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内河船舶防污若干问题的探讨与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阎语,何丽新[1](2022)在《论船舶内河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兼评《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内河航运及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复杂性均决定了船舶内河污染责任保险在纯市场机制下难以自发形成最优效果,强制模式成为必然。强制保险立法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对内受限于保险合同的规范化,对外则受制于对保险人风险管控和偿付能力的保障。对于前者,《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通过准确限定投保人及承保范围、允许分期缴纳保费、保障保险人费率调整权及合同解除权、细化费率浮动规则、补充被保险人施救义务、明确环保部门协同职责等方式予以完善;对于后者,《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加强保险协会的协同作用,通过将保险人自身风险管控融入国家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确定保险人享有税收减免及优惠等规则予以回应。
李佳桐[2](2021)在《航运对太湖典型入湖河道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模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带,河网密集,内河水运历来是该地区的主要运输方式。随着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深入实施,船舶污染排放及其对内河水域的环境影响,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船舶生活污水、洗舱水中的氮磷污染物直排入河,有可能造成区域水体氮磷含量的增加,从而对太湖流域的富营养化造成不利影响。研究并开展太湖流域船舶流动源污染防治,是解决太湖水域船舶污染,保护内河水环境,实现航运业可持续发展,并与世界水运环保接轨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实地调研、采样监测等方式明确了主要入湖河流航运现状、船舶污染防治现状、河流周边污染源及土地利用现状、河流水质现状等,并进行船舶污染物负荷分析及水环境承载力分析。在此基础上,基于水质对照监测、SPSS相关性分析、曲线拟合等方式系统分析了航运对典型入湖河流水质的影响,最后构建了水环境承载力与船舶污染量的关联模型。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中,仅陈东港、太滆南运河、太滆运河、武进港、直湖港、望虞河为现阶段等级通航河道;船舶流量方面,陈东港、望虞河通航船舶流量较大,直湖港次之,太滆运河、太滆南运河、武进港通航船舶流量均较小;船舶类型方面,各主要入湖河流通航船舶均以货船为主,占比均在98%以上,且93%以上为400总吨以下船舶;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方面,400总吨以上船舶基本全部配备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和污油桶(柜);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基本未能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基本安装了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桶(柜);内河船舶基本设有了垃圾箱,收集的垃圾交由岸上集中处理,基本可做到不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主要通航河流船舶污染物负荷方面,望虞河污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陈东港次之,直湖港、武进港、太滆运河及太滆南运河由于船舶流量较小,污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较小;此外,内河船舶基本配备了垃圾箱,收集的垃圾交由岸上集中处理,因此不再考虑船舶生活垃圾排放造成的影响。初步判断船舶污染并不是太湖水质恶化及富营养化的主要因素。(2)典型入湖河流水环境现状方面,陈东港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染及农业污染;大浦港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及养殖业污染,大浦港年COD、NH3-N、TP、TN入河量较陈东港大;2016年~2019年,陈东港NH3-N及总氮均满足《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中2020年的目标要求,高锰酸盐指数及总磷浓度超标,大浦港总磷浓度超标,其余指标均已满足目标要求;陈东港高锰酸盐指数及总磷水环境容量分别超标0.25 t/d、0.12 t/d,大浦港总磷水环境容量超标0.02 t/d,其余污染物含量均在河流环境容量之内。(3)船舶航运与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的相关性关系方面,陈东港污泥有效磷与通航船舶流量在0.01水平显着负相关,其余污染物指标由于不同河道外部陆域污染源差异以及同一河道不同时间段的污染排放差异,船舶流量与水质主要污染物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关系不明显。(4)利用COIM模型对水环境容量进行预测得出陈东港和望虞河河道可容纳船舶数量是现有船舶数量的四倍以上,这说明在陈东港和望虞河船舶年流量稳定的情况下,船舶污染对水体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并且简单预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船舶规模可良好发展;提高河道水环境承载力主要途径有: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减少陆域及上游污染排放源强,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改进当地污水处理工艺并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提高该地区污水处理效率,提高入河门槛;适时增大上游来水量,通过稀释降解降低水体污染物浓度;加强对河道内运营船只的监督力度,分批次安装污水处理器、油水分离器等装置,淘汰老旧小型船只,制定严格的船舶巡查体系。
叶俊[3](2021)在《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若干问题及建议》文中指出该文结合新发布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2019)》等法规内容,就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对目前生活污水处理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简单分析,指出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治建议。
"内河船非法海上营运风险研究"课题组,吴胜顺[4](2021)在《内河船入海营运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与应对——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为背景》文中指出针对近年来大量内河船超航区入海违法违规经营砂石的现状,采用综合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海上交通事故为主要样本,梳理近五年来内河船入海营运法律责任承担情况,分析内河船入海营运的现状、原因及危害,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维度讨论内河船入海营运的法律责任。针对内河船违法入海营运现象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法律责任问题,从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审判等方面提出建议。
王争炜[5](2020)在《“简政放权”视角下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简政放权”列为当前政府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提升政府机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逐渐成为共识,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简政放权”已与稳定经济增长,控制通货通胀,防范内外部风险密不可分,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从2016年开始,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深入开展“简政放权”改革,其中在最主要的措施是取消了延续近千年的船舶进出港签证,为基层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有效降低航运业的成本支出,节省船舶进出港通关时间,提高港口的货物周转效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改革为进出港报告制度,即审批流程简化为报备流程,水上交通管理的重点也随之从事前静态审批为主,转变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为主。为满足新形势下水上安全监管需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同步开展了基层执法机构改革,通过压缩机关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信息流转环节,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从而达到安全管理重点下移、关口前移,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提升的最终目标。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政府公共管理、海事管理机构改革相关文献,对张家港海事局落实“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开展基层执法机构改革工作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借助调查研究,发现张家港海事局在改革过程中存在法规支撑不充分,基层运行模式机关化,管理层级没有实质性压缩,管理效率没有得到明显提升等问题。借助公共管理专业知识进行深入分析后,初步掌握了问题的成因,提出了优化改革顶层设计,统一执法力量,裁撤冗杂机构人员,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利,增加基层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提升“大动态”、“大静态”牵头部门级别,简化基层海事“三级监控”为“二级监控”,并完善配套制度提升机构改革效果等建议。张家港海事局作为典型的长江内河海事管理机构,在改革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是长江沿线海事管理机构的共性问题,相关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周明欣[6](2020)在《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工作。在《海商法》修订的讨论过程中,是否应当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扩大适用于内河船舶,是其中一个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海商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海船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规定了责任限制制度。我国的海船也不例外,可以根据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或者我国《海商法》就船舶所造成的污染损害主张赔偿责任限制。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看似有违公平原则,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却可以有效地鼓励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提升海运的质量和水平,并保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顺利开展,并反过来保障污染受害方能得到及时和较为充分的赔偿。但是,我国的内河船舶目前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包括对其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都不能主张责任限制。本文则探讨了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我国目前内河污染损害现状和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中所存在的内河船舶难以获得保险保障、污染事故受害方得不到充分赔偿和内河液货运输行业的行业乱象等问题。第二章就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从内河液货运输船舶的保障、内河船舶与海船的制度差别适用、受害方需要得到合理赔偿和责任限制制度对内河液货运输业的积极作用这四个方面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对美国、加拿大的国内立法,《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6年HNS公约》等国际公约进行了对比研究,总结了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可以借鉴的相关立法经验,并探讨了具体的立法技术等问题。第三章阐释了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当中应当探讨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责任限额的确定标准与基本原则和适用内河船舶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范围等。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议。本章在结合前三章内容的基础上,对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及责任限额等具体的制度内容提出了建议,并对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胡亮亮[7](2020)在《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船舶每年在长江水域产生约6万吨的污油,平均每一年有超过200艘船舶因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沉没,部分沉船中储存的未使用完的燃油泄漏入水中。随着原油及石油制品、散装化工品的运量大幅上涨,近年来船舶污染情况也日益严峻。由于海上航行船舶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已经拥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而对于长江船舶而言,由于长江船舶吨位较小、航程较短,因此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的一般分析和B海事局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的案例研究并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方法发现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着普遍重处置轻预防、处置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够补偿等问题,此类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使长江污染情况进一步加重,制约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发展。所以作者认为应创新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运用全流程应急管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并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应进一步优化污染预防机制,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管理的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监管的立体化,强化船舶预防污染的意识;进一步优化污染处置机制,推进责任机制法定化,推进指挥管理平台统一化;进一步优化污染善后机制,建立和完善长江船舶污染损害后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应急管理队伍的整合化;完善防污染设备生产管理的标准化等的观点。
赵艺为[8](2020)在《航道承载力理论及评价模型研究》文中认为内河运输因其成本低、运量大、高效节能的特点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不断深入,运输需求与生态保护需求日益提升。为了满足不断提升的水运需求及内河船舶大型化的要求,需要提升航道尺度来保证内河航道运输能力和内河航运低成本竞争优势。然而河流本身还具有发电、景观、供水、防洪和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因此在航道建设过程中,探究如何兼顾多目标协同发展成为了当前航道建设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理论界与实务界迫切需要一个多目标协同下的航道承载力理论体系与评价模型作为评价航道承载力水平及界定航道最大开发尺度的理论基础。基于此,本文以2016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为依托,以航道承载力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定义、内涵、影响因素和评价模型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主要研究工作如下:首先,本文首次界定了航道承载力的定义与内涵。航道承载力是指航道基于自然禀赋,在一定社会经济与技术条件下,响应生态、航运、防洪、用水等多目标协同需求下能够开发的最大航道尺度。同时,航道承载力具有五种特征,分别为阶段性、有限性、可增长性、协同性、互适性。其主体为航道资源,客体为“生态——经济与航运——河流多功能利用”的协同目标,代表极限性的特征指标为“最大航道尺度”。其次,本文构建了以航道资源供需(供给层、需求层)为骨架,开发能力(开发层)为提升手段的“供给层——需求层——开发层”影响因素体系。其中供给层主要体现航道尺度受到河道水位、径流量、流速、水沙、河势等自然特征因素影响;需求层从航道承载力的客体出发,以生态、经济与航运、河流多功能利用为三个子因素层,包含12个重要的需求层影响因素;开发层是指与提升航道物理尺度(硬实力)相关的影响因素和与提升服务水平(软实力)相关的影响因素。随后,本文研究了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系统中影响因素互适机理,包括互适性内涵、规律、互适过程与互适机制,提出了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阶段的判定方法。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性内涵是指内部系统层因素的协同性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调控作用下,其资源分配、多目标、供需和约束等方面相互适应达到一种最优策略。航道承载力互适规律表现为一个不断重复的非线性螺旋式、同时具有波浪式上升的过程,不断推动航道承载力系统中众多影响因素从低阶非合作博弈的协同状态向更高级协同互适的状态波浪式转变。航道承载力系统的影响因素互适协同过程是一个复杂长期的博弈过程,并且不同阶段呈现的影响因素的互适协同度、特征条件、冲突内容和矛盾程度各不相同。再次,本文建立了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基于多目标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机理,提出了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针对每一指标的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和评价指标范围进行科学解析;确定了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方法(层次分析法与熵值法组合定权),提出航道承载力单指标与综合指标评价模型,同时提出了航道承载力五级判别标准:完全可承载(5分)、可承载(4分)、临界可承载(3分)、不可承载(2分)和完全不可承载(1分)。最后,本文论述了航道承载力的可提升潜力机制及极限理论结构,设计了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最大航道尺度的计算方法。本文在航道承载力“极限”理论结构基础上,将极限航道承载力的计算模型设计为四个单一模块(自然禀赋、经济与航运、河流多功能利用及生态导向模块)及一个多目标协同模块。该模型以研究航段内的各子模块的承载力评价值与各子模块下航道尺度计算结果为基础,运用“AHP法——熵值法——改良变异系数法”对各子模块计算结果进行协同定权,最终得到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为确保模型可行性,本文应用AE航道作为算例对以上评价模型与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验证。本文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在理论上,本文首次将生态、河流多功能利用等因素与经济因素并列作为影响航道承载力的需求因素,明确了航道承载力的定义、影响因素及其互适机理,通过构建多目标协同下的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与计算方法衡量航道承载力水平及计算最大航道尺度,填补了航道承载力相关研究领域的不足。同时,通过明确航道承载力系统协同互适的机制,为今后航道承载力的测度及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的计算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实践上,本文首次提出了具有普适性的量化指标以直观评价航道承载力的现状水平。该评价结果是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计算方法的综合协同计算模块的定权策略的基础。这一方法可以有效测度航道建设中的最大航道尺度,缓解当前航道建设与经济、生态和河流多功能利用发展中的矛盾,并为今后实际航段的最大航道尺度设计提供决策支撑。
吕家齐[9](2019)在《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预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推进船舶水污染预防工作任重道远,影响船舶水污染预防工作的因素众多,分析、排列影响这些因素,找出关键性因素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归纳了西江肇庆段的通航环境、水上交通、船舶及货物、水上交通事故、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然后参考交通运输部《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中《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结合内河航运发展中人、船、货物、环境、管理是航运安全的基本要素,综合考虑西江肇庆段的气象水文条件、交通安全状况、辖区内船舶船况以及载运货物的的理化特性等影响因素,建立一个由27个相互关联的因素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然后把27个相互关联的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构造层次分析结构。征求海事部门船舶防污专家、海事部门通航业务专家、引航员、资深船长及航运公司航务经理等人员的意见,对各因素的进行赋值,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软件Yaahp,计算出27个因素所占权重大小。最后应用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法对当前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风险度进行评价,得出当前该水域船舶水污染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度。本文依据指标体系中各影响因素的权重值和模糊综合评价结果找出影响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预防工作的关键因素。结合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预防工作的关键因素,分析每一个关键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提出西江肇庆段水污染预防工作的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希望此文对当地相关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能有效推动当地绿色航运长效发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卢佳[10](2017)在《内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技术路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的持续加快,内河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趋势明显,船舶运力大大增加、船舶运行密度也成几何倍增长,但目前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各类垃圾、污水偷排直排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城市建设发展形象,给社会公众也带来了环境安全危机。本文尝试以江西省为例,充分借鉴国内外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先进经验,主要从控制船舶污染的源头着手进行研究,结合现有的GPS监控平台,建立船舶生活污水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对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进行有效监控。最后,结合江西实际,对船舶污染物的固定接收和移动接收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岸上设施接收能力大于船舶污染物的产生量,从而探索解决赣江流域船舶污染物防治难题。本文通过现状分析,虽然我国从立法要求和实施推进方面采取了一定的船舶防污染措施,但在船舶污染物产生量的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接收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入水体的现象时有发生,进而污染水体。江西省实施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的关键技术在于对船舶污染物产生量的实时监控。因此,本文对生活污水产生量在线实时监测系统进行了总体方案设计,该系统的运行从源头上控制船舶污染物的偷排直排。合理布局船舶污染物的固定接收装置和移动接收装置,确保接收能力大于船舶污染物的产生量,确保船舶污染物的及时有效排放。通过在立法、资金、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行业监管,保障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的顺利实施。
二、对内河船舶防污若干问题的探讨与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内河船舶防污若干问题的探讨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论船舶内河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兼评《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内强险的理性审视 |
(一)内强险的实践僵局 |
第一,内强险的覆盖面较窄。 |
第二,内强险的投保意愿较低。 |
第三,内强险的供给不足。 |
第四,内河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体系并不完善。 |
(二)内强险的优越性 |
(三)内强险的潜在风险 |
三、强制保险模式的内部规范化 |
(一)限定投保人范围 |
(二)明确承保范围 |
(三)允许分期缴纳保费 |
(四)保障保险人风险控制权 |
四、强制保险模式的外部辅助机制 |
(一)削减内河船舶污染赔偿责任不确定性以提升保险供给 |
(二)加强多元主体外部协同以提升保险人风险管控 |
(三)构建多层次赔付体系以保障保险人赔付能力 |
五、结语 |
(2)航运对太湖典型入湖河道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省内内河航运现状及太湖水环境现状 |
1.1.1 江苏省内河航运现状研究 |
1.1.2 太湖航运及污染现状研究 |
1.2 船舶水污染现状研究进展 |
1.2.1 船舶污染特征及总体控制 |
1.2.2 船舶污染治理技术及控制管理政策 |
1.2.3 河道水环境承载力及污染物扩散模型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区域概况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5 创新点 |
2 主要入湖河流通航特征分析 |
2.1 研究方法 |
2.2 主要通航入湖河流航运现状分布特征 |
2.3 内河船舶产污环节及污染防治现状调研与分析 |
2.3.1 既有调研结果 |
2.3.2 太湖流域补充调研与分析 |
2.4 典型入湖河流船舶污染物负荷分析 |
2.4.1 船舶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2.4.2 船舶主要污染物负荷分析 |
2.5 小结 |
3 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现状调研与分析 |
3.1 研究范围与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现状调研 |
3.2.2 水环境承载力分析 |
3.3 典型入湖河流污染现状 |
3.3.1 水系概况 |
3.3.2 典型入湖河流周边环境现状 |
3.3.3 典型入湖河流污染源及污染负荷 |
3.4 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现状达标分析 |
3.5 环境承载力分析 |
3.5.1 陈东港 |
3.5.2 大浦港 |
3.6 小结 |
4 航运对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的影响分析 |
4.1 研究方法 |
4.2 河流水质跟踪监测数据 |
4.2.1 高锰酸盐指数与总氮 |
4.2.2 氨氮与总磷 |
4.2.3 石油类与SS指标 |
4.2.4 底泥有机质、全氮、有效磷 |
4.2.5 综合污染指数 |
4.3 河流水质与船舶流量相关性分析 |
4.4 综合污染指数与船流量曲线拟合 |
4.5 小结 |
5 水环境承载能力与船舶污染量的关联模型 |
5.1 研究方法 |
5.2 模型构建 |
5.3 结果与分析 |
5.4 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若干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
(二)船舶生活污水对水域影响 |
(三)生活污水的一般处理方法 |
1. 生物化学处理法 |
2. 物理化学处理法 |
3. 储存处理法 |
三、存在的问题 |
(一)定义不够明确,“灰水”也需重视 |
(二)防污思维固化,操作水平有限 |
(三)码头设施欠缺,投入力度不够 |
(四)运行环境较差,设备效果欠佳 |
(五)记录标准不一,现场检查困难 |
四、对策及建议 |
(一)完善地方法规,加入“灰水”防治 |
(二)提升船员意识,提高船员技术 |
(三)加大硬件投入,整合综合服务 |
(四)研发先进技术,严格规范生产 |
(五)统一文书记录,加大检查力度 |
五、结语 |
(4)内河船入海营运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与应对——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与交通事故现状 |
(一)浙江内河船入海营运概况 |
1. 内河船入海营运特点 |
2. 导致内河船入海营运的主要原因 |
(二)近五年浙江沿海内河船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
二、近五年内河船入海营运法律责任承担情况 |
(一)行政责任 |
2. 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情况 |
(二)民事责任 |
1. 裁判时间 |
2. 事故后果及损失 |
3. 案由 |
4. 内河船舶配员 |
5. 保险拒赔 |
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三)刑事责任 |
1. 罪名 |
2. 被告人身份 |
3. 刑罚 |
三、内河船入海营运事故安全风险分析 |
(一)内河船入海营运危害性大 |
1. 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 |
2. 结队航行,通航环境恶化 |
(二)内河船入海营运事故安全隐患多 |
1. 船舶配员不足,驾驶人员无海上航行经验 |
2. 船舶自身缺陷,不适宜海上航行 |
3. 船舶管理不善,措施流于形式 |
四、内河船入海营运法律责任分析 |
(一)行政责任分析 |
(二)民事责任分析 |
1. 船舶碰撞或触碰海损事故处理 |
2. 保险赔偿 |
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4. 债权人船舶物权担保利益 |
(三)刑事责任分析 |
五、整治内河船入海营运问题难点与法律建议 |
(一)问题难点 |
1. 营运成本低,安全风险高 |
2. 违法链条长,执法难度大 |
3. 责任难落实,整治缺合力 |
(二)法律建议 |
1. 强化风险责任意识 |
2. 加强砂石运输管理 |
3. 发挥刑法规制作用 |
4. 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
(5)“简政放权”视角下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研究动态评述 |
1.3 选题依据 |
1.3.1 理论依据 |
1.3.2 现实依据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的环境与举措 |
2.1 张家港港口概况 |
2.1.1 张家港港口经济发展现状 |
2.1.2 长江张家港段通航环境特点 |
2.1.3 张家港港口管理现状 |
2.2 海事管理机构改革概述 |
2.2.1 海事管理机构改革背景 |
2.2.2 海事管理机构落实改革要求的举措 |
2.2.3 海事管理机构改革的现状 |
2.3 张家港海事局落实改革的主要举措 |
2.3.1 进一步明确基层执法机构定位 |
2.3.2 初步建立“大动态”、“大静态”管理模式 |
2.3.3 逐步调整机构内部运转方式 |
第三章 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成效分析 |
3.1 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效果对比分析 |
3.1.1 改革前后管理模式对比 |
3.1.2 改革后管理模式与国内不同类型港口对比 |
3.1.3 改革前后海事业务数据变化对比 |
3.2 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取得的成绩 |
3.2.1 减少了审批事项 |
3.2.2 简化了审批流程 |
3.2.3 强化了现场执法力量 |
3.3 张家港海事局执法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改革后机构内部运转不够顺畅 |
3.3.2 改革后管理层级没有得到压缩 |
3.3.3 改革配套措施的受益面不广泛 |
第四章 “简政放权”改革在张家港海事局推进不畅的成因 |
4.1 海事部门基层执法机构改革的顶层支撑不足 |
4.1.1 实现改革目标尚缺乏有力的法规支撑 |
4.1.2 “九龙治水”局面有所缓解但未彻底解决 |
4.1.3 事中事后监管权责界限不清晰 |
4.2 张家港海事局执法机构改革没有突破原有框架限制 |
4.2.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改革方案缺少灵活性 |
4.2.2 “大动态”、“大静态”改革不彻底 |
4.2.3 人员调配仍延续改革前的模式做法 |
4.3 管理和服务理念未根据改革要求及时转变 |
4.3.1 人员执法理念转变滞后 |
4.3.2 人员服务理念转变滞后 |
4.3.3 水上联合监管机制建设滞后 |
第五章 优化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建议 |
5.1 优化海事管理机构“简政放权”改革顶层设计 |
5.1.1 统一执法力量消除“九龙治水”弊端 |
5.1.2 突破原有框架限制赋予基层更大自主权 |
5.1.3 深化“简政放权”改革裁撤冗杂机构人员 |
5.2 优化张家港海事局执法机构改革具体举措 |
5.2.1 压缩机关机构编制强化现场一线执法资源配置 |
5.2.2 调整领导体系实质化运行“大动态”、“大静态”监管模式 |
5.2.3 打破海巡执法大队限制增加现场执法单元 |
5.3 完善配套制度提升机构改革效果 |
5.3.1 改革现有基层执法单元运行值守模式 |
5.3.2 提升海事管理机构履职的信息化水平 |
5.3.3 探索建立评估反馈机制持续完善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内河船舶污染损害状况 |
二、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内河船舶难以获得保险保障 |
二、未建立双重赔偿机制从而使油品贸易商难以进入赔偿主体 |
三、船舶污染事故受害方不能得到充分赔偿 |
四、不利于内河液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
第二章 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 |
一、内河液货运输船舶需要得到保险保障 |
二、差别适用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
三、保障受害方得到合理赔偿 |
四、促进内河液货运输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
第二节 建立内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可行性 |
一、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 |
二、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 |
三、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需解决的问题 |
第一节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的水域 |
二、适用的船舶 |
三、适用的污染性货物 |
第二节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 |
一、确定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标准 |
二、影响责任限额的因素 |
三、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限额的设置方式 |
第三节 适用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范围 |
一、清污费用 |
二、财产损害 |
三、自然资源损害 |
第四章 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 |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立法原则 |
第二节 关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建议 |
一、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
二、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
第三节 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配套法律制度 |
一、设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
二、设立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作者简介 |
(7)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的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和存在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长江船舶概念 |
二、船舶污染概念 |
第三节 、相关理论 |
一、全流程应急管理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现行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我国沿海船舶污染应急管理体制 |
一、应急指挥机构 |
二、领导责任制度 |
三、社会动员体系 |
四、专业清污队伍 |
第二节 、现行我国船舶污染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
一、污染预防机制 |
二、污染处置机制 |
三、污染善后机制 |
四、应急管理资源配置 |
第四章 目前我国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
第一节 、B海事局长江段辖区情况 |
一、辖区特点 |
二、环境敏感水域 |
三、重要风险源 |
第二节 、B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案例分析研究 |
第三节 、我国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
一、普遍存在重处置轻预防的情况 |
二、船舶污染处置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 |
三、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够补偿 |
四、应急管理队伍发展滞后 |
第四节 、现行机制中存在不足的相关原因分析 |
一、船舶污染监管和预防不到位 |
二、船舶污染责任分管不明确 |
三、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不顺畅 |
四、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赔偿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与优化 |
第一节 、优化污染预防机制 |
一、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管理制度 |
二、实现船舶污染监管的立体化 |
三、强化船舶预防污染的意识 |
第二节 、优化污染处置机制 |
一、建立船舶污染综合治理机制,推进责任机制法定化 |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指挥管理平台统一化 |
第三节 、优化污染善后机制 |
一、建立和完善长江船舶污染损害后评估机制 |
二、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第四节 、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和资源的整合化 |
第五节 、完善防污染设备生产管理的标准化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航道承载力理论及评价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来源与研究背景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航道承载力理论体系构建 |
1.3.2 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设计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航道承载力的概念与内涵相关研究 |
2.2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2.2.1 资源承载力影响因素 |
2.2.2 船舶尺度影响因素 |
2.2.3 航道尺度影响因素 |
2.2.4 航道通过能力影响因素 |
2.3 航道承载力评价指标相关研究 |
2.3.1 资源承载力评价指标 |
2.3.2 船舶尺度评价指标 |
2.3.3 航道尺度评价指标 |
2.3.4 航道通过能力评价指标 |
2.4 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相关研究 |
2.4.1 资源承载力评价模型 |
2.4.2 协同模型 |
2.5 文献研究评述 |
2.5.1 研究现状评述 |
2.5.2 航道承载力亟待研究的内容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航道承载力内涵及特征 |
3.1 航道承载力概念 |
3.1.1 相关理论基础 |
3.1.2 相关概念解析 |
3.1.3 航道承载力定义 |
3.2 航道承载力内涵 |
3.2.1 多因素影响 |
3.2.2 多目标协同 |
3.2.3 最大航道尺度 |
3.2.4 航道承载力与航道通过能力辨析 |
3.2.5 航道与河流多功能利用、生态用水间的关系解析 |
3.3 航道承载力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体系构建 |
4.1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体系层次划分 |
4.2 航道供给层影响因素分析 |
4.2.1 供给层影响因素层次划分 |
4.2.2 供给层主要影响因素 |
4.3 航道需求层影响因素分析 |
4.3.1 需求层因素层次划分 |
4.3.2 需求层主要影响因素 |
4.4 航道开发能力层影响因素分析 |
4.4.1 开发层影响因素层次划分 |
4.4.2 开发层主要影响因素确定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机理 |
5.1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性理论基础 |
5.1.1 基于协同理论的互适发展 |
5.1.2 基于博弈理论的互适发展 |
5.1.3 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互适发展 |
5.1.4 基于突变理论的互适发展 |
5.2 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的互适性内涵 |
5.3 多目标协同下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机理 |
5.3.1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多目标互适发展规律 |
5.3.2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互适发展过程 |
5.3.3 航道承载力影响因素协同互适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航道承载力评价模型构建 |
6.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和方法 |
6.1.1 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6.1.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
6.2 评价指标体系及解析 |
6.2.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2.2 评价指标解析 |
6.3 评价模型及定权方法的选用 |
6.3.1 定权方法选取 |
6.3.2 评价模型构建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计算模型 |
7.1 多目标协同下最大航道尺度计算模型理论结构 |
7.1.1 航道承载力中“最大航道尺度”的确定 |
7.1.2 航道承载力可提升潜力的机制 |
7.2 子模块计算过程设计 |
7.2.1 自然禀赋条件下的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2.2 经济与航运目标下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2.3 河流多功能利用目标下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2.4 生态目标下最大航道尺度子模块计算方法 |
7.3 多目标协同调控模块 |
7.3.1 最大航道尺度协同调控方法 |
7.3.2 多目标协同调控计算模块构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应用算例—AE河段航道承载力评价 |
8.1 AE河段航道现状分析 |
8.2 评价指标计算 |
8.3 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8.4 评价结果分析 |
8.4.1 AE河段航道承载力互适协同度计算结果 |
8.4.2 AE航道承载力评价结果 |
8.4.3 AE航道承载力水平分析 |
8.5 多目标协同下AE航段航道承载力计算结果 |
8.5.1 子目标模块计算 |
8.5.2 多目标协同调控模块计算结果 |
8.6 对策及建议 |
8.7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情况 |
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附录 B |
B1 本文中涉及的DEMATEL方法中的计算表 |
(9)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2 西江肇庆段现状 |
2.1 肇庆市概况 |
2.2 西江肇庆段自然环境 |
2.2.1 气象情况 |
2.2.2 水文情况 |
2.3 交通情况 |
2.3.1 西江航道情况 |
2.3.2 桥梁情况 |
2.3.3 港口码头及装卸站 |
2.3.4 水上加油站情况 |
2.3.5 锚地 |
2.4 船舶进出港及货物情况 |
2.5 事故情况 |
2.6 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
2.7 船舶水污染概况 |
3 西江肇庆段船舶污染风险指标分析 |
3.1 建立指标体系 |
3.2 船舶污染风险评价指标分析 |
3.2.1 通航环境因素 |
3.2.2 船员船舶因素 |
3.2.3 码头货物因素 |
3.2.4 安全管理 |
3.3 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3.4 风险指标评估指标权重计算 |
3.4.1 层次分析法 |
3.4.2 层次分析法基本步骤 |
3.5 本文计算及结果 |
3.5.1 构建比较矩阵,赋值、计算、检验过程及数据 |
3.5.2 计算结果 |
4 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风险模糊综合评价 |
4.1 单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4.2 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4.3 实例分析 |
4.3.1 建立指标集 |
4.3.2 建立风险评价集及模糊评判矩阵 |
4.3.3 评价指标权重 |
4.3.4 模糊综合评判计算 |
5 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主要问题分析 |
5.1 主要风险因素及排序 |
5.2 主要风险因素问题分析 |
5.2.1 配套制度问题 |
5.2.2 船员责任意识问题 |
5.2.3 巡查时间问题 |
5.2.4 船员技能经验问题 |
5.2.5 航运企业管理中规章制度执行问题 |
5.3 其他风险因素问题原因分析 |
5.3.1 危险货物监管的问题 |
5.3.2 船舶中船龄船况影响的问题 |
5.3.3 能见度、执法人员方面的问题 |
5.3.4 接收模式存在的问题 |
5.3.5 应急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 |
6 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预防对策 |
6.1 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预防主要对策 |
6.1.1 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
6.1.2 进一步提高船员防污责任意识 |
6.1.3 进一步提高巡查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
6.1.4 进一步提高船员防污染方面技能水平 |
6.1.5 进一步航运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
6.2 其他对策 |
6.2.1 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监管 |
6.2.2 进一步提高船况管理和监督水平 |
6.2.3 能见度差时航行控制、执法人员等方面的措施 |
6.2.4 加快推进“船—船—岸”的接收模式 |
6.2.5 加强溢油应急队伍及设备库建设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风险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内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技术路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存在问题分析 |
1.3 研究的内容及主要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内河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和防治现状 |
2.1 内河船舶污染物类型 |
2.1.1 船舶油污水 |
2.1.2 船舶生活污水 |
2.1.3 船舶垃圾 |
2.2 内河船舶污染物防治现状分析 |
2.2.1 欧洲内河船舶污染物防治 |
2.2.2 我国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
2.2.3 船舶污染物产生量 |
2.2.4 船舶污染事故案例分析 |
第3章 船舶污染物“零排放”技术路线研究 |
3.1 总体框架 |
3.2 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实时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设计 |
3.2.1 实时在线监测原理 |
3.2.2 技术方案 |
3.3 江西省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布局 |
3.3.1 江西省船舶污染物产生量估算及生活污水贮存装置配置 |
3.3.2 江西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布局 |
第4章 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管控策略研究 |
4.1 管控策略与管理模式 |
4.1.1 管控策略 |
4.1.2 管理模式 |
4.2 保障措施 |
4.2.1 立法保障 |
4.2.2 体制机制保障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对内河船舶防污若干问题的探讨与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船舶内河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兼评《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J]. 阎语,何丽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2(01)
- [2]航运对太湖典型入湖河道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模型研究[D]. 李佳桐. 常州大学, 2021(01)
- [3]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若干问题及建议[J]. 叶俊. 中国海事, 2021(04)
- [4]内河船入海营运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与应对——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为背景[J]. "内河船非法海上营运风险研究"课题组,吴胜顺. 世界海运, 2021(01)
- [5]“简政放权”视角下张家港海事局基层执法机构改革研究[D]. 王争炜.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4)
- [6]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 周明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D]. 胡亮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8]航道承载力理论及评价模型研究[D]. 赵艺为.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9]西江肇庆段船舶水污染预防研究[D]. 吕家齐.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8)
- [10]内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技术路线研究[D]. 卢佳.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