很难满足全部人的需要。出于对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角度的考虑,人造肉产业的市场规模预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会稳步增长,要实现市场规模地持续扩大,需要不断突破人造肉关键技术。从技术哲学的角度看,人造肉技术的潜在风险是技术哲学和技术伦理学反思和批判的重要对象。随着人造肉技术的快速发展,其不确定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人造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当今社会已进入高风险时代,人造肉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人造肉技术的迅速崛起,要求我们应对如何规避人造肉技术发展风险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新兴的人造肉技术为研究主体,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围绕―人造肉技术发展的社会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这一课题,分五部分对人造肉技术发展的风险具体表现形态、类型与影响、来源和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论证,以对人造肉技术发展的社会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可持续发展等作出有益的探索。第一部分―引言‖从人造肉技术的发展现状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等问题角度出发,介绍了选题背景,概述了国内外关于人造肉技术发展社会风险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人造肉技术与风险概述‖,列举了人造肉技术和风险、社会风险的定义,对社会风险进行概念分析。第三部分―人造肉技术发展的风险‖,主要从人造肉技术发展过程中潜在的社会风险的影响,剖析了人造肉技术发展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第四部分―人造肉技术发展社会风险的成因‖,从人造肉技术技术层面、社会层面和文化层面三个层面剖析人造肉技术的社会风险成因。第五部分―应对人造肉技术发展风险的对策‖,从强化人造肉技术风险意识、完善人造肉技术、加强社会控制和加强法律、法规四个方面分析应对人造肉发展风险的策略。
二、我国财政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之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财政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之一)(论文提纲范文)
(1)试论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原因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原因 |
(一)内部原因 |
(二)外部原因 |
二、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对策 |
(一)增强纳税筹划风险意识 |
(二)构建纳税筹划部门和风险预警系统 |
(三)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 |
(四)遵循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原则 |
(五)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科学制定 |
(六)增强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
三、结语 |
(2)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时空差异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回顾 |
三、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其增长的测度 |
(一)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 |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
(三)省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测度 |
(四)省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长测度 |
四、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其增长的时间差异 |
(一)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
(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增长 |
(三)效率—增长状态矩阵 |
五、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其增长的空间差异 |
(一)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及其增长空间差异的定性分析 |
(二)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空间差异的定量分析 |
六、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模型构建 |
(二)变量说明 |
1. 被解释变量。 |
2. 核心解释变量。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七、结论与建议 |
(3)后脱贫时代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后脱贫时代 |
二、职业教育精准扶贫 |
三、扶贫绩效评价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思路及难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重难点 |
第二章 研究方法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德尔菲法 |
三、熵值法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资源配置理论 |
二、绩效诊断“3E”理论 |
三、教育收益理论 |
第三章 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
第一节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选取准备 |
一、指标选取的目标 |
二、指标选取的思路 |
三、指标选取的原则 |
四、指标选取的依据 |
第二节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构成 |
一、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一级指标的提取 |
二、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二级指标的提取 |
三、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三级指标的提取 |
第三节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专家验证 |
一、咨询专家与专家问卷的确定 |
二、第一轮专家调查过程分析与修订 |
三、第二轮专家调查过程分析与修订 |
四、专家咨询结构的可靠性分析 |
第四节 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体系的确定与阐释 |
一、指标体系的确定 |
二、指标体系的阐释 |
第四章 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粤北地区高职教育扶贫概况 |
一、财政经费资助情况 |
二、社会扶贫基本情况 |
三、扶贫政策落实情况 |
第二节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第三节 熵值法进行绩效评价指标数据处理与分析 |
一、熵值法进行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处理 |
二、熵值法进行绩效评价结果的测算分析 |
第四节 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的绩效评价问题与对策 |
一、扶贫绩效评价问题 |
二、优化扶贫绩效对策 |
第五章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不足 |
一、指标选取具有一定主观性 |
二、部分理论功能未能完全发挥作用 |
三、广东省高职院校教育扶贫采集不全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一、加强高职教育扶贫向振兴的角色转变 |
二、有效促进高职教育脱贫与振兴的衔接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教育扶贫绩效评价指标参考(1) |
附录二 教育扶贫绩效评价指标参考(2) |
附录三 教育扶贫绩效评价指标参考(3) |
附录四 教育扶贫绩效评价指标参考(4) |
附录五 教育扶贫绩效评价指标参考(5) |
附录六 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指标构建咨询(第一轮专家咨询) |
附录七 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指标构建咨询(第二轮专家咨询) |
附录八 绩效评价指标原始数据 |
附录九 绩效评价指标无量纲化数据 |
附录十 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精准扶贫数据采集和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4)松原市粮食加工产业存在的问题及政府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粮食加工产业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粮食加工产业的概念界定 |
一、粮食的含义 |
二、粮食加工 |
三、粮食加工产业 |
第二节 粮食加工产业的相关理论 |
一、合约与交易费用理论 |
二、产业链理论 |
三、产业政策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松原市粮食加工产业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松原粮食加工产业的发展背景 |
一、松原产业结构现状 |
二、松原政府财政状况 |
三、松原粮食加工产业发展条件 |
第二节 松原粮食加工产业基本情况 |
一、松原粮食加工产业现状 |
二、松原粮食加工产业政策 |
第三节 松原粮食加工产业存在的问题 |
一、原材料供给不稳定 |
二、产业链发展不完善 |
三、品牌租值积累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松原粮食加工产业现存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三农”政策有待完善 |
一、惠农政策不落地 |
二、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 |
三、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到位 |
第二节 政府产业政策科学性有待提高 |
一、培育龙头企业力度不足 |
二、产业园建设不理想 |
三、企业技术创新不足 |
第三节 政府服务方式有待完善 |
一、市场开拓力度不足 |
二、品牌效应不够显着 |
三、科研支持力度不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促进松原粮食加工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拓展“三农”政策新思路 |
一、推动惠农政策真下乡 |
二、完善和推广农业保险制度 |
三、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
第二节 制定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 |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
二、支持建立产业园区 |
三、鼓励生产技术创新 |
第三节 积极转变政府服务方式 |
一、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监测制度 |
二、维护公开透明的品牌市场 |
三、完善人才吸引和保障政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当前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投资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学术研究现状评述 |
(一)企业海外利益研究整体分析研究层面 |
(二)政治因素对中企海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三)企业管理因素对中企海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四)中马经贸关系发展研究层面 |
(五)现有研究的评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五、概念界定 |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界定 |
(二)对外直接投资的中企的概念界定 |
(三)投资风险的概念界定 |
(四)政治因素的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的投资现状和面临的风险 |
第一节 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基本投资状况 |
第二节 马来西亚中资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 |
一、马哈蒂尔新政府政策多变 |
二、政府行政效率低 |
三、社会舆论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国际政治环境变化 |
一、中美关系变化 |
二、中马关系变化 |
第二节 国内政治环境变化 |
一、政党间利益角逐 |
二、族群文化因素影响 |
第三节 个人和社会因素变化 |
一、领导人性格差异 |
二、社会舆论变化 |
第四节 企业经营决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投资风险的案例分析及对比 |
第一节 碧桂园森林城市项目的基本投资概况与风险分析 |
一、项目的发展历程 |
二、面临的风险 |
三、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东海岸铁路项目的基本投资概况与风险分析 |
一、项目的发展历程 |
二、东海岸铁路项目面临的风险 |
三、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森林城市”项目和“东铁”项目的对比分析 |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与目的 |
二、与驻在国政府的关系 |
三、当地民众对项目的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投资的经验和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层面的经验与建议 |
一、强化投资环境建设的能力 |
二、建立法律服务平台 |
三、积极塑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
四、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 |
第二节 企业层面的经验与建议 |
一、警惕东道国的政治形势变动 |
二、建立制度支持的信息与服务平台 |
三、建立市场行情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 |
四、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入乡随俗 |
五、在入乡随俗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形象塑造 |
六、形成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
第三节 社会层面的经验和建议 |
一、重视海外华社的力量 |
二、与私营安保公司合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采访大纲 |
一、商会成员采访大纲 |
二、学者采访大纲 |
三、政府工作人员采访大纲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以川投PPP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作用的研究 |
1.2.2 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的研究 |
1.2.3 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概述 |
2.1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述 |
2.1.1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类型 |
2.1.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类别 |
2.1.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流程 |
2.1.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 |
2.2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特点 |
2.2.1 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 |
2.2.2 抵质押风险及未实现破产隔离风险 |
2.2.3 政府履约风险 |
2.3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影响因素 |
2.3.1 法律体系以及制度的完整性 |
2.3.2 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期限的一致性 |
2.3.3 破产隔离机制的完善性 |
2.4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理论基础 |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融资理论 |
2.4.4 风险管理理论 |
3 川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 |
3.1 川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背景 |
3.1.1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发展趋势 |
3.1.2 川投PPP项目基本情况 |
3.2 川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行性 |
3.2.1 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
3.2.2 政府具备财政可承受能力 |
3.2.3 雁江区经济发展稳定 |
3.3 川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具体实施方案 |
3.3.1 基础资产构成 |
3.3.2 参与主体构成 |
3.3.3 交易结构 |
3.3.4 信用增级方式 |
4 川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分析 |
4.1 川投PPP项目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
4.1.1 基金管理人的破产风险 |
4.1.2 基金合同违约风险 |
4.1.3 PPP运营公司持续经营风险 |
4.1.4 地方政府违约风险 |
4.2 川投PPP项目与参与主体相关的风险 |
4.2.1 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风险 |
4.2.2 计划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 |
4.2.3 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 |
4.2.4 监管银行违约监管风险 |
4.2.5 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 |
4.3 川投PPP项目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
4.3.1 优先级证券回售缺乏流动性支持风险 |
4.3.2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风险 |
4.3.3 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评级风险 |
4.4 川投PPP项目的其他风险 |
4.4.1 政策风险 |
4.4.2 税收风险 |
4.4.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
4.4.4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
4.5 川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
4.5.1 基础资产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
4.5.2 参与主体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
4.5.3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
4.5.4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
5 案例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5.1 本文案例研究的结论 |
5.1.1 选取合格的基础资产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条件 |
5.1.2 采用双SPV模式可增强破产隔离效果 |
5.1.3 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有助于内部增信 |
5.2 本文案例的启示 |
5.2.1 建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
5.2.2 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 |
5.2.3 创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的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地方政府性债务及债务风险相关理论 |
2.1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相关理论 |
2.1.1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内涵 |
2.1.2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分类 |
2.1.3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 |
2.2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相关理论 |
2.2.1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内涵 |
2.2.2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分类 |
2.2.3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现状分析 |
3.1 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现状 |
3.1.1 总量分析 |
3.1.2 结构分析 |
3.2 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表现 |
3.2.1 整体经济财政实力较弱影响偿债能力 |
3.2.2 各地州债务风险区域分化明显 |
3.2.3 融资平台公司增加了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1 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的实证分析 |
4.1.1 KMV模型介绍 |
4.1.2 基于KMV模型的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 |
4.2 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2.1 实证模型的选用 |
4.2.2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4.2.3 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4 实证分析 |
4.2.5 实证结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2.1 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
5.2.2 培育税源增强财政实力 |
5.2.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2.4 加强重点区域风险监测 |
5.2.5 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
5.2.6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件 |
(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风险及其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创新点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公共服务的含义 |
2.1.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分析 |
3.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情况 |
3.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形式 |
3.2.1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 |
3.2.2 政府向私营企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
4.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适用主体风险 |
4.1.1 购买主体存在的风险 |
4.1.2 承接主体存在的风险 |
4.1.3 社会公众存在的风险 |
4.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行过程风险 |
4.2.1 计划准备阶段存在的风险 |
4.2.2 甄选实施阶段存在的风险 |
4.2.3 监督评估阶段存在的风险 |
4.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外部环境风险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
5.1 法律机制不健全 |
5.2 角色定位不清导致行为失范 |
5.3 承接主体市场竞争力不足 |
5.4 预算管理与合同管理能力不足 |
5.5 监督评估机制不健全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防控措施 |
6.1 加快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 |
6.1.1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 |
6.1.2 以法律形式确定公共服务的购买标准与范围 |
6.2 明确主体责任,转变公众观念 |
6.2.1 明确政府角色,树立责任与风险管理意识 |
6.2.2 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众认同与参与度 |
6.3 积极培育公共服务供给市场 |
6.3.1 放松规制,转变政府对承接组织的观念 |
6.3.2 加强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提升承接能力 |
6.4 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科学管理工作 |
6.4.1 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管理 |
6.4.2 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管理 |
6.5 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评估监督体系 |
6.5.1 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估机制 |
6.5.2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10)人造肉技术发展的社会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文章创新点和难点 |
1.4.1 文章创新点 |
1.4.2 文章难点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人造肉技术与风险概述 |
2.1 人造肉技术概念的定义、发展和应用前景 |
2.1.1 人造肉技术概念的定义 |
2.1.2 人造肉技术发展现状 |
2.1.3 人造肉技术的应用前景 |
2.2 风险的定义及其种类 |
2.2.1 风险的定义 |
2.2.2 风险的种类 |
2.3 社会风险的定义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
2.3.1 社会风险的定义 |
2.3.2 社会风险与技术风险的关系 |
第3章 人造肉技术发展的社会风险 |
3.1 人造肉技术发展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3.1.1 容易受各种微生物影响 |
3.1.2 实验室科研人员的健康问题 |
3.2 人造肉技术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3.2.1 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的影响 |
3.2.2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3.2.3 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
3.3 人造肉技术发展对社会伦理的影响 |
3.3.1 忽视食物的社会和情感意义 |
3.3.2 潜在的法律问题 |
第4章 人造肉技术发展的社会风险成因 |
4.1 技术层面的成因 |
4.1.1 技术主体认识的非至上性 |
4.1.2 科学理性的觊越 |
4.1.3 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 |
4.2 社会层面的成因 |
4.2.1 技术利益相关者不当的经济选择 |
4.2.2 技术的政治化倾向 |
4.3 文化层面的成因 |
4.3.1 传统伦理的局限性 |
4.3.2 风险意识缺乏 |
第5章 应对人造肉技术发展社会风险的对策 |
5.1 强化人造肉技术风险意识 |
5.1.1 强化人造肉技术主体的风险意识 |
5.1.2 强化社会各界的风险意识 |
5.2 完善人造肉技术设计 |
5.2.1 弥补现有技术的不足 |
5.2.2 促进技术的绿色化和人性化转向 |
5.3 加强人造肉技术的社会控制 |
5.3.1 建立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机制 |
5.3.2 构建国际合作制度 |
5.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5.4.1 加强政府对技术活动的管控 |
5.4.2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成果 |
四、我国财政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之一)(论文参考文献)
- [1]试论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原因和对策[J]. 侯福瑞. 纳税, 2021(30)
- [2]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时空差异及影响因素研究[J]. 张鼎祖,傅泽文,刘姣娥. 财会月刊, 2021(14)
- [3]后脱贫时代粤北地区高职教育精准扶贫绩效评价研究[D]. 夏颖.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21(12)
- [4]松原市粮食加工产业存在的问题及政府对策[D]. 宋孝进.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5]当前马来西亚中资企业的投资风险研究[D]. 赖明姬. 暨南大学, 2020(04)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以川投PPP项目为例[D]. 王玥雯.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8]新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D]. 韩子健.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9]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风险及其防控研究[D]. 支媛.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10]人造肉技术发展的社会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D]. 王米娅.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