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阳光下的交易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闫宇晨[1](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研究表明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吴汉东[2](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文中指出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活动中的作用类型和作用程度不尽相同,包括机器辅助生成发明、人机合作生成发明和机器独立生成发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代表性类型主要是基因编程、人工神经网络、机器人科学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主题。对于开放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申请,尽管存有争议,但给予其专利保护是可以预见的世界潮流。当下应明确人工智能专利的排除领域,包括有悖公共秩序的发明、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发明等。二是人工智能专利权主体的界定。现行专利法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本原则,秉持人的主体性与智能机器客体性的基本立场。但是,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创造到独立进行创造将会成为可能,未来法律似应从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二元主体结构"出发,承认"机器发明人"这一法律事实,并参照职务发明专利、雇佣发明专利有关规定,赋予人工智能的投资人或雇主单位以专有权利。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标准。专利授权的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认定,在人工智能时代都应有所调整,例如新颖性标准中的"现有技术"判断、创造性标准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识别、实用性标准中的"实际效果"评价等。
周围[3](2018)在《金融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金融商业方法是否具备专利适格性事关其能否被纳入专利制度进行保护。虽然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边界受到Alice案的巨大影响,但该案判决结果并未将商业方法完全排除在可专利性主题范围之外。若金融商业方法发明涉及法定不授予专利的抽象概念,则技术方案中必须包含特定的附加要素使权利要求能够转化为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发明构思。在判断附加要素是否使权利要求"明显多于"抽象概念时,应以现有技术为判断基准,整体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改进了特定技术领域以及是否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若权利要求仅利用计算机来实现某个抽象概念或仅藉由计算机的一般功能则无法认定与抽象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从而不能认定其专利适格性。
陈生辉[4](2018)在《网络行政处罚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处罚作为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维持和保障我国社会秩序顺畅运转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行政处罚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管辖权的确定和合理适用,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制定实施以来,在行政处罚管辖原则指导下,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至今运行已逾二十年,贡献颇丰。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运用,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行为习惯、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网络因素的介入使得我国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开始出现“不适应症”。网络违法行为与传统违法行为相比,因网络的即时性、虚拟性等特性导致其常常难以在既有的管辖规则框架内寻获合适的处理方案。因此,在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大背景下,要对这些网络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问题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需要对现有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进一步完善。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这部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既侧重维护国家的网络空间安全主权,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也整合和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背景下,基于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和司法实践中所凸显出来的缺失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违法行为特征的研究,加快完善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就更加显得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网络和网络违法行为的特殊性,阐述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所面临的冲击和挑战,探索确定适应网络发展的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并在相关原则下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的建议和设想。本文主体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网络违法行为的特征。这一部分主要介绍网络空间的相关概念和网络违法行为的特点,分析了网络违法行为特征对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网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制度缺失。传统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在调整网络违法行为上存在着挑战和冲击。本部分详细分析了网络违法行为给我国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带来的三方面问题。第三部分重点探讨确定网络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若干原则。文章提出确定网络行政处罚管辖权,要遵循义务和责任强化原则、现实对应性原则、监管便利性原则、概念统一性原则等。第四部分着重提出构建适应网络发展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的构想,是本文写作的重点。这一部分建议在网络环境下,行政处罚管辖制度应坚持以IP地址对应地为主的地域管辖,以强化行政监管的职权管辖,以影响力大小确定的级别管辖,以及以公务协作和信息共享为管辖保障。
王培[5](2016)在《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房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表明当下人们生活的水准,安居乐业程度,更直接地和人们的情感挂钩,可见房产对于中国人的重要程度来讲是极高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住房制度虽经改革,但依然满足不了人们对住房需求的急剧增加。现阶段,我国房屋交易异常火爆,北上广深及部分二线城市房价上涨速度离谱,2015年深圳房价均价上涨近40%,大量人口涌入一线城市,使得房屋供需失衡,加之开发商进行投机,房贷利率创历史新低,甚至出现众筹买房,可见很多人把房屋作为快速获取暴利的工具,这与房屋作为老百姓安居乐业场所的初衷极不相符。当市场无法及时有效调节房价时,政府就有责任用行政的手段、法律的手段、经济的手段去调控不正常增长的房价。现行房产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不断变化的房地产市场,政府的宏观调控效果也不明显。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房产税相关立法工作,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完善房产税法律制度。全文分五章以房产税法律制度为核心点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介绍了当下房产税法律制度状况,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在什么样的背景下研究这个问题以及研究这个问题有什么重大意义。其次简述了本文研究方法及思路;第二章是对房产税相关基础理论的概述。比如基本概念,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性何在。另外,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当前现状,理论上用法理学的视角分析了房产税开征的正当性、公平性、合法性;第三章是结合前两部分,深入研究问题所在,为什么当前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却收效甚微,是因为依据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具体体现在:法律级别低、征税范围不合理、计税依据单一、没有相关的配合房产税征收的措施、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等。接着阐述了房产税完善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第四章以国际视野分析了美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具有宽税基、按照地理位置确定税率、税收的绝大部分用于当地建设等特点。英国以盈利与否作为不同税率的计税依据,厘清了投资性的房屋与正常生活的房屋的关系。日本的房屋评估制度能以现实为依据,根据当下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体现与时俱进的特点。由于新加坡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居民大部分居住于政府提供的拥有完全话语权的组屋与商品房中,所以政府容易调控房价,接着论述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是如何解决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缺陷。无论是法律层级的提升、制定科学的计税依据,还是扩大征税范围、尽快完善信息平台,都可以有效解决缺陷,完善我国的房产税法律制度。
芮文彪,凌宗亮[6](2015)在《新商标法视角下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平衡》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虽然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但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只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才会真正发挥商标应有的功能,进而实现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注册取得商标模式下,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仅是没有含义和指涉的记号,只有实际使用才能使形式的注册商标成为‘有生命’的真正意义上的商标。"1为了进一步实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之间的合理平衡,新商标法在商标使用的界定、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及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等三个方面进
谭朴珍[7](2014)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兴起以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领域行政任务完成方式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有官民协商、合作治理特性,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新理念、新方法,它改变了政府、社会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和作用。这种不直接依靠国家,而广泛引导和鼓励非政府组织甚至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运作方式,既给行政法学提出了新课题,更因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亟待行政法给予回应和支持。本文试图基于行政法的立场,研究这种新型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通过对其实际运行状况的考察,运用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以及行政法治化的方案,试图为我国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提供公法学上的指引。本文的主要内容由导论和六章内容组成。导论,主要是介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思路。具体内容包括研究背景,理论进路、研究综述、本文的主要框架和主要内容、研究进路、方法和创新点等。第一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含义及特征、主要方式及其民营化、行政委托、公共服务外包、政府采购等概念的区别。学术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性质存在公法、私法、公私法兼容等争论。从本质上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最后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两方面剖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引发的社会争论作出力所能及的理论回应。第二章,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状及问题。本章考察了主要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流变,并以上海为例,用实证的方法考察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归纳出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购买主体、购买范围、购买形式以及资金筹集等方面的特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试点阶段,还存在可能模糊政府责任、引发新的垄断、产生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社会不公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行政理念落后、主体和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监管救济不到位、法律规范缺失等方面。由于存在这些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在法律控制范围内活动,有必要从原则规制、实体规制、程序规制、监管救济制度等方面对其进行调控以实现行政法治化。第三章,论述了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理念和原则。为了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需要,契合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在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应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应当遵循公开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效率原则和协力原则等。第四章,论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实体法规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负有公法上的实体责任,这种实体责任贯穿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全过程,既体现在公共服务购买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上;又体现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确立方面,政府有义务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限制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同时还体现在行政手段的运用上,应革新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传统行政手段,并在行政契约、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加大探索力度。第五章,论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法规制。本章首先指出程序法规制的正当性,这是由行政程序规制的自身价值、外在功能所决定的。然后在分析借鉴美国和德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流程,分析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充分说明理由等三项基本程序制度。第六章,研究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及争议解决机制。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来自公益、效率诉求及担保责任,加强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专门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完善立体化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监管队伍的建设。同时,在准入监管、价格监管、质量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退出监管等方面完善措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争议有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争议、承接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政府与承接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这些争议既有司法救济途径,也有司法外救济途径。其中司法救济既需要为新型行政争议构建新规则,又需要寻找新标准,为将私人主体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新依据。在论文的结束语部分,从行政法治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加强立法,现行的《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还有欠缺,应考虑单独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并完善与其相配套的制度建构,以促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健康发展。
王晓廷[8](2014)在《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可专利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Myriad案是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受理与人类基因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该案明确分离出的DNA片段是自然产品而不具有可专利性,而合成DNA分子(cDNA)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从而引起了全球范围内人们的极大关注。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生物技术是当今颇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的基础。基于生物技术产业高风险、高投入的特殊性,相关专利保护极为重要。本文基于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是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基础,尝试从TRIPS协定下可专利性的义务角度加以研究,并着重考察美国的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立法及实践,以期对我国生物技术领域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启示和借鉴。本文分三章。第一章从TRIPS协定下可专利主题制度入手,分析WTO体制及相关WIPO体制下实体和程序性条约的规定,力图为生物技术可专利性寻找国际法依据,并分析WTO成员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生物技术及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首先详细分析了生物技术最为发达的美国立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然后考察了美国生物技术专利案件的脉络发展,尤其详细评析了涉及人类基因可专利性的最高法院Myriad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专利保护为生物技术专利及基因专利所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基因专利的共享机制。第三章则着眼于我国生物技术可专利性实践,具体分析我国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范围及要求,在分析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改逐步扩大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物技术专利的现状,进一步提出针对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建议。
刘沛佩[9](2014)在《非上市股份公司公证实务中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日常的公证实务中,作为承办员会时不时的遇到涉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公证、股权继承公证、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以及一方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各类协议、声明书抑或委托书公证。在这些公证申请中,一些公证员常常会过于自信的忽视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别于他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确定、对于股权"清洁度"和有无负担的审查和股权质押操作实际
刘沛佩[10](2013)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而言,从转让合意的开始到交易的最终完成,交易主客体的确定是作为私权利主体的合同双方所密切关注的。在这一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就是登记与托管制度。一方面,通过股东名册对股东名称及股份数量的登记,使得股东身份及其享有的股东权益得以确认;另一方面,对股东名册的管理应当结合独立的第三方的托管登记才具有操作性,股权经托管机构托管和规范登记后,权利人和其享有的证券权利可以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彰显和公示,让潜在的交易相对方了解到特定证券的权属状态。与此同时,无
二、为阳光下的交易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阳光下的交易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2)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及其专利发展现状 |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能否作为可专利主题? |
(一) “可专利主题”的扩张与人工智能发明 |
(二)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排除 |
1. 有悖公共秩序的发明。 |
2. 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发明。 |
3. 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 |
三、谁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
(一) 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争议 |
(二) 机器人能否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 |
(三) 谁有权提出人工智能专利的申请 |
(四) 人工智能专利权归谁享有 |
四、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在挑战专利授权的判断标准? |
(一)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新颖性问题 |
(二)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创造性问题 |
(三)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实用性问题 |
五、研究结论: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的价值取向和政策立场 |
(4)网络行政处罚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违法行为的特征分析 |
(一)网络空间的特征 |
(二)网络违法行为的特点 |
(三)网络违法行为特征对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影响 |
二、网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制度缺失 |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域管辖难以适用 |
(二)网络新生事物挑战职权管辖的确定 |
(三)级别管辖规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遭遇难题 |
三、确定网络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原则探讨 |
(一)义务和责任强化原则 |
(二)现实对应性原则 |
(三)监管便利性原则 |
(四)概念统一性原则 |
四、构建适应网络发展的行政处罚管辖制度 |
(一)以IP地址对应地为主的地域管辖 |
(二)以强化行政监管的职权管辖 |
(三)以影响力大小确定的级别管辖 |
(四)以公务协作和信息共享为管辖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和创新 |
1.3.1 文献综述 |
1.3.2 研究创新 |
第2章 房产税法律制度概述 |
2.1 房产税概念及其征收目的 |
2.2 房产税法律制度历史沿革与现状 |
2.3 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 |
2.3.1 正当性 |
2.3.2 合法性 |
2.3.3 公平性 |
第3章 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意义 |
3.1 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缺陷 |
3.1.1 房产税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 |
3.1.2 税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范围不合理 |
3.1.3 计税依据比较单一 |
3.1.4 税权过于集中,税制结构失当 |
3.1.5 配套措施尚未建立 |
3.1.6 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
3.2 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 |
3.2.1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
3.2.2 发展服务型政府 |
3.2.3 弥补法律制度缺陷 |
3.2.4 维护社会公平 |
第4章 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美国房产税强调目的正当性 |
4.1.1 美国房产税税基较宽 |
4.1.2 美国房产税属于地方税 |
4.1.3 美国按地理位置确定房产税税率 |
4.1.4 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 |
4.2 英国实行差别征税及累进税率制度 |
4.3 日本实行时价评估制度 |
4.4 新加坡实行中央集权制税收 |
4.5 国外房产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加快房产税立法,提高房产税法律层级 |
5.2 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并设定规范的房产税减、免范围 |
5.2.1 扩展普通住宅的房产税征收范围 |
5.2.2 把农村的居民住房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 |
5.2.3 把企事业单位房产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 |
5.3 制定科学的计税依据 |
5.4 健全房产统一登记制度和合理细致的房产评估制度 |
5.4.1 落实房产统一登记制度 |
5.4.2 建立细致的房产评估机制 |
5.5 适当放宽地方税权的限制 |
5.6 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新商标法视角下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确商标使用的含义及类型 |
(一)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应当是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作用的公开使用行为 |
(二)商标法中的使用应当结合商标地域性及是否发生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进行综合认定 |
(三)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并非一定是正当使用 |
二、规定在先使用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
(一)未注册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申请前已经先于商标申请人使用 |
(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具有一定影响 |
(三)使用人继续使用的范围限于原有范围 |
(四)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均为善意 |
(五)注册商标权人可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识 |
三、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到限制 |
(一)程序上需要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必要时法官可以进行释名 |
(二)权利人应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使用了商标 |
(三)关于商标实际使用的时间 |
(四)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能否获得停止侵权的救济 |
(7)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进路:基于行政法学的立场 |
三、研究综述 |
四、主要框架 |
五、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内涵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 |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性质 |
一、学界争议 |
二、本文的观点:“二阶段定性”论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宪法依据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考察 |
一、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实践与经验 |
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况——以上海为例 |
第二节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法治化构建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法治化的必要性 |
二、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选择 |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与原则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 |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
二、服务行政的理念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公开性原则 |
二、公平公正原则 |
三、竞争与效率原则 |
四、协力原则 |
五、诚信原则 |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体法规制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行政法权利义务配置 |
一、权利义务配置的机理 |
二、购买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
三、承接主体及受益人的权利义务配置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及范围确定 |
一、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及范围的因素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及范围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手段 |
一、传统强制行政手段:检讨和完善 |
二、非强制性行政手段 |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法规制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规制的必要性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规制的自身价值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规制的外在功能 |
第二节 国外经验之借鉴 |
一、美国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制度 |
二、德国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制度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制度的构建 |
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流程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几种重要程序制度 |
第六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及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机构的检讨与完善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措施的完善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争议类型分析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争议的司法救济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司法外救济 |
结语:行政法治视野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构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可专利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的义务 |
第一节 可获得专利主题的国际立法概述 |
一、《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相关条款 |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 |
三、《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领域可专利主题的分析 |
一、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专利及其保护领域 |
二、涉及微生物的专利 |
三、非生物和微生物工艺 |
四、与人类基因有关的专利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可专利性义务分析 |
一、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的义务 |
二、生物技术与专利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TRIPS协定义务下美国立法及实践 |
第一节 美国关于生物技术专利的立法及审查指南 |
一、美国关于生物技术专利的立法 |
二、美国关于生物技术的专利审查指南 |
第二节 美国关于生物技术专利的司法实践 |
一、美国关于生物技术专利的司法实践概述 |
二、美国最高法院Myriad案及其对于生物技术专利的重大意义 |
三、人类基因相关产品的可专利性与政策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TRIPS协定下我国生物技术可专利性分析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我国生物技术可专利性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范围及要求 |
二、TRIPS协定下我国生物技术可专利性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二节 我国生物技术领域可专利性现行法律制度 |
一、我国生物技术可专利性基本法律框架 |
二、我国生物技术可专利的主题 |
三、我国生物技术专利的现状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完善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法律制度 |
一、我国生物技术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生物技术适当保护及相关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为阳光下的交易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2]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J]. 吴汉东. 当代法学, 2019(04)
- [3]金融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探析[J]. 周围. 法学评论, 2018(06)
- [4]网络行政处罚管辖权研究[D]. 陈生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5]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D]. 王培. 吉林财经大学, 2016(12)
- [6]新商标法视角下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平衡[J]. 芮文彪,凌宗亮. 人民司法, 2015(03)
- [7]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D]. 谭朴珍.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8]TRIPS协定下生物技术可专利性[D]. 王晓廷. 复旦大学, 2014(02)
- [9]非上市股份公司公证实务中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研究[J]. 刘沛佩. 中国公证, 2014(02)
- [10]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研究[J]. 刘沛佩. 公司法律评论, 2013(00)