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外资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商宁[2](2020)在《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外资并购作为引入外资的主要形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了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使外资并购符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许多发达国家纷纷主动确立并更新或者修订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制度,以期对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我国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外资并购相关的法规,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建立起原则性的理论框架。但是就我国现有情况看尚存在一系列问题:法律层级较低、立法缺乏系统性、审查的标准模糊、审查的范围缺失、程序性的设计有缺陷、审查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不明确、权力的制约和应急救济处理机制的缺失等。针对上述缺陷和不足,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完善立法模式,优化法律层级;明确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细化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职责和权力配置;构建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规避审查的责任倒查及追究机制等。
欧阳莉华[3](2019)在《变迁中的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刍议》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来,中国对美国的投资规模不断增大,海外并购活动日益活跃,美国各界对此充满了担忧。特别是特朗普政府上任之后不断推行和贯彻“美国优先”理论,对投资领域的影响更甚。美国政府借以应对现阶段日益增长的外国投资和因外资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为由,对外资的安全审查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大变革,即当前通过的《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以下简称FIRRMA),该法案主要是对现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修订,加强监管,适时应对当前美国国内经济安全形势。最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立法改革将中国列为审查行为的重点关注对象,有较为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和遏制中国发展的政治意图,也就是说这一最新改革法案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环境将会更加严苛。针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这一立法变化,本文以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变迁历程为基础,蚂蚁金服收购美国速汇金案和峡谷桥资本公司收购美国莱迪思半导体公司案为切入点,着重分析FIRRMA,包括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驱动因素、改革主要的内容和发展的趋势,以及涵盖增加中国企业赴美的投资难度、投资成本和风险明显提升、审查的政治化日益凸显、救济渠道被进一步压缩在内的一系列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结合当前我国外资审查制度和企业在美投资的现状,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来规避最新立法改革可能带来的审查风险。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将在投资领域、行为、结果三方面对中资企业赴美投资带来影响,主要体现在赴美投资并购形势日益严峻,限制增多,新增“特别国家”概念加剧了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政治化审查,使得政治化渗入经济领域日益加强、提升了赴美投资的成本和加剧了投资风险的系数、审查的救济途径不断减少和虚化等。在美国审查制度改革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审查日趋严格的趋势下,结合当前中国出台的最新外资监管法案——《外商投资法》,指明中国企业和政府要意识到自身企业和国内所存在问题和不足,由外及里,对于中国和中国赴美投资的企业而言,重视安全审查、提升自身实力、深入研究、积极应对才是解决赴美投资过程中国家安全审查问题最现实、最可行和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国家层面上,首先政府可以借鉴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措施,加快完善我国的外资审查制度体系,通过对外资进行一定限制和审查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对其他国家的警示作用。其次,国家还要尽快出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案,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改变知识窃取等不良国际形象。此外,国家还要加强与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沟通交流和磋商。企业层面上,企业应该强化自身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审慎选择投资领域,结合自身实力、并购需求和被并购目标的实际情况对并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和风险评估,重视自身法务部门的作用,建设专业性较强的企业法律队伍,熟悉美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避开涉及敏感领域的并购交易,同时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建设,避免触及美国安全审查的红线。
廖维皓[4](2019)在《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家间进行资本投资与输出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我国外国资本的来源均是外商直接对我国进行投资。目前国际经济形势风云变化,我国的市场形势向好,企业的竞争力也逐渐增强,在跨国并购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利用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大量收购别国的优质的并购标的,拓展自己的份额。东道国为防止本国的龙头企业均被外资收购,于是纷纷设立一些门槛,以保护本国的产业。越来越多的跨国并购因为没有通过国家安全审查而最终流产,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内的并购越来越活跃,无论是并购数量还是并购金额都呈现爆炸式增长。可以这样说,而跨国并购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外国对华投资每年还呈现递增趋势。自从进入WTO组织以来,我国许多民族品牌和民族企业被外国资本收入囊中,最后成为国际竞争的牺牲品,对我国的产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在我国探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产业安全和弱势产业的培育和扶持是非常迫切的。本文一方面从理论层面,对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进行介绍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研究美国和德国成熟的安全审查制度,为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2019年,《外商投资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其创新性地提出我国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文在分析美国和德国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思考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途径。
乐晓[5](2019)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解析与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并购安审制度在平衡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上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导致我国国家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显得格外迫切。我国虽已建立起一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制度还存在着许多漏洞,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实施新型的外资管理模式,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更甚于从前。为了能让制度发挥其价值,我国需要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安全审查立法。本文拟从下面四个章节进行论证剖析:第一章主要阐述外资并购国安审查制度的核心理念。第一部分对该制度的两个核心概念,即“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进行定义,同时厘定两者之间关系,说明制度设置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制度进行功能定位。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安审制度的现状。2005年的凯雷并购徐工案及中石油收购优尼科案是推动我国制度建立的重要事件。在这些案件的影响下,我国建立起独立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第三章主要剖析我国制度现存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以及与各国的比较可得出,我国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审查对象范围过窄,对“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界定不合理,缺乏对主权投资的考虑。第二,安全审查标准不确定,安全审查考虑因素规定模糊,“控制”标准设置不科学。第三,安全审查机构,即联席会议,在机构人员组成及权责、决策方式及披露方面无具体规定。第四,忽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际协调问题。第四章是对我国制度提出完善建议。针对上文所列缺陷,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适当延伸安全审查对象的范围,重新定义“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制定主权投资特殊规则;第二,细化安全审查标准;第三,明确审查机构人员组成及权责,落实决策规则;第四,注重审查制度的国际协调问题,修改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
郑盼盼[6](2019)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受到了很多的阻碍。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到,很多海外并购都未能成功。究其原因,海外国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企业之间的商业博弈都是重要原因。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来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而更加获得大家的关注。与欧美很多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起步比较晚,进程缓慢,立法文件数量有限,缺乏一些针对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而历史的转折在2005年美凯雷并购我国徐工集团案。该案的出现,让我国对于外资并购影响国家安全的相关问题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在当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哪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可以作为总指挥去处理该并购案件,也没有详细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对该案件进行规制。从此案件可以看出,在当时,我国并不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美国在此领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世界最先进和最完备的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在该领域则一直发展进程较为缓慢。直至2011年,我国通过了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的《通知》以及《规定》。2011年的立法,明确了外资并购的审查范围,规定了审查机构以及较为方便实践操控的程序。这是我国第一次有针对性地较为完善地提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另外,《通知》还首次提出了重新启动机制。但是除了上述存在的优点,本次立法也存在了一些缺点。例如:一些立法存在模糊性;有的程序规定不详细;有的地方在实践中可能无法操作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自贸实验区中大量外资的引进,引发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于国家安全的担忧。基于此,在2015年我国出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采用了试点实践,以求可以在实践中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了概念性描述和存在的必要性研究。第二章则是对立法源头和发展过程作了详细的了解,通过对2011立法的建立和试点的探索来分析我国的现状。第三章,通过在第二章中全方位的分析,从中找出不足。针对定位功能的不足、实体法律的不足以及程序方面的不足,借鉴美国(世界上现今该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加拿大(世界上第一个使用该制度的国家)等国家的制度,进而,对我国的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可以找出合理方案对我国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
杨玉鑫[7](2019)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体规则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正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聚焦营商环境优化,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8年我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首次进入世界前50。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外资并购方兴未艾,在给东道国带来资金、先进的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等诸多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东道国对国家安全的担忧,各国纷纷通过制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来防范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限制严苛或者规定不明、缺乏可预期性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会对企业的并购投资构成潜在威胁,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当今以制度要素为核心的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进而滞碍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严苛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则也容易引致贸易保护主义的争议,导致其他国家采取对应的反制措施,在相关审查立法及规则制定上展开“竞争”,损害企业跨国并购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约束东道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如何在开放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吸引外资与国家安全保护之间保持平衡,吸引外资的同时保障国家安全不受威胁是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则的重心。审查的适用范围和审查标准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对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强调国家安全意识,坚持平衡原则,借鉴相关国家经验,确保国家安全在开放市场中不受威胁,优化营商环境以吸引和留住外商投资,同时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发展环境。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笔者对“营商环境”、“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理论概念进行了阐述和厘定,为接下来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同时,梳理了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进而提出本篇文章论述落脚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外资并购国家审查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笔者从适用主体和适用行为两方面入手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和《外商投资法》中做出的新规定。在此基础上与西方主要国家关于国家安全审查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最后选取其中对象交易范围的明确和“控制”标准的完善两个问题展开探讨。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问题。笔者首先对审查的一般标准,即“国家安全”本身的涵义以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中“国家安全”的规定进行探析,发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都对“国家安全”采取模糊化的规定,而是通过给予相应考察因素的方式来进行侧面注解。进而,对立法较为完善的美国、德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列出的考察因素进行分析,对比我国当前规定,为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考察因素中的“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审查。笔者主要使用了案例分析法,选取了“中国湖北鑫炎并购美国Xcerra公司案”和“中国兖州煤业并购澳大利亚Felix公司案”两个外资并购中的外国政府控制交易审查典型案例,分析和总结相关国家在审查实践中关注的审查要点及其具体规定,为我国“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审查提供经验借鉴和完善建议。
马东[8](2019)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以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进行完善。总体国家安全观对该制度提出的要求有二,一是平衡外资开放与国家安全,二是全方位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应从立法体例、权力配置、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着手,借鉴世界代表性国家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对该制度进行改进,以保证我国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及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背景下能实现促进外资利用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平衡,为世界经济复苏提供中国方案。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核心概念进行介绍,分析得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平衡外资开放与国家安全,二是全方位保障国家安全,同时对该制度的功能定位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部分:就如何实现保持外资开放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及如何实现全方位保障国家安全两方面分别进行了论述。一是从权力配置的平衡、实质性规范的平衡以及程序性规范的平衡三方面对代表性国家有效经验进行了总结,为我国的制度改善提供了参考依据;二是论述了应将文化、科学技术、信息、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纳入到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中,以对国家安全形成全方位保障。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结合上文论证,从权力配置、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高尔旆[9](2018)在《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科技的第一生产力作用日益彰显,一国的综合国力主要取决于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很多国家都把关键技术的研发作为国家战略,重视通过吸引外资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同时,关键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尤其是外资并购也会对一国维护其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造成隐患。因此,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或收紧关键技术领域的安全审查法律制度,防止外资并购影响甚至破坏国家安全。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技术,推动了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外国投资尤其是外资并购给我国关键技术领域国家安全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这些负面影响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开放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把对外开放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立起来;第二,长期局限于传统国家安全观,没有及时把关键技术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第三,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中涉及关键技术国家安全审查的文件出台晚且层次低;第四,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及其管理者对无形资产和国家安全的认识不足;第五,国外投资者为了资本利益最大化而把控关键技术,并阻碍我国的研发和创新;第六,外国投资者母国政府出于政治原因企图损害我国关键技术领域的国家安全。我国并未像美、加、德等国一样形成较为成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现有的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主要是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的,法律位阶较低,与引导外国投资者的产业政策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且规定中没有明确关键技术这一重要概念的的定义或范围,在审查机构的设置上也模糊不清,无法保证审查机制的高效运行。尽管商务部2015年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都有进步,但仍没有完全解决目前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所暴露出的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安全审查制度立法。首先,应当摒弃过去缺乏协调的分散立法做法,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并以其为中心构建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立法体系,使相关规范协调统一,共同促进国家安全。并应在《外国投资法》中,将“关键技术”定义为对国防军事、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起到关键作用的技术、原件或者技术品。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对关键技术的范围做出分类式或清单式的列举,增强相关规定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在审查机构的规定上,在沿用部际联席会议这一机制的同时,明确其组成部门及分工,以商务部为牵头部门,以科技部为负责进行关键技术领域安全审查的主要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更加注意通过多种方法评估外资并购与外国政府利益的联系,对于尽量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国政府支持并从中获益的并购获取关键技术。另外,还应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查结合,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审查重启制度的规定,利用附加性条件减少外国投资者并购后可能对关键技术领域国家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
王彬[10](2017)在《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规则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式自由主义范式发展为背景,以越来越具有资本输入大国与资本输出大国双重混同身份的我国国情为基础,以我国正在试行并逐步推广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国投资管理模式为重心,综合运用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学、立法学、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知识和方法,提出和论证了在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透明化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趋势下,建立和完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必然性、正当性和应然性。本文以我国即将实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国投资管理模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厘清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外国投资、安全、国家安全等,明确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法治化,论述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国家主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国家利益理论和新国家安全理论等,论析了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准入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概括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特征;梳理了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附属到独立、从片面到全面三个过程,以及独立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建立前阶段、建立阶段和试验及方向选择三个阶段,并指出了其不足——“国家安全”等相关概念模糊而混乱,外国投资准入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三者权责不清,以及目前《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总结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法国等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以及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上述不足和问题,就完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最核心的四个方面——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在审查对象上要强调实际控制,以控制效果来确定“外国投资”的范围;在审查标准上应坚持模糊化和确定性的平衡,并体现我国的国情;在审查机构上主张由商务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合理分工,权责分明;在审查程序上应体现效率性和审查抑制主义,并建立适当的权利救济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这些立法建议旨在建立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在研究视野上,始终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置于国际、国内两种环境和背景影响之下,使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既借鉴国际,又立足国内,既与国际接轨,但又有中国特色;一是在研究重点上,立足于我国外国投资管理制度的大范畴之下,厘清了外国投资准入审查、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区分,并试图建立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而这正是我国现有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最为缺乏的;一是在研究理念上,本文坚持内嵌式自由主义范式,认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坚持投资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坚持“去政治化”,反对宽泛化,恪守审慎审查,力求“备而少用”;一是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和《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立法动向进行了评析,保证了研究的前沿性和新颖性,旨在为我国正在建构和完善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新进的解决方案。
二、浅谈外资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外资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含义 |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定义 |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特点 |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其他审查制度的区别 |
第二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原则 |
第三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 |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作用 |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 |
第二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别性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立法演进 |
二、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加拿大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立法演进 |
二、主要内容 |
第三节 英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立法演进 |
二、主要内容 |
第三章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起步期 |
二、调整期 |
三、发展期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状 |
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现有法律规范的演进 |
二、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
第三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层级较低 |
二、立法缺乏系统性 |
三、审查标准模糊 |
四、审查范围缺失 |
五、程序性设计有缺陷 |
六、审查机构职责不明确 |
七、权力制约和救济机制缺失 |
第四章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立法的完善 |
一、完善立法模式,优化法律层级 |
二、明确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三、细化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及内容 |
四、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五、明确审查机构权力配置及职责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构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 |
二、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监督救济机制 |
三、健全规避审查的责任倒查及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类 |
致谢 |
(3)变迁中的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和内容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变迁 |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一、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简述 |
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外资发展概述 |
二、CFIUS的产生与发展 |
三、美国早期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立法 |
第三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查机构 |
二、审查的一般程序 |
三、审查标准 |
第二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 |
第一节 近几年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典型案例分析 |
一、峡谷桥资本公司收购美国芯片制造商莱迪思半导体公司案 |
二、蚂蚁金服收购美国速汇金案 |
第二节 近几年CFIUS的审查动向 |
一、受审查的案例数量逐步上升 |
二、CFIUS审查的时限明显延长和进行调查的案例明显增多 |
三、审查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以及金融、信息和服务业 |
四、审查针对中国企业愈加明显,不可预测性不断提升 |
第三节 CFIUS的审查重点 |
一、国防领域 |
二、外国投资者的背景 |
三、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领域 |
第三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 |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驱动因素 |
一、新兴经济体在美并购骤增 |
二、高科技术产业的竞争加剧 |
三、相关法律的滞后与国家安全概念的更新 |
四、美国对待外资态度的变化 |
五、重点防范中国的崛起 |
第二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最新立法内容 |
一、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充 |
二、安全考量大幅加强 |
三、优化安全审查流程 |
四、强化CFIUS的权力 |
五、提出了针对中国投资者的内容 |
第三节 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的最新发展趋势 |
一、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法律审查 |
二、加强对来自竞争对手国家的政治化审查 |
三、增强国家安全审查流程的灵活性 |
四、应对网络空间新局势 |
第四章 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及应对策略 |
第一节 美国对我国企业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 |
一、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企业赴美投资审查现状——以华为系列收购案为例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可能遭遇的不利影响 |
一、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领域和形式限制增多 |
二、法案相关概念和标准未明确,投资难度加大 |
三、我国赴美投资政治化审查态势加强 |
四、投资的风险系数增高,投资成本提升 |
五、投资者申诉权利流于形式 |
六、将引发其他国家对中国企业审查的效仿 |
第三节 中国的应对策略 |
一、加强对法案内容的研究,细化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
三、加快落实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完善网络环境 |
四、企业要重视自身专业法律队伍建设,审慎选择投资领域 |
五、灵活利用法律武器应对审查 |
六、中国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总结和吸取成功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跨国并购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跨国并购的基本概念 |
一、跨国并购的定义 |
二、跨国并购在实践中的基本类型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概念 |
二、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和内容 |
三、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含义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体系构建的主要目的 |
一、保护基本人权 |
二、维护国家安全 |
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
第二章 国家安全审查的实践 |
第一节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基本内因 |
二、审查机关 |
三、审查程序 |
四、处理方式 |
第二节 德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一、德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
二、德国安全审查的对象 |
三、德国安全审查的标准 |
四、德国安全审查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安全审查的现状 |
一、安全审查的立法概况 |
二、安全审查的执法机构 |
三、安全审查的对象 |
四、安全审查的标准 |
五、安全审查的程序 |
第四节 跨国并购安全审查典型案例 |
一、华为并购3com案 |
二、凯雷并购徐工案 |
三、案例比较与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途径 |
第一节 我国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维护国家安全原则 |
二、保护国内产业原则 |
三、适度原则 |
四、公开、透明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
一、构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 |
二、明确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职能 |
三、规范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四、制定合理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五、设定完善的救济程序 |
六、构建和完善监督机制 |
七、构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解析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理念 |
1.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概念 |
1.1.1 外资并购的含义 |
1.1.2 国家安全的蕴意 |
1.1.3 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间的关系厘定 |
1.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1.2.1 首要功能:维护国家安全 |
1.2.2 重要功能:保持对外开放 |
2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 |
2.1 推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展的几个重要案例 |
2.1.1 一场社会大讨论:凯雷并购徐工案 |
2.1.2 海外并购滑铁卢: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 |
2.2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1 国家安全审查的宗旨 |
2.2.2 国家安全审查的实体内容 |
2.2.3 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内容 |
3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漏洞剖析 |
3.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范围过窄 |
3.1.1 “外国投资者”的识别问题 |
3.1.2 “境内企业”的定义问题 |
3.1.3 关于主权投资的特殊问题 |
3.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不确定 |
3.2.1 安全审查考虑因素设计模糊 |
3.2.2 “控制”门槛设定不严谨 |
3.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组成及决策规则不清晰 |
3.3.1 联席会议组成及成员权限不明确 |
3.3.2 安全审查的决策规则缺失 |
3.4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国际协调问题重视度不足 |
3.4.1 对安全审查例外条款关注度不高 |
3.4.2 “国家安全”概念的覆盖问题 |
3.4.3 国际司法管辖权问题 |
4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
4.1 延伸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象的范围 |
4.1.1 扩展“外国投资者”的涵盖范围 |
4.1.2 定义“境内企业” |
4.1.3 制定主权投资特别规则 |
4.2 细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4.2.1 明确安全审查考虑因素 |
4.2.2 降低“控制”门槛 |
4.3 确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构的组成及决策规则 |
4.3.1 明晰机构人员组成及权责分配 |
4.3.2 落实审查机构的决策规则 |
4.4 注重未来国际投资条约谈判工作 |
4.4.1 审慎考虑国际投资条约宗旨 |
4.4.2 设置安全例外条款 |
4.4.3 确定司法管辖权问题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外资并购概述 |
第二节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透视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立法源头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及探索 |
第三章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借鉴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功能定位的不足、借鉴与完善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体法律的不足、借鉴与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法律的不足、借鉴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体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1 问题的提出与概念的厘定 |
1.1“营商环境”的语词沿革和内涵 |
1.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基本含义和特征 |
1.3 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则完善问题 |
1.3.1 国家安全保护与市场开放之间审慎寻求平衡 |
1.3.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则本身的完善 |
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适用范围 |
2.1 适用主体---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主体认定 |
2.1.1 并购方 |
2.1.2 被并购方 |
2.2 适用行为----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行为认定 |
2.2.1 并购行为 |
2.2.2 交易对象范围 |
2.3 我国审查规则适用范围的完善 |
2.3.1 国家安全审查交易对象范围的明确 |
2.3.2“控制”标准界定的完善 |
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3.1 国家安全----审查的一般性标准 |
3.1.1 国家安全的概念与内涵剖析 |
3.1.2 国家安全审查规则中的“国家安全” |
3.2 考察因素----审查的具体标准 |
3.2.1 我国国家安全考察因素规定的不足 |
3.2.2 主要国家对国家安全考察因素的规定 |
3.3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规定的完善 |
3.3.1 丰富具体标准的全面性并细化相关概念 |
3.3.2 重视国别因素的影响 |
4 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审查 |
4.1 外国政府控制交易概念及限制原因 |
4.1.1 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概念 |
4.1.2 外国政府控制交易限制的原因 |
4.2 从案例中看主要国家对外国政府控制交易审查的规定 |
4.2.1 美国 |
4.2.2 澳大利亚 |
4.3 我国外国政府控制交易审查的完善 |
4.3.1 强调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审查丰富审查要件 |
4.3.2 缓和措施是降低国家安全影响的有效方式之一 |
4.3.3 建立对主权财富基金控制交易的特别规制 |
4.3.4 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及规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写作逻辑思路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2.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现实背景 |
2.1 问题的起源:我国外资并购情况与国家安全 |
2.2 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含义及其演化 |
2.2.1 近现代国家安全理论学说 |
2.2.2 新国家安全理论 |
2.3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2.3.1 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并重 |
2.3.2 安全与发展兼顾 |
3.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3.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准入制度 |
3.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反垄断制度 |
3.2.1 政治性色彩不同 |
3.2.2 制度目的不同 |
3.2.3 标准明确度不同 |
4.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之平衡机制 |
4.1 《OECD指南》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四原则 |
4.1.1 无差别待遇原则 |
4.1.2 透明性原则 |
4.1.3 监管的均衡性原则 |
4.1.4 问责制原则 |
4.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之平衡机制 |
4.2.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之权力配置的平衡 |
4.2.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之程序规范中的平衡 |
4.2.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之实体标准中的平衡 |
4.2.4 外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之损害赔偿制度 |
5.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之全面审查 |
5.1 文化安全 |
5.1.1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威胁 |
5.1.2 我国在文化领域采取的投资限制措施 |
5.2 科技安全 |
5.3 信息安全 |
5.4 生态安全 |
6.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现状 |
6.1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 |
6.2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立法层面——制度性文件法律效力等级偏低 |
6.2.2 实体性制度方面的不足 |
6.2.3 程序性制度方面的不足 |
7.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完善 |
7.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权力配置层面 |
7.1.1 制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法规 |
7.1.2 明确主体责任 |
7.1.3 对提交国务院决定的情况加以明确 |
7.2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体性规定层面 |
7.2.1 明确联席会议成员部门 |
7.2.2 明确审查对象标准 |
7.2.3 将审查范畴、审查标准延伸至非传统领域 |
7.3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性规定层面 |
7.3.1 扩大安全审查启动主体范围 |
7.3.2 完善灵活性措施 |
7.3.3 增设减缓措施 |
8.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四)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 国家主权理论 |
(二) 国家安全理论 |
(三) 竞争优势理论 |
二、外资并购对关键技术领域国家安全的负面影响及其原因 |
(一) 外资并购对关键技术领域国家安全的负面影响 |
(二) 产生负面影响的原因 |
三、现行法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及其不足 |
(一) 现行法及其不足 |
(二)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及其不足 |
四、完善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建立以《外国投资法》为中心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体系 |
(二) 详细界定关键技术的范围 |
(三) 明确关键技术安全审查部门及其职权 |
(四) 加强对并购与外国政府利益联系的考察 |
(五) 通过国家安全审查重启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概述 |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
(一)外国投资的概念 |
(二)“国家安全”的概念演化及内容发展 |
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理论 |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
(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理论依据 |
三、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特征及功能定位 |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家安全的基本特征 |
(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及其评论 |
一、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建立前阶段 |
(一) 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胚芽期 |
(二) 1995-2002 年,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起步期 |
(三)2003-2010 年,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推进 |
二、我国独立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 |
(一)我国独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及其规定 |
三、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改革试点和方向探索 |
(一)自贸试验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改革试点 |
(二)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
四、我国现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评论 |
(一)制度设计逐步完善,方向选择更加优化 |
(二)建立了与外国投资准入审查制度的关联 |
(三)《征求意见稿》仍待完善 |
第三章 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的完善 |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的国外考察 |
(一)美国对外国投资的认定 |
(二)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认定 |
(三)德国对外国投资的认定 |
(四)法国对外国投资的认定 |
二、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的完善 |
(一)我国外国投资者认定的理论及实践 |
(二)我国外国投资者认定的完善建议 |
第四章 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完善 |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国外考察 |
(一)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二)德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三)法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
二、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完善 |
(一)现行国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梳理 |
(二)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完善建议 |
第五章 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完善 |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国外考察 |
(一)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
(二)德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
(三)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机构 |
二、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完善 |
(一)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现行规定 |
(二)我国外国投资审查机构的完善建议 |
(三)我国外国投资审查机构职权的完善建议 |
第六章 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完善 |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国外考察 |
(一)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二)德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三)加拿大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二、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完善 |
(一)我国现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缺陷 |
(二)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
(三)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浅谈外资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D]. 商宁. 烟台大学, 2020(06)
- [3]变迁中的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刍议[D]. 欧阳莉华. 深圳大学, 2019(12)
- [4]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D]. 廖维皓. 深圳大学, 2019(12)
- [5]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解析与应对[D]. 乐晓. 宁波大学, 2019(06)
- [6]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D]. 郑盼盼.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体规则完善研究[D]. 杨玉鑫.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D]. 马东.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关键技术领域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完善[D]. 高尔旆.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
- [10]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D]. 王彬. 吉林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