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检察权要独立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姜起民,康瑛[1](2021)在《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对称性”现象评析》文中指出我国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某种高度的"对称性"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审判权和检察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盲目地追求对称性要么歪曲了审判权,要么曲解了检察权。通过对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审判委员会与检察委员会,主审法官与主诉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的对比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性质,进而为中国司法改革扫除不必要的障碍。
黄慷[2](2020)在《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研究》文中提出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作为检察官职业保障的一种特殊权利,很多国家已经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范围内,规定在国家法律中。但在我国,司法责任制深入发展的今天,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豁免权仍只在司法解释中简明涉及,并未在法律层面上作出规定。究其原因,错综复杂。一方面是因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国家及社会公众的理念更多集中在错案纠正及责任承担上,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关注度不高,豁免权理念缺失;另一方面,在司法体制下对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以约束、监督为主的导向也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此,豁免权的赋予便不被重视。但同时,由于错案追究责任的范围泛化及行政化体制的影响,近些年我国检察官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离职,其他检察官办案被束缚手脚,使得本就要求较高的检察官行业职业风险进一步增大,为解决检察官办案的“后顾之忧”,司法活动中检察官对司法责任豁免需求逐渐强烈。因此,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概念、范围、权利构成、认定标准、程序及救济等进行深入研究,能够促进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界定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概念,需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来源、发展及理论基础进行释明。司法责任制约检察官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而豁免权则具有保障性,是一种职业保障权利,二者共同推进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发展于法官责任豁免权。将权责匹配理论、行为责任上允许的风险理论、结果责任上的“容错机制”理论作为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理论基础,从理论角度深入阐述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本质。考察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及豁免权保障制度的现状,也是研究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检察官法》、《检察官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从侧面提及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和豁免权,这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现状,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检察官考评制度等制度中涉及到了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和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33条第二款规定了检察官可不承担司法责任的内容,这是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现状。对比我国近五年典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相关信息和采访市县级检察官,各级公检法对冤假错案追究达到了有错必纠的程度。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交叉,具有竞合性特征,当然,承担行政责任是承担错案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另外,检察官对职业风险保障的强烈愿望,也是该权利发展的一个因素。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及其豁免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由于检察官职业特性及司法责任制范围泛化的原因,“重责任,轻豁免”的现象极为普遍;另外,检察官职责过重,履职压力过大,职业风险大,导致检察官履职积极性逐渐下降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这两个问题在目前实践中适用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问题上最为突出。赋予权利与保障权利是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关键。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需以赋予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并完善相配套的程序及具体标准为基础。要考察域外豁免权保障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确立适合我国法治特点及现状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要树立起司法责任豁免权的理念,即司法责任豁免与追究均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权则重责,重责则更需要保障、既要“放权”也要“保权”;要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明晰、落实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保障,涵括从立法层面确立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明确豁免权的权利构成和界限范围、明确检察官不同司法责任类型豁免权的认定标准、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适用程序、完善检察工作实绩考察指标和流程五个方面。
胡敏[3](2020)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人民需求也有了变化。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新时代的检察机关该如何发展其法律监督权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其本土性和外来性、天然性和传统性,我国古代传统的监督思想与西方引进的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理论、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以及我国特殊国情等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前提,1982年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争议中不断得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只是对其职权进行调整,不曾改变其性质。各国检察权的发展以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为指向标,顺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态势。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也必须以人民需求、人民期待、人民利益为内在要求,坚持做到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及深入人民群众内心。文章提出新时代我国检察机关要在坚持宪法定位的基础上,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发展其法律监督权,实现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使命。
张智辉[4](2020)在《论法律监督》文中研究指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再次受到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在一定程度上源自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不同理解。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自信,就有必要从检察与监察的界分、检察与行政执法的区别、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监督与制约的联系与区别等方面,进一步阐述法律监督的内涵,深刻认识法律监督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特殊性,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同时,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法律监督理念,明确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和实现方式,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孙云山[5](2019)在《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文中指出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进程。民国初年普设法院计划,以五年为限,筹设期内暂行审检所制度,但仅仅一年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就裁撤了县审检所和审判厅,出台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并迅速广泛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出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短缺、人才匮乏、政局动荡、传统牢固四个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对于传统“行政兼理司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第二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从传统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向独立审判改革过程中过渡性制度安排。民国北京政府的一系列做法不断突破最开始设定的制度藩篱,体现了切实在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审判独立的积极进取精神。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司法权划分来看,县知事获取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独立审判权。第三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本章从三个角度展开考察。第一是从县知事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在县知事任职和履职过程中通过学历要求、考题设置、任前实习、案例指导、重大案件指导、考核奖惩等方式不断强化县知事的法律专业化水平,其效果是相当一部分县知事具备了较高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是从承审员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通过任职资格限制和承审员考试筛选,能够选拔出具有较高法律专业化水平的承审员。但是与司法官相比较,承审员的专业化水平仍有差距。第三是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看,县知事兼理司法禁止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大多为当事人近亲属和地方乡贤,排斥了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呈现出向传统抱告回归的趋向。第四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本章以刑事诉讼为重点,从诉讼程序的起诉、审理、裁判三个主要阶段展开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按照制度规定是由县知事径行提审,但是实践中却转变为通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诉启动诉讼程序。在刑事审理阶段,由于侦查、控诉、审判合一,县知事是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因此侦查结束后得出的结论便得到了作为法官的县知事提前的内心确信,同时庭审则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县知事兼理司法时期,判决取代传统服判结状成为判决结案的文书形式,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判决能够做到形式规范,说理也较为充分,相较于传统司法有明显的进步。第五章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本章从合理性阐释、调和新旧司法传统、对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影响三个角度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如何在传统和近代的夹缝中运行并推动基层司法近代化。在政治目标驱动下,独立司法成为宪法原则,县知事兼理司法一经出台就面临合法性危机。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在于重拾法为人们提供行为的确定预期的社会性价值,当时中国社会呈现“双元经济现象”,在内地广大农村社会变革近乎静止,这为县知事兼理司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县知事兼理司法本身是对新旧司法传统调和的方式主要包括折衷式、替代式、禁止式三种。在经过对新旧传统的调和之后,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体制性问题基本回归传统或呈现出新旧杂糅的色彩,所保留的新式制度多为技术层面内容。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较低限度的独立司法、一定程度的审判人员专业化以及较高程度的诉讼程序形式化。县知事兼理司法在体制、人才、程序设计上为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独立司法在普通的县缺乏社会基础条件情况下出台的。为了适应司法近代化的趋势,县知事兼理司法融合了中西法律传统,并在其施行期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基层司法近代化目标。作为基层司法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县知事兼理司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县知事兼理司法启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根据各地差异适度分类推进;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金石[6](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徐汉明,孙逸啸[7](2019)在《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体会》文中指出科学回答"破除政权更迭历史周期律"、建设清明政治时代难题,直面"检察公共品"供给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法制统一"法福利"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破解检察能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不适应的矛盾,填补检察体制改革实践先行与检察理论创新滞后不协调的短板,构成"习近平检察改革系列观点"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这一涵盖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命题新论断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包括:检察职权性质地位论;检察体制改革政治属性论;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论;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论;检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论;坚定检察体制发展正确政治方向论。其理论品质凸显出科学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有机统一。这一理论体系的时代价值在于:它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主权、人民司法与法律监督"基本原理的继承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是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
王飞[8](2019)在《我国检察权属性定位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召开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使得国家和社会在各方面均面临重大改革,其中也不可避免的触发公权力组合的重新配置。而原归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将被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这场重大变革无疑将打破中国司法领域固有的权能结构和逻辑自治,进而又将放大检察权再度明确自身权能属性定位的急迫性。所以要对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定位进行研究,首先应该准确地把握国家检察机关具备了哪些基本职能及检察权本身的性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权因其性质的独特之处而倍受质疑,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当前改革形势下,我国监察委员会的出现打破了宪法对于我国现行国家权力的分配格局,那么也势必导致我国检察权属性定位不明问题的出现。虽然传统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不少研究成果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就当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以及定位问题而言,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还尚未达成共识。那么明确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定位,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以民主国家适用的权力结构理论当作问题研究的理论背景,从中外制度对比以及权力属性等视角,对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进行理论分析;从实证角度对我国检察权在实践中的运行进行研究和分析,认为单纯的将检察权的属性定位为行政权或者司法权都存在一些理论与实践上的悖论,并因此指出,法律监督权才是检察权最本质的属性,才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本文除去引言部分,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定位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为现代国家检察权的逻辑起点与概念分析。按照其发展轨迹,对两种不同的检察权予以全面梳理,概述其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初步论证了检察机关与检察权之间的配置关系。第二部分为介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特点及作用,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第三部分是依据国家权力结构理论,分别辨析了眼下理论界对检察权其属性的三种定位观点。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是立足于实证分析的视角,研究了国内检察权的实际运行状况,提出法律监督权才是符合检察权属性定位的应有之义。
梁春程[9](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温军[10](2018)在《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只是受到了法学理论,尤其是只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关注,存在着政治学研究严重缺位的现象和不足,因此,未能在政治学理论上有效地揭示出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律,未能深刻地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及我国检察权在国家结构体系中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因此,导致了理论上对于我国检察权定位的长期争论,难以止纷,甚至有学者提出取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主张,也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检察权的模糊认识,片面或者单纯地将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甚至片面的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仅仅地理解为或者作为是对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监督。严重地影响我国检察权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定位进行建设,也严重制约了制约了检察权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深刻揭示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内在关系规律,科学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深入探讨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不仅成为新时代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成为政治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在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中国检察权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境遇与发展趋势,呼唤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当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针对以往检察权理论研究中,未曾把结构与功能联系在一起,也未曾将检察权置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研究其政治功能,更没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现实状况,论文从检察权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出发,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并重点围绕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问题,开展对检察权政治学理论的专题研究。论文主要运用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开展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政治功能的专题研究。作为政治学重要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主要是以体系、结构等作为基本概念,为论述方便,论文将国家权力结构作为体系概念使用,并在行文中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的概念,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概念,但二者同义,同时,论文将检察权作为政治结构,并在结构意义上探讨其政治功能。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主要涉及到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稽查、检举的国家监督权力。应当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政治功能的基础。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作为一种历史过程,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存在两方面相关性:一方面,检察权的实践,构成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结构视角下审视检察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现实境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的主要政治功能包括:政治统治功能与政治管理功能,前者主要包括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后者主要涉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当下中国应当始终以坚持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为根本,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并以此促进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发挥。
二、行使检察权要独立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使检察权要独立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对称性”现象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
二、审判委员会与检察委员会 |
三、主审法官与主诉检察官 |
四、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 |
(2)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 相关语词辨析及研究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一、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来源、发展及理论基础 |
(一) 检察官司法责任及豁免权概说 |
(二) 与法官、律师司法责任及豁免权的比较 |
(三) 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来源及发展 |
(四) 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的现状 |
(一)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实际运行情况 |
三、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存在重责任轻豁免的现象 |
(二) 检察官履职责任过重压力过大且职业风险高 |
四、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的建议 |
(一) 国外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二)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理念 |
(三)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原则 |
(四) 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保障具体建议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历史之源 |
(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起源 |
1.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的天然性 |
2.中国封建社会崇尚监督的传统性 |
3.清末变法引进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契合性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 |
1.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理论在中国的首次实践 |
2.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初步形成 |
3.明确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
4.法律监督性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理论之基 |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 |
1.检察机关的性质争议 |
2.“法律监督”的内涵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理论基础 |
1.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 |
3.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 |
4.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 |
三、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时代特征 |
(一)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与人民期待 |
(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 |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2.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实施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 |
1.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制度改革趋势 |
2.西方检察制度的改革趋势 |
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内涵 |
(一)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 |
(二)巩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 |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
3.充分发挥在监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
1.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 |
2.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
3.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4)论法律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监督的内涵 |
(一)检察与监察的界分 |
(二)检察与行政执法的差异 |
(三)监督与制约的联系与区别 |
(四)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
(五)法律监督的类型 |
二、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 |
三、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 |
(一)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 |
(二)坚持案件化办理模式 |
(三)尊重权力行使规律 |
(5)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 |
第一节 “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 |
一、“行政兼理司法”的名与实 |
二、“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根因 |
三、“行政兼理司法”的近代困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基层普设法院计划 |
一、晚清司法独立理念的改造和确立 |
二、愈发急进的清末之策 |
三、先行过渡的民初之方 |
第三节 “回归”县知事兼理司法 |
一、从以审检所为过渡转向暂行县知事兼理司法 |
二、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原因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对“行政兼理司法”的继承和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 |
第一节 县知事的相对独立司法权 |
一、全案管辖 |
二、重案覆判 |
第二节 承审员的部分独立审判权 |
一、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
二、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 |
第一节 半专业化的县知事 |
一、县知事任职的法律专业化要求 |
二、县知事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
三、县知事考核奖惩对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 |
第二节 准专业化的承审员 |
一、承审员的任职资格愈加专业化 |
二、承审员的专业程度弱于司法官 |
第三节 排除律师的代诉人 |
一、新旧杂糅的委任代诉制度 |
二、排除律师的代诉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 |
第一节 “径行提审”的刑事起诉制度 |
一、“径行提审”的制度规定 |
二、“径行提审”的实践表现 |
第二节 侦控审合一的刑事调查制度 |
一、侦查结论提前确信 |
二、庭审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 |
第三节 判决为主、堂谕为辅的裁判制度 |
一、基本实现近代转型的判决 |
二、简易案件堂谕代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 |
第一节 困境与变通: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
一、近代外源型改革下独立司法的困境 |
二、以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变通 |
第二节 继承与变革: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新旧传统的调和 |
一、折衷式调和 |
二、替代式调和 |
三、禁止式调和 |
第三节 迟滞与贡献:县知事兼理司法近代转型的两面性 |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司法近代化的负面影响 |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的转型目标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 |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体会(论文提纲范文)
一、“习近平检察改革系列观点”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 科学回答“破除政权更迭历史周期律”、建设清明政治时代难题是“习近平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
(二) 直面“检察公共品”供给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法制统一“法福利”需求不充分的矛盾是“习近平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产生和发展的现实依据 |
(三) 破解检察能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不适应的矛盾是“习近平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产生和发展的直接依据 |
(四) 填补检察体制改革实践先行与检察理论创新滞后不协调的短板是“习近平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
二、“习近平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科学内涵 |
(一) 检察职权性质定位论。 |
(二) 检察体制改革政治属性论。 |
(三) 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论。 |
(四) 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论。 |
(五) 检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论。 |
(六)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论。 |
(七)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论。 |
(八) 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论。 |
(九) 坚定检察体制发展正确政治方向论。 |
三、“习近平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时代价值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主权、人民司法与法律监督”原理的继承与发展 |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 |
(三) 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 |
余论 |
(8)我国检察权属性定位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现代国家检察权的缘起及概念分析 |
2.1 现代国家检察权的缘起及其两条不同的历史发展轨迹 |
2.1.1 西方国家检察制度与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 |
2.1.2 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与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 |
2.1.3 我国检察制度与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 |
2.2 现代国家检察权的概念分析 |
3 我国检察权的性质、特点及作用 |
3.1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
3.2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既是重要的,也是有限的 |
3.3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也要接受外部的监督和制约 |
3.3.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 |
3.3.2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3.3.3 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
3.3.4 司法监督 |
4 我国检察权属性定位的理论辨析 |
4.1 检察权是司法权的理论辨析 |
4.2 检察权是行政权的理论辨析 |
4.3 检察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理论辨析 |
5 正确认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 |
5.1 从宪法视角认识检察权 |
5.2 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分析检察权 |
5.3 用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认识具体检察职权 |
5.4 从现代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 |
5.5 正确看待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继承苏联检察制度模式的问题 |
5.5.1 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存在合理性 |
5.5.2 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在我国的适当性 |
5.5.3 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独立性 |
5.6 从整个监督体系中检察监督的相对作用认识检察权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 |
一、国家权力的理解与辨析 |
二、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解与构成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概念 |
一、检察的语词考量 |
二、检察权概念的基本界定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
一、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一般关系 |
二、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下的检察权定位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源流演进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源流演进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二、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源流演进 |
一、古代西方检察权的源流 |
二、中国检察权的源流与演进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 |
一、检察权是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出现 |
二、检察权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变化而变化 |
三、检察权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
第三章 检察权的政治功能 |
第一节 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界定 |
一、检察权功能的一般理解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政治统治功能 |
一、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 |
二、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 |
三、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权的政治管理功能 |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审视 |
第一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四、党的建设理论 |
五、结构功能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设置与改革 |
一、政治统治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49-1978) |
二、政治管理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78-1988) |
三、转型发展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1988-2002) |
四、统筹推进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2003-2018)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现状分析 |
一、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不够平衡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履行不够充分 |
三、检察权政治功能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展望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变化 |
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新时代完善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建议 |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力 |
二、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
三、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获奖 |
后记 |
四、行使检察权要独立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对称性”现象评析[J]. 姜起民,康瑛. 法制与社会, 2021(11)
- [2]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研究[D]. 黄慷. 山东大学, 2020(11)
- [3]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D]. 胡敏.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4]论法律监督[J]. 张智辉. 法学评论, 2020(03)
- [5]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D]. 孙云山.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7]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体会[J]. 徐汉明,孙逸啸. 法学评论, 2019(05)
- [8]我国检察权属性定位问题的研究[D]. 王飞. 四川师范大学, 2019(02)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D]. 温军. 吉林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